合法化战略与大国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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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国际合法性及其变迁

第一章 国际关系中的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乃至哲学等诸多学科长期以来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概念。其原因在于任何人类社会的复杂形态都面临合法性问题,即该秩序是否以及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戴维·米勒编《布莱克维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邓正来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第314页。也就是说,合法性涉及社会权力关系的根本问题,即除了暴力强制手段以外,如何获得和维系统治地位与权威?被统治者为何会甘愿接受统治而不反抗?从这个意义上讲,合法性就是对统治权的认可。让-马克·思古德:《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王雪梅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2期,第11页。在本章中,笔者将梳理和讨论政治学和国际关系学有关合法性问题的理论论述,在此基础上提出界定国际关系中合法化策略的理论思路。

一 政治合法性

“合法性”(Legitimacy)一词源于拉丁文Legitimus,其基本含义是拥有为普遍的行为标准所承认的正当理由的状态。张凤阳等:《政治哲学关键词》,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第324页。政治学界对合法性的研究,主要围绕其来源和功能两个问题展开,即合法性从何而来?对于政治统治而言合法性有何作用?围绕前一个问题研究合法性的理论被称为“契约型合法性理论”,围绕后一个问题的理论被称为“功能性合法性理论”。当然除此之外,合法性理论还有另一个重要流派“批判型合法性理论”,强调对政治权力和统治权利的价值批判。代表性著作见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重点参见第91~97页。

关注合法性来源问题的政治学家普遍将其来源归结为被统治者(公民)相互之间缔结的“政治契约”。这种认识的基础是近代欧洲启蒙运动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洛克认为,任何共同体的运转都必须依赖于共同体内大多数人的同意,这种民众同意的物化表现就是由民众共同签订的社会契约,它体现了自然法的基本要求,因而构成了政府权力合法性的基础。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第59~76页。卢梭将缔结和维持社会契约视为公民服从公共权力的首要前提,他将政治合法性视为公民对公共权力的一种心理认同,而社会契约则正是连接个人权利和集体利益的桥梁。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第3~27页。

当代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继承并发展了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提出了著名的“正义论”。他认为,如果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那么每个人就都负有履行这种社会结构要求他去做的事情的义务。这就从正义原则的角度对公民的政治服从问题进行了探讨,而这也正是合法性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是人们在原始状态(original position)下达成的,他从正义的环境、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推理的合理性等几个方面对原始状态进行了界定。相关理论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1~19页。总之,在政治学家看来,被统治者之所以会接受统治,是由于被统治者自下而上的让渡和授予。换言之,政治合法性来源于大多数政治参与者相互之间达成的共识和认可。

关注合法性功能的政治学家则将合法性视为政治统治的一种有效工具,认为合法性能够使被统治者在缺少暴力强制的情况下也愿意服从和接受统治者的统治。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是这一理论思想的创立者。同时,韦伯也是学界公认的系统阐述政治合法性问题的第一人。韦伯并不关心现有的政治权威究竟是源于统治者纯粹的强制力还是民众依据特定的价值规范对统治权利的授予,而只关心什么样的政治权威才能得到民众的服从。他认为,仅靠强制力和物质利益维系的统治是脆弱的,统治者要想维持其统治地位,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培养起民众对统治权威的信仰,这样才能使民众心甘情愿地认同和服从统治。这一过程的核心内容在于统治者自上而下对其合法性进行自我论证并向民众灌输。在他看来,统治者可以通过主动的“权术谋划”来争取民众对其统治的服从。韦伯认为能够获得政治合法性的统治类型有三种:传统型统治、魅力型统治和设有官僚行政班子的统治。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第121~129、318~323页。

在韦伯之后,利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也认为,合法性的维系是政府对民众进行信仰动员的结果。西摩·马丁·利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刘钢敏、聂蓉译,商务印书馆,1993,第53~58页。阿尔蒙德(Gabriel Abraham Almond)则认为,统治者能够通过其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影响公民政治心理(政治文化)的形成、发展和变更,将统治者的“政治取向”以及“程序设定”视为其获得或维持合法性的前提。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第35~38页。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更进一步将合法性的来源具体划分为意识形态、政治结构和个人品质三个方面,三者共同奠定了政治系统的稳定。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第335~383页。总之,政治学家普遍认为,政治合法性作为一种工具,能够有效降低统治成本,更好地维持政治统治。

二 国际合法性

国际体系处于无政府状态,缺乏类似于国内政府一样的中央权威,因此多年来国际关系学对合法性的关注和研究不是特别充分。但在合法性的来源及其功能这两个最为核心的问题上,英国学派、建构主义和现实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流派不仅都有所论述,而且其基本思想与政治学有关合法性的研究可以说是一脉相承。

(一)国际合法性的来源

在合法性的来源问题上,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理论非常明显地沿袭了政治学中“契约型合法性理论”的基本思想,普遍将合法性视为由全体或大部分社会成员共同接受和认同的规范和规则。英国学派研究合法性问题的代表人物伊恩·克拉克(Ian Clark)认为,合法性就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在观念上达成的共识,而对这种共识的寻求会受到既有规范的引导和约束。克拉克还认为,存在两种形式的合法性:一种是作为权威的合法性,它指的是国际社会成员对既定规则和权力关系的接受和遵守程度。这种意义上的合法性关注的是谁拥有合法的“权力”。另一种是作为秩序的合法性,它指的是谁能拥有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合法身份。这种意义上的合法性关注的是谁拥有合法的“权利”。Ian Clark,“Legitimacy in a Global Order,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29, No. S1, 2003, pp.75-95.

与英国学派类似的是,建构主义学者通常也将国际合法性视为规范在国家等行为体心目中的内化。伊恩·赫德(Ian Hurd)认为,国际政治中的合法性源于国家对现行国际规则和制度是否合法的观念,合法性存在与否的关键在于这些规则和制度安排是否能够激发起国家对其的信仰。而一旦这些规则被国家所内化,就会形成权威。由合法性所产生的权威甚至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改变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性质。Ian Hurd,“Legitimacy and Authorit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3, No.2, 1999, pp.379-408.玛莎·费丽莫(Martha Finnemore)在研究单极体系下的社会结构时指出,合法性是指被各国所内化的国际规范和制度安排,单极霸权国违反这些规范将会引发一般大国的反抗和制衡,因而合法性对单极霸权国具有监督和制约作用。Martha Finnemore,“Legitimacy, Hypocrisy, and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Unipolarity, ”World Polifics, Vol.61, No.1, 2009, pp.61-68.姆拉达·布科万斯基(Mlada Bukovansky)研究发现,具有合法性的国际规范和观念对国内政治甚至具有革命性的影响力,国际上得到广泛接受和认同的观念,往往是促使国家内部发生变革的重要诱因。Mlada Bukovansky, Legitimacy and Political Politics: The American and French Revolution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Cultur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15-60.

与上述两个理论流派稍有不同的是,现实主义更加关注霸权国霸权地位的合法性基础。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认为,霸权国统治权的合法性取决于三个要素:该国在上一次霸权战争中取得胜利,并展示出了能够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其他国家的能力;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如有利的经济秩序、国际安全保障等;在意识形态、宗教以及价值观方面能够得到一系列国家的支持。Robert Gilpin, Wa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p.34.斯蒂芬·沃尔特(Stephen M. Walt)也给出了霸权国合法性的四个主要来源,分别是遵循既定程序、带来积极后果、遵守道德规范和符合自然秩序。Stephen M. Walt, Taming American Power: the Global Response to U. S. Primacy, N. Y. :W. W. Norton & Company, 2005, pp.160-172.张睿壮认为,一个霸权是否是良性霸权,取决于该霸权国是否坚持大国间的多边主义协商机制,是否合理公正地制订和执行国际法规,以及是否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三个条件。张睿壮:《美国霸权的正当性危机》,《国际问题论坛》2004年夏季号,第55~67页。刘丰则将霸权合法性定义为霸权国行为及其主导下秩序的可接受性和合理性,合法性程度的高低取决于霸权秩序的价值共享程度、规制建设水平和公益供给规模。刘丰:《制衡的逻辑:结构压力、霸权正当性与大国制衡行为》,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第14~16页。

虽然现实主义并没有像建构主义和英国学派那样明确将合法性的来源归结为国际成员对某项规范的认同和共识,但现实主义学者为霸权国合法性所设定的种种条件,其根本出发点显然是强调霸权国能够获得国际社会其他成员的接受,对其霸权统治产生共识和认同。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实主义只不过是将国际合法性的来源进一步具体化,其基本思想与政治学有关合法性来源的观点并不矛盾。

(二)国际合法性的功能

在合法性功能这一问题上,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流派的观点完全一致,都认为合法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塑造国家的行为。在现实主义学者看来,合法性本身就是霸权国维系其权力地位、捍卫其国家利益的一种有效工具。吉尔平将威望和权威视为霸权国对国际体系进行统治的三个要素之一。他将权威和威望界定为“特定人群将服从一个具有特定内容命令的可能性”。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吉尔平所指的权威和威望与合法性在概念上是一致的。换句话说,吉尔平将合法性视为霸权国统治体系、维持霸权的重要支柱之一。Robert Gilpin, Wa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p.30.

在分析“冷战”后美国权力优势有可能引起全球性反抗时,沃尔特也指出如果其他国家认为现有的国际权力结构是合法的,它们将不大可能挑战居于统治地位的大国,甚至还有可能将霸权国所拥有的优势地位视为正常的和不可避免的。Stephen M. Walt, Taming American Power, pp.160-161.如果说西方现实主义学者主要关注的是合法性如何能够更好地维系现有霸权,那么中国的现实主义学者则更加关注合法性的丧失及其对现有霸权可能造成的危害。还可参见张胜军《全球结构冲突与美国霸权的合法性危机》,《美国研究》2003年第3期,第30~41页;简军波、张敬林:《自负帝国的危机:单边主义与霸权合法性的终结》,《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年第8期,第35~40页;简军波:《现代国际合法性条件与美国的困境》,《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3期,第55~61页。张睿壮认为,美国在“9·11”事件后奉行单边主义发动的反恐战争,尤其是伊拉克战争,严重违背了良性霸权国所应遵循的原则,将自己放到了世界对立面,因而出现了霸权的合法性危机。张睿壮:《美国霸权的正当性危机》,《国际问题论坛》2004年夏季号,第55~67页。刘丰则认为,霸权合法性与国际体系结构共同决定了霸权国是否会招致体系制衡。当霸权合法性衰落时,其他大国制衡霸权国的动机将会增强,霸权国丧失其权力地位的可能性也将增大。刘丰:《制衡的逻辑:结构压力、霸权正当性与大国制衡行为》,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

与现实主义有所不同,英国学派和建构主义更多地是从一般意义上探讨合法性对国家的影响。但也同样承认,合法性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具有制约作用。克拉克认为,合法性是国际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国际社会最为重要的属性,它塑造和制约着国家的行为。Ian Clark, Legitimac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pp.12-17.赫德还进一步探讨了合法性影响国家行为的两种模式,即预期结果逻辑(logic of expected conse-quences)和适当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前者依据的是理性选择和物质利益的计算,后者依据的是对既定规则的接受和遵守。赫德认为,将利益和规范截然对立的划分是不恰当的。一方面,包括国家在内的行为体的决策确实受到利益驱使;但另一方面,行为体对利益的判断和界定则来源于社会规范的建构。合法性塑造着社会成员的决策选项及其效用大小,并进而影响它们的行为。Ian Hurd, After Anarchy: Legitimacy and Power in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73-76.

从以上对合法性相关理论论述的梳理可以看出,尽管不同的国际关系理论流派对合法性的界定并不完全统一,但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着高度的共识:(1)国际合法性能够约束国家行为,维持国际体系稳定;(2)既定的国际规则以及对其的遵守是合法性的重要来源。这两点显然与政治学有关合法性来源及其功能的基本原理是吻合的。这些共识将为我们分析崛起国合法化战略与制衡规避的关系奠定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 合法化战略

合法化是获得合法性的过程。在克拉克看来,国际社会成员寻求共识并由此产生合法性的过程就是所谓的合法化。合法化的过程总会充满不同规范之间的竞争和协调,因而合法性本身也会在国际社会的演进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变化。由于国际合法性源于国际社会成员的共识,因此合法化的过程就是通过共识而得到授权的过程。Ian Clark, Legitimac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17-25; Ian Clark, International Legitimacy and World Society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15-21.

合法化的对象可以是某个特定国家(如霸权国)的权力地位,也可以是某个国家的特定行为(如崛起国改变现状的行为)。例如,霸权国地位的合法化,实际就是其主导地位和霸权统治获得国际合法性的过程,这正是现实主义理论关注合法性问题的核心所在。根据现实主义学者的研究,霸权国可以通过遵守既定国际规则、积极提供公共物品等拥有国际合法性。换个角度而言,这些方案就是霸权国的合法化策略。

如果合法化的对象是某个特定的政治行为,那么合法化就成为使这一特定行为拥有合法性的过程。根据上一节的讨论,我们知道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就是遵循政治参与者达成共识的既定规范和规则。也就是说,如果其个特定行为符合既定规范的精神和相关规则的要求,那么该行为就拥有合法性。事实上,这种形式的合法化在国内政治领域是一种常见的政治现象。凯文·奥布莱恩(Kevin J. O'Brien)和李连江在中国做田野调查时发现,中国农民往往会通过权威认定的途径,利用政府的现行政策、法律、原则以及官方所宣扬的意识形态来证明自己相关利益诉求的正当性,从而捍卫和争取自己的权利。两位学者把这种政治行为命名为“合法抗争”。具体而言,这种反抗手段要求行为体至少是部分地、暂时性地接受现有秩序及其规则安排,然后利用官方所认可的渠道以及官方所支持的规则来为其利益诉求寻求合法性。Kevin J. O' Brien and Lianjiang Li,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p.1-15; See also, Kevin J. O'Brien,“Rightful Resistance, ”World Politics, Vol.49, No.1, 1996, pp.31-55.

近年来这一发现也引起了国际关系学者的注意。蒲晓宇就运用合法抗争策略考察单极格局下中国对美国的斗争策略,并指出中国若想在美国单极的国际体系下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国际影响力和政治威望,一个较为合理的途径就是积极融入而非直接挑战现行的国际秩序,并以现行的国际规则来正当化其政治主张。为此,他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策略建议,主要包括中国应坚持多边主义原则,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甚至创建新的国际组织,在国际制度的框架内参与制定议事日程等。蒲晓宇:《中国与国际秩序的再思考:一种政治社会学的视角》,《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1期,第23~36页。

这种合法抗争手段与我们所探讨的合法化策略在内涵上非常接近,都是诉诸既定的规范和规则来证明某一行为的合法性,并力图通过行动的合法性基础实现行为的既定目标。对于崛起国的合法化而言,其所要做的就是积极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规范和规则,并以此向潜在的体系制衡力量证明,其行为符合体系的规范和规则要求,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由此,我们将合法化策略定义为:国家利用现行的国际规范和规则使其改变现状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过程。

(孙学峰 杨原 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