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一种微观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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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之交“实践唯物主义”的兴起,见证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重大转向,虽然实践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交锋至今不断,近来又出现新的动向和特点。同时,进入21世纪,准确地说是2007年以来,学界又将目光汇聚到“历史唯物主义”的讨论上来,以至有人把这种趋势称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第二次转向。透过这些名称的变化和争议,凸现出来的,既是中国经济社会不断翻新的变化,更是中国学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革命性变革实质的孜孜以求。而学术史的经验表明,停留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甚至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水平,虽然可以也已经在宏观层面收获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精神的框架性把握,却难以深入到微观层面取得经得住推敲和深究的具体认知,最终只能在思辨和抽象的泥淖中挣扎。在笔者看来,以《资本论》及其手稿为依托,加强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概念和基本原理及其历史嬗变、方法论意义和现实价值的研究,无疑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向微观层面推进的一种不错的选择。

在核心概念方面,本书对“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三个概念做了新的解读。

笔者注意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论断:“die Menge der den Menschen zugänglichen Produktivkräfte den gesellschaftlichen Zustand bedingt”。中文译为:“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80页。,也可译为:“可供人们使用的生产力的总量制约着社会状况”。在此,马克思为什么要在“总和”或“总量”的意义上确立生产力的决定性或首要性呢?《生产力:“是什么”与“什么是”》一文认为,所谓“生产力的总和”,指的是作为一种“总的结果”的生产力,马克思把这种具有决定性的生产力称为“物质生产力”或“社会生产力”;同时,作为总的结果的生产力,又是各种社会关系和因素合力作用的产物,鉴于这些关系和因素在形成生产力总量中的作用,马克思提出了各种不同含义的生产力概念。以《资本论》及其手稿为例,首先,物质生产力的形成离不开物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人”和“生产资料-物”的作用,马克思由此提出“主体的生产力”和“客体的生产力”、“活劳动的生产力”和“死的生产力”的概念。其次,着眼于社会生产力的“主体担当”,马克思提出“劳动生产力”或“劳动的生产力”的概念;立足于社会生产力的“主体归属”,马克思提出“资本生产力”或“资本的生产力”的概念。再次,马克思还提出“个人生产力”和“集体生产力”的概念,以区分个体力量和集体力量在社会生产力形成中的不同作用。就后者而言,在考察资本主义的“简单协作”和“分工协作”时,马克思提出“社会劳动的生产力”或“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概念。最后,考虑到自然环境和科学技术对物质生产力的重要作用,马克思提出“自然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的概念;鉴于运输工具和人口因素都是社会生产力形成的一般和普遍前提,马克思提出“一般生产力”的概念,以区别于其他具体形式的生产力。

文章运用现代“系统论”方法,从“系统质”、系统内部的“要素”和“结构”、系统外部的“环境”和“条件”等不同层面,对马克思的生产力概念群进行了梳理和规整。基本观点是:“总和”或“总量”意义上的生产力属于“系统质”层面的生产力规定;“主体的生产力”、“劳动生产力”和“客体的生产力”等均属于“内部要素”层面的生产力规定,“集体生产力”、“社会劳动的生产力”或“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等均属于“内部结构”层面的生产力规定;“资本的生产力”、“自然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等则属于“外部条件”层面的生产力规定。要把“系统质”的一般层面的生产力规定与内部“要素”和“结构”、外部“环境”和“条件”等具体层面的生产力规定区别开来。如果说前者回答的是生产力“是什么”的问题,那么,后者回答的就是“什么是”生产力的问题;如果说前者是“生产力一般”,那么,后者就是“生产力具体”。既不能把这些不同层面的生产力规定混为一谈,更不能用具体层面的任何一种生产力规定去排斥甚至取代一般层面的生产力规定。生产力一般是各种具体形式的生产力共同作用的结果,而生产力具体则是生产力一般的各种不同存在形式和表现方式。因此,在“时间”的意义上,生产力具体具有优先性,因为,没有各种具体形式的生产力,就不会形成生产力一般;在“逻辑”的意义上,生产力一般具有优先性,因为没有生产力的一般规定,就无法理解和说明任何一种具体形式的生产力。生产力一般固然是思维的一种“抽象”,或者说是借助人的抽象思维的一种把握;但是,它绝不是虚无缥缈、虚幻不实的东西,作为一种“趋势”,生产力一般就形成并存在于人们的物质生产和历史活动过程中。文章还提出,要把生产力系统内部的各种“要素”和“结构”与其外部的各种“环境”和“条件”区分开来,后者充其量不过是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这样那样作用的外在“影响性”因素,而决不是也不可能成为生产力系统本身内在的“构成性”因素。

马克思关于生产力的上述思想如图D-1所示。

笔者还注意到,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概念中,只有“生产关系”概念是马克思的独创,其他概念如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等的原创者则不是马克思,虽然它们经过改造被赋予新的内涵。由此联想到靳辉明先生的一个观点:“社会生产关系的思想,是马克思同以往一切哲学家对人和社会认识的根本分水岭。”靳辉明:《马克思永远活在人们心中》,载《光明日报》2000年3月21日。或许正是看到生产关系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性,里格比才主张用“生产关系决定论”取代“生产力决定论”。〔英〕 S. H.里格比:《马克思主义与历史学:一种批判性的研究》,吴英译,译林出版社,2012,第169~206页。马克思在谈到英国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时所讲的话更是耐人寻味:“英国资产阶级将被迫在印度实行的一切,既不会使人民群众得到解放,也不会根本改善他们的社会状况,因为这两者不仅仅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还决定于生产力是否归人民所有。”可见,生产力的发展固然重要,但生产关系的变革同样关键。英国殖民主义者可以给印度社会带来先进的生产力,但只要维持旧的生产关系不变,印度人民就不可能获得真正解放。“只有在伟大的社会革命支配了资产阶级时代的成果,支配了世界市场和现代生产力,并且使这一切都服从于最先进的民族的共同监督的时候,人类的进步才会不再像可怕的异教神怪那样,只有用被杀害者的头颅做酒杯才能喝下甜美的酒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771、773页。生产力归谁所有、为谁支配的问题,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即生产关系问题。因此,决不能忽视生产关系概念在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可见,对人民群众来说,离开生产关系变革的生产力发展是抽象的发展,而把生产力的发展归结为所谓的“GDP”增长,更是抽象的增长。当今中国和世界对“发展”的理解,难道不值得反思吗?!

图D-1

然而,究竟什么是生产关系?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它的本质规定?从学说史的角度看,马克思的生产关系概念究竟经历了怎样的嬗变?这些问题至今悬而未决。与传统教科书不同,《“生产关系”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历史嬗变》一文把生产关系界定为物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Macht)关系”,而不包括像分工与协作这样的“技术关系”或“劳动关系”;生产关系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和劳动产品的“分配关系”所承载和体现,并借助国家和法而成为一种“权利(Recht)关系”。就传统教科书而言,第一,认为“生产关系就是生产中结成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虽然不错,但是不到位、不准确。因为,像分工与协作这样的“技术关系”或“劳动关系”也是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第二,把“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确认为构成生产关系的四个环节,这是张冠李戴,把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安在马克思的头上。第三,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形式”是包含在生产关系中的并列平行的三个方面,这完全是错误的。因为,没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和劳动产品的“分配关系”,在物质生产中就不会结成人与人之间的任何社会关系。文章对比、分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1846)、《哲学的贫困》(1847)和《资本论》(1867)中的生产关系概念,梳理、阐述了马克思生产关系概念的历史嬗变轨迹。基本结论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生产关系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概念,其思想内容已经基本形成;在《哲学的贫困》中得以明确、统一和完善,并升华为把握经济范畴的方法论原则;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则获得了具体的、历史的展开和运用。

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的上述思想如图D-2所示。

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中,“生产方式”概念的重要性堪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比肩。《马克思“生产方式”范畴考释》一文,立足于《资本论》及其手稿,对不同语境中生产方式概念所具有的不同规定作了仔细甄别。第一,生产方式的规定可以源自物质生产中的“物”的方面即生产资料。例如:不同生产资料决定了生产过程的不同“工艺特点”或“技术性能”,进而决定了不同的生产方式;又如:不同生产资料决定了不同的“劳动方法”,即使用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方法,进而决定了不同的生产方式。所谓“大工业”生产方式,就是特指建立在机器体系这种生产资料基础上的生产方式。第二,生产方式的规定也可以源自物质生产中“人”的方面即劳动本身。例如:物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不同的“技术关系”或“劳动关系”决定了不同的生产方式。“结合劳动”的生产方式之所以有别于“独立劳动”的生产方式,就是因为其中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简单协作或分工协作的劳动关系。又如:物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不同的“权力关系”或“生产关系”决定了不同的生产方式。正因为如此,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就不同于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生产方式。第三,生产方式的规定还可以源自以上各个不同方面的综合作用。例如:“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之所以不同于“商品生产方式”,根本原因就在于:其中虽然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存在着劳动的“自然分工”,但是并不存在劳动的“社会分工”;又如:马克思分别从生产资料(集中的大机器生产)、技术的社会关系(分工协作和联合劳动)和权力的社会关系(生产条件同劳动者的分离和异化)等多个方面,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别于“非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独特规定。

图D-2

对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文章从“本质抽象”和“现象具体”两个层面做了说明。在本质抽象层面,作为马克思揭示和把握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本质和规律的范畴,生产方式与生产力、生产关系一样,都是对物质生产的“总的结果”和“总的趋势”的概括,或者说它们都是一种“趋势”,这种趋势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形成,是物质生产过程的“结果”,而不是其前提。区别在于,它们各自的着眼点不同:生产力着眼于物质生产的“力量”(power或forces)的方面,生产关系着眼于物质生产的“权力关系”(power relations)的方面,生产方式则着眼于物质生产的“方式”(mode)的方面,回答和解决物质生产“如何进行”的问题。在此意义上,生产方式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一种“并列关系”。在现象具体层面,即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具体形成过程中,生产方式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则是一种“包含关系”。因为,影响和决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因素,也同时影响和决定着生产方式。相较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方式范畴包含了更多、更丰富的规定,属于更为具体的范畴;规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各种具体要素和关系,同时也规定着生产方式。反之则不然。

在基本原理方面,本书对“物质生产力与精神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与实践”的关系、“生产力一元决定论”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国外,米塞斯早就宣示:“‘生产力’并不是物质的。生产是一个精神的、智力的、意识形态的现象。它是一种方式,人们有理性地利用它们来尽可能地消除不舒适状态。使我们的状况不同于那些生活于1000年或者是20000年前我们的祖先的并不是什么物质上的东西,而是精神上的东西。物质上的变化是精神变化所带来的结果。”〔奥〕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上),聂薇、裴艳丽译,广东经济出版社,2010,第120页。在国内,一些人也频频向马克思的“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理论发难,认为不能把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力和物质生产力绝对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在现实生活中,它们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共同决定着社会历史的存在和发展。这些观点提示我们,必须澄清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问题,即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物质生产力与精神生产力的关系问题。

《物质生产力与精神生产力》一文指出,物质生产同精神生产具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因为,精神生产的内容是观点、理论等“精神产品”,目的是用于精神生活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主体则是作家、学者、教师、牧师、艺术家等精神生产者。与此不同,物质生产的内容是“物质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制作,目的是用于物质生活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主体则是农民、矿工、机械师、泥瓦匠、货运司机等物质生产者。在此基础上,文章具体阐述了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物质生产力与精神生产力之间的关系。第一,在物质生产(企业)内部分工的意义上,“指挥劳动”、“设计劳动”等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脑力劳动”,这种脑力劳动尽管不同于“搬运劳动”、“维修劳动”等“体力劳动”,但与后者一样都是物质生产的组成部分,是物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不能把物质生产等同于体力劳动,把精神生产等同于脑力劳动。第二,在整个社会内部分工的意义上,精神生产指的是文学创作、艺术创造、宗教和道德教化、哲学和科学研究等人类活动,物质生产指的则是农业、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和货运业等人类活动。显然,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的关系,就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精神生产必须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精神生产必须与物质生产相适应,因此,是物质生产决定精神生产,而不是精神生产决定物质生产。第三,物质生产对精神生产的首要性和决定性,或者说,物质生产对精神生产的线性或单向度决定作用,是一种总的“结果”和“趋势”。这种结果和趋势的产生和形成,自然离不开物质生产的各种具体形式与精神生产的各种具体形式之间随机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第四,一方面,要充分肯定脑力劳动和各种精神生产对社会历史愈加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必须确认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对社会历史的决定作用,这二者并不矛盾。因为,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后者作为对社会历史一般本质和规律的把握处于“本质抽象”的层面,前者则作为对社会历史具体存在形式和发展方式的描述处于“现象具体”的层面。

“实践唯物主义”在国内学界的兴起,把“生产力”与“实践”的关系问题凸显出来。一些人为摆脱传统教科书体系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留下的学术阴影,更是迫于方方面面对“生产力决定论”的质疑和批评,主张把实践确立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第一原则,用实践的第一性取代生产力的第一性。理由是:从生产力出发,既可以走向历史唯物主义,也可以走向历史唯心主义。因为,生产力可以解释社会历史何以发展的问题,却难以解释生产力本身何以发展的问题。如果把生产力的发展归结为生产工具的改进,把生产工具的改进归结为人的智力和知识的进步,就显然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从实践出发则不会有这样的结果。因为,生产工具的改进固然可以说明生产力的发展,人的智力和知识的进步固然可以说明生产工具的改进,但是,只有借助人的实践活动,才能解释和说明人的智力和知识的进步,从而得出历史唯物主义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人受此思路的影响,假借“实践”之名,对马克思的生产力理论进行所谓的“实践解读”,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和层面的各种要素、关系和活动,特别是把道德、宗教、艺术、科学等精神生产,统统纳入具有决定作用的生产力中来,提出了所谓的“实践生产力”理论。这是一种典型的“泛生产力论”,是对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的严重扭曲和背离。

可以说,上述观点并不新奇。对此,《生产力与实践》一文指出:不能把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原则和生产力的决定性原理分离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生产力的决定性原理,是从实践出发对社会历史本质和规律的思维抽象和把握;作为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中呈现出来的一种“总的趋势”,生产力的决定性就形成并存在于人的实践活动中。它们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而不是彼此分离的两种东西或两个过程。从实践出发是马克思主义的总的原则,而生产力的决定性原理则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贯彻和落实。没有实践原则,就不会有生产力理论;反之,没有生产力理论,实践原则就是空洞的和抽象的。当然,要把生产力的决定作用与这种决定作用的具体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区别开来。生产力何以发展的问题,地理环境、人口、土地和科学技术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问题,均属于生产力决定作用的具体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

在思想史上,强调实践的重要性的并非马克思一人一家,青年黑格尔派就非常重视“实践”的作用,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正因为哲学(指青年黑格尔派所信奉的唯心主义哲学。——引者注)过去只是事物现状的超验的、抽象的表现,正由于它自己的这种超验性和抽象性,由于它在想象中独立于世界之外,所以它一定要幻想它高高地超越于事物的现状和现实的人之上;另一方面,因为哲学过去并没有真正独立于世界之外,所以它也就未能对世界做出任何真正的判决,未能对世界使用任何真正的鉴别力,也就是说,未能实际地干预事物的进程,而至多只是不得不满足于in abstracto 〔抽象形式的〕实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第49页。从这种抽象的实践哲学中,决不会生长出历史唯物主义哲学来。从马克思思想发展及其文本承载来看,实践原则的确立要早于生产力理论的创立。如果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5)标志着实践原则的确立,那么,《德意志意识形态》(1846)才创立了生产力理论,并宣告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诞生。实践原则的确立,仅仅是马克思走向历史唯物主义的第一步。这一步固然紧要,但远远不够。因为,如果说实践原则的确立完成了对唯心主义哲学的批判,这种哲学“从天国降到人间”,即企图“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那么,生产力理论的创立则完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建构,这一理论力求“从人间升到天国”,即“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73、92页。可见,实践原则和生产力理论相辅相成、不可偏废。至于说,在决定社会历史发展的同时生产力本身的发展由什么来决定,这是处于不同层面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对此,西方马克思主义中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早就作了区别和分析,他们把前者称为“首要性命题”,把后者称为“发展命题”。

长期以来,生产力决定论或经济决定论备受诟病,有的来自马克思主义阵营内部,更多的则来自外部;与之相关的一些理论问题也至今悬而未决,似乎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阿喀琉斯之踵”。卡尔·波普尔认为:“马克思的经济主义——他强调经济背景是任何一种发展的最终基础——是错误的,事实上是站不住脚的。我认为社会经验清楚地表明,在某些情况下观念的影响(也许得到宣传的支持)可能超过并取代经济力量。何况,即使说不了解经济背景就无法充分了解精神发展,那么,如果不了解例如科学或宗教观念的发展,至少也同样无法了解经济发展。”〔英〕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纪树立、周昌忠、蒋弋为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第473页。卡尔·洛维特也批评指出:“对马克思以错误方式提出的问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唯一的‘因素’,例如经济条件,决不能‘规定’作为整体的历史,对全部历史程序的一种解释是需要一个建构原则,它决不能在中性的事实中找到。”〔德〕卡尔·洛维特:《世界历史与救赎历史:历史哲学的神学前提》,李秋零、田薇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第72页。如何看待这些批评?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阈中,经济条件是否是“规定”或决定历史整体的唯一“因素”?经济力量是否是社会其他方面发展的最终基础?“最终”的含义是什么?在经济发展与科学或宗教观念等精神发展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其实,恩格斯晚年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通信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正是人们对经济决定论的各种辩难。他说:“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695~696页。这里,恩格斯一方面肯定“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归根到底是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经济状况”归根到底是基础;另一方面,他又承认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对历史进程的重要作用,强调“经济因素”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可以说,恩格斯对问题的这种回答本身就留下了许多问题:“归根到底”是什么意思?“现实生活”具体指什么?仅仅指物质生活?还是也包括精神生活?“经济因素”又是指什么?“经济因素”等同于“经济”吗?如何处理经济状况作为“基础”的作用与上层建筑各种因素的“影响”乃至“决定”作用之间的关系?等等。

面对林林总总、数不胜数的问题,传统教科书体系又做了怎样的思考和解释呢?首先,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和“对立统一”的关系,而且,正是这种相互作用,构成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出版社,1983,第114、153、112页。其次,在这种相互作用中,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起着“决定作用”,同时,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又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出版社,1983,第112、111、143页。再次,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是“第一性”或者说“第一位”的,而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则是“第二性”或者说“第二位”的。因为,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反作用“不是无限的,不是决定一切的”,这种反作用是在生产力和经济基础“起决定作用的前提下的反作用”,不能与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相等同”,更不能“超过”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出版社,1983,第145、148页。最后,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是在“最终”意义上的决定作用,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是在“归根到底”意义上的决定作用。“所谓归根到底,是说任何上层建筑现象最终都可以从经济基础中找到根源,得到说明”。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出版社,1983,第114、143、144页。到此,我们已经被弄得稀里糊涂,如堕五里雾中,不知所云了!一会儿用“最终”解释“决定作用”,一会儿又用“归根到底”解释“决定作用”,然后,再用“最终”解释“归根到底”!就“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而言,我们知道,一物对他物的“反作用”,以他物对该物的“作用”为前提,没有“作用”就没有“反作用”。按照惯常的理解,“作用”的一方总是具有“主动性”和“能动性”,而“反作用”的一方则往往处于“消极”和“被动”的地位。为什么说“反作用”是一种“能动的反作用”呢?又如何理解这种“能动的反作用”呢?况且,难道说“作用”的一方就具有“决定性”?就是“第一性”和“第一位”的?而“反作用”的一方就是“第二性”和“第二位”的?“第一性”和“第一位”指的是什么?“第二性”和“第二位”指的又是什么呢?从另一角度来看,如果说一方的反作用不是“无限”的和“决定一切”的,那么,另一方的决定作用就是“无限”的和“决定一切”的吗?特别是,传统教科书体系的这种阐释是从哪里来的呢?完全是出于编写者本人的杜撰?还是有来自马克思主义原典的支持?这样看来,对“经济决定论”和“生产力决定论”进行思想史的考察和清理,就成为一项十分必要和重要,也异常繁难和艰巨的工作。

《生产力一元决定论的反思与新释》一文就是在上述指导思想下完成的。文章之所以选择普列汉诺夫作为个案进行解剖,是因为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G. V.普列汉诺夫对生产力决定论做了最系统的阐释”。〔英〕 S. H.里格比:《马克思主义与历史学:一种批判性的研究》,吴英译,译林出版社,2012,第77页。从普列汉诺夫对生产力一元决定论的阐释来看,尽管其中不无深刻之处,例如,他把“经济”和“生产力”区分开来,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生产力决定论”,而不是“经济决定论”,或者说只有在“生产力”的层面理解“经济”的决定作用,才是正确的。但是,普列汉诺夫采用的是一种“发生学”的思维方式,在他看来,生产力所具有的“最终”的或“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就是一种发生学的“起源”或“本源”意义上的决定作用。他用“本源”与“派生”的关系解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结果是:一头走向了“地理环境决定论”,因为与生产力和人类社会相比,地理环境在“时间上”具有“先在性”,自然因素从来就是生产力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源头活水;另一头则重蹈唯心主义历史观的二律背反或循环论证的覆辙,因为他承认一旦离开“起源之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就从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转化为“相互作用”和“相互决定”的关系。

在深入反思普列汉诺夫观点的基础上,文章以马克思的“本质抽象”方法为指导,对生产力一元决定论作了新的阐释。第一,所谓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所谓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都不过是一些本质抽象。从现象具体来看,并不存在生产力,只存在它的各种要素,如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并不存在生产关系,只存在它的各种要素,如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和劳动产品的分配权;并不存在经济、政治和文化,只存在各种“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文化要素”。第二,从现象具体层面来看,在生产力的各种要素和生产关系的各种要素之间,在各种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文化要素之间,存在着在多个层面展开的、极为复杂的“作用与反作用”即“相互作用”的关系。从本质抽象层面来看,存在的则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单向度的“线性决定”关系,而且,这种决定是一种“共时性”的“趋势决定”,而不是“历时性”的“起源决定”。第三,生产力一元决定论只能是一种本质抽象,而且是“社会形态”层面的本质抽象。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只存在着“逻辑上”的先后关系,而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它们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也只是“逻辑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发生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生产力具有一种“逻辑学”而不是“发生学”意义上的先在性。第四,本质抽象层面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线性“决定作用”,同现象具体层面各种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文化要素之间发生的“相互作用”,并不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彼此分离的两个过程,而是同一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两个不同的层面或方面。在人的历史活动中,在各种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文化要素的相互作用中,生产力的一元决定作用作为一种“总的趋势”得以形成和确立。第五,社会历史越是靠近本质抽象的层面,就越是处于“线性决定”之中;越是靠近社会形态层面的本质抽象,生产力的一元决定作用就越是明显,人的能动性的空间就越小,甚至不再有能动性。与此相反,社会历史越是朝着现象具体的层面延伸,就越是处于“相互作用”之中;越是朝着个体行为层面的现象具体延伸,人的能动性的空间就越大,生产力的一元决定作用就越是微弱,甚至不再起任何作用。第六,没有现象具体层面各种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文化要素的相互作用,就没有历史运动的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也就谈不上人的能动作用和这种作用的发挥。因此,必然性从偶然性中产生,历史的规律性本身就包含着人的主体能动性。而且,从经济到政治再到文化,历史运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呈递减趋势,随机性和偶然性则呈递增趋势。

马克思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想如图D-3和D-4所示。

图D-3

图D-4

文章还谈到曾经且至今仍然困扰着马克思主义研究者的一个问题,即如何看待“物质生产”与“人口生产”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发酵于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两种生产”理论。在该书第一版的“序言”中,他讲道:“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页。据此,一些学者认为,不能片面夸大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决定作用,因为这种决定作用并不适合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那时起着决定作用的并不是物质生产和生产力,而是人自身生命的生产即人口生产。甚至有些学者认为,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一元决定论压根儿就不成立,因为恩格斯讲得很明确:社会制度既受劳动发展阶段的决定,也受家庭发展阶段的决定。显然,与普列汉诺夫一样,这些观点把不同层面性质不同的问题混淆了!因为,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一元决定作用,是对社会历史发展一般本质和规律的概括,处于本质抽象层面。而人口生产在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如同地理环境和科学技术在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一样,都是对社会历史发展的具体进程和具体特点的描述。它们作为一般本质和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处于现象具体层面。

最后,从上述阐述中不难看出,卡尔·波普尔和洛维特完全误解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决定论思想。最起码的一点,他们都把“经济”和“经济因素”混为一谈,用现象具体层面经济因素和思想因素的相互作用,否定了本质抽象层面经济和生产力的一元决定作用。

除上文提到的对“生产关系”概念的历史嬗变所做的分析外,本书还对“生产力”概念的历史演变,对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早期的经济学思想作了考察和梳理,这些经济学思想在历史唯物主义发展中起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马克思同生产力概念的初次会面,是1843年10月在巴黎阅读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萨伊、斯密、李嘉图和詹姆斯·穆勒等人著作的时候。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不仅大量摘录了斯密等人关于“劳动生产力”的论述,而且在评析中第一次使用了“劳动的生产力”概念。他说:“分工提高劳动的生产力,增加社会的财富,促使社会精美完善,同时却使工人陷于贫困直到变为机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231页。如果说斯密的“分工经济学”所看到的,只是分工的发展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的积极方面,对其消极的方面却视而不见;那么,马克思注意到的恰恰是分工的发展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给工人造成的种种不良后果,它使工人丧失了作为人的本质,沦为像机器一样的物件。但是,除了在零星的几个地方的匆匆评析外,生产力概念并未引起马克思的关注。广松涉曾经这样评价《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不用说,这里的‘经济学’还极其不成熟,而且与其说是马克思的思想,还不如说基本上是由各种经济学著作的引用而形成的”。〔日〕广松涉:《唯物史观的原像》,邓习议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18页。以这一评价来看生产力概念,可以说,这时的生产力概念并非属于马克思,而是属于古典政治经济学;生产力基本上属于讨论经济问题的“经济学”概念,而不是用于解释社会存在基础和历史发展动力的“历史哲学”范畴;马克思用于解释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是人的“劳动本质”的“异化”和“复归”逻辑,而不是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发展的逻辑。

把马克思的理论热情充分调动起来,使他注意到生产力的重要性,并集中精力对生产力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的,是李斯特1841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马克思认真阅读了这一著作,并于1845年3月写下了《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简称《评李斯特》)。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批判李斯特唯心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基础上,马克思第一次论证了自己的唯物主义的生产力理论。”庄福龄、梁树发等主编《马克思主义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6,第97页。即是说,历史唯物主义的生产力概念早在《评李斯特》中就已经确立。这种观点影响深远,然而是错误的。因为,在《评李斯特》中,马克思讲:“为了破除美化‘生产力’的神秘灵光,只要翻一下任何一本统计材料也就够了。那里谈到水力、蒸汽力、人力、马力。所有这些都是‘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261页。可见,马克思所讲的生产力,是来源于“统计材料”、作为统计数据的“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概念同样不属于马克思;而且,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生产力戴着神秘的灵光,被李斯特美化了。因为,“在现代制度下,如果弯腰驼背,四肢畸形,某些肌肉的片面发展和加强等,使你更有生产能力(更有劳动能力),那么你的弯腰驼背,你的四肢畸形,你的片面的肌肉运动,就是一种生产力。如果你精神空虚比你充沛的精神活动更富有生产能力,那么你的精神空虚就是一种生产力,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261页。这无非是在质问李斯特:如果把人力与物力都看成是生产力的话,那人还是人吗?是生产力重要,还是人重要?是发展生产力重要,还是使每一个人都成为人、从而实现人的本质重要?与斯密一样,李斯特也只是看到了生产力所具有的积极的一面,对其消极的另一面却视而不见。当然,此时的马克思开始以一种怀疑的口吻承认生产力的积极作用:“在现代制度下,生产力不仅在于它也许使人的劳动更有效或者使自然的力量和社会的力量更富于成效,而且它同样还在于使劳动更加便宜或者使劳动对工人来说生产效率更低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263页。马克思似乎注意到了生产力所具有的“二重性”,即一方面通过提高自然的力量和社会的力量,从而使得劳动更有效率;另一方面又通过降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从而使得劳动对于工人来说更没有效率。

总之,从这一时期马克思对“生产力”概念的使用和论述中不难看出,“生产力”仅仅是马克思进行理论反思和批判的一个“对象”,而不是其进行新的理论建构和创造的重要“基点”或“生长点”。这种批判赖以进行的理论根据和原则,便是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哲学和“异化论”逻辑。马克思把整个社会历史理解为“人”的本质力量依托人的“感性活动”而展开的否定性辩证运动。私有制社会是人的本质的“异化”,而作为未来新社会的共产主义则是异化的消除和人的本质的“复归”。这种异化不仅表现在“劳动”或“生产劳动”过程中,而且表现在“分工”和“生产力”的发展中。劳动退化为动物式的本能,分工使人从属化、片面化和畸形化,而生产力则成为反对和否定人的破坏性力量。对于社会变革这一问题,马克思是从生产力本身的发展所造成的对“人”的生命的摧残的意义上,而不是从生产力的发展所引起的同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的意义上,论证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因此,决不能过高评价《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评李斯特》中的生产力概念,更不能以此为文本依据,建构马克思的生产力理论。

本书把马克思生产力概念的演化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对其做了历时态考察。如果说第一阶段以《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评李斯特》为文本标识,那么,《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致安年科夫的信》就是第二阶段的文本标识。

作为对马克思生产力概念进行历时态考察的第二部分,《“生产力”范畴的历史唯物主义提升》一文指出,在马克思生产力概念的历史嬗变中,《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致安年科夫的信》(1846年12月28日)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其中,受英法社会主义经济学家思想的启发,马克思赋予生产力概念以全新的思想内涵。第一,不仅明确地把生产力看成是一种既在物质生产中形成,又通过物质生产而体现出来的“物质力量”和“物质结果”,而且,第一次确认了物质生产力对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决定作用。第二,自此,马克思不再从抽象的“人”和“人的本质”出发审视、批判生产力,而是相反,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出发理解、阐释现实的人和人的本质;不再从抽象的“人”和“人的本质”出发审视、批判社会,而是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出发理解、阐释现实社会和社会的结构特征;不再从抽象的“人”和“人的本质”出发审视、批判历史,而是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出发理解、阐释现实历史和历史的发展规律。第三,生产力不再仅仅是处于次要位置的经济学概念,而是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哲学或历史哲学的范畴。由此出发对人、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本质和规律所作的历史唯物主义的阐释,彻底反转了旧哲学历史观的认识原则和理论逻辑。

当然,受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水平的制约,《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致安年科夫的信》中生产力概念所达到的高度是有限的。因为,虽然说马克思已经深入到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深处,对其一般本质和规律作了概括,生产力概念由此上升为一种“思维抽象”,从而不再像《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评李斯特》那样,仅仅是一种对表层的经济现象进行直观和描述的“感性具体”。但是,此时的马克思,尚未做到在理解和把握社会历史“本质和规律”的基础上,对生产力在现实社会中,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发展情况给予具体剖析和阐述,即尚未实现向“思维具体”的转变。这一任务是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完成的。

作为对马克思生产力概念进行历时态考察的第三部分,《〈资本论〉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微观基础》一文指出,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的生产力概念在商品价值和剩余价值运动的经济(学)的层面得到全面阐释,从而使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性宏观结论在微观层面上获得经验事实和实证材料的支撑。第一,详细论述了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本质规定、内在构成和具体形式。马克思把物质生产界定为“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或“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在肯定生产力是一种物质力量的前提下,马克思确定了衡量劳动生产力的“量”的标准。对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内在构成,马克思或者用生产资料(物)和劳动力(人)“两要素”来概括,或者用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三要素”来概括。对物质生产的具体形式,马克思的论述广泛涉及农业、制造业或加工业、采掘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物质生产部门。第二,具体阐释了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在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中的首要性或决定性。一方面,马克思强调生产关系必须同物质生产力“相适合”,必须是生产力发展的“形式”而不是“桎梏”;但另一方面,他并没有止步于这样的抽象论述,而是用资本主义条件下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实现”的关系,具体说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基础地位;用资本主义条件下平均利润率趋向下降的规律,具体说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运动,说明这种矛盾运动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具有的推动作用。第三,详细阐释了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的决定性与人的主体能动性之间的关系。为追求“超额利润”,每个资本家都在想方设法地提高本企业的“个别生产力”。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社会生产力”的普遍提高和平均利润率的下降。提高劳动生产力,对于个别资本家和资本主义企业是有利的,但对于整个资本家阶级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则是不利的。这是一种典型的“囚徒困境”。它表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走向灭亡的趋势,是一个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而且,这种趋势和规律正是在作为当事人的资本家阶级积极主动、自觉自愿的历史活动中促成的。第四,文章呼吁,要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理解和把握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范畴和基本原理,停留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水平上是不够的,必须提升到《资本论》及其手稿的高度;同时,要以《资本论》及其手稿为基础推进历史唯物主义研究,就必须打破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等学科之间彼此分割的局面,并切实注重马克思主义文献学和文本学方面的研究成果。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关系问题,做了多种表述和阐释,由此引发学术界不同观点之间的持久交锋,从而成为学习和研究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的一个理论难点。撇开“异化劳动”理论本身的思想价值不谈,仅就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关系问题而言,在当时的马克思看来,这一问题也已得到正确解决,自然也就不存在什么“循环论证”的问题。但是,若立足于其思想发展的整体,就会看到马克思事实上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至于是否存在循环论证的问题,笔者以为,讨论此一问题的基本前提有二:一是不能远离《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具体语境。我们可以从其后期的文本如《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找到问题的答案,但是,决不能将之视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本身的答案,并以此为据,证伪循环论证。二是不能过分拔高《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思想达到的高度。我们可以在思想史的意义上,重视和加强对“异化”理论——包括劳动异化和交往异化——的研究,但是,决不能将之视为历史唯物主义本身的内容,并以此为由,证明马克思与唯心史观的彻底决裂。

本着这样的原则,《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一文对马克思的思想脉络作了梳理。首先,从“现实”或经验层面看,劳动产品、劳动本身等的异化,是异化劳动的具体形式,在它们与私有财产之间,存在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方面,异化劳动生产出私有财产,没有异化劳动就没有私有财产;另一方面,私有财产又是异化劳动借以完成的现实手段,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异化劳动。其次,从更高的超验层面看,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本质和根据,是异化劳动决定私有财产,而不是私有财产决定异化劳动。作为一种总的“趋势”,异化劳动对私有财产的这种单向度的线性决定,是在异化劳动的具体形式和私有财产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最后,从其方法论基础来看,马克思始终在“本质抽象”和“现象具体”之间游移,把私有财产、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等的异化,都看作异化劳动的具体表现形式。这并不表明马克思思想陷入所谓的“循环论证”,而是昭示了历史唯物主义所特有的“科学抽象”方法的最初萌发。如果说《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着这一科学方法的问世,那么,《资本论》及其手稿就是这一方法的最从容最成功的运用。

马克思关于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思想如图D-5所示。

图D-5

从思想史的角度看,《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马克思,纠结于“异化劳动-人的本质-自由自觉的活动”之间,难以自拔。既有费尔巴哈的“经验主义”和“人本逻辑”,也有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和“劳动逻辑”。如前所述,这种思想状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被彻底反转过来,马克思不再把“异化”问题与“人的本质”联系起来,而是从生产力、分工和私有财产出发理解和说明异化问题;“异化”概念和异化理论——无论劳动异化,还是交往异化——也不再是马克思用以剖析现实问题的一种“解释框架”,而是转化为描述种种“现实问题”或当下人们所谓的“现代性问题”的“隐喻”。这再一次证明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马克思思想发展中的局限性。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讲:“真正的现代经济科学,只是当理论研究从流通过程转向生产过程的时候才开始。”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第376页。同样可以说,只有立足于物质生产和生产力,才有真正科学的社会历史研究,才有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理论。

最近,张一兵教授运用文献计量学(Bibliometrics)中的词频统计方法,勾勒了青年马克思头脑中的“两条理论逻辑”在1844年至1845年3月间所发生的此消彼长的变化,即一方面是“以异化劳动为核心的人本主义话语的消解过程”,另一方面则是历史唯物主义科学话语的确立过程。前者表现为:在《穆勒笔记》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作为权力话语关键词的Entfremdung(异化)、Entäusserung(外化)和Gattungswesen(类本质)三词,分别从高峰值25/151、27/100和0/16,突然在《评李斯特》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降低为1/17(其中他引4次)、1/3(其中他引1次)和0/0;后者则表现为:作为历史唯物主义主导话语关键词群的Produktivkraft(生产力)、Produktionsverhältnisse(生产关系)和Produktionsweise(生产方式),从《穆勒笔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和《评李斯特》的零词频[0/0/0(他引24次); 0/0/0; 0/0/0]直接凸显为《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73/7/17。其结论是:只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由“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等核心关键词构成的历史唯物主义,才真正成为全新的权力话语,由此,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新世界观才真正得以确立。张一兵:《学术文本词频统计:马克思哲学思想史研究中的一个新视角》,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9期。这就充分证明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马克思思想发展中的“二重性”和“过渡性”。

在一次学术会议上,笔者曾提出思想史研究的“从后思索法”。如果把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历史看作“研究对象”,那么,按照马克思和黑格尔的“从后思索法”,就应该站在《资本论》的高度理解和把握《共产党宣言》(1848)、《哲学的贫困》(1847)和《德意志意识形态》,应该站在《共产党宣言》、《哲学的贫困》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的高度理解和把握《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道理很清楚,如果说《资本论》是马克思思想发展中的“人体”,那么,能够成为“猴体”的就是《共产党宣言》、《哲学的贫困》和《德意志意识形态》。至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则连“猴体”都算不上,至多是“猪体”和“猫体”。把对马克思思想阐释的参照点,不是放在“猴体”上,更不是放在“人体”上,而是放在“猪体”和“猫体”上,其结论和结果可想而知!从中可以反思造成当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处境窘迫、局面难堪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根源!

《学说史视阈中马克思的早期经济学研究》一文,是完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阶段性成果。文章指出: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的经济学研究,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其中,《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首次对私有财产的起源、本质、历史作用和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全面而系统的阐释,标志着经济分析视角在新世界观,即历史唯物主义探索中的初步确立。《哲学的贫困》在高度评价李嘉图体系的基础上,批判了蒲鲁东在“价值”问题上的种种错误观点,首次确立了生产关系理论在经济分析中的方法论地位,首次阐明了劳动价值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理论功能,标志着马克思对待劳动价值论立场的根本转变。《雇佣劳动与资本》站在生产关系的高度,从追求价值增殖、支配雇佣劳动、剥削剩余劳动、根本利益对抗等方面,深入而详尽地阐释了“资本”的本性,标志着马克思主义资本理论的初步创立。

其实,从纯功利的角度讲,笔者完全没有必要为完成“马工程教材”而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如此行事的背后,自然有自己的苦衷!细心的读者从正式出版的该教材“后记”中不难发现,提供初稿之后,笔者(还有其他2人)就再也没有参与随后的修改和讨论工作,定稿的事更是与自己无涉。其中缘由,笔者至今不得而知,虽然心中充满了明白!笔者从未刻意回避或拒绝过什么,而是压根儿就没有接到任何人的任何告示。不过,笔者始终怀抱着一种信念,历史总在进步,“去行政化”的时日已经不远,“守得云开见月明”是铁定的未来。为了明天,在当下所能做的,便是尽可能地留下点什么,以此表明:面对手中哪怕是很少的“纳税人的钱”,笔者说了自己该说的话,做了自己能做的事,尽了自己应尽的力!读者只要把最后定稿和笔者提供的初稿对照一番,就肯定会有所发现,有所感受,有所触动!

结合马克思经济学的“剥削观”和“本质观”,本书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核心概念和基本原理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和作用。

如何看待商品价值与“活劳动”的关系?如何看待商品价值与“生产关系”的关系?如果说活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实体”,而生产关系是商品价值的“本质”,那么,将如何看待商品的“价值实体”与“价值本质”的关系?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这些都是需要说明却从未说明的问题。特别是,价值在本质上是一种生产关系,商品和货币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生产关系,资本在本质上还是一种生产关系,把所有经济概念和经济关系的本质都归结为“生产关系”。对马克思经济学的这种“本质观”,更是需要给予高度关注和认真研究。

《经济范畴与“形式规定”》一文指出,在马克思那里,经济范畴作为一种“形式规定”,总是以特定的自然物质存在为载体(substance),并反映和体现特定的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前者构成经济范畴的“物质规定”,后者则构成其“本质规定”。在“物质规定”相同时,“本质规定”不同,“形式规定”就不同;在“本质规定”相同时,“物质规定”不同,“形式规定”也不同。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是三种规定,而不是通常所理解的两种(物质内容和社会形式)规定。在理解和把握事物的本质规定的思维方式上,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衣钵;但在具体的思想内容上,马克思则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唯物主义的新路。如果说黑格尔的理论是一种“精神现象学”,那么,马克思的理论就是一种“生产关系(或经济)现象学”。前者探讨作为本质的“精神(或理性)”的各种表现形式及其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后者则探讨作为本质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其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这一“本质观”,使得马克思的经济思想不仅同古典经济理论而且同形形色色的新古典经济理论从本质上区别开来;鲜明地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之于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意义,是“生产关系”范畴和原理在经济分析中的微观展开和具体运用;同时,也为深度剖析诸如“效率”、“财富”等困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马克思思想发展中,使两个伟大发现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就是生产力理论”。因为,纵观19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马克思思想的发展历程,“第一,生产力概念是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和展开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的最重要的概念,也是使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理论有机统一的最基本的概念;第二,生产力发展的物质性质和社会性质的统一,以及生产力的历史演进等原理,构成马克思两个伟大发现的共同的基础”。庄福龄、梁树发等主编《马克思主义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6,第279、280页。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种认识并不全面。因为,马克思在创立唯物史观和展开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生产关系概念的重要性并不亚于生产力概念;在实现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有机统一方面,生产关系概念同样是最基本的概念;生产力发展的社会性质,恰恰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生产关系的历史演进原理,同样构成马克思两个伟大发现的共同的理论基础。

剥削问题在理论上关系到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知,在现实中关系到社会主义政策的基本走向,因而受到笔者的持续关注。当年,邓小平把“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确立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而今,据说剥削问题不敢讲了,也不需要讲了,因为它讲不清楚,也不能讲清楚!笔者则坚持认为,马克思的剥削观不仅能够讲清楚,也必须讲清楚,因为,这是真正的大是大非,来不得半点糊涂!

笔者最早关注剥削问题,是在“北大、人大、清华三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论坛”上。一位同学讲:“剥削就是资本家通过压低工资,无偿地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我一听当场就晕了。其一,工资是工人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即价格,这是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中创造的;而剩余价值则是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中创造的,这是两码事。剥削是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压低工资则是对其必要劳动的无偿占有,怎么能把二者扯到一起呢?其二,如果说压低工资从而使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低于其价值,是对雇佣工人的剥削,那么,在经济高涨的时候,提高工人的工资从而使劳动力商品的价格高于其价值又算什么呢?其三,马克思在论述资本家对工人的经济剥削时,始终假定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是相等的,工人的工资正好就是以价格形式存在的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换言之,资本家把该给工人的钱都给了。这又是为什么呢?近来,一些学者又提出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过度剥削”问题,以此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及其各种比例关系失衡的原因。张晨、冯志轩:《技术落后、过度剥削与经济失衡》,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年第9期。需要指出的是,撇开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与价值总体平衡的本质要求不谈,把雇佣工人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即工资压低到其价值以下的情况,已经超越马克思所说的“剥削”的边界,因而在本质上不是一种“剥削”。二者的区别是:如果说后者是一种“偷”(布罗代尔称之为“作弊”),那么,前者就是一种“抢”(不是“明”抢,而是“暗”抢);如果说后者之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合法的,那么,前者则是不合法的,因而即使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也会受到国家和法律的规约;如果说后者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总的状况和整体特征的概括,那么,前者就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局部状态和个别特点的描述;如果说后者显示着经济社会发展所达到的资本主义水平,那么,前者则连资本主义的水平都没有达到。其所谓的“过度剥削”,无非就是指资本家通过压低工人的工资,使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在其价值以下运行的情形。更有甚者,西方一些学者指责马克思的剥削概念过于狭窄,存在“重大缺陷”,其大部分内容今天必须抛弃。例如,它把剥削关系与阶级关系从而与生产关系联系起来,从经济剩余的占有和阶级支配机制的角度解释剥削现象,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社会被社会主义社会所取代,剥削将不可避免地从历史上消失。而实际上,不可能把剥削都“完全化约为阶级剥削”,例如,受军事支配强烈影响的“国家之间的剥削”,可能与此融合在一起的“族群之间的剥削”,还有“性别之间的剥削”等。此外,如果说这些均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剥削”,那么,“剥削概念还必须包括人类对于自然的权力”。显然,这些“都不是随着资本主义而出现的剥削,尽管它们的确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而表现出特殊的形式。因此,我们也就没有理由假定它们将不可避免地随着资本主义的消失而消失”。〔英〕安东尼·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第249、252页。这就充分表明,剥削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

《马克思剥削观的“方法论”基础》一文针对各种批评和诘难,从“本质抽象”的哲学方法论角度入手,对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作了阐释。第一,从剥削所指向的“对象物”(剥削“什么”?)来看,在本质抽象层面,剥削之为“剥削”的本质在于对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而剩余劳动则是相对于“必要劳动”而言的。但是,在现象具体层面,剩余劳动既可以是活劳动本身,也可以是某种物(如谷子),还可以是货币;既可以是生产奴隶的活劳动,也可以是租地农民的地租,还可以是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不同形式的剩余劳动在“数量”上的变化(提高和降低),都不过是剥削关系得以实现的具体方式,与剥削之为“剥削”的本质规定要区别开来。第二,从剥削所体现的主体关系(“谁”在剥削“谁”?)来看,在本质抽象层面,任何剥削都是“非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或“阶级关系”。既不存在“劳动者阶级”之间的剥削,也不存在“非劳动者阶级”之间的剥削,更不存在劳动者阶级对非劳动者阶级的剥削。但是,在现象具体层面,阶级剥削既可以是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也可以是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还可以是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既可以表现为私人之间的剥削,也可以表现为国家或民族之间的剥削,还可以表现为跨国公司对世界各国劳动者的剥削。第三,从剥削的社会历史根源(剥削“何以”产生和存在?)来看,在本质抽象层面,任何剥削都深嵌于“生产方式”之中。其中,生产力只是为剥削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性,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就必须有对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和垄断这种特定生产关系的存在和作用。没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就不会有阶级剥削和压迫;要消灭阶级剥削和压迫,就必须推翻一切历史形式的私有制。但是,在现象具体层面,不仅相同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剥削现象;而且相同的剥削现象也可以表现为不同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无论如何,都必须站在生产方式的高度来理解和把握剥削问题。正因为阶级剥削与生产关系有着本质性关联,所以它总是会受到上层建筑的认同和保护,从而获得其社会合法性和历史合理性。

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经历了一番曲折和艰辛,堪称一次罕见的思想历险。作为笔者早年撰写的一篇文章,《走向历史的深处——马克思的心路历程追溯》收录在《世界圣哲全传》李秋零主编《世界圣哲全传》(下),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第865~884页。一书中,具体呈现了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进程。“走向历史的深处”,取自笔者的导师陈先达先生对历史唯物主义创立过程的概括,可谓精到而妙绝!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历史的“深处”的。首先是突破宗教文化,深入到国家和法的“政治”的层面;接着是突破政治,向市民社会的“经济”层面迈进;最后是在经济层面进行理论思考和建构,确立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坐标的两个向度: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人与人的关系。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话来说,一方面是“人改造自然”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人改造人”的问题。前者归根到底是生产力的问题,后者则属于生产关系的问题。

在一次学术交流会上,笔者有感而发,曾用“脱衣服”来形容马克思思想发展的逻辑进程。即是说,先是褪去“文化”的形式和外衣,发现被其包裹着的“政治”的内容和躯体;然后又褪去“政治”的形式和外衣,发现被其包裹着的“经济”的内容和躯体;最后便是对“经济”本身的本质规定和运行规律的研究,由此发现和创立历史唯物主义。“衣服之喻”听起来有些俗气,但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表达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实际上,恩格斯和普列汉诺夫等人均提出过这样的看法。恩格斯认为哲学和一定时代的普遍的“学术繁荣”无疑是“经济高涨的结果”,但同时认为,“这些经济影响多半又只是在它的政治等等的外衣下起作用”,因为,“对哲学发生最大的直接影响的,是政治的、法律的和道德的反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704页。对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关系,普列汉诺夫的解释是:“枯燥的经济骨骼……为生动的社会政治形式的肉体所包裹”,进而,又“为人类的观念、情感、意图和理想所包裹”。“思想体系”是从经济的“弦线”上生长出来的“生动的服装”。〔俄〕普列汉诺夫:《论一元论历史观的发展问题》,王荫庭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224、232页。

马克思关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思想如图D-6所示。

图D-6

就对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而言,《走向历史的深处》一文固然显得很稚嫩,甚至极其感性,但笔者想说的是:长期浸淫于“酱缸文化”(柏杨语),“学而优则仕”几成定律,在官僚面前总爱“发贱”,宁当“缩头乌龟”不做“出头鸟”的中国学人(当然包括笔者),面对马克思的思想境界、人生轨迹和理论成就,当做一番怎样的思考呢!从目前情况看,中国学术与中国足球具有同一的病征、同一的病灶和同一的宿命!

在充分肯定历史主体即人的能动性的基础上,坚持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规律性,是马克思在历史“深处”所挖出的最重要的宝藏,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理念和基本立场。然而,从学术史的发展来看,这一理念和立场却受到诸多质疑、批评和挑战。而且,总的情况和走势是:否定和反对者不乏其人,赞成和肯定者却越来越少。《历史深处的漫步与遐思——陈先达先生的社会历史规律观述评》一文,介绍了陈先达先生就社会历史规律和历史决定论问题所做的探索和思考。在笔者看来,他对社会历史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分辨,对社会历史规律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分析,对社会历史规律与人的意志、目的和动机,社会历史规律与人的自由和解放,历史决定论与非决定论和反决定论等关系问题的阐释,在国内研究者中堪称翘楚,至今无人能与之比肩。文章在最后指出:社会历史规律性和人的能动性,是社会历史发展在两个不同层面上展开的性质不同的内容和问题,前者作为一种总的“结果”和“趋势”,处于“本质抽象”的层面;后者则在“时间”意义上作为社会历史规律赖以形成的现实基础,在“逻辑”意义上作为社会历史规律的具体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处于“现象具体”的层面。社会历史规律是统一的,而它的形成过程,它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则是具体的、多姿多彩的,需要结合人的具体的历史活动,结合人展开自身活动的具体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进行具体的研究和把握。为此,必须突破哲学自身的“学科边界”,实现与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管理学等实证科学的会通;必须突破哲学自身的“理论边界”,实现与现实生活和人的实践活动的会通。

笔者对马克思思想的理解和阐释,也经历了一个过程。发表在《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3期上的文章《“本体论”释义——人的生存根据问题》和未收入本书的另外两篇文章参见王峰明《“本体论”的元哲学思考》,载《学术月刊》1992年第5期;《“本体论”现代诠释的困境和出路》,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作为一名在读硕士生,收到《学术月刊》编辑部的用稿通知时的激动和感动,笔者至今难忘!在此,让笔者对《学术月刊》和它的各位编辑说声:“谢谢”!,则呈现了最初的尴尬和无奈。一方面,本体论问题是哲学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且关涉对哲学的本性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变革实质的理解,不攻破之,就难以进入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世界。因此,笔者决意挑战这一难题,把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对象都锁定为马克思哲学的本体论。另一方面,尽管文章通篇都在“事实”与“价值”、“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逻辑架构中诠释哲学本体论,并展开对“人”和“人的世界”的阐释,但是,如何理解“事实”?又如何理解“价值”?二者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规律”究竟是什么?“目的”又是什么?如何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却始终无法弄明白,也无法讲清楚。研究浮泛的尴尬,心有余而力不逮的无奈,使笔者的内心苦不堪言!但笔者没有气馁,一再把脉自己的学术研究,做出的诊断是:哲学本体论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人之为“人”和人的世界之为“人的世界”的“根据”问题,要破解这一难题,就不能在哲学的思辨世界里苦思冥想,而是需要像马克思那样,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实现哲学与其他具体科学的结合。或许,这就是马克思早年所说的“消灭哲学”和实现“哲学的世界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吧。“本体论”研究带给笔者最大的收获,便是对哲学、对哲学与人的关系、对哲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确立了自己的一种理解。经济学追问“财富”是什么,法学追问“正义”是什么,社会学追问“社会”是什么,历史学追问“历史”是什么,哲学则追问“人”是什么和“人的世界”是什么。哲学处在各门具体科学的边界上,也是它们共同的“交汇点”。当经济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站在“人”和“人的世界”的高度,理解和诠释财富问题、正义问题、社会问题和历史问题的时候,便产生了“经济哲学”、“法哲学”、“社会哲学”和“历史哲学”。用笔者在自己的博士论文中的话说就是:哲学所思之对象,必定关涉人的问题,甚至可以说就是一个“人”的问题;而人又蕴藏着道之不尽的问题,甚至可以说其本质就是一个“问题”。这就注定,哲学永远是个“思”,永远是个“问题”。由此才有那种不无无奈和自讽的共识:哲学之重不在于解答了什么,而在于发现和指出了什么。

附录的最后一篇文章《选择抑或为哲学选择——哲学探索之路自述》,是笔者应中国人民大学张立波教授之邀写的,收录在《60年代生人:选择抑或为哲学选择》张立波编《60年代生人:选择抑或为哲学选择》,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1。一书中。各位读者可以借此了解本人的学习经历、治学理念、研究方法、学术理想,甚至是日常体察和人生感悟。既然选择了马克思主义研究,就应该认真扎实地做些事情。有道是:“不是花中偏爱菊,此花开尽更无花”!导言已经很长,就此打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