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善斋《吕刑》汇纂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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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穆王吕王之争

研究《尚书·周书·吕刑》(简称《周书·吕刑》),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吕刑》的性质。拙文《〈尚书〉所见的法律形式》尤韶华:《〈尚书〉所见的法律形式》,《法律史论丛》第11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已就《吕刑》几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即《周书·吕刑》是刑书还是发布刑书的文告,《吕刑》是周刑,还是周刑的修正案,或单行条例,或者《吕刑》是吕国的刑书,从发布和适用的角度进行初步的辨析、论证,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即《吕刑》是规定赎刑的单行条例,而《周书·吕刑》则为条例的发布文告。有关观点说,《吕刑》是吕国的刑书,而拙文则认为此说证据稍嫌不足。拙文在当时未及展开讨论,这一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地探讨阐述。现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论证。

确定《吕刑》的性质,最重要的是探究《吕刑》的发布主体。就其分歧而言,有穆王之刑、吕王之刑和楚王之刑说。最主要的是穆王之刑和吕王之刑两说。穆王之刑说是传统学说。吕王之刑则起于近代以来的疑古之说,代表人物有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先生。顾颉刚先生则持楚王之刑说。钱穆先生则持《周书·吕刑》为战国晚期学者之作。吕王之刑有多种说法。引起纷争的原因,与先秦史的其他众多问题一样,在于使用主观的推断法,即先主观地假定一个正确的标准,凡不符合该标准的,即对原来的结论作出否定的推断,得出一个新的结论。由于不同的假定标准,或着眼点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不同,就此产生出众多的分歧。谁也无法保证假定的标准是正确的,即使这一假定是正确的,还有普遍和例外的问题。因此,对于古代史的研究,似乎应提倡综合判断的方法,即对各种可能进行综合分析比较,从而得出一个相对可靠的结论。

(一)关于春秋战国说

春秋说以文字为主要判断标准,兼以神话。郭沫若先生在1932年所著的《金文丛考》以“地”为后起之字,认为“地与天为配,视为万汇之父与母然者,当是后起之事”,而《吕刑》篇有“绝地天通”之语,“足知其非实录矣”。郭沫若:《金文丛考》,人民出版社,1954,第32页。1945年郭沫若在《十批判书》郭沫若的《十批判书》,作于1943~1945年。1945年9月由重庆群益出版社出版,1954年人民出版社改排出版,1976年人民出版社改排重印。作者进行了若干文字订正。1982年收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原书的《改版书后》,作者后改题为《蜥蜴的残梦—— 〈十批判书〉改版书后》,收入《奴隶制时代》一书中。2008年中国华侨出版社再版。第一编《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中的第一个问题《古代研究上的资料问题》提出了《吕刑》春秋说。他原先以《吕刑》的文体与《左传》相近,故相信为周穆王所作。而后来由于彝器中有《吕王作内姬壶》,从文字上看是春秋的器皿,认为吕国曾称王,同时,《吕刑》两称吕国之祖伯夷,而位在禹、稷之上,故推翻自己原来的判断,认为非周穆王所作,揣想它是春秋时吕国的某王所造的刑书。“《吕刑》一篇,文体与《左传》相近,旧称为周穆王所作,我也相信不疑。但其实那也是靠不住的。我揣想它是春秋时吕国的某王所造的刑书,而经过后来的儒者所润色过的东西。吕国曾称王,彝器中有《吕王作内姬壶》可证,由文字上看来是春秋时的器皿。吕国是大岳伯夷之后,故《吕刑》中两称伯夷,而位在禹、稷之上。这已尽足以证明它决不是周穆王所作的了。”这一结论是郭沫若先生通过自我批判得出的,他认为,他在1930年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太草率,太性急,有好些未成熟的或甚至错误的判断,由于他人的沿用或征引,在古代史研究方面出现新的混乱。所以要谴责自己,自我清算。“我首先要谴责自己。我在一九三〇年发表了《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那一本书,虽然博得了很多的读者,实在是太草率,太性急了。其中有好些未成熟的或甚至错误的判断,一直到现在还留下相当深刻的影响。有的朋友还沿用着我的错误,有的则沿用着我错误的征引而又引到另一错误的判断,因此关于古代的面貌引起了许多新的混乱。这个责任,现在由我自己来清算,我想是应该的,也是颇合时宜的。”首先,应当佩服郭沫若先生自我谴责、自我清算的勇气。然而,前后3种结论只是依据3种假定的标准。其实,《左传》原名为《左氏春秋》,汉代改称《春秋左氏传》,简称《左传》,为春秋末年左丘明为解释孔子的《春秋》而作。《吕刑》与《左传》文体相近,得不出为周穆王所作的结论。同时,从吕国称王和《周书·吕刑》两称伯夷也得不出春秋吕王所作的结论。可以说依然是两种可能性并存,甚至有其他可能。所以后一个结论,即《吕刑》春秋说,也难脱太草率、太性急之嫌。郭沫若先生本身也因此只说是“揣想”。

1989年马小红曾从历史背景、刑罚制度、青铜器铭文、思想体系予以印证,否定春秋说,企图说明《吕刑》出于西周,是穆王之刑。马小红:《试论〈吕刑〉的制作年代》,《晋阳学刊》1989年第6期。马小红的结论不同,在于她设定的判别标准不同。然而,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先生却认为《吕刑》是西周时吕王之刑,致使马小红的论证无法说明问题。同时,也无法排除《周书·吕刑》所反映的刑罚制度、青铜器铭文、思想体系出现于春秋。

战国说则单纯以文字为依据。1931年钱穆先生的《周官著作时代考》初刊于1931年6月《燕京学报》第11期。认为,《周书·吕刑》是战国后期学者依据《周官》所作。其假定的标准是“法”字,李悝有《法经》六篇,至商鞅时才形成法治雏形。而《周书·吕刑》有“五虐之刑曰法”,被视为晚出的证据。“《周官》以前,‘五刑’之名,仅见于《周书》之《吕刑》。而《吕刑》亦是一篇晚出书也。”“此处特地点出‘五虐之刑曰法’一语,即已是《吕刑》晚出铁证。”“自晋人铸刑鼎以后一百年,而有李悝之六篇《法经》。传及商鞅,渐次确定了一个法治之雏形。到后才有一辈学者运其理想,用《周官》,作《吕刑》,始有二千五百条乃至三千条等第之刑律之想象,此始近情实也。”见《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商务印书馆,2001,第379页。1993年10月,在湖北省荆门市郭店村一号楚墓M1发掘出804枚竹简,有字简730枚,为竹质墨迹,计13000多个汉字,书体为楚系篆书,包含多种古籍,被认定为战国中期的竹简,其中有《缁衣》篇,引用了《周书·吕刑》三处。先后有学者就此撰文。晁福林的《郭店楚简〈缁衣〉与〈尚书·吕刑〉》通过对郭店楚简《缁衣》、《礼记·缁衣》、《周书·吕刑》的文字对比,从原始文本到定本变化发展的过程,推测《吕刑》原始文本当在春秋至战国初期,而在战国后期最后写定。“《尚书·吕刑》篇的文本有一个形成和写定的时间。我们可以做这样的推测,那就是战国后期所写定的《吕刑》,对于原始文本(或者说是流传的文本),进行过改造。原始的文本可能出自战国前期的儒家,其所表述的主题应当是符合儒家教化思想的言论。”“无论是《尚书·吕刑》,抑或是《礼记·缁衣》都有一个从原始文本到定本的变化发展的较长过程。郭店简《缁衣》称引《吕刑》三处,这表明《吕刑》初始文本出现肯定在郭店简的时代之前,或当在春秋至战国初期。简文‘贎’是《吕刑》的初始用字,而今本《吕刑》所用的‘赖’,是后起字,表明今本《吕刑》的写定不当在郭店之前,很可能是战国后期才最终完成的。同样,简文的‘臸(至)’为儒家所云‘五至’的简称,战国后期写定的《吕刑》将其改定为‘命’;简文的‘迪’,变为‘不迪’。这些改动都应当是儒家学派吸取法家思想的结果。简文称引的文字与今本《吕刑》的不同之处,对于说明《吕刑》的成篇时代是比较有力的证据。”晁福林:《郭店楚简〈缁衣〉与〈尚书·吕刑〉》,《史学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25~29页。郭静云的《从不同文本引用〈尚书·吕刑〉篇试探战国社会思想的多元性》通过五种版本引用《周书·吕刑》的文字对比,认可晁福林的说法,并以其探讨战国的社会思想。“在目前所有的文献中,传世的《尚书·吕刑》经本、郭店楚墓出土的《缁衣》先秦简本、上海博物馆收藏的《缁衣》先秦简本、传世的《礼记·缁衣》经本和传世的《墨子·尚同中》等五种文献皆有相同的文句,但五种文献中同一文句却又各有不同。笔者认为,这些不同之处牵涉到不同版本之流传,故在尊重诸版本独立性之前提下,进行不同文本之考证,并由此考察《吕刑》篇在历史上的修编及其思想演化。”郭静云:《从不同文本引用〈尚书·吕刑〉篇试探战国社会思想的多元性》,《史学史研究》2009年第2期,第84~92页。在历史文献引用和传抄的过程中,出现增、衍、减、损、脱、补、改、误,或出于有意,或出于无意,同时,古文字学本身就有诸多争议,另外,还有出土文物年代检测是否准确的问题。因此,以文字作为判定历史文献的制作年代的标准,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而各自揣测,也自然结论多样。而以文字为标准,所产生的问题是取其一点(或多点),而忽略其他因素,有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之嫌。

(二)关于炎帝文明说

此说以神话为主,兼以文字作为根据。1930年傅斯年先生同时发表了两篇文章,都提到了《周书·吕刑》,由于意图的差异,行文稍有点差别。第一篇是为了论证姜姓的本原,认为姜姓不是周的分封国。其根据有三点:在先秦的文献中只有《墨子》引用《周书·吕刑》;《周书·吕刑》讲述南方神话,没有提及周王室之事;吕国称王。而吕国称王,则认为“吕侯受王命”讲不通,以“命”作为吕王的号,吕王称呼为“吕命王”,诸如“周昭王”是一个称呼一样,这样文字才通顺。因此,篇中“王曰”就是“吕王曰”,而这个吕王就是吕命王。并以吕王作大姬尊壶作为吕国称王的辅证。既然吕国在西周称王,谈的又是一些外国的神话,自然不是周的同宗。“姜之原不在诸夏,又可以《吕刑》为证。《吕刑》虽列《周书》,但在先秦文籍今存者中,仅有《墨子》引他。若儒家书中引《吕刑》者,只有汉博士所作之《孝经》与记而已。《吕刑》全篇祖述南方神话,全无一字及宗周之典。其篇首曰:‘惟吕命王,享国百,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史记》云:‘甫侯言于王。’郑云:‘吕侯受王命,入为三公。’这都是讲不通的话。‘吕命王’到底不能解作‘王命吕’。如以命为吕王之号,如周昭王之类,便‘文从字顺’了,篇中王曰便是吕王曰了。吕称王并见于彝器,吕王作大姬尊壶,其辞云:‘吕王作大姬尊壶,其永宝用享。'(见《愙斋集古录》第十四)可知吕称王本有实物为证。吕在周代竟称王,所谈又是些外国语,则姜之原始不是诸夏,可谓信而有征。”傅斯年:《民族与古代中国史·姜原》,《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分,1930年5月。第二篇则用于论证姜姓分成两地。姜尚因辅佐周武王而被封于齐后,其故地吕国依然存在,且后代有称王的。“吕既东迁而为齐,吕之故地犹为列国,其后且有称王者。彝器有‘吕王作大姬壶’,《书》有‘吕命王,享国百年,旄荒’。《书·吕刑》:‘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史记》云:‘甫侯言于王。’郑云:‘吕侯受王命入为三公。’此皆求其文理不可解而强解之之辞。吕命王,固不可解作王命吕。如以命为吕王之号,如周昭王之类,则文从字顺矣。且吕之称王,彝器有征。《吕刑》一篇王曰辞中,无一语涉及周室之典,而神话故事,皆在南方,与《国语》所记颇合。是知《吕刑》之王,固吕王,王曰之语,固南方之遗训也。引《吕刑》者,墨子为先,儒家用之不见于《戴记》之先,《论语》《孟子》绝不及之。此非中国之文献儒家之旧典无疑也。然后来吕之世系是否出之太公望,则不可知,其为诸姜则信也。”傅斯年:《民族与古代中国史·大东小东说》,《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分,1930年5月。炎帝文明说是杨向奎先生的进一步发挥,他引用了后一篇,用以论证《周书》的《洪范》、《吕刑》不属于黄帝体系,而属于炎帝体系。并以《洪范》为《河图》,以《周书·吕刑》为《洛书》。杨向奎先生认为《周书·吕刑》中南方神话指的是楚国,这一段神话故事,春秋时的楚昭王已不能明白,而向观射父发问。文中引用了《国语·楚语》。“在全部《尚书》中,《洪范》《吕刑》属于同一体系,而不同于其它篇章,其它篇属于黄帝体系,夏周固轩辕之苗裔,而申吕乃属于炎帝。黄帝炎帝同为缔造中华文明之始祖,《汉志》以《洪范》为《洛书》,其实《洪范》应是《河图》,禹治洪水,主要以黄河为主,应赐《河图》。《洪范》之‘九畴’,畴为田畴。中国古代田畴有图,九畴有图,而治河应用《河图》。《洛书》应是《吕刑》。‘刑有书,而畴有图。’这一段神话故事,春秋时的楚昭王已不能明白,于是向观射父问道:‘《周书》所谓重黎实使天地不通者,何也?若无然,民将能登天乎?’观射父的回答是:古者民神不杂。及少昊之衰,九黎乱德,民神杂糅,引起很多严重后果,‘颛顼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使复旧常,无相侵渎,是谓绝地天通’。”吴锐:《杨向奎先生论炎帝文明》,《中国哲学史》1996年第3期。刘起釪先生同意傅斯年先生的观点,只是对“命”的解释持有异议,认为“命”可以作为“明”或“名”的同音假借,显示其英明、盛名之意,即英明之王、盛名之王;甚至不用假借,解释为“膺命之王”、 “受命之王”。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第2086页。只是这种说法随意性太强,显得牵强,而且,“命”当“受命”又会陷入困境,为何不按传统说法“受王之命”。

《史记》对《周书·吕刑》有一段记载,周穆王以吕侯为相,当时,有些诸侯国内治理不安定,吕侯向穆王提议,修订刑法。《史记》所录为《周书·吕刑》的节选,突出其教导有国有土的诸侯如何运用刑罚治理国家、安抚百姓之意,即“告尔祥刑”。《史记》称《周书·吕刑》为《甫刑》“诸侯有不睦者,甫侯言于王,作修刑辟。王曰:‘吁,来!有国有土,告汝祥刑。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其人,何敬非其刑,何居非其宜与?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信,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官狱内狱,阅实其罪,惟钧其过。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信有众,惟讯有稽。无简不疑,共严天威。黥辟疑赦,其罚百率,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倍洒,阅实其罪。膑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五百率,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率,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膑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命曰甫刑。'”郑玄注:“《书说》云,周穆王以甫侯为相。”《史记》卷四《周本纪第四》,中华书局,1999。,据孔颖达疏证所言,吕侯以后改称甫侯,《史记》所称甫侯是以子孙之国号命名。伪孔传说:吕侯“后为甫侯,故或称《甫刑》”。对此孔疏说:“知‘后为甫侯’者,以《诗·大雅·崧高》之篇宣王之诗,云‘生甫及申’;《扬之水》为平王之诗,云‘不与我戍甫’,明子孙改封为甫侯。不知因吕国改作甫名?不知别封余国而为甫号?然子孙封甫,穆王时未有甫名而称为《甫刑》者,后人以子孙之国号名之也。犹若叔虞初封于唐,子孙封晋,而《史记》称‘晋世家’。”(汉)孔氏传、(唐)陆德明音义、(唐)孔颖达疏《尚书注疏》卷十八《周书·吕刑》,《钦定四库全书》本。

《吕刑》出于吕侯之手是基本上可以确定的,而需讨论的是究竟是周的刑书还是吕的刑书。炎帝文明说,从炎帝文明而言,可以说是有道理的,只是忽略了很重要的三点,即吕侯在周的身份,以及周穆王西游、南征及其天子的地位与《吕刑》的关系。如果吕侯确实出任周穆王的官职,权高位重,《吕刑》是吕侯建议周穆王修订的,出自吕侯之手,吕侯按照自己的思维,塞点私货是完全可能的。而周穆王西游、南征及其天子的地位与《吕刑》的南方神话、赎刑及其天罚论紧密联系。因而不能说《吕刑》与周王室没有关系。这一点在后文讨论。

(三)关于魏刑说

此说以神话为依据。顾颉刚先生1923年在《论〈今文尚书〉著作时代书》中认为《周书·吕刑》是可信的。“先生要我重提《尚书》的公案,指出《今文尚书》的不可信,这事我颇想做。前天把二十八篇分成三组,录下:第一组(十三篇):《盘庚》、《大诰》、《康诰》、《酒诰》、《梓材》、《召诰》、《洛诰》、《多士》、《多方》、《吕刑》、《文侯之命》、《费誓》、《秦誓》。这一组,在思想上,在文字上,都可信为真。”顾颉刚:《论〈今文尚书〉著作时代书》,《古史辨》第一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第201页。而后来在《读书笔记》中却对此提出怀疑,设想出两种可能。一是吕接楚地,使其神话相互串联;二是因为吕为楚所灭,楚接受吕的神话。如果是后者,王就是楚王,《吕刑》也就是楚的刑书。“《吕刑》一篇所载故事,其属于西方系统者为伯夷、禹、稷,属于南方系统者为绝地天通之重黎。得无吕以其地之接于楚,遂接受楚文化,以其神话与姬、姜、姒之神话串联为一乎?抑此篇所谓王者乃是楚王,所谓吕乃是楚邑,以吕灭与楚,使楚人接受其文化乎?若如后说,则此篇乃楚之刑书也。” 《顾颉刚读书笔记》卷九,(台北)联经出版有限公司,1990,第6753页。顾颉刚先生关于《周书·吕刑》可能成于楚灭吕之后的说法,甚至其学生刘起釪先生都不能认同,认为是一种偶然的设想。而认可其前一种设想,即吕接受楚文化。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第2090页。顾颉刚先生的设想都属于推测,有很大的随意性。其实,吕受楚文化的影响,或楚受吕文化的影响都是可能的。只是仅以神话本身难以说明“王”是谁人。

傅斯年先生在《民族与古代中国史·姜原》中论证姜姓的本原,使用的是《左传》和《国语》。认为《左传》和《国语》保留了很多古代的史料,具有世系观念,又有神话,并将世系和神话混为一谈。因此,可以从神话的世系中寻找民族的同异。其中对“姜之世系”的考证基本上用的是《国语》,其中以《周语》为主,另有《晋语》和《郑语》,而晋国和郑国是周朝的封国。按傅斯年先生引用的《国语》,姜的世系为炎帝、共工、伯夷、四岳。姜姓的来源有两说。一说是炎帝生于姜水。一说是四岳佐禹治水有功,上帝赐禹姒姓,给以天下,赐四岳姜姓,以吕为氏,给以封国。因姜尚,或称吕尚辅佐周武王有功,封于齐。而出于姜姓的封国还有许国和申国。姜姓的区域在今山东东部和河南西南。傅斯年先生认为周以姬姓而用姜之神话,则姬周当是姜姓的一个支族,或者是一更大之族之两支。“《左传》一部书是如何成就的,我们现在还不能确切的断定;但,一、必不是《春秋》的传;二、必与《国语》有一亲密的关系;则除去守古文家法者外,总不该再怀疑了。《国语》《左传》虽是混淆了的书,但确也是保存很多古代史料的书。例如古代世系,这书中的记载很给我们些可供寻思的材料。世系的观念他们有,他们又有神话,结果世系和神话混为一谈。民族的观念,他们没有,但我们颇可因他们神话世系的记载寻出些古代的民族同异的事实来。譬如姜之一姓,《国语》中有下列的记载:‘昔少典氏取于有氏,生黄帝,炎帝。黄帝以姬水成,炎帝以姜水成;成而异德,故黄帝为姬,炎帝为姜。二帝用师以相济也,异德之故也。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异类虽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晋语》四)‘姜嬴荆芈,实与诸姬代相干也。姜,伯夷之后也;嬴,伯翳之后也。伯夷能礼于神以佐尧者也;伯翳能议百物以佐舜者也。其后皆不失祀,而未有兴者。周衰,其将至矣!'‘昔共工弃此道也,虞于湛乐,淫失其身,欲壅防百川,堕高堙庳,以害天下。皇天弗祝,庶民弗助,祸乱并兴,共工用灭。其在有虞,有崇伯鲧播其淫心,称遂共工之过。尧用殛之于羽山。其后伯禹念前之非度,厘改制量,象物天地,比类百则,仪之于民,而度之于群生。共工从孙四岳佐之,高高下下,疏川导滞,钟水丰物,封崇九山,决汨九用,陂鄣九泽,丰殖九薮,汨越九原,宅居九隩,合通四海。故天无伏阴,地无散阳,水无沉气,火无灾燀,神无闲行,民无淫心,时无逆数,物无害生。帅象禹之功,度之于轨仪,莫非嘉绩,克厌帝心。皇天嘉之,祚以天下,赐姓曰姒,氏曰有夏,谓其能以嘉祉殷富生物也。祚四岳国,命以侯伯,赐姓曰姜,氏曰有吕;谓其能为禹股肱心膂,以养物丰民人也。此一王四伯,岂繄多宠?皆亡王之后也!唯能厘举嘉义,以有胤在下守祀,不替其典。有夏虽衰,杞鄫犹在。申吕虽衰,齐许犹在。唯有嘉功,以命姓受祀,迄于天下。及其失之也,必有慆淫之心闲之,故亡其氏姓,踣毙不振,绝后无主,湮替隶圉。夫亡者岂繄无宠?皆黄炎之后也!'(《周语》三)‘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殖百谷百蔬。夏之兴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周语》四)‘齐许申吕由太姜’(《周语》二)。周以姬姓而用姜之神话,则姬周当是姜姓的一个支族,或者是一更大之族之两支。”“综合上举《国语》《左传》之记载,知姜之所在有两个区域。一在今河南西境,所谓四岳之后者,一在今山东东境。然河南西境必是四岳之本土,此可以‘齐许申吕由大姜’,及‘太公封于营邱,比及五世,皆返葬于周’,诸说证之。”傅斯年先生所引《周语三》只是中间一段。该篇内容出于周灵王的太子之口,在于劝阻周灵王雍堵河流,说明其危害。周灵王终于壅堵了水流。到周景王时多宠臣,祸乱由此始萌生。景王去世,王室大乱。到了周定王,王室就衰微了。“灵王二十二年,谷、洛斗,将毁王宫。王欲壅之,太子晋谏曰:‘不可。'”“王卒壅之。及景王多宠人,乱于是乎始生。景王崩,王室大乱。及定王,王室遂卑。”(《国语·周语三》)傅斯年:《民族与古代中国史·姜原》,《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分,1930年5月。

按照傅斯年先生《周语》周灵王太子以姬姓而用姜之神话的说法,《吕刑》中周穆王也同样可以以姬姓而用姜之神话。而按顾颉刚先生的接受神话的说法,吕、楚皆为周之属国,周接受吕楚神话的可能性更大。再者,一个神话中往往涉及多个民族的先祖,也难以说明属于哪个民族的神话。况且,神话可以增衍改编。东汉皇甫谧的《帝王世纪》排列的五帝时期的帝王世系与《史记》有所不同。故以神话为标准来确定《吕刑》出于谁手难以为凭。而且篇名为《吕刑》,说成魏王之刑书,未免过于牵强。

傅斯年先生亦引用了《诗经·大雅》和《诗经·鲁颂》来论证姜姓的本原,但引用不全,而使之不甚准确。“又《诗·大雅·生民》,‘厥初生民,时维姜嫄。'《诗·鲁颂·宫》,‘赫赫姜嫄,其德不回。'”傅斯年:《民族与古代中国史·姜原》引,《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分,1930年5月。姜嫄,并非指姜姓之本原而是周朝祖先后稷之母。《雅》乃周王畿内的乐调。《大雅》大多是西周王室贵族的作品,歌颂其祖先及武、宣诸王功绩。《诗·大雅·生民》记述姜嫄祷告神灵,祭祀上帝,祈求生子,因踩着上帝足印而怀胎,生下后稷。以为不祥而多次丢弃,却被牛羊喂养,樵夫救起,大鸟保暖。后稷从事各种农耕,上天赐以良种,后稷始创祭享礼,用农牧产品祭祀上帝、先祖,祈神佑护,流传至今。“厥初生民,时维姜嫄。生民如何?克礼克祀,以弗无子。履帝武敏歆,攸介攸止;载震载夙,载生载育,时维后稷。诞弥厥月,先生如达。不坼不副,无菑无害。以赫厥灵,上帝不宁。不康禋祀,居然生子。诞寘之隘巷,牛羊腓字之。诞寘之平林,会伐平林;诞寘之寒冰,鸟覆翼之。鸟乃去矣,后稷呱矣。实覃实訏,厥声载路。诞实匍匐,克岐克嶷,以就口食。蓺之荏菽,荏菽旆旆,禾役穟穟,麻麦幪幪,瓜瓞唪唪。诞后稷之穑,有相之道。茀厥丰草,种之黄茂。实方实苞,实种实褎,实发实秀,实坚实好,实颖实栗,即有邰家室。诞降嘉种,维秬维秠,维穈维芑。恒之秬秠,是获是亩;恒之穈芑,是任是负,以归肇祀。诞我祀如何?或舂或揄,或簸或蹂;释之叟叟,烝之浮浮。载谋载惟,取萧祭脂,取羝以軷,载燔载烈。以兴嗣岁。昂盛于豆,于豆于登。其香始升,上帝居歆。胡臭亶时。后稷肇祀,庶无罪悔,以迄于今。”“即有邰家室”一语,毛传解释说,姜嫄是邰(tái)地人,尧因上帝让后稷生于邰,就将邰作为后稷的封国。毛传:“邰,姜嫄之国也。尧见天因邰而生后稷,故国后稷于邰。”《史记·周本纪》记述,周的始祖后稷,其母为姜原,有邰氏女,为帝喾元妃,在郊外踩巨人足迹怀孕而生,以为不祥,多次丢弃而受马牛、林人、飞鸟庇护,以为神人,收养长大,取名弃。“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通嫄)。姜原为帝喾元妃。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悦,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以为不祥,弃之隘巷,马牛过者,皆辟不践。徙置之林中,适会山林多人,迁之,而弃渠中冰上,飞鸟以其翼覆荐之。姜原以为神,遂收养长之,因名曰弃。”而《说文》解释说邰为炎帝之后,姜姓,封于邰,是周弃的外家。张守节正义引《说文》: “邰,炎帝之后,姜姓,封邰,周弃外家。”《史记·周本纪》记述了因弃喜好耕农而百姓仿效,帝尧举弃为农师。帝舜因黎民饥饿,令弃播种百谷。封弃于邰,号曰后稷,别姓姬氏。“弃为儿时,屹如巨人之志。其游戏,好种树麻、菽,麻、菽美。及为成人,遂好耕农,相地之宜,宜谷者稼穑焉,民皆法则之。帝尧闻之,举弃为农师,天下得其利,有功。帝舜曰:‘弃,黎民始饥,尔后稷播时百谷。’封弃于邰,号曰后稷,别姓姬氏。后稷之兴,在陶唐、虞、夏之际,皆有令德。”《诗·鲁颂·宫》第一段说的也是姜嫄生后稷,后稷农耕之事。

宫有侐,实实枚枚。赫赫姜嫄,其德不回。上帝是依,无灾无害。弥月不迟,是生后稷。降之百福。黍稷重穋,稙稺菽麦。奄有下国,俾民稼穑。有稷有黍,有稻有秬。奄有下土,缵禹之绪。”

帝舜令弃播种百谷之事亦见于《虞书·舜典》,作为帝舜对二十二人封官设职的一部分。“舜曰:‘咨,四岳!有能奋庸熙帝之载,使宅百揆亮采,惠畴?’佥曰:‘伯禹作司空。’帝曰:‘俞,咨!禹,汝平水土,惟时懋哉!’禹拜稽首,让于稷、契暨皋陶。帝曰:‘俞,汝往哉!’帝曰:‘弃,黎民阻饥,汝后稷,播时百谷。’帝曰:‘契,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帝曰:‘咨!四岳,有能典朕三礼?’佥曰:‘伯夷!’帝曰:‘俞,咨!伯,汝作秩宗。夙夜惟寅,直哉惟清。’伯拜稽首,让于夔、龙。帝曰: ‘俞,往,钦哉!'”“帝曰:‘咨!汝二十有二人,钦哉!惟时亮天功。'”《史记·五帝本纪》收录了《虞书·舜典》的内容。其中大禹平水土,皋陶为大理,伯夷主礼,弃主稷。禹的功绩最大。“舜谓四岳曰:‘有能奋庸美尧之事者,使居官相事。’皆曰:‘伯禹为司空,可美帝功。’舜曰:‘嗟。然!禹,汝平水土,维是勉哉。’禹拜稽首,让于稷、契与皋陶。舜曰:‘然,往矣。’舜曰:‘弃,黎民始饥,汝后稷播时百谷。’舜曰:‘契,百姓不亲,五品不训,汝为司徒,而敬敷五教,在宽。’舜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轨,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维明能信。'”“舜曰:‘嗟!四岳,有能典朕三礼?’皆曰伯夷可。舜曰:‘嗟!伯夷,以汝为秩宗,夙夜维敬,直哉维静絜。'”“此二十二人咸成厥功: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伯夷主礼,上下咸让;垂主工师,百工致功;益主虞,山泽辟;弃主稷,百谷时茂;契主司徒,百姓亲和;龙主宾客,远人至;十二牧行而九州莫敢辟违;唯禹之功为大,披九山,通九泽,决九河,定九州,各以其职来贡,不失厥宜。方五千里,至于荒服。南抚交趾、北发,西戎、析枝、渠庾、氐、羌,北山戎、发、息慎、东长、鸟夷,四海之内,咸戴帝舜之功。”从《虞书·舜典》和《史记》收录的尧舜神话看,实际上是一个整体的神话,其中的人物牵涉到相关的姓氏部落诸侯。这一神话在贵族、士族当中流传,各姓氏部落诸侯自认一个作为先祖,或他人将某个人物作为某一姓氏部落的先祖。在流传过程中,增衍、美化或丑化、修改。对于本姓氏的先祖,当然是不断地美化,如《诗经》中周王室贵族对其先祖神话增添了诸多的内容,而他人的创作则有随意性。总之,神话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增加,也就产生出各种各样的版本。

而且,从《虞书·舜典》和《周书·吕刑》的比较中,显然是从传说转化为神话,由帝舜所为变成上帝所为。另一个变化是皋陶被排除在外,伯夷由主礼变成主刑。禹和后稷的职责不变。伯夷、禹和后稷为上帝派来的三后。如果是吕侯奉命起草文告,由于伯夷主刑,自然在前;禹的功劳大,自然是第二;后稷主农耕,也只能在最后。从神话的顺序看,上帝先派重黎,只是部分解决问题,才又派三后。如果确实是魏王刑书,有自己的祖先神重黎就行了。“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虐威庶戮,方告无辜于上。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群后之逮在下,明明棐常,鳏寡无盖。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于苗。德威惟畏,德明惟明。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种,农殖嘉谷。三后成功,惟殷于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敬忌,罔有择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四)关于综合说

今人治《吕刑》之作,当以顾颉刚、刘起釪先生的《尚书校释译论》最详。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关于《吕刑》的发布,刘起釪先生自有其说,认为是吕侯本身在吕国国内发布的文告。该书从多角度综合论证,且称之为综合说。

1.书序问题

《周书·吕刑》与《尚书》的其他各篇一样,有一段“书序”。“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据孔颖达疏正之意,吕侯被穆王任命为司寇,穆王采用吕侯的建议,让吕侯参照夏的赎刑,制定刑书,吕侯以周穆王的名义布告天下。《周书·吕刑》是西周司寇吕侯奉周穆王之命制定刑书,而作的发布文告。孔疏:“吕侯得穆王之命为天子司寇之卿,穆王于是用吕侯之言,训畅夏禹赎刑之法。吕侯称王之命而布告天下。史录其事,作《吕刑》。”“吕侯得王命,必命为王官。《周礼》司寇掌刑,知吕侯见命为天子司寇。”刘起釪先生认为,是吕侯本身在吕国国内发布的文告,即《吕刑》为吕王之作,与周穆王无关,并以此反证本篇的《书序》是谬误的。“汉代出现的本篇《书序》竟说‘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不仅语句已有问题,而本篇内容与周穆王根本无涉,且篇中所言赎刑亦与夏不相干,是此序文之谬误是很显然的。”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第2083页。

章太炎先生在《国学讲演录·经学略说》中讲《尚书》时,分为六讲,其二删书,孔子删《书》之事,专讲《书序》,讲述了《书序》信与疑的历史过程。汉代至北宋,皆认为《书序》为孔子所作。“汉人亦以《书序》为孔子作。他且勿论,但观《史记·孔子世家》曰:‘孔子序《书传》,上纪唐、虞之际,下至秦缪,编次其事。’是太史公已以《书序》为孔子作矣(《夏本纪》多采《书序》之文)。《汉书·艺文志》刘向、歆《七略》,亦曰:‘《书》之所起远矣,至孔子纂焉,上断于尧,下讫于秦,凡百篇,而为之序。’是刘氏父子亦以《书序》为孔子作矣。汉人说经,于此并无异词。” “汉时古文家皆以《书序》为孔子作,唐人作五经《正义》时,并无异词,宋初亦无异词。”对《书序》产生疑义的为南宋朱熹,朱熹的学生蔡沉所作《集传》而不载《书序》,自宋至明读《尚书》皆不重《书序》。注1在章太炎先生看来,朱熹对《书序》的怀疑似乎有一定的根据,即因《康诰》之序生疑,成王不应称康叔为弟,周公不应称王,而又非武王时事,所以说其序为伪造。“晦庵以此为疑,犹可说也。《书序》向来无疑之者,乃据《康诰》‘王若曰:孟侯、朕其弟’一语而疑之,以为如王为成王,则不应称康叔为弟;如为周公,则周公不应称王,心拟武王,而《书序》明言‘成王既伐管叔、蔡叔,以殷余民封康叔’,知其事必在武康叛灭之后,决非武王时事。无可奈何,乃云《书序》伪造。”章太炎先生解释朱熹怀疑的原因是由于对古今官职理解有误,认为实际上是周公摄政,以成王名义发布文告,并以民国内阁摄政,发布大总统令来加以比喻。“不知古今殊世,后世一切官职,皆可代理,惟王不可代;古人视王亦如官吏,未尝不可代。生于后世,不能再见古人。如生民国,见内阁摄政,而布告署大总统令,则可释然于周公之事矣。”其后,章太炎先生谈到《书序》的必要性,《尚书》主要是叙事,似乎无须有序,但有些篇章无头无尾,尤其是《周书》与《夏书》,王是谁皆不可知,并列举《夏书·甘誓》和《周书·吕刑》为例,因此认为《尚书》无序就难以解读。“《书》本叙事,似不必有序,然《尚书》有无头无尾之语,如《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未明言谁与谁大战;又称‘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亦不明言王之为谁。如无《书序》‘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一语,真似冥冥长夜,终古不晓矣(孔子未作《书序》之前,王字当有异论,其后《墨子》所引《甘誓》以王为禹)。《商书序》称王必举其名,本文亦然。《周书》与《夏书》相似,王之为谁,皆不可知。《吕刑》穆王时作,本文但言王享国百年,序始明言穆王。如不读序,从何知为穆王哉?是故,《书》无序亦不可解。”接着,章太炎先生强调,《书序》并非汉代人伪造,司马迁见过《书序》原文。“自虞、夏至孔子时,《书》虽未有序,亦必有目录之类,历古相传,故孔子得据以为去取。否则,孔子将何以删《书》也?《书序》文义古奥,不若《诗序》之平易,决非汉人所能伪造。自《史记》已录《书序》原文,太史公受古文于孔安国,安国得之壁中,则壁中《书》已有序矣。”

注1 “朱晦庵出,忽然生疑。蔡沉作《集传》不载《书序》。”“自宋至明,读《尚书》者,皆不重《书序》,梅首发伪古文之复,亦以《书序》为疑。习非胜是,虽贤者亦不能免。不有清儒,则《书序》之疑,至今仍如冥冥长夜尔。”

朱熹虽怀疑《书序》,对《吕刑》本身却无质疑,只是质疑赎刑非夏刑,而是出于周穆王。此点在后文详说。

2.史料的可信性问题

刘起釪先生提出的第一个论据涉及史料的可信性问题,先秦文献引用《周书·吕刑》及《周书·吕刑》本篇均未涉及周穆王。首先,先秦文献引用《吕刑》达十六次之多,无一次涉及周穆王,同时列举一些先秦文献引用《尚书》涉及人名的事例,由此认为《吕刑》出于吕王,原与周穆王丝毫没有关系。因此将“及至汉代,几乎无不说《吕刑》为周穆王之文,自是历代经师直至现代学者,竟无一不承穆王之说”视为“《尚书》经说中的一异事”。“《周语》引‘昔在有虞、有崇伯鲧’,《左传》引《虞书》‘数舜之功’,《孟子》引‘舜使益烈山泽、稷树五谷’,又引‘禹疏九河’,《荀子》引‘禹有功抑下洪’,《周语》引‘盘庚曰’,其他类此必引明该文献所涉人名者尚多。而《墨子》引《禹誓》,《孟子》、《墨子》引《汤誓》,《左传》引《康诰》,明其为禹、汤之誓,卫康叔之诰,正如《墨子》引《吕刑》,亦明为吕王之刑(这些详见《尚书学史》第2章)。”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第2083页。其次,刘起釪先生说《夏书》4篇、《商书》5篇、《周书》17篇其作者或篇主无一不在篇文中记载分明,并无歧义,《周书》最后一篇《秦誓》篇文中并未说明作者或篇主,但先秦文献其文明称《秦誓》,又与《左传》所载该文史事相合,则自可相信《史记》及《书序》所说为秦穆公事。唯独《周书·吕刑》,篇文明载篇主是吕王,与周室任何王无涉,先秦文献引此篇次数不少,亦无一次涉及周王,至汉代凭空扯上周穆王,是完全不应该的事。尤其,还强调《墨子》引用明为吕王之刑。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第2084页。

如前文所述,刘起釪先生认为“现代学者竟无一不承穆王之说”就已显得过于武断,忽略了郭沫若、傅斯年、钱穆、杨向奎等先生的说法。而史料的可信性问题的论据也有些牵强。《尚书》大多为叙事,引用自然涉及人名。而《周书·吕刑》为发布刑书的文告,并非叙事,也不涉及人名,文中未提及周穆王也属自然。在这一点上,刘起釪先生与傅斯年先生的说法相同。笔者对此的看法已在前文说明。关于周穆王的事,将在后文专门论述。傅斯年先生也同样提到《墨子》引文问题,在此特就《墨子》的引用略加探讨。《墨子》引用《周书·吕刑》有两处。一是《墨子·尚贤中》,并非如刘起釪先生所说引用明为吕王之刑,而是提“先王之书《吕刑》道之”。先王为何王,似乎应全面考察。该篇的开篇以尧、舜、禹、汤、文、武为三代圣王,称其为政兼爱天下而利万民,尊天事鬼,得到天鬼的赏识,立为天子,万民奉为圣王。并谴责暴王桀、纣、幽、厉,称为政天下兼而憎之,诟天侮鬼、贼杀万民,故天鬼罚之,使之受到刑戮,子孙离散,绝无后嗣。上帝对无能的也不喜欢。《墨子》用《周书·吕刑》来论证上帝使用贤能管理天下。所谓贤能指的是禹、稷、皋陶。“然则富贵为贤,以得其赏者,谁也?曰:若昔者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是也。所以得其赏,何也?曰:其为政乎天下也,兼而爱之,从而利之,又率天下之万民,以尚尊天事鬼、爱利万民。是故天鬼赏之,立为天子,以为民父母,万民从而誉之曰‘圣王’,至今不已。则此富贵为贤以得其赏者也。然则富贵为暴以得其罚者,谁也?曰:若昔者三代暴王桀、纣、幽、厉者是也。何以知其然也?曰:其为政乎天下也,兼而憎之,从而贼之,又率天下之民,以上诟天侮鬼、贼杀万民。是故天鬼罚之,使身死而为刑戮,子孙离散,室家丧灭,绝无后嗣。万民从而非之曰‘暴王’,至今不已。则此富贵为暴而以得其罚者也。然则亲而不善以得其罚者,谁也?曰:若昔者伯鲧,帝之元子,废帝之德庸,既乃刑之于羽之郊,乃热照无有及也。帝亦不爱。则此亲而不善以得其罚者也。然则天之所使能者,谁也?曰:若昔者禹、稷、皋陶是也。何以知其然也?先王之书《吕刑》道之,曰:‘皇帝清问下民,有辞有苗。曰:群后之肆在下,明明不常,鳏寡不盖。德威维威,德明维明。乃名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哲民维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隆播种,农殖嘉谷。三后成功,维假于民。’则此言三圣人者,谨其言,慎其行,精其思虑,索天下之隐事遗利,以上事天,则天乡其德。下施之万民,万民被其利,终身无已。”从行文来看,先王指周王更为合理。二是《墨子·尚同中》引用《尚书·周书》三处,皆称先王之书。《墨子》引先王之书《吕刑》用以证明要善于用刑。圣王以五刑治天下,而有苗以五刑乱天下,并非刑不善,而在于用刑不善。《墨子》引先王之书《术令》,语见《虞书·大禹谟》,以证善于用口。《墨子》引先王之书《相年》,语见《商书·说命中》,以证建国、设都、立官,在于为万民兴利除害。过去的圣王就是这样做的。“今天下之人曰:‘方今之时,天下之正长犹未废乎天下也,而天下之所以乱者,何故之以也?’子墨子曰:‘方今之时之以正长,则本与古者异矣。譬之若有苗之以五刑然。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治天下,逮至有苗之制五刑,以乱天下,则此岂刑不善哉?用刑则不善也。是以先王之书《吕刑》之道曰:苗民否用练,折则刑,唯作五杀之刑,曰法。则此言善用刑者以治民,不善用刑者以为五杀。则此岂刑不善哉?用刑则不善,故遂以为五杀。是以先王之书《术令》之道曰:唯口出好兴戎。则此言善用口者出好,不善用口者以为谗贼寇戎,则此岂口不善哉?用口则不善也,故遂以为谗贼寇戎。故古者之置正长也,将以治民也。譬之若丝缕之有纪,而网罟之有纲也。将以运役天下淫暴而一同其义也。是以先王之书《相年》之道曰:夫建国设都,乃作后王君公,否用泰也。轻大夫师长,否用佚也。维辩使治天均。则此语古者上帝鬼神之建设国都立正长也,非高其爵,厚其禄,富贵佚而错之也。将此为万民兴利除害,富贵贫寡,安危治乱也。故古者圣王之为若此。'”《墨子》在此盛赞“圣王”,吕王恐难为墨子心目中的圣王。尤其是,还引用先王之书《周颂》。先秦儒、墨两家都主张法先王,尽管目的不尽相同。另一方面,并不能确定哪一代吕侯称王。诸侯称王属于僭越行为,很可能发生在西周末年,或春秋前期吕国灭亡之前。按墨子的理念不会认可此种行为。战国的墨翟,甚至有可能并不知道吕侯曾经称王。因此,《墨子》先王之书的指向应当是明确的,尤其是,《墨子》不认伯夷,而认皋陶。这也许是,墨子认为《吕刑》为吕侯起草,用伯夷调包替换皋陶,而墨子确认《舜典》的说法。

3.吕王的身份问题

比起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诸先生对吕王身份的简单认定,刘起釪可谓详尽,用了数千字的篇幅来论证吕王的身份。他几乎汇集了近代学者关于诸侯称王的研究资料,包括金文研究和文献资料。资料的翔实和丰富,令人佩服,认定吕侯称王是没有问题的,在此不加引证。按他的说法,吕是在母系氏族时代即与姬姓结为婚姻关系的姜姓的一支。西周立国后,吕国被封于今河南境内。当时许多封国在自己境内都称王。出土的金文中有好几件吕王之器。而最主要的依据是“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解命为令,金文中命与令同字,而令为善。令王,即美善之王。刘起釪先生将此句解释为:“惟我吕国英明美善之王享国已经百年了。”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吕刑》第4册,中华书局,2005,第2084~2087页。吕侯固然在国内称王,却不足以证明可以用《周书·吕刑》的篇名来确认为吕王之刑。此说证据稍嫌不足,既不能证明吕侯为周穆王司寇以周穆王的名义发布文告为伪,亦不能证明吕侯在封国内发布文告为真。且刘起釪先生本身考据“命”字有三说,解命为令只是其中一说。尤其是《周书·吕刑》的行文,诸如“以诘四方”、“有邦有土”是否适合封国国君,刘起釪先生并未说明。按孔颖达之意,“以诘四方”是治天下四方之民。据二孔之说,《吕刑》发布当在周穆王晚年。伪孔传:“言吕侯见命为卿,时穆王以享国百年,耄乱荒忽。穆王即位过四十矣,言百年,大其虽老而能用贤以扬名。”“度时世所宜,训作赎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孔疏:“惟吕侯见命为卿,于时穆王享有周国已积百年,王精神耄乱而荒忽矣。王虽老耄,犹能用贤,取吕侯之言,度时世所宜,作夏赎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也。”“邦”,刘起釪先生亦解为国。按其译文,“有邦有土”为“有国有土的各级领主们”。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吕刑》第4册,中华书局,2005,第2079页。吕国在南阳西三十里。(东汉)王符:《潜夫论·志氏姓篇》: “宛西三十里有吕城。”(唐)李泰编著《括地志》: “古吕城在邓州南阳县西三十里,吕尚先祖封。”(南宋)罗泌:《路史·国名纪》: “吕,侯爵、伯夷之封,杜预谓在南阳宛西。”据刘起釪先生本身考证,商周之世,地方诸侯国仍小,大都只有几十里,最大的也不过百里。吕国称王,领土应有所扩张。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吕刑》第4册,中华书局,2005,第1906页。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封国内是否还有下一级的国。此说似当存疑。

而尤其是《周书·吕刑》中“王”以得天命自居,宣扬天罚论,是强调德与刑及其与天命的关系。《吕刑》中的神话讲述的也是天命和刑罚的关系。《周书·吕刑》论述天命,是在于为其轻刑,主要是赎刑,提供理论依据,在该篇的前部、中部、后部反复强调,而几乎占用三分之二的篇幅。所用之词,皆天子口吻。如只有实行德政,才能符合天意,获得天命,享有天下。“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伪孔传:“必是惟能天德,自为大命,配享天意,在于天下。”孔疏:“能配当天命,在于天之下。”天子善政,万民赖之,是安宁长久之道。“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伪孔传:“天子有善,则兆民赖之,其乃安宁长久之道。”这与《尚书》中誓诰的天罚的表述是相一致的。如《夏书·甘誓》“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商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周书·泰誓上》“商罪贯盈,天命诛之。”“予弗顺天,厥罪惟钧。”“以尔有众,厎天之罚。”、《泰誓下》“尔其孜孜,奉予一人,恭行天罚。”,《周书·牧誓》。“今予发惟恭行天之罚。”《周书·泰誓上》“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泰誓中》“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还阐述了天罚和民意的关系。《周书·泰誓》三篇大量阐述天罚。《吕刑》完全与其相似。尤其是,《吕刑》有“以奉我一人”,而《泰誓下》有“奉予一人”。而《周书·费誓》出自春秋时代秦穆公伐郑,没有天罚之说。《商书·仲虺之诰》用于宣示天命,通篇讲述商奉天命取夏而代之。最后强调崇天道,永保天命。“兹率厥典,奉若天命。夏王有罪,矫诬上天,以布命于下。帝用不臧,式商受命,用爽厥师。”“钦崇天道,永保天命。”《商书·汤诰》以伐桀视为天命而诰示天下。“天道福善祸淫,降灾于夏,以彰厥罪。肆台小子,将天命明威,不敢赦。敢用玄牡,敢昭告于上天神后,请罪有夏。”《周书·大诰》以占卜的方式,宣示奉天命东征。“予惟小子,不敢替上帝命。天休于宁王,兴我小邦周,宁王惟卜用,克绥受兹命。”《周书·康诰》宣示天命,内容包括依照天命获得封国,应施行德政,以顺天命;文王依据天命作罚,康叔只是奉天行罚。《周书·召诰》主要宣示德政与天命得失的关系。

刘起釪引用了丁山师《由三代都邑论其民族文化》对《诗·六月》“王于出征,以匡王国”、“王于出征,以佐天子”等句的评论,丁山师认为“王国、天子自是周天子”,所谓诸“王于出征”明系诸侯称王者。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吕刑》第4册,中华书局,2005,第2086页。虽然刘起釪自己也说,虽然在国内自称王,仍是周王朝的诸侯,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吕刑》第4册,中华书局,2005,第2087、2088、2091页。却忽略了“以匡王国”、“以佐天子”的重要含义。吕侯在吕国内称王,但在周朝作为诸侯只是佐天子而已。如果《吕刑》是吕王之刑,强调明德慎刑,自然没有问题,要是自称受命于天,等同天子,就不免有僭越之嫌。吕王恐怕不至于犯此之错。《吕刑》出自吕侯可以说是确定无疑的,但作为周穆王之刑显然更为合理。

4.神话和祖宗功德问题

这是刘起釪先生认为《吕刑》是吕王之刑铁证的两大次要理由。关于神话,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顾颉刚诸先生均已提及。只是刘起釪先生论证相当翔实。笔者的看法已见前述,关于吕姓先祖的神话不再评论。而楚国神话,刘起釪先生还提及周诸诰的谴责对象和引为鉴戒的总是殷商和商纣,而《周书·吕刑》所谴责的是苗族和蚩尤,以说明《吕刑》是吕王之刑,其根据是推测吕国临近三苗之地,吕国曾与之全力斗争。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吕刑》第4册,中华书局,2005,第2087、2088、2091页。其实,刘起釪忽略了时代的变迁。周诸诰的历史时代在开国之初,征讨殷商,自然以殷商和商纣为谴责对象并引为鉴戒。而周穆王晚年则离开国已经150年,征讨楚国,自然以苗族和蚩尤作为谴责对象并引为鉴戒。这一问题将在后文关于周穆王之事中继续讨论。

至于祖宗功德,刘起釪先生列举了《周书》的《大诰》、《康诰》、《酒诰》、《梓材》、《洛诰》、《无逸》、《君奭》、《立政》、《顾命》、《文侯之命》,颂扬文王、武王功德。而《吕刑》无一语提及。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吕刑》第4册,中华书局,2005,第2088、2089页。在此,刘起釪先生忽略了文体的不同。《周书·吕刑》是发布刑书的文告,这在《周书》中也是唯一的一篇。刘起釪先生列举的《周书》诸篇则重在叙事。而且,前文已经提及,《周书·吕刑》在论述天罚论方面,完全与《周书》相同。而主要的是周昭王伐楚丧身汉水,周穆王对此难以启齿。这在后文详说。

(五)关于周穆王之事

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诸先生均将《周书·吕刑》讲述南方神话而没有提及周王室之事,作为《吕刑》为吕王之刑的重要理由。马小红论及《吕刑》的历史背景,但也只是三言两语。《周书·吕刑》的重点在于赎刑,讲叙神话只是为了表明天罚论,以提倡明德慎刑,为赎刑创造理论依据。赎刑的施行以及对蚩尤和三苗的谴责,均与周穆王之事有很大的联系。

1.周穆王与赎刑问题

关于赎刑,《周书·吕刑》序说是夏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杨伯峻先生则认为未必为禹所作。《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杨伯峻《春秋左传注》: “《尚书·吕刑序》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是相传夏有《赎刑》,亦曰《禹刑》,未必为禹所作耳。”杨伯峻先生用《赎刑》来反证《禹刑》,似乎有些牵强,但说的有一定道理。笔者著有《象刑歧义考》一文,引述了南宋朱熹,元人吴澄、陈栎的评论。《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一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48页。按朱熹的观点,赎五刑始于穆王,夏的《赎刑》是周穆王托言而为。由于周穆王巡游无度以致财匮民劳,在其末年无以为计,借用赎刑敛财,充实国库,却以轻刑作为托词。“若夫穆王之事,以予料之,殆必由其巡游无度,财匮民劳,至其末年无以为计,乃特以为此一切权宜之术以自丰。而又托于轻刑之说,以违道而干誉耳。夫子存之盖以示戒。而程子策试尝发问焉,其意亦可见矣。”(南宋)朱熹:《御纂朱子全书》卷三十三《虞书·舜典·舜典象刑说》,《钦定四库全书》本。元人吴澄亦同意赎刑始于穆王说。“《周官》亦无其文,至《吕刑》乃有五等之罚,疑穆王始制之,非先王之法也。”(元)吴澄:《书纂言》卷一,《钦定四库全书》本。陈栎则引述朱熹之文。(元)陈栎:《书集传纂疏》卷一,《钦定四库全书》本。另有《文献通考》引朱熹门人蔡沉的评述,实际上也是朱熹的观点。“《吕刑》一书,先儒蔡九峰以为:‘《舜典》所谓赎刑者,官府学校鞭扑之刑耳,若五刑则固未尝赎也。今穆王赎法,虽大辟亦许其赎免矣。盖王巡游无度,财匮民劳,至其末年,无以为计,乃为此一切权宜之术,以敛民财。夫子录之,亦以示戒。’愚以为未然。”《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二《刑考一·刑制》。蔡沉,字仲默,建阳人,少从朱熹游,隐居九峰山下,人称“九峰先生”,注《尚书》,《朱文公订正门人蔡九峰书集传》为元代以后试士必用。元人王恽亦引朱熹之文。“晦庵《象刑说》: ‘周穆王五刑皆赎,复舜之旧。不察舜之赎,初不上及五刑,而穆王之法,亦必疑而后赎。穆王之事,以予料之,殆必由其巡游无度,财匮民劳,至其末年,无可为计,乃特为此一切权宜之术以自丰,而又托以轻刑之说,以违道而干誉耳。'”(元)王恽《玉堂嘉话》卷四。将赎刑与周穆王联系起来始于朱熹。这就出现一个有趣的问题,朱熹和刘起釪同样疑《书序》,结论却完全相反。朱熹认定周穆王而疑《书序》;刘起釪否定周穆王,认定吕王而疑《书序》。两个谁更合理?答案在周穆王的经历之中。

2.周穆王与南方神话问题

周穆王与南方神话问题主要是蚩尤与三苗问题。三苗,古族名,又叫“苗民”、“有苗”,其后裔分布在洞庭湖和鄱阳湖之间。神话有许多版本,大多认为,蚩尤为九黎族首领,三苗族先王。刘起釪先生引用了许多文献资料,也认可此说:《周书·吕刑》是最早记录蚩尤的。《吕刑》的记录显示蚩尤与苗民先后同属关系是明白的。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吕刑》第4册,中华书局,2005,第1914页。《战国策·秦策》称黄帝曾与蚩尤大战于涿鹿而擒之。而其注则称蚩尤为九黎之君。“黄帝伐涿鹿而擒蚩尤。”注云:“蚩尤,九黎之君,好兵也。”《吕氏春秋·荡兵》的注“人曰蚩尤始作兵。”高诱注:“蚩尤,少昊之末九黎之君名也。”、《周书·吕刑》的解释和传,也皆称蚩尤为九黎之君。马融:“少昊之末九黎君名。”伪孔传:“九黎之君号蚩尤。”三苗为九黎之后见《国语·楚语》注。“昔少昊之衰也,九黎乱德。……其后三苗复九黎之德。”韦昭注:“三苗,九黎之后也。高辛氏衰,三苗行其凶德如九黎之为也。”而《周书·吕刑》孔颖达疏引郑玄注,说郑玄认为苗民就是九黎之后,由于数次为恶,先后受到诛杀。颛顼(zhuān xū)诛杀九黎,分其子孙为三国。高辛衰弱,三苗再次作恶,帝尧兴盛,又诛杀三苗。舜时流放三苗。大禹摄政时,三苗在洞庭湖抗命,大禹又一次征讨。“苗民弗用灵。”孔疏:“郑玄以为苗民即九黎之后。颛顼诛九黎,至其子孙为三国。高辛之衰,又复九黎之恶。尧兴,又诛之。尧末,又在朝,舜臣尧又窜之。后禹摄位,又在洞庭逆命,禹又诛之。”

尧舜时两次征讨三苗,见于《尚书》和《史记》,只是记载略有出入。《尚书·虞书·舜典》的记载较为简略。三苗,与欢兜、共工、鲧合称为“四罪”,被舜迁于三危,而成为西戎。“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而按《史记·五帝本纪》所载,因三苗在江淮、荆州数为乱而为尧所迁。“欢兜进言共工,尧曰不可而试之公师,共工果淫辟。四岳举鲧治鸿水,尧以为不可,岳强请试之,试之而无功,故百姓不便。三苗在江淮、荆州数为乱,于是舜归而言于帝,请流共工于幽陵,以变北狄;放欢兜于崇山,以变南蛮;迁三苗于三危,以变西戎;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三危之地何地,有诸多观点,即为西戎,应在西部。而此后《尚书·虞书·舜典》、《史记·五帝本纪》又有舜“分北三苗”之说。刘起釪先生引苏轼《书传》说,苗国在洞庭湖和彭泽湖之间,为南方之国。流放西部的只是其君主,而其民并未流放。而帝舜大功告成后,苗民仍不服,就将其分开。“苗之国左洞庭右彭泽,南方之国也。而窜西裔者必窜其君,其民未也。至此治功大成,而苗民犹不服,故分北之。”而三苗之国在洞庭彭泽之间,在苏轼之前即见于《战国策·魏策二》吴起云:“昔者三苗之居,左彭蠡之波,右洞庭之水,汶山在其南,而衡山在其北。”、《韩诗外传》卷三:“当舜之时,有苗不服,其不服者,衡山在南,岷江在北,左洞庭之波,右彭蠡之水。”、《淮南子·齐俗》注“三苗髦首。”高诱注曰:“三苗之国在彭蠡、洞庭之野。”以及《史记·吴起列传》。“昔三苗氏,左洞庭,右彭蠡。”《淮南子·修务训》载,在将三苗放逐之后,舜再次南征三苗,死于征途之中,“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流共工于幽州,殛鲧于羽山。舜作室,筑墙茨屋,辟地树谷,令民皆知去岩穴,各有家室。南征三苗,道死苍梧。”《帝王世纪》亦载其死于鸣条,葬于苍梧。“有苗氏叛,舜南征,崩于鸣条,年百岁,殡以瓦棺,葬于苍梧九疑山之阳。”

大禹讨伐三苗之事,《墨子》的《兼爱》和《非攻》篇对此作了论述。《兼爱》一篇是用来论证先王亲行兼相爱,这些事记录于竹帛、金石、盘盂之中。并以《泰誓》和《禹誓》为例。说《泰誓》颂扬周文王,而《禹誓》是禹征有苗之事。禹在出征前发表誓言,说并非他胡作非为,而是苗民蠢蠢欲动,上天对他们降下惩罚,于是他率领众邦君主去征讨有苗。墨子认为,禹不是为了追求富贵、福禄和享受而是为了追求天下的利益,除去天下的祸害,这就是兼爱。墨子说,他所说的兼爱就是从禹那里学到的。“今若夫兼相爱、交相利,此自先圣六王者亲行之。何知先圣六王之亲行之也?子墨子曰:吾非与之并世同时,亲闻其声,见其色也。以其所书于竹帛,镂于金石,琢于盘盂,传遗后世子孙者知之。《泰誓》曰:‘文王若日若月,乍照,光于四方,于西土’,即此言文王之兼爱天下之博大也,譬之日月,兼照天下之无有私也,即此文王兼也。虽子墨子之所谓兼者,于文王取法焉!且不唯《泰誓》为然,虽《禹誓》即亦犹是也。禹曰:‘济济有众,咸听朕言!非惟小子,敢行称乱。蠢兹有苗,用天之罚。若予既率尔群封诸君,以征有苗。’禹之征有苗也,非以求以重富贵,干福禄,乐耳目也。以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即此禹兼也。虽子墨子之所谓兼者,于禹求焉。”《非攻》一篇用以论证不要攻伐侵略。有喜欢攻伐的国君,非难墨子,说大禹征讨有苗氏,汤讨伐桀,周武王讨伐纣,都被立为圣王,是何缘故?而墨子以天罚论来解释,说他们是奉天讨伐诛杀,而非攻伐侵略。以前三苗大乱,上天下令诛杀。他列举了一些现象,作为上天的旨意:太阳晚上出来,下三天血雨,龙出现于祖庙,狗在市上哭叫,夏天结冰,土地开裂,五谷不熟,而使百姓大为震惊。大禹受命,拿天赐玉符,征讨有苗。一位人面鸟身的天神助战,射死有苗将领。大禹战胜三苗后,划分山川,节制四方,神民依从而天下安详平静。从三位圣王的行为来看,则并非攻伐侵略,而是替天诛杀。“今遝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子墨子曰:以攻伐之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子墨子曰: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彼非所谓攻,谓诛也。昔者三苗大乱,天命殛之,日妖宵出,雨血三朝,龙生于庙,犬哭乎市,夏冰,地坼及泉,五谷变化,民乃大振。高阳乃命玄宫,禹亲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四电诱祗,有神人面鸟身,若瑾以侍,搤矢有苗之祥。苗师大乱,后乃遂几。禹既已克有三苗,焉磨为山川,别物上下,卿制大极,而神民不违,天下乃静,则此禹之所以征有苗也。”“若以此三圣王者观之,则非所谓攻也,所谓诛也。”

上述记载,介于传说与神话之间。但勾勒出了一条清晰的线索。蚩尤为九黎之君,因作恶,在涿鹿为黄帝擒杀。九黎之后裔三苗,又数度为恶,先后受到颛顼、帝尧、帝舜、大禹的惩罚和征讨。神话以上帝的名义,为对有苗的征讨提供正当的理由。《墨子》还从兼爱和非攻的角度,为大禹的讨伐提供了另外一项正当理由。

三苗作为征伐的对象,而三苗之国就在荆楚一带,大禹征讨就因三苗在洞庭湖抗命而起。因此,惩罚三苗的神话,似乎不应是南方的神话,更合理的解释是,征伐者或其他人虚构出来加在被征伐之上。《周书·吕刑》是最早记载蚩尤的,或者是记录当时在贵族和士族中流传的神话,或直接就是《周书·吕刑》本身虚构出来的,将其及其后裔三苗作为谴责对象和借鉴,以加上上帝惩罚的标签,为征讨荆楚和赎刑提供正当理由。

3.周穆王巡游与征伐问题

在周穆王之前,周昭王曾南征。《史记·周本纪》记载周昭王南巡不归。“昭王之时,王道微缺。昭王南巡狩不返,卒于江上。其卒不赴告,讳之也。”《古本竹书纪年》记载,周昭王攻楚,有十六年、十九年及末年三次,皆出师不利。第一次在涉过汉水时,遇到兕(sì)。“周昭王十六年,伐荆楚,涉汉,遇大兕。”兕是一种形状与犀牛相似却又凶恶的动物。《山海经·海内南经》有记载,在湘水南,状如牛,苍黑,一角。“兕在舜葬东,湘水南。其状如牛,苍黑,一角。”“兕兕西北有犀牛,其状如牛而黑。”《尔雅·释兽》则说兕似牛,一角,青色,形如马鞭柄。犀,似水牛,猪头,三角,一顶上,一额上,一鼻上。“兕似牛。注:一角,青色,重千斤。疏:其皮坚厚,可制甲。交州记,角长三尺余,形如马鞭柄。”“犀,似水牛,猪头,大腹,庳脚,脚有三蹄,黑色,三角,一顶上,一额上,一鼻上,鼻上者即食角也。小而不椭,好食棘,亦有一角者。”《说文》说兕是象的形状,青色,如野牛。而犀是南部边陲之外的牛,一角在鼻,一角在顶,状如猪。“兕,如野牛而青,象形。”“犀,南徼外牛,一角在鼻,一角在顶,似豕,从牛,尾声。”《国语·越语》说水犀之甲为边外进贡,犀有山犀、水犀,水犀皮有珠甲。“水犀之甲。注:‘今徼外所送,有山犀、有水犀。水犀之皮有珠甲,山犀则无。'”《左传·宣公二年》犀兕并称。“犀兕尚多。”《周礼·函人》说犀兕的寿命不同。“犀甲寿百年,兕甲寿二百年。”《战国策·楚策一》有描写楚王云梦射兕的记载,作为勇猛的记录。“楚王游于云梦,结驷千乘,旌旗蔽日,野火之起也若云霓,兕虎嗥之声若雷霆,有狂兕车依轮而至,王亲引弓而射,壹发而殪。王抽旃旄而抑兕首,仰天而笑曰:‘乐矣,今日之游也。'”《吕氏春秋·至忠》亦载。“荆庄哀王猎于云梦,射随兕,中之。”《庄子·秋水》则载勇敢的猎夫不避兕虎。“陆行不避兕虎者,猎夫之勇也。”

《尔雅·释地》说云梦为十薮(sǒu)之一。“楚有云梦。”《淮南子·坠形训》则说云梦为九薮之一。“何谓九薮?曰越之具区,楚之云梦,秦之阳纡,晋之大陆,郑之圃田,宋之孟诸,齐之海隅,赵之巨鹿,燕之昭余。”《吕氏春秋·有始览》记载亦同。“何谓九薮?吴之具区,楚之云梦,秦之阳华,晋之大陆,梁之圃田,宋之孟诸,齐之海隅,赵之巨鹿,燕之大昭。”据《史记·河渠书》,云梦在汉水边上。“于楚,则西方通渠汉水、云梦之野。”《周礼·夏官·职方》说云梦与江汉相连。“正南曰荆州,其山镇曰衡山,其泽薮曰云梦,其川江汉。”《史记·货殖列传》则说在江陵之东。“江陵故郢都,西通巫、巴,东有云梦之饶。”《尚书·禹贡》伪孔传说云梦指云梦泽,在江南。说其有平土丘,退水后可以耕作。孔颖达说其表示云梦泽很大。“荆州云土梦作乂。云梦之泽在江南,其中有平土丘,水去可为耕作畎亩之治。”“此泽既大,其内有平土,有高丘,水去可为耕作畎亩之治。”云梦泽的具体方位,历来有多种说法,毋庸细究。总之,周昭王第一次伐楚在云梦的沼泽受阻于大兕。

第二次在汉水,阴风骤起,天昏地暗,鸡兔惊恐,六师尽丧。“周昭王十九年天大曀,雉兔皆震,丧六师于汉。”曀(yì),阴风,阴暗。第三次载其南巡不返。“昭王末年,夜清,五色光贯紫微,其王南巡不返。”有观点将十九年和末年合二为一,因此,史学界对周昭王伐楚有两次和三次的说法,这是由于对周昭王在位时间的推算和认定不同而各有其说。对于周昭王的死因,《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管仲将昭王南征不复作为齐桓公伐楚的理由之一,而对此,楚王则回复说应到水边问问,指其命丧水中。“三十年春,齐桓公率诸侯伐蔡,蔡溃。遂伐楚。楚成王兴师问曰:‘何故涉吾地?’管仲对曰:‘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九伯,若实征之,以夹辅周室。赐我先君履,东至海,西至河,南至穆陵,北至无棣。楚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具,是以来责。昭王南征不复,是以来问。’楚王曰:‘贡之不入,有之,寡人罪也,敢不共乎!昭王之出不复,君其问之水滨。'”《帝王世纪》说,死于五十一年南征,因船人进胶船,至中流而解,周昭王及祭公落入水中而亡,侍卫辛余靡将其捞起。“昭王在位五十一年,以德衰南征。及济于汉,船人恶之,乃胶船进王。王御船至中流,胶液解,王及祭公俱没于水而崩。其右长臂且多力,拯得王。国人讳之。”按《吕氏春秋·音初》所说,周昭王伐楚返回渡汉水时,桥梁坍塌,昭王落入水中,侍卫辛余靡救其上岸后,又将祭公救上岸。“周昭王亲将征荆,辛余靡长且多力,为王右。还反涉汉,梁败,王及祭公抎于汉中,辛余靡振王北济,又反振祭公。”学者各有所引,亦各有其说。

关于周穆王巡游、征伐之事,《左传·召公十二年》载其车辙马迹,肆欲周行天下,祭公谋父作诗谏止。“昔穆王欲肆其心,周行天下,将皆必有车辙马迹焉。祭公谋父作《祈招》之诗以止王心。王是以获没于祗宫。”此事《史记·周本纪》记载为征犬戎之事。周穆王不听祭公谋父之谏而征犬戎,得四白狼四白鹿以归。“穆王将征犬戎,祭公谋父谏曰:‘不可’……王遂征之,得四白狼四白鹿以归。自是荒服者不至。”《今本竹书纪年》说为周穆王十二年。“十二年,毛公班、井公利、逢公固帅师从王伐犬戎。”“冬十月,王北巡狩,遂征犬戎。”而《史记·秦本纪》记有周穆王西巡和征伐徐偃王作乱之事。造父因善于驾车而得宠于周穆王,周穆王有骥、温骊、骅骝、耳四匹骏马,驾车西游,乐而忘归。而徐偃王乘机作乱。造父为穆王驾车,一日千里,返回成周,镇压叛乱。注2《史记·赵世家》亦载造父为周穆王驾车西游和日驰千里征伐徐偃王之事。周穆王大破徐国,赐造父以赵城。注3周穆王西游事,据《史记·秦世家》注,郭璞说按《古本竹书纪年》记载,在穆王十七年,西征昆仑,见西王母。《括地志》说昆仑在肃州酒泉县南八十里,见西王母即在此山。“集解郭璞曰:‘纪年云穆王十七年,西征于昆仑丘,见西王母。’正义《括地志》云:‘昆仑山在肃州酒泉县南八十里。十六国春秋云前凉张骏酒泉守马岌上言,酒泉南山即昆仑之丘也,周穆王见西王母,乐而忘归,即谓此山。有石室王母堂,珠玑镂饰,焕若神宫。'”征伐徐偃王事,据《史记·秦世家》注,《地理志》说临淮有徐县,即古徐国。《括地志》说泗州徐城县北三十里的大徐城,即古徐国。“集解《地理志》曰:‘临淮有徐县,云故徐国。’正义《括地志》云:‘大徐城在泗州徐城县北三十里,古徐国也。'”《今本竹书纪年》说周穆王六年赐徐子诞为伯。“六年春,徐子诞来朝,锡命为伯。”《后汉书·东夷列传》载有徐偃王僭号,率九夷攻打宗周之事。当时徐国正处于兴盛时期,因此周穆王分东方诸侯由徐偃王管理。“后徐夷僭号,乃率九夷以伐宗周,西至河上。穆王畏其方炽,乃分东方诸侯,命徐偃王主之。偃王处潢池东,地方五百里,行仁义,陆地而朝者三十有六国。”《淮南子·人间训》说徐偃王好行仁义,陆地有三十二国遵从徐偃王。春秋初年,徐国为楚国所灭。《淮南子》评论徐王只知仁义而不知世变。“昔徐偃王好行仁义,陆地之朝者三十二国。王孙厉谓楚庄王曰:‘王不伐徐,必反朝徐。’王曰:‘偃王,有道之君也,好行仁义,不可伐。’王孙厉曰:‘臣闻之,大之与小,强之与弱也,犹石之投卵,虎之啖豚,又何疑焉?且夫为文而不能达其德,为武而不能任其力,乱莫大焉。’楚王曰:‘善。’乃举兵而伐徐,遂灭之。知仁义而不知世变者也。”一日千里之事,日本学者古田武彦提出短里的说法。短里,为一里76~77米。周代采用短里,秦始皇废弃短里,采用长里,约等于435米,汉代继承了秦的长里。魏恢复了周的短里,西晋袭用短里。东晋再废短里,复用秦汉的长里。此后变化不大。一日千里用的就是短里。《中国古代里单位之史料批判》,《中日〈穆天子传〉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2。周穆王西游有许多神话故事,除《穆天子传》大量记载外,还有《列子·周穆王》等。“穆王不恤国是,不乐臣妾,肆意远游,命驾八骏之乘。”“遂宾于西王母,觞于瑶池之上,西王母为天子瑶,王和之,其辞哀焉。”周穆王南征,亦有神话,说一军尽化,君子为猿鹤,小人为虫沙。《太平御览》卷七四引《抱朴子》: “周穆王南征,一军尽化。君子为猿为鹤,小人为虫为沙。”周穆王还有北征神话。“穆王北征,行流沙千里,积羽千里。”《古本竹书纪年》引《山海经·大荒北经》注。

注2 “造父以善御幸于周缪王,得骥、温骊、骅骝、耳之驷,西巡狩,乐而忘归。徐偃王作乱,造父为缪王御,长驱归周,一日千里以救乱。缪王以赵城封造父,造父族由此为赵氏。”

注3 “幸于周缪王。造父取骥之乘匹,与桃林盗骊、骅骝、耳,献之缪王。缪王使造父御,西巡狩,见西王母,乐之忘归。而徐偃王反,缪王日驰千里马,攻徐偃王,大破之。乃赐造父以赵城,由此为赵氏。”

《古本竹书纪年》记有周穆王伐楚之事。大起九师,东至于九江,以鼋(yuán,大鳖)鼍(tuó,扬子鳄)为桥。来自各种记载,有七年、十七年、三十七年、四十七年之说。“穆王十七年起九师至九江,以鼋为梁。”“周穆王三十七年,伐楚,大起九师,至于九江,叱鼋鼍以为梁。”“周穆王七年大起师,东至于九江,架鼋鼍以为梁。”“周穆王四十七年,大起九师,东至于九江,比鼋以为梁。”“周穆王伐大越,起九师,东至九江,架鼋鼍以为梁也。”按《水经注疏》卷三十八《湘水》,九江有两说。宋儒以洞庭为九江,汉儒以彭蠡为九江。“又北至巴丘山入于江。山在湘水右岸。赵云:按巴丘山,宋人以为《禹贡》之东陵。曾彦和曰,巴陵与夷陵相为东西,夷陵亦曰西陵,则巴陵为东陵可知。又曰,沅、渐、无、辰、叙、酉、湘、资、醴水,皆合洞庭中,东入于江。是为九江。《导江》云,过九江至于东陵,今之巴陵,巴陵之上,即洞庭也。因九水所合,遂名九江。《水经》九江在长沙下隽县西北。《楚地记》云,巴陵,潇湘之渊,在九江之间。是也。晁以道云,洞庭九江也。胡渭曰,以洞庭为九江,始于宋初胡旦,而晁、曾从之。朱子故主其说,而力辨辨寻阳九江之非。”“《禹贡·导水》于导澜下云,东汇泽为彭蠡,此湖汉九水,汉儒之所谓九江也。”这是由于《尚书·禹贡》多次提到九江,儒者对此作出不同的解释而致。其实,历史上的江河湖泊屡有变化,地名也常有变更。九江地名在历史上多所更改。秦设九江郡,治所寿春。为当时辖境最大的郡。秦末汉初割西境置衡山郡,割南境置庐江、豫章二郡。九江郡辖境限于淮南。名称也在九江郡、九江国、淮南郡、延平郡中反复更改。曹魏复为淮南郡。隋废江州改置九江郡,唐废九江郡复为江州。彭蠡,自南宋朱熹开始,有诸多的学者,认为是巢湖。这也许与汉将淮南划为九江郡有关。观点纷争,也不必深究,九江事实上存在于多处,并无排他性。所需要知道的是周穆王东至于九江究竟何处。《墨子·公输》有关荆州的云梦满是犀兕麋鹿,江汉的鱼鳖鼋鼍天下最多的说法,“荆有云梦,犀兕麋鹿满之,江汉之鱼鳖鼋鼍为天下富。”使周穆王伐楚与周昭王伐楚联结了起来。《周礼·夏官·职方》说云梦与江汉相连。周昭王第一次伐楚在汉水遇大兕,第三次南巡不返,楚王指其溺水,而江汉多鼋鼍,周穆王却又怪异地在九江以鼋鼍为桥。显然是周昭王溺水,为鼋鼍所伤,或葬身鼋鼍之腹,周穆王的行为旨在为父报仇。荆州的云梦泽为九薮之一,并未提及洞庭湖,也许包含其中。而《尚书·禹贡》荆州篇中两提九江,后接云梦。洞庭湖为后起记载,或为湖泊演变之故。元时洞庭湖仍多鼋鼍。元人尚仲贤《洞庭湖柳毅传书》有所载。“无非是鱼鳖鼋鼍共随从,紧拦纵,阵面上交攻,将他来苦淹淹厮葬送。”江汉相连,扬子鳄在上游地区生存也属常理。故此,周穆王伐楚东至九江,以云梦泽更为合理。周穆王南征曾经到达汉水以南,云梦泽在江汉之间,为楚地,周穆王所到何处,无可查究。况且,楚国辖境也存在诸多争议。楚国辖境逐步扩张,周穆王时,是否到达洞庭湖尚无成说。长江下游地区不会是楚国辖区。

综上所述,周穆王六年,徐偃王见穆王,穆王分东方诸侯,令其主之,同时赐其为伯。十二年,穆王西征犬戎,两战获白鹿、白狼和五名犬戎首领。十三年到十七年,穆王西游,与西王母会于瑶池(昆仑山)。十七年,穆王归国平定徐偃王叛乱。三十七(或四十七)年大起九师,东至九江伐楚。周穆王的故事有许多版本,毋庸赘述。

4.相互印证关系的形成

周穆王巡游与征伐从三个方面与《吕刑》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即周穆王巡游征伐与《吕刑》神话之间、周穆王巡游征伐与《吕刑》赎刑之间以及《吕刑》神话与赎刑之间,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

《尚书·夏书·甘誓》中启与有扈氏在甘的郊外大战,以天命为由谴责有扈氏。“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作《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尚书·商书·汤誓》中商汤以天命为由谴责夏桀。“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周初期诸誓、诰谴责殷商和商纣。周昭王和周穆王伐楚,在西周中期,而楚被视为三苗之地,蚩尤及其后裔三苗,自然就成为谴责对象。这与《夏书》、《商书》及周初诸诰誓的体例是一致的。按三苗左洞庭、右彭蠡的说法,吕国地处南阳,离洞庭、彭蠡甚为遥远,中间隔着许多诸侯国,其后,为楚国所灭,则为楚国北扩之故。春秋早期,楚灭邓国而与吕国交界。刘起釪先生推测吕国临近三苗之地,吕国曾与之全力斗争过于牵强。反过来,《吕刑》谴责蚩尤及其后裔的神话,又证实了周穆王伐楚的真实性。大多观点认为,周昭王曾伐楚,而周穆王伐楚之事多为传说。但《吕刑》不可能出于周昭王,也不大可能出于吕王。如果,《吕刑》为周穆王所为,显然说明其伐楚之事是真实的。同时,《吕刑》的神话,也可以回答刘起釪先生关于颂扬祖宗功德的问题,周初诸诰誓由于祖宗功德明显,自然颂扬,而对于周穆王而言,其父伐楚,一次败归,一次丧师汉水,最后丧身鼋鼍,实在无可颂扬,其死因甚至秘而不宣。

赎刑为《吕刑》的重点,天命德政轻刑,只是借口。虽然汉儒对轻刑大加颂扬,从南宋朱熹开始,就对周穆王的赎刑提出质疑,包括元人,已如前文所述。如果只为轻刑,大可降低刑罚幅度,而不必实施赎刑。对于吕王而言,也是如此。富者生,穷者死并非轻刑之道,历代儒者对此多所抨击。所有刑罚皆可赎,显然在于敛财。周穆王长期巡游征伐,自然导致国库空虚,大规模赎刑,是充盈国库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赎刑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周穆王的实际需要。《吕刑》以赎刑为重点,也同样反过来证明周穆王巡游征伐的真实性。

赎刑的制定和实施,也回答了刘起釪先生引为鉴戒的疑问。《吕刑》着意赎刑,必须托口轻刑,就有借鉴的问题,使用殷商之例,未免过于遥远。而伐楚是一个近例,要以轻刑为托词,其借鉴是滥刑,于是就出来了虐刑之说,利用原来流行的三苗之说,或干脆就是自己虚构的,加在楚国身上,携上帝之命加以谴责,并作为借鉴。以天命处罚滥刑,明德慎刑,正好符合周穆王天子的身份。

周穆王伐楚,在三十七年,而作《吕刑》应在此前后,用以筹集费用或补偿亏空。《史记·周本纪》说穆王即位,年已五十。“穆王即位,春秋已五十矣。”《周书·吕刑》有“耄,荒度作刑”之句。《礼记·曲礼上》说八十、九十称为“耄”。“八十、九十曰耄。”“荒度”,《周书·益稷》有“惟荒度土功”之句,伪孔传解释为大力治理水土。“以大治度水土之功故。”此说近于词义。刘熙《释名》: “荒,大也。”按年龄推断,正好在三十七年前后。

(六)关于《周书·吕刑》的结构和经典意义

李力说,解决《吕刑》性质问题的关键在于澄清吕侯所作的《吕刑》与《周书·吕刑》的关系。《先秦法制研究之批判》,《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篇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384页。此说甚有道理。而澄清这种关系,就有必要就其结构和经典意义进行说明。《周书·吕刑》结构中的内容,是笔者在《〈尚书〉所见的法律形式》载杨一凡主编《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64~82页。一文中讨论的一部分,在此,只是拣其要点,从结构的角度略作引述。

1.《周书·吕刑》的结构

按其内容,《周书·吕刑》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1)书序与引语

《周书·吕刑》开篇前是书序“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和引语“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书序不是正文本身,但共同说明“作刑”的背景。伪孔传和孔颖达认为是吕侯被穆王任命为司寇,周穆王采纳吕侯的建议,认为西周原有的刑法过重,让吕侯参照夏的赎刑,修订刑书,变重为轻。吕侯受命于周穆王,以周穆王的名义布告天下,史官记录了此事,而成为《吕刑》。《周书·吕刑》篇是吕侯奉周穆王之命修订刑书而作的发布文告。“更从轻以布告天下。”“夏法行于前代,废已久矣。今复训畅夏禹赎刑之法,以周法伤重,更从轻以布告天下。以其事合于当时,故吕侯得穆王之命为天子司寇之卿,穆王于是用吕侯之言,训畅夏禹赎刑之法。吕侯称王之命而布告天下。史录其事,作《吕刑》。”“吕侯得王命,必命为王官。《周礼》司寇掌刑,知吕侯见命为天子司寇。”

(2)神话与传说

叙述苗民五虐之刑的危害以及德刑和天命的关系。实际上,三苗五虐之刑的危害,也是为了说明用刑得当与天命的关系。首先讲述了苗民五虐之刑的危害,并强调应引以为戒。蚩尤及三苗之主实施五虐之刑,滥刑无辜,致使国民竞相为恶,作奸犯科。而被刑的无辜国民上告天,上天(上帝)降罪于三苗之主。帝舜(皇帝)代天刑罚,灭绝三苗之主,符合民意,获得天命。对此,主典刑狱的各个诸侯,应引以为戒。其次叙述了帝舜灭三苗之后,命三后,即伯夷、禹和稷施行德政,伯夷主刑罚,禹平水土,稷教农耕。帝舜因用刑得当,符合天命,得以长久统治。其后,要求四方诸侯司法官借鉴帝舜的德政和三苗灭绝的教训,使用刑符合德政,以保天命。此部分内容在《周书·吕刑》中几乎占一半篇幅。

(3)司法程序与原则

教导诸侯如何善于用刑。“有邦有土,告尔祥刑。”伪孔传:“有国土诸侯,告汝以善用刑之道。”首先是明确“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司法程序。其次是五刑、五罚、五过的量刑原则。按照口供、证据证明的罪行轻重以及确凿或可疑,有区别地适用刑罚。疑罪的量刑原则是刑疑从罚,罚疑从免。按伪孔传,罚即赎刑。“当正五罚,出金赎罪。”首先确定了五刑疑罪赎刑的数额,并要求检查核实所犯的罪行,使罚与刑名相当,然后收取赎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huán),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孔疏说:“检阅核实其所犯之罪,使与罚名相当,然后收取其赎。此既罪疑而取赎,疑罪不定,恐受赎参差,故五罚之下皆言阅实其罪,虑其不相当故也。”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五刑的赎刑相加正好三千,“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即《吕刑》规定的赎刑有三千条,而并非五刑的正刑有三千。规定如此多的赎刑名目,朱熹质疑周穆王假托轻刑敛财并非没有道理。此后叙述了刑罚轻重的使用原则。“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最后是司法官的用人原则及其约束。“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狱成而孚,输而孚。其刑上备,有并两刑。”以上是《周书·吕刑》的核心部分,叙述司法程序、量刑原则、用刑原则以及用人原则。其重点是赎刑的使用。《周书·吕刑》全文1200余字,这一部分仅占整个篇幅的三分之一,400余字。

(4)篇尾

重申德刑及天命之间的关系,再次告诫典狱之官。

从结构上看,《周书·吕刑》是一篇采用阶梯似的步骤,而又非常紧凑的文告,更似刑书的说明书。《吕刑》,又称《甫刑》,或是周刑的修正案,或是专门规定。笔者更倾向于《吕刑》是规定赎刑的单行条例,而《周书·吕刑》篇则为条例的发布文告。根据主要为:其一,《周书·吕刑》篇指称五刑有赎刑三千条,那么,就必须有详细的专门规定;其二,断狱必须“明启刑书”,而《周书·吕刑》篇本身在适用赎刑时无法作为刑书使用;其三,叙述相关法律原则,符合刑书发布文告的特性;其四,《周书·吕刑》篇论述天命,在于为其轻刑,主要是赎刑,提供理论依据,而几乎占用三分之二的篇幅。

2.《周书·吕刑》的经典意义

从《周书·吕刑》的内容看,周穆王意在赎刑,这一观点应是有其合理的成分。而其提出轻刑的相关原则,似乎也是为赎刑的施行作铺垫。尽管如此,《周书·吕刑》篇关于德、刑与天命关系,以及司法原则的论述,还是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也是《吕刑》收入《尚书》的主要原因。

宋人夏僎提到孔子收录《周书·吕刑》的目的。他认为,刑罚是国家重要的事务。而穆王解说刑罚,不以穆王之名,而以吕侯之名,原因何在呢?因为穆王巡游征伐无度,不把刑罚当回事。现在解说刑罚的书,虽说是穆王的训令,实际上却是吕侯的政令。所以书序的作者和作书的作者,均先以“吕命”作为篇目,并将其篇称为《吕刑》。否则的话,穆王巡游至老不厌,怎么会在老年时却关心起赎刑一事?吕侯的为人虽然无法考证,但是,从该书看来,训辞温柔宽厚,意图真诚。其温和具有三代之风,其渊博诸如酬唱和诗。确实不是轻率随便地说说。一定是怀有怜悯忧伤之心,所以其言显得忠厚慈祥。夏僎认定吕侯确是仁人君子。孔子收录《周书·吕刑》在于选取其言。“刑罚,国之重事。而穆王训之,不系于穆王而系于吕侯,何也?盖穆王盘游无度,日事车马,视刑罚为何事?今日训刑之书虽曰穆王训之,而实吕侯之命也。故序书与作书者皆先以吕命题其首,而目其篇为吕刑,盖其言皆出于吕侯之口也。不然,则穆王驰骋老而不厌,独于耆年乃独介介于赎刑一事哉?吕侯之为人虽不可考其终始,然观是书之作,训辞温厚,意旨恳切。穆乎有三代之风,渊乎有赓歌之作。诚非苟于有言而姑为是言也。必哀矜于其心,故忠厚慈祥于其言。吕侯诚仁人君子人也。夫子取之,取其言也。”(宋)夏僎:《尚书详解》卷二十五《吕刑》,《钦定四库全书》本。

章太炎先生在《国学讲演录·经学略说》中论经典源流及古今文大概的一段评论有助于我们对《周书·吕刑》的认识。他说,古代法律也是官书,如汉代有《汉律》。汉以前,按《周礼》所言,有五刑二千五百条,而《周书·吕刑》则记为三千条,当时一定会在简册中记录。孔子却不编入六经。说古人崇尚道德而不崇尚刑法是迂腐之言。孔子之所以不编入六经,是出于刑律历代有所变化,不足以作为经常不变的准则。“又古律亦官书,汉以来有《汉律》。汉以前据《周礼》所称,五刑有二千五百条,《吕刑》则云三千条。当时必著简册,然孔子不编入六经,至今无只字之遗。盖律者,在官之人所当共知,不必以之教士。若谓古人尚德不尚刑,语涉迂阔,无有足处。且《周礼·地官》之属,州长、党正,有读法之举,是百姓均须知律。孔子不以入六经者,当以刑律代有改变,不可为典要故尔。”这一评论显然相当切合实际。章太炎的说法说明了两点,一是《尚书》没有收录刑书;二是《周书·吕刑》是作为经典收录的。这也可以从另一角度反映出《周书·吕刑》并非刑书,而只是一篇颁布刑书的文告。而其经典的意义在于和《尚书》其他篇章有关法律文化的论述一样,成为以后数千年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基础。

(七)结语

吕侯受命于周穆王,在周穆王三十七年伐楚前后,起草赎刑的单刑法规,以周穆王的名义发布,后世称为《吕刑》。《周书·吕刑》是《吕刑》的发布文告。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质疑传统说法,分别以语言、神话和出土文物为标准,单一或多角度地论证《吕刑》为吕王之刑,顾颉刚则认为是魏王之刑。钱穆认为《周书·吕刑》是后起之书。上文对郭沫若、钱穆的春秋战国说,傅斯年、杨向奎的炎帝文明说,顾颉刚的魏刑说和刘起釪的综合说作了述评,对周穆王巡游和征伐之事作了论证,以认定《吕刑》为吕侯起草的以周穆王名义发布的刑事法规,并认定《吕刑》是规定赎刑的单行条例,《周书·吕刑》则是条例的发布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