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穆王吕王之争
研究《尚书·周书·吕刑》(简称《周书·吕刑》),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吕刑》的性质。拙文《〈尚书〉所见的法律形式》已就《吕刑》几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即《周书·吕刑》是刑书还是发布刑书的文告,《吕刑》是周刑,还是周刑的修正案,或单行条例,或者《吕刑》是吕国的刑书,从发布和适用的角度进行初步的辨析、论证,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即《吕刑》是规定赎刑的单行条例,而《周书·吕刑》则为条例的发布文告。有关观点说,《吕刑》是吕国的刑书,而拙文则认为此说证据稍嫌不足。拙文在当时未及展开讨论,这一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地探讨阐述。现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论证。
确定《吕刑》的性质,最重要的是探究《吕刑》的发布主体。就其分歧而言,有穆王之刑、吕王之刑和楚王之刑说。最主要的是穆王之刑和吕王之刑两说。穆王之刑说是传统学说。吕王之刑则起于近代以来的疑古之说,代表人物有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先生。顾颉刚先生则持楚王之刑说。钱穆先生则持《周书·吕刑》为战国晚期学者之作。吕王之刑有多种说法。引起纷争的原因,与先秦史的其他众多问题一样,在于使用主观的推断法,即先主观地假定一个正确的标准,凡不符合该标准的,即对原来的结论作出否定的推断,得出一个新的结论。由于不同的假定标准,或着眼点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不同,就此产生出众多的分歧。谁也无法保证假定的标准是正确的,即使这一假定是正确的,还有普遍和例外的问题。因此,对于古代史的研究,似乎应提倡综合判断的方法,即对各种可能进行综合分析比较,从而得出一个相对可靠的结论。
(一)关于春秋战国说
春秋说以文字为主要判断标准,兼以神话。郭沫若先生在1932年所著的《金文丛考》以“地”为后起之字,认为“地与天为配,视为万汇之父与母然者,当是后起之事”,而《吕刑》篇有“绝地天通”之语,“足知其非实录矣”。1945年郭沫若在《十批判书》第一编《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中的第一个问题《古代研究上的资料问题》提出了《吕刑》春秋说。他原先以《吕刑》的文体与《左传》相近,故相信为周穆王所作。而后来由于彝器中有《吕王作内姬壶》,从文字上看是春秋的器皿,认为吕国曾称王,同时,《吕刑》两称吕国之祖伯夷,而位在禹、稷之上,故推翻自己原来的判断,认为非周穆王所作,揣想它是春秋时吕国的某王所造的刑书。这一结论是郭沫若先生通过自我批判得出的,他认为,他在1930年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太草率,太性急,有好些未成熟的或甚至错误的判断,由于他人的沿用或征引,在古代史研究方面出现新的混乱。所以要谴责自己,自我清算。首先,应当佩服郭沫若先生自我谴责、自我清算的勇气。然而,前后3种结论只是依据3种假定的标准。其实,《左传》原名为《左氏春秋》,汉代改称《春秋左氏传》,简称《左传》,为春秋末年左丘明为解释孔子的《春秋》而作。《吕刑》与《左传》文体相近,得不出为周穆王所作的结论。同时,从吕国称王和《周书·吕刑》两称伯夷也得不出春秋吕王所作的结论。可以说依然是两种可能性并存,甚至有其他可能。所以后一个结论,即《吕刑》春秋说,也难脱太草率、太性急之嫌。郭沫若先生本身也因此只说是“揣想”。
1989年马小红曾从历史背景、刑罚制度、青铜器铭文、思想体系予以印证,否定春秋说,企图说明《吕刑》出于西周,是穆王之刑。马小红的结论不同,在于她设定的判别标准不同。然而,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先生却认为《吕刑》是西周时吕王之刑,致使马小红的论证无法说明问题。同时,也无法排除《周书·吕刑》所反映的刑罚制度、青铜器铭文、思想体系出现于春秋。
战国说则单纯以文字为依据。1931年钱穆先生的《周官著作时代考》认为,《周书·吕刑》是战国后期学者依据《周官》所作。其假定的标准是“法”字,李悝有《法经》六篇,至商鞅时才形成法治雏形。而《周书·吕刑》有“五虐之刑曰法”,被视为晚出的证据。1993年10月,在湖北省荆门市郭店村一号楚墓M1发掘出804枚竹简,有字简730枚,为竹质墨迹,计13000多个汉字,书体为楚系篆书,包含多种古籍,被认定为战国中期的竹简,其中有《缁衣》篇,引用了《周书·吕刑》三处。先后有学者就此撰文。晁福林的《郭店楚简〈缁衣〉与〈尚书·吕刑〉》通过对郭店楚简《缁衣》、《礼记·缁衣》、《周书·吕刑》的文字对比,从原始文本到定本变化发展的过程,推测《吕刑》原始文本当在春秋至战国初期,而在战国后期最后写定。郭静云的《从不同文本引用〈尚书·吕刑〉篇试探战国社会思想的多元性》通过五种版本引用《周书·吕刑》的文字对比,认可晁福林的说法,并以其探讨战国的社会思想。在历史文献引用和传抄的过程中,出现增、衍、减、损、脱、补、改、误,或出于有意,或出于无意,同时,古文字学本身就有诸多争议,另外,还有出土文物年代检测是否准确的问题。因此,以文字作为判定历史文献的制作年代的标准,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而各自揣测,也自然结论多样。而以文字为标准,所产生的问题是取其一点(或多点),而忽略其他因素,有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之嫌。
(二)关于炎帝文明说
此说以神话为主,兼以文字作为根据。1930年傅斯年先生同时发表了两篇文章,都提到了《周书·吕刑》,由于意图的差异,行文稍有点差别。第一篇是为了论证姜姓的本原,认为姜姓不是周的分封国。其根据有三点:在先秦的文献中只有《墨子》引用《周书·吕刑》;《周书·吕刑》讲述南方神话,没有提及周王室之事;吕国称王。而吕国称王,则认为“吕侯受王命”讲不通,以“命”作为吕王的号,吕王称呼为“吕命王”,诸如“周昭王”是一个称呼一样,这样文字才通顺。因此,篇中“王曰”就是“吕王曰”,而这个吕王就是吕命王。并以吕王作大姬尊壶作为吕国称王的辅证。既然吕国在西周称王,谈的又是一些外国的神话,自然不是周的同宗。第二篇则用于论证姜姓分成两地。姜尚因辅佐周武王而被封于齐后,其故地吕国依然存在,且后代有称王的。炎帝文明说是杨向奎先生的进一步发挥,他引用了后一篇,用以论证《周书》的《洪范》、《吕刑》不属于黄帝体系,而属于炎帝体系。并以《洪范》为《河图》,以《周书·吕刑》为《洛书》。杨向奎先生认为《周书·吕刑》中南方神话指的是楚国,这一段神话故事,春秋时的楚昭王已不能明白,而向观射父发问。文中引用了《国语·楚语》。刘起釪先生同意傅斯年先生的观点,只是对“命”的解释持有异议,认为“命”可以作为“明”或“名”的同音假借,显示其英明、盛名之意,即英明之王、盛名之王;甚至不用假借,解释为“膺命之王”、 “受命之王”。只是这种说法随意性太强,显得牵强,而且,“命”当“受命”又会陷入困境,为何不按传统说法“受王之命”。
《史记》对《周书·吕刑》有一段记载,周穆王以吕侯为相,当时,有些诸侯国内治理不安定,吕侯向穆王提议,修订刑法。《史记》所录为《周书·吕刑》的节选,突出其教导有国有土的诸侯如何运用刑罚治理国家、安抚百姓之意,即“告尔祥刑”。《史记》称《周书·吕刑》为《甫刑》,据孔颖达疏证所言,吕侯以后改称甫侯,《史记》所称甫侯是以子孙之国号命名。
《吕刑》出于吕侯之手是基本上可以确定的,而需讨论的是究竟是周的刑书还是吕的刑书。炎帝文明说,从炎帝文明而言,可以说是有道理的,只是忽略了很重要的三点,即吕侯在周的身份,以及周穆王西游、南征及其天子的地位与《吕刑》的关系。如果吕侯确实出任周穆王的官职,权高位重,《吕刑》是吕侯建议周穆王修订的,出自吕侯之手,吕侯按照自己的思维,塞点私货是完全可能的。而周穆王西游、南征及其天子的地位与《吕刑》的南方神话、赎刑及其天罚论紧密联系。因而不能说《吕刑》与周王室没有关系。这一点在后文讨论。
(三)关于魏刑说
此说以神话为依据。顾颉刚先生1923年在《论〈今文尚书〉著作时代书》中认为《周书·吕刑》是可信的。而后来在《读书笔记》中却对此提出怀疑,设想出两种可能。一是吕接楚地,使其神话相互串联;二是因为吕为楚所灭,楚接受吕的神话。如果是后者,王就是楚王,《吕刑》也就是楚的刑书。顾颉刚先生关于《周书·吕刑》可能成于楚灭吕之后的说法,甚至其学生刘起釪先生都不能认同,认为是一种偶然的设想。而认可其前一种设想,即吕接受楚文化。顾颉刚先生的设想都属于推测,有很大的随意性。其实,吕受楚文化的影响,或楚受吕文化的影响都是可能的。只是仅以神话本身难以说明“王”是谁人。
傅斯年先生在《民族与古代中国史·姜原》中论证姜姓的本原,使用的是《左传》和《国语》。认为《左传》和《国语》保留了很多古代的史料,具有世系观念,又有神话,并将世系和神话混为一谈。因此,可以从神话的世系中寻找民族的同异。其中对“姜之世系”的考证基本上用的是《国语》,其中以《周语》为主,另有《晋语》和《郑语》,而晋国和郑国是周朝的封国。按傅斯年先生引用的《国语》,姜的世系为炎帝、共工、伯夷、四岳。姜姓的来源有两说。一说是炎帝生于姜水。一说是四岳佐禹治水有功,上帝赐禹姒姓,给以天下,赐四岳姜姓,以吕为氏,给以封国。因姜尚,或称吕尚辅佐周武王有功,封于齐。而出于姜姓的封国还有许国和申国。姜姓的区域在今山东东部和河南西南。傅斯年先生认为周以姬姓而用姜之神话,则姬周当是姜姓的一个支族,或者是一更大之族之两支。傅斯年先生所引《周语三》只是中间一段。该篇内容出于周灵王的太子之口,在于劝阻周灵王雍堵河流,说明其危害。周灵王终于壅堵了水流。到周景王时多宠臣,祸乱由此始萌生。景王去世,王室大乱。到了周定王,王室就衰微了。
按照傅斯年先生《周语》周灵王太子以姬姓而用姜之神话的说法,《吕刑》中周穆王也同样可以以姬姓而用姜之神话。而按顾颉刚先生的接受神话的说法,吕、楚皆为周之属国,周接受吕楚神话的可能性更大。再者,一个神话中往往涉及多个民族的先祖,也难以说明属于哪个民族的神话。况且,神话可以增衍改编。东汉皇甫谧的《帝王世纪》排列的五帝时期的帝王世系与《史记》有所不同。故以神话为标准来确定《吕刑》出于谁手难以为凭。而且篇名为《吕刑》,说成魏王之刑书,未免过于牵强。
傅斯年先生亦引用了《诗经·大雅》和《诗经·鲁颂》来论证姜姓的本原,但引用不全,而使之不甚准确。姜嫄,并非指姜姓之本原而是周朝祖先后稷之母。《雅》乃周王畿内的乐调。《大雅》大多是西周王室贵族的作品,歌颂其祖先及武、宣诸王功绩。《诗·大雅·生民》记述姜嫄祷告神灵,祭祀上帝,祈求生子,因踩着上帝足印而怀胎,生下后稷。以为不祥而多次丢弃,却被牛羊喂养,樵夫救起,大鸟保暖。后稷从事各种农耕,上天赐以良种,后稷始创祭享礼,用农牧产品祭祀上帝、先祖,祈神佑护,流传至今。“即有邰家室”一语,毛传解释说,姜嫄是邰(tái)地人,尧因上帝让后稷生于邰,就将邰作为后稷的封国。《史记·周本纪》记述,周的始祖后稷,其母为姜原,有邰氏女,为帝喾元妃,在郊外踩巨人足迹怀孕而生,以为不祥,多次丢弃而受马牛、林人、飞鸟庇护,以为神人,收养长大,取名弃。而《说文》解释说邰为炎帝之后,姜姓,封于邰,是周弃的外家。《史记·周本纪》记述了因弃喜好耕农而百姓仿效,帝尧举弃为农师。帝舜因黎民饥饿,令弃播种百谷。封弃于邰,号曰后稷,别姓姬氏。《诗·鲁颂·宫》第一段说的也是姜嫄生后稷,后稷农耕之事。注
注 “宫有侐,实实枚枚。赫赫姜嫄,其德不回。上帝是依,无灾无害。弥月不迟,是生后稷。降之百福。黍稷重穋,稙稺菽麦。奄有下国,俾民稼穑。有稷有黍,有稻有秬。奄有下土,缵禹之绪。”
帝舜令弃播种百谷之事亦见于《虞书·舜典》,作为帝舜对二十二人封官设职的一部分。《史记·五帝本纪》收录了《虞书·舜典》的内容。其中大禹平水土,皋陶为大理,伯夷主礼,弃主稷。禹的功绩最大。从《虞书·舜典》和《史记》收录的尧舜神话看,实际上是一个整体的神话,其中的人物牵涉到相关的姓氏部落诸侯。这一神话在贵族、士族当中流传,各姓氏部落诸侯自认一个作为先祖,或他人将某个人物作为某一姓氏部落的先祖。在流传过程中,增衍、美化或丑化、修改。对于本姓氏的先祖,当然是不断地美化,如《诗经》中周王室贵族对其先祖神话增添了诸多的内容,而他人的创作则有随意性。总之,神话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增加,也就产生出各种各样的版本。
而且,从《虞书·舜典》和《周书·吕刑》的比较中,显然是从传说转化为神话,由帝舜所为变成上帝所为。另一个变化是皋陶被排除在外,伯夷由主礼变成主刑。禹和后稷的职责不变。伯夷、禹和后稷为上帝派来的三后。如果是吕侯奉命起草文告,由于伯夷主刑,自然在前;禹的功劳大,自然是第二;后稷主农耕,也只能在最后。从神话的顺序看,上帝先派重黎,只是部分解决问题,才又派三后。如果确实是魏王刑书,有自己的祖先神重黎就行了。
(四)关于综合说
今人治《吕刑》之作,当以顾颉刚、刘起釪先生的《尚书校释译论》最详。关于《吕刑》的发布,刘起釪先生自有其说,认为是吕侯本身在吕国国内发布的文告。该书从多角度综合论证,且称之为综合说。
1.书序问题
《周书·吕刑》与《尚书》的其他各篇一样,有一段“书序”。据孔颖达疏正之意,吕侯被穆王任命为司寇,穆王采用吕侯的建议,让吕侯参照夏的赎刑,制定刑书,吕侯以周穆王的名义布告天下。《周书·吕刑》是西周司寇吕侯奉周穆王之命制定刑书,而作的发布文告。刘起釪先生认为,是吕侯本身在吕国国内发布的文告,即《吕刑》为吕王之作,与周穆王无关,并以此反证本篇的《书序》是谬误的。
章太炎先生在《国学讲演录·经学略说》中讲《尚书》时,分为六讲,其二删书,孔子删《书》之事,专讲《书序》,讲述了《书序》信与疑的历史过程。汉代至北宋,皆认为《书序》为孔子所作。对《书序》产生疑义的为南宋朱熹,朱熹的学生蔡沉所作《集传》而不载《书序》,自宋至明读《尚书》皆不重《书序》。注1在章太炎先生看来,朱熹对《书序》的怀疑似乎有一定的根据,即因《康诰》之序生疑,成王不应称康叔为弟,周公不应称王,而又非武王时事,所以说其序为伪造。章太炎先生解释朱熹怀疑的原因是由于对古今官职理解有误,认为实际上是周公摄政,以成王名义发布文告,并以民国内阁摄政,发布大总统令来加以比喻。其后,章太炎先生谈到《书序》的必要性,《尚书》主要是叙事,似乎无须有序,但有些篇章无头无尾,尤其是《周书》与《夏书》,王是谁皆不可知,并列举《夏书·甘誓》和《周书·吕刑》为例,因此认为《尚书》无序就难以解读。接着,章太炎先生强调,《书序》并非汉代人伪造,司马迁见过《书序》原文。
注1 “朱晦庵出,忽然生疑。蔡沉作《集传》不载《书序》。”“自宋至明,读《尚书》者,皆不重《书序》,梅首发伪古文之复,亦以《书序》为疑。习非胜是,虽贤者亦不能免。不有清儒,则《书序》之疑,至今仍如冥冥长夜尔。”
朱熹虽怀疑《书序》,对《吕刑》本身却无质疑,只是质疑赎刑非夏刑,而是出于周穆王。此点在后文详说。
2.史料的可信性问题
刘起釪先生提出的第一个论据涉及史料的可信性问题,先秦文献引用《周书·吕刑》及《周书·吕刑》本篇均未涉及周穆王。首先,先秦文献引用《吕刑》达十六次之多,无一次涉及周穆王,同时列举一些先秦文献引用《尚书》涉及人名的事例,由此认为《吕刑》出于吕王,原与周穆王丝毫没有关系。因此将“及至汉代,几乎无不说《吕刑》为周穆王之文,自是历代经师直至现代学者,竟无一不承穆王之说”视为“《尚书》经说中的一异事”。其次,刘起釪先生说《夏书》4篇、《商书》5篇、《周书》17篇其作者或篇主无一不在篇文中记载分明,并无歧义,《周书》最后一篇《秦誓》篇文中并未说明作者或篇主,但先秦文献其文明称《秦誓》,又与《左传》所载该文史事相合,则自可相信《史记》及《书序》所说为秦穆公事。唯独《周书·吕刑》,篇文明载篇主是吕王,与周室任何王无涉,先秦文献引此篇次数不少,亦无一次涉及周王,至汉代凭空扯上周穆王,是完全不应该的事。尤其,还强调《墨子》引用明为吕王之刑。
如前文所述,刘起釪先生认为“现代学者竟无一不承穆王之说”就已显得过于武断,忽略了郭沫若、傅斯年、钱穆、杨向奎等先生的说法。而史料的可信性问题的论据也有些牵强。《尚书》大多为叙事,引用自然涉及人名。而《周书·吕刑》为发布刑书的文告,并非叙事,也不涉及人名,文中未提及周穆王也属自然。在这一点上,刘起釪先生与傅斯年先生的说法相同。笔者对此的看法已在前文说明。关于周穆王的事,将在后文专门论述。傅斯年先生也同样提到《墨子》引文问题,在此特就《墨子》的引用略加探讨。《墨子》引用《周书·吕刑》有两处。一是《墨子·尚贤中》,并非如刘起釪先生所说引用明为吕王之刑,而是提“先王之书《吕刑》道之”。先王为何王,似乎应全面考察。该篇的开篇以尧、舜、禹、汤、文、武为三代圣王,称其为政兼爱天下而利万民,尊天事鬼,得到天鬼的赏识,立为天子,万民奉为圣王。并谴责暴王桀、纣、幽、厉,称为政天下兼而憎之,诟天侮鬼、贼杀万民,故天鬼罚之,使之受到刑戮,子孙离散,绝无后嗣。上帝对无能的也不喜欢。《墨子》用《周书·吕刑》来论证上帝使用贤能管理天下。所谓贤能指的是禹、稷、皋陶。从行文来看,先王指周王更为合理。二是《墨子·尚同中》引用《尚书·周书》三处,皆称先王之书。《墨子》引先王之书《吕刑》用以证明要善于用刑。圣王以五刑治天下,而有苗以五刑乱天下,并非刑不善,而在于用刑不善。《墨子》引先王之书《术令》,语见《虞书·大禹谟》,以证善于用口。《墨子》引先王之书《相年》,语见《商书·说命中》,以证建国、设都、立官,在于为万民兴利除害。过去的圣王就是这样做的。《墨子》在此盛赞“圣王”,吕王恐难为墨子心目中的圣王。尤其是,还引用先王之书《周颂》。先秦儒、墨两家都主张法先王,尽管目的不尽相同。另一方面,并不能确定哪一代吕侯称王。诸侯称王属于僭越行为,很可能发生在西周末年,或春秋前期吕国灭亡之前。按墨子的理念不会认可此种行为。战国的墨翟,甚至有可能并不知道吕侯曾经称王。因此,《墨子》先王之书的指向应当是明确的,尤其是,《墨子》不认伯夷,而认皋陶。这也许是,墨子认为《吕刑》为吕侯起草,用伯夷调包替换皋陶,而墨子确认《舜典》的说法。
3.吕王的身份问题
比起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诸先生对吕王身份的简单认定,刘起釪可谓详尽,用了数千字的篇幅来论证吕王的身份。他几乎汇集了近代学者关于诸侯称王的研究资料,包括金文研究和文献资料。资料的翔实和丰富,令人佩服,认定吕侯称王是没有问题的,在此不加引证。按他的说法,吕是在母系氏族时代即与姬姓结为婚姻关系的姜姓的一支。西周立国后,吕国被封于今河南境内。当时许多封国在自己境内都称王。出土的金文中有好几件吕王之器。而最主要的依据是“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解命为令,金文中命与令同字,而令为善。令王,即美善之王。刘起釪先生将此句解释为:“惟我吕国英明美善之王享国已经百年了。”吕侯固然在国内称王,却不足以证明可以用《周书·吕刑》的篇名来确认为吕王之刑。此说证据稍嫌不足,既不能证明吕侯为周穆王司寇以周穆王的名义发布文告为伪,亦不能证明吕侯在封国内发布文告为真。且刘起釪先生本身考据“命”字有三说,解命为令只是其中一说。尤其是《周书·吕刑》的行文,诸如“以诘四方”、“有邦有土”是否适合封国国君,刘起釪先生并未说明。按孔颖达之意,“以诘四方”是治天下四方之民。据二孔之说,《吕刑》发布当在周穆王晚年。“邦”,刘起釪先生亦解为国。按其译文,“有邦有土”为“有国有土的各级领主们”。吕国在南阳西三十里。据刘起釪先生本身考证,商周之世,地方诸侯国仍小,大都只有几十里,最大的也不过百里。吕国称王,领土应有所扩张。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封国内是否还有下一级的国。此说似当存疑。
而尤其是《周书·吕刑》中“王”以得天命自居,宣扬天罚论,是强调德与刑及其与天命的关系。《吕刑》中的神话讲述的也是天命和刑罚的关系。《周书·吕刑》论述天命,是在于为其轻刑,主要是赎刑,提供理论依据,在该篇的前部、中部、后部反复强调,而几乎占用三分之二的篇幅。所用之词,皆天子口吻。如只有实行德政,才能符合天意,获得天命,享有天下。天子善政,万民赖之,是安宁长久之道。这与《尚书》中誓诰的天罚的表述是相一致的。如《夏书·甘誓》,《商书·汤誓》,《周书·泰誓上》、《泰誓下》,《周书·牧誓》。《周书·泰誓上》、《泰誓中》还阐述了天罚和民意的关系。《周书·泰誓》三篇大量阐述天罚。《吕刑》完全与其相似。尤其是,《吕刑》有“以奉我一人”,而《泰誓下》有“奉予一人”。而《周书·费誓》出自春秋时代秦穆公伐郑,没有天罚之说。《商书·仲虺之诰》用于宣示天命,通篇讲述商奉天命取夏而代之。最后强调崇天道,永保天命。《商书·汤诰》以伐桀视为天命而诰示天下。《周书·大诰》以占卜的方式,宣示奉天命东征。《周书·康诰》宣示天命,内容包括依照天命获得封国,应施行德政,以顺天命;文王依据天命作罚,康叔只是奉天行罚。《周书·召诰》主要宣示德政与天命得失的关系。
刘起釪引用了丁山师《由三代都邑论其民族文化》对《诗·六月》“王于出征,以匡王国”、“王于出征,以佐天子”等句的评论,丁山师认为“王国、天子自是周天子”,所谓诸“王于出征”明系诸侯称王者。虽然刘起釪自己也说,虽然在国内自称王,仍是周王朝的诸侯,却忽略了“以匡王国”、“以佐天子”的重要含义。吕侯在吕国内称王,但在周朝作为诸侯只是佐天子而已。如果《吕刑》是吕王之刑,强调明德慎刑,自然没有问题,要是自称受命于天,等同天子,就不免有僭越之嫌。吕王恐怕不至于犯此之错。《吕刑》出自吕侯可以说是确定无疑的,但作为周穆王之刑显然更为合理。
4.神话和祖宗功德问题
这是刘起釪先生认为《吕刑》是吕王之刑铁证的两大次要理由。关于神话,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顾颉刚诸先生均已提及。只是刘起釪先生论证相当翔实。笔者的看法已见前述,关于吕姓先祖的神话不再评论。而楚国神话,刘起釪先生还提及周诸诰的谴责对象和引为鉴戒的总是殷商和商纣,而《周书·吕刑》所谴责的是苗族和蚩尤,以说明《吕刑》是吕王之刑,其根据是推测吕国临近三苗之地,吕国曾与之全力斗争。其实,刘起釪忽略了时代的变迁。周诸诰的历史时代在开国之初,征讨殷商,自然以殷商和商纣为谴责对象并引为鉴戒。而周穆王晚年则离开国已经150年,征讨楚国,自然以苗族和蚩尤作为谴责对象并引为鉴戒。这一问题将在后文关于周穆王之事中继续讨论。
至于祖宗功德,刘起釪先生列举了《周书》的《大诰》、《康诰》、《酒诰》、《梓材》、《洛诰》、《无逸》、《君奭》、《立政》、《顾命》、《文侯之命》,颂扬文王、武王功德。而《吕刑》无一语提及。在此,刘起釪先生忽略了文体的不同。《周书·吕刑》是发布刑书的文告,这在《周书》中也是唯一的一篇。刘起釪先生列举的《周书》诸篇则重在叙事。而且,前文已经提及,《周书·吕刑》在论述天罚论方面,完全与《周书》相同。而主要的是周昭王伐楚丧身汉水,周穆王对此难以启齿。这在后文详说。
(五)关于周穆王之事
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诸先生均将《周书·吕刑》讲述南方神话而没有提及周王室之事,作为《吕刑》为吕王之刑的重要理由。马小红论及《吕刑》的历史背景,但也只是三言两语。《周书·吕刑》的重点在于赎刑,讲叙神话只是为了表明天罚论,以提倡明德慎刑,为赎刑创造理论依据。赎刑的施行以及对蚩尤和三苗的谴责,均与周穆王之事有很大的联系。
1.周穆王与赎刑问题
关于赎刑,《周书·吕刑》序说是夏刑。杨伯峻先生则认为未必为禹所作。杨伯峻先生用《赎刑》来反证《禹刑》,似乎有些牵强,但说的有一定道理。笔者著有《象刑歧义考》一文,引述了南宋朱熹,元人吴澄、陈栎的评论。按朱熹的观点,赎五刑始于穆王,夏的《赎刑》是周穆王托言而为。由于周穆王巡游无度以致财匮民劳,在其末年无以为计,借用赎刑敛财,充实国库,却以轻刑作为托词。元人吴澄亦同意赎刑始于穆王说。陈栎则引述朱熹之文。另有《文献通考》引朱熹门人蔡沉的评述,实际上也是朱熹的观点。元人王恽亦引朱熹之文。将赎刑与周穆王联系起来始于朱熹。这就出现一个有趣的问题,朱熹和刘起釪同样疑《书序》,结论却完全相反。朱熹认定周穆王而疑《书序》;刘起釪否定周穆王,认定吕王而疑《书序》。两个谁更合理?答案在周穆王的经历之中。
2.周穆王与南方神话问题
周穆王与南方神话问题主要是蚩尤与三苗问题。三苗,古族名,又叫“苗民”、“有苗”,其后裔分布在洞庭湖和鄱阳湖之间。神话有许多版本,大多认为,蚩尤为九黎族首领,三苗族先王。刘起釪先生引用了许多文献资料,也认可此说:《周书·吕刑》是最早记录蚩尤的。《吕刑》的记录显示蚩尤与苗民先后同属关系是明白的。《战国策·秦策》称黄帝曾与蚩尤大战于涿鹿而擒之。而其注则称蚩尤为九黎之君。《吕氏春秋·荡兵》的注、《周书·吕刑》的解释和传,也皆称蚩尤为九黎之君。三苗为九黎之后见《国语·楚语》注。而《周书·吕刑》孔颖达疏引郑玄注,说郑玄认为苗民就是九黎之后,由于数次为恶,先后受到诛杀。颛顼(zhuān xū)诛杀九黎,分其子孙为三国。高辛衰弱,三苗再次作恶,帝尧兴盛,又诛杀三苗。舜时流放三苗。大禹摄政时,三苗在洞庭湖抗命,大禹又一次征讨。
尧舜时两次征讨三苗,见于《尚书》和《史记》,只是记载略有出入。《尚书·虞书·舜典》的记载较为简略。三苗,与欢兜、共工、鲧合称为“四罪”,被舜迁于三危,而成为西戎。而按《史记·五帝本纪》所载,因三苗在江淮、荆州数为乱而为尧所迁。三危之地何地,有诸多观点,即为西戎,应在西部。而此后《尚书·虞书·舜典》、《史记·五帝本纪》又有舜“分北三苗”之说。刘起釪先生引苏轼《书传》说,苗国在洞庭湖和彭泽湖之间,为南方之国。流放西部的只是其君主,而其民并未流放。而帝舜大功告成后,苗民仍不服,就将其分开。而三苗之国在洞庭彭泽之间,在苏轼之前即见于《战国策·魏策二》、《韩诗外传》、《淮南子·齐俗》注以及《史记·吴起列传》。《淮南子·修务训》载,在将三苗放逐之后,舜再次南征三苗,死于征途之中,《帝王世纪》亦载其死于鸣条,葬于苍梧。
大禹讨伐三苗之事,《墨子》的《兼爱》和《非攻》篇对此作了论述。《兼爱》一篇是用来论证先王亲行兼相爱,这些事记录于竹帛、金石、盘盂之中。并以《泰誓》和《禹誓》为例。说《泰誓》颂扬周文王,而《禹誓》是禹征有苗之事。禹在出征前发表誓言,说并非他胡作非为,而是苗民蠢蠢欲动,上天对他们降下惩罚,于是他率领众邦君主去征讨有苗。墨子认为,禹不是为了追求富贵、福禄和享受而是为了追求天下的利益,除去天下的祸害,这就是兼爱。墨子说,他所说的兼爱就是从禹那里学到的。《非攻》一篇用以论证不要攻伐侵略。有喜欢攻伐的国君,非难墨子,说大禹征讨有苗氏,汤讨伐桀,周武王讨伐纣,都被立为圣王,是何缘故?而墨子以天罚论来解释,说他们是奉天讨伐诛杀,而非攻伐侵略。以前三苗大乱,上天下令诛杀。他列举了一些现象,作为上天的旨意:太阳晚上出来,下三天血雨,龙出现于祖庙,狗在市上哭叫,夏天结冰,土地开裂,五谷不熟,而使百姓大为震惊。大禹受命,拿天赐玉符,征讨有苗。一位人面鸟身的天神助战,射死有苗将领。大禹战胜三苗后,划分山川,节制四方,神民依从而天下安详平静。从三位圣王的行为来看,则并非攻伐侵略,而是替天诛杀。
上述记载,介于传说与神话之间。但勾勒出了一条清晰的线索。蚩尤为九黎之君,因作恶,在涿鹿为黄帝擒杀。九黎之后裔三苗,又数度为恶,先后受到颛顼、帝尧、帝舜、大禹的惩罚和征讨。神话以上帝的名义,为对有苗的征讨提供正当的理由。《墨子》还从兼爱和非攻的角度,为大禹的讨伐提供了另外一项正当理由。
三苗作为征伐的对象,而三苗之国就在荆楚一带,大禹征讨就因三苗在洞庭湖抗命而起。因此,惩罚三苗的神话,似乎不应是南方的神话,更合理的解释是,征伐者或其他人虚构出来加在被征伐之上。《周书·吕刑》是最早记载蚩尤的,或者是记录当时在贵族和士族中流传的神话,或直接就是《周书·吕刑》本身虚构出来的,将其及其后裔三苗作为谴责对象和借鉴,以加上上帝惩罚的标签,为征讨荆楚和赎刑提供正当理由。
3.周穆王巡游与征伐问题
在周穆王之前,周昭王曾南征。《史记·周本纪》记载周昭王南巡不归。《古本竹书纪年》记载,周昭王攻楚,有十六年、十九年及末年三次,皆出师不利。第一次在涉过汉水时,遇到兕(sì)。兕是一种形状与犀牛相似却又凶恶的动物。《山海经·海内南经》有记载,在湘水南,状如牛,苍黑,一角。《尔雅·释兽》则说兕似牛,一角,青色,形如马鞭柄。犀,似水牛,猪头,三角,一顶上,一额上,一鼻上。《说文》说兕是象的形状,青色,如野牛。而犀是南部边陲之外的牛,一角在鼻,一角在顶,状如猪。《国语·越语》说水犀之甲为边外进贡,犀有山犀、水犀,水犀皮有珠甲。《左传·宣公二年》犀兕并称。《周礼·函人》说犀兕的寿命不同。《战国策·楚策一》有描写楚王云梦射兕的记载,作为勇猛的记录。《吕氏春秋·至忠》亦载。《庄子·秋水》则载勇敢的猎夫不避兕虎。
《尔雅·释地》说云梦为十薮(sǒu)之一。《淮南子·坠形训》则说云梦为九薮之一。《吕氏春秋·有始览》记载亦同。据《史记·河渠书》,云梦在汉水边上。《周礼·夏官·职方》说云梦与江汉相连。《史记·货殖列传》则说在江陵之东。《尚书·禹贡》伪孔传说云梦指云梦泽,在江南。说其有平土丘,退水后可以耕作。孔颖达说其表示云梦泽很大。云梦泽的具体方位,历来有多种说法,毋庸细究。总之,周昭王第一次伐楚在云梦的沼泽受阻于大兕。
第二次在汉水,阴风骤起,天昏地暗,鸡兔惊恐,六师尽丧。第三次载其南巡不返。有观点将十九年和末年合二为一,因此,史学界对周昭王伐楚有两次和三次的说法,这是由于对周昭王在位时间的推算和认定不同而各有其说。对于周昭王的死因,《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管仲将昭王南征不复作为齐桓公伐楚的理由之一,而对此,楚王则回复说应到水边问问,指其命丧水中。《帝王世纪》说,死于五十一年南征,因船人进胶船,至中流而解,周昭王及祭公落入水中而亡,侍卫辛余靡将其捞起。按《吕氏春秋·音初》所说,周昭王伐楚返回渡汉水时,桥梁坍塌,昭王落入水中,侍卫辛余靡救其上岸后,又将祭公救上岸。学者各有所引,亦各有其说。
关于周穆王巡游、征伐之事,《左传·召公十二年》载其车辙马迹,肆欲周行天下,祭公谋父作诗谏止。此事《史记·周本纪》记载为征犬戎之事。周穆王不听祭公谋父之谏而征犬戎,得四白狼四白鹿以归。《今本竹书纪年》说为周穆王十二年。而《史记·秦本纪》记有周穆王西巡和征伐徐偃王作乱之事。造父因善于驾车而得宠于周穆王,周穆王有骥、温骊、骅骝、耳四匹骏马,驾车西游,乐而忘归。而徐偃王乘机作乱。造父为穆王驾车,一日千里,返回成周,镇压叛乱。注2《史记·赵世家》亦载造父为周穆王驾车西游和日驰千里征伐徐偃王之事。周穆王大破徐国,赐造父以赵城。注3周穆王西游事,据《史记·秦世家》注,郭璞说按《古本竹书纪年》记载,在穆王十七年,西征昆仑,见西王母。《括地志》说昆仑在肃州酒泉县南八十里,见西王母即在此山。征伐徐偃王事,据《史记·秦世家》注,《地理志》说临淮有徐县,即古徐国。《括地志》说泗州徐城县北三十里的大徐城,即古徐国。《今本竹书纪年》说周穆王六年赐徐子诞为伯。《后汉书·东夷列传》载有徐偃王僭号,率九夷攻打宗周之事。当时徐国正处于兴盛时期,因此周穆王分东方诸侯由徐偃王管理。《淮南子·人间训》说徐偃王好行仁义,陆地有三十二国遵从徐偃王。春秋初年,徐国为楚国所灭。《淮南子》评论徐王只知仁义而不知世变。一日千里之事,日本学者古田武彦提出短里的说法。短里,为一里76~77米。周代采用短里,秦始皇废弃短里,采用长里,约等于435米,汉代继承了秦的长里。魏恢复了周的短里,西晋袭用短里。东晋再废短里,复用秦汉的长里。此后变化不大。一日千里用的就是短里。周穆王西游有许多神话故事,除《穆天子传》大量记载外,还有《列子·周穆王》等。周穆王南征,亦有神话,说一军尽化,君子为猿鹤,小人为虫沙。周穆王还有北征神话。
注2 “造父以善御幸于周缪王,得骥、温骊、骅骝、耳之驷,西巡狩,乐而忘归。徐偃王作乱,造父为缪王御,长驱归周,一日千里以救乱。缪王以赵城封造父,造父族由此为赵氏。”
注3 “幸于周缪王。造父取骥之乘匹,与桃林盗骊、骅骝、耳,献之缪王。缪王使造父御,西巡狩,见西王母,乐之忘归。而徐偃王反,缪王日驰千里马,攻徐偃王,大破之。乃赐造父以赵城,由此为赵氏。”
《古本竹书纪年》记有周穆王伐楚之事。大起九师,东至于九江,以鼋(yuán,大鳖)鼍(tuó,扬子鳄)为桥。来自各种记载,有七年、十七年、三十七年、四十七年之说。按《水经注疏》卷三十八《湘水》,九江有两说。宋儒以洞庭为九江,汉儒以彭蠡为九江。这是由于《尚书·禹贡》多次提到九江,儒者对此作出不同的解释而致。其实,历史上的江河湖泊屡有变化,地名也常有变更。九江地名在历史上多所更改。秦设九江郡,治所寿春。为当时辖境最大的郡。秦末汉初割西境置衡山郡,割南境置庐江、豫章二郡。九江郡辖境限于淮南。名称也在九江郡、九江国、淮南郡、延平郡中反复更改。曹魏复为淮南郡。隋废江州改置九江郡,唐废九江郡复为江州。彭蠡,自南宋朱熹开始,有诸多的学者,认为是巢湖。这也许与汉将淮南划为九江郡有关。观点纷争,也不必深究,九江事实上存在于多处,并无排他性。所需要知道的是周穆王东至于九江究竟何处。《墨子·公输》有关荆州的云梦满是犀兕麋鹿,江汉的鱼鳖鼋鼍天下最多的说法,使周穆王伐楚与周昭王伐楚联结了起来。《周礼·夏官·职方》说云梦与江汉相连。周昭王第一次伐楚在汉水遇大兕,第三次南巡不返,楚王指其溺水,而江汉多鼋鼍,周穆王却又怪异地在九江以鼋鼍为桥。显然是周昭王溺水,为鼋鼍所伤,或葬身鼋鼍之腹,周穆王的行为旨在为父报仇。荆州的云梦泽为九薮之一,并未提及洞庭湖,也许包含其中。而《尚书·禹贡》荆州篇中两提九江,后接云梦。洞庭湖为后起记载,或为湖泊演变之故。元时洞庭湖仍多鼋鼍。元人尚仲贤《洞庭湖柳毅传书》有所载。江汉相连,扬子鳄在上游地区生存也属常理。故此,周穆王伐楚东至九江,以云梦泽更为合理。周穆王南征曾经到达汉水以南,云梦泽在江汉之间,为楚地,周穆王所到何处,无可查究。况且,楚国辖境也存在诸多争议。楚国辖境逐步扩张,周穆王时,是否到达洞庭湖尚无成说。长江下游地区不会是楚国辖区。
综上所述,周穆王六年,徐偃王见穆王,穆王分东方诸侯,令其主之,同时赐其为伯。十二年,穆王西征犬戎,两战获白鹿、白狼和五名犬戎首领。十三年到十七年,穆王西游,与西王母会于瑶池(昆仑山)。十七年,穆王归国平定徐偃王叛乱。三十七(或四十七)年大起九师,东至九江伐楚。周穆王的故事有许多版本,毋庸赘述。
4.相互印证关系的形成
周穆王巡游与征伐从三个方面与《吕刑》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即周穆王巡游征伐与《吕刑》神话之间、周穆王巡游征伐与《吕刑》赎刑之间以及《吕刑》神话与赎刑之间,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
《尚书·夏书·甘誓》中启与有扈氏在甘的郊外大战,以天命为由谴责有扈氏。《尚书·商书·汤誓》中商汤以天命为由谴责夏桀。周初期诸誓、诰谴责殷商和商纣。周昭王和周穆王伐楚,在西周中期,而楚被视为三苗之地,蚩尤及其后裔三苗,自然就成为谴责对象。这与《夏书》、《商书》及周初诸诰誓的体例是一致的。按三苗左洞庭、右彭蠡的说法,吕国地处南阳,离洞庭、彭蠡甚为遥远,中间隔着许多诸侯国,其后,为楚国所灭,则为楚国北扩之故。春秋早期,楚灭邓国而与吕国交界。刘起釪先生推测吕国临近三苗之地,吕国曾与之全力斗争过于牵强。反过来,《吕刑》谴责蚩尤及其后裔的神话,又证实了周穆王伐楚的真实性。大多观点认为,周昭王曾伐楚,而周穆王伐楚之事多为传说。但《吕刑》不可能出于周昭王,也不大可能出于吕王。如果,《吕刑》为周穆王所为,显然说明其伐楚之事是真实的。同时,《吕刑》的神话,也可以回答刘起釪先生关于颂扬祖宗功德的问题,周初诸诰誓由于祖宗功德明显,自然颂扬,而对于周穆王而言,其父伐楚,一次败归,一次丧师汉水,最后丧身鼋鼍,实在无可颂扬,其死因甚至秘而不宣。
赎刑为《吕刑》的重点,天命德政轻刑,只是借口。虽然汉儒对轻刑大加颂扬,从南宋朱熹开始,就对周穆王的赎刑提出质疑,包括元人,已如前文所述。如果只为轻刑,大可降低刑罚幅度,而不必实施赎刑。对于吕王而言,也是如此。富者生,穷者死并非轻刑之道,历代儒者对此多所抨击。所有刑罚皆可赎,显然在于敛财。周穆王长期巡游征伐,自然导致国库空虚,大规模赎刑,是充盈国库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赎刑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周穆王的实际需要。《吕刑》以赎刑为重点,也同样反过来证明周穆王巡游征伐的真实性。
赎刑的制定和实施,也回答了刘起釪先生引为鉴戒的疑问。《吕刑》着意赎刑,必须托口轻刑,就有借鉴的问题,使用殷商之例,未免过于遥远。而伐楚是一个近例,要以轻刑为托词,其借鉴是滥刑,于是就出来了虐刑之说,利用原来流行的三苗之说,或干脆就是自己虚构的,加在楚国身上,携上帝之命加以谴责,并作为借鉴。以天命处罚滥刑,明德慎刑,正好符合周穆王天子的身份。
周穆王伐楚,在三十七年,而作《吕刑》应在此前后,用以筹集费用或补偿亏空。《史记·周本纪》说穆王即位,年已五十。《周书·吕刑》有“耄,荒度作刑”之句。《礼记·曲礼上》说八十、九十称为“耄”。“荒度”,《周书·益稷》有“惟荒度土功”之句,伪孔传解释为大力治理水土。此说近于词义。刘熙《释名》: “荒,大也。”按年龄推断,正好在三十七年前后。
(六)关于《周书·吕刑》的结构和经典意义
李力说,解决《吕刑》性质问题的关键在于澄清吕侯所作的《吕刑》与《周书·吕刑》的关系。此说甚有道理。而澄清这种关系,就有必要就其结构和经典意义进行说明。《周书·吕刑》结构中的内容,是笔者在《〈尚书〉所见的法律形式》一文中讨论的一部分,在此,只是拣其要点,从结构的角度略作引述。
1.《周书·吕刑》的结构
按其内容,《周书·吕刑》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1)书序与引语
《周书·吕刑》开篇前是书序和引语。书序不是正文本身,但共同说明“作刑”的背景。伪孔传和孔颖达认为是吕侯被穆王任命为司寇,周穆王采纳吕侯的建议,认为西周原有的刑法过重,让吕侯参照夏的赎刑,修订刑书,变重为轻。吕侯受命于周穆王,以周穆王的名义布告天下,史官记录了此事,而成为《吕刑》。《周书·吕刑》篇是吕侯奉周穆王之命修订刑书而作的发布文告。
(2)神话与传说
叙述苗民五虐之刑的危害以及德刑和天命的关系。实际上,三苗五虐之刑的危害,也是为了说明用刑得当与天命的关系。首先讲述了苗民五虐之刑的危害,并强调应引以为戒。蚩尤及三苗之主实施五虐之刑,滥刑无辜,致使国民竞相为恶,作奸犯科。而被刑的无辜国民上告天,上天(上帝)降罪于三苗之主。帝舜(皇帝)代天刑罚,灭绝三苗之主,符合民意,获得天命。对此,主典刑狱的各个诸侯,应引以为戒。其次叙述了帝舜灭三苗之后,命三后,即伯夷、禹和稷施行德政,伯夷主刑罚,禹平水土,稷教农耕。帝舜因用刑得当,符合天命,得以长久统治。其后,要求四方诸侯司法官借鉴帝舜的德政和三苗灭绝的教训,使用刑符合德政,以保天命。此部分内容在《周书·吕刑》中几乎占一半篇幅。
(3)司法程序与原则
教导诸侯如何善于用刑。首先是明确“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司法程序。其次是五刑、五罚、五过的量刑原则。按照口供、证据证明的罪行轻重以及确凿或可疑,有区别地适用刑罚。疑罪的量刑原则是刑疑从罚,罚疑从免。按伪孔传,罚即赎刑。首先确定了五刑疑罪赎刑的数额,并要求检查核实所犯的罪行,使罚与刑名相当,然后收取赎金。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五刑的赎刑相加正好三千,即《吕刑》规定的赎刑有三千条,而并非五刑的正刑有三千。规定如此多的赎刑名目,朱熹质疑周穆王假托轻刑敛财并非没有道理。此后叙述了刑罚轻重的使用原则。最后是司法官的用人原则及其约束。以上是《周书·吕刑》的核心部分,叙述司法程序、量刑原则、用刑原则以及用人原则。其重点是赎刑的使用。《周书·吕刑》全文1200余字,这一部分仅占整个篇幅的三分之一,400余字。
(4)篇尾
重申德刑及天命之间的关系,再次告诫典狱之官。
从结构上看,《周书·吕刑》是一篇采用阶梯似的步骤,而又非常紧凑的文告,更似刑书的说明书。《吕刑》,又称《甫刑》,或是周刑的修正案,或是专门规定。笔者更倾向于《吕刑》是规定赎刑的单行条例,而《周书·吕刑》篇则为条例的发布文告。根据主要为:其一,《周书·吕刑》篇指称五刑有赎刑三千条,那么,就必须有详细的专门规定;其二,断狱必须“明启刑书”,而《周书·吕刑》篇本身在适用赎刑时无法作为刑书使用;其三,叙述相关法律原则,符合刑书发布文告的特性;其四,《周书·吕刑》篇论述天命,在于为其轻刑,主要是赎刑,提供理论依据,而几乎占用三分之二的篇幅。
2.《周书·吕刑》的经典意义
从《周书·吕刑》的内容看,周穆王意在赎刑,这一观点应是有其合理的成分。而其提出轻刑的相关原则,似乎也是为赎刑的施行作铺垫。尽管如此,《周书·吕刑》篇关于德、刑与天命关系,以及司法原则的论述,还是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也是《吕刑》收入《尚书》的主要原因。
宋人夏僎提到孔子收录《周书·吕刑》的目的。他认为,刑罚是国家重要的事务。而穆王解说刑罚,不以穆王之名,而以吕侯之名,原因何在呢?因为穆王巡游征伐无度,不把刑罚当回事。现在解说刑罚的书,虽说是穆王的训令,实际上却是吕侯的政令。所以书序的作者和作书的作者,均先以“吕命”作为篇目,并将其篇称为《吕刑》。否则的话,穆王巡游至老不厌,怎么会在老年时却关心起赎刑一事?吕侯的为人虽然无法考证,但是,从该书看来,训辞温柔宽厚,意图真诚。其温和具有三代之风,其渊博诸如酬唱和诗。确实不是轻率随便地说说。一定是怀有怜悯忧伤之心,所以其言显得忠厚慈祥。夏僎认定吕侯确是仁人君子。孔子收录《周书·吕刑》在于选取其言。
章太炎先生在《国学讲演录·经学略说》中论经典源流及古今文大概的一段评论有助于我们对《周书·吕刑》的认识。他说,古代法律也是官书,如汉代有《汉律》。汉以前,按《周礼》所言,有五刑二千五百条,而《周书·吕刑》则记为三千条,当时一定会在简册中记录。孔子却不编入六经。说古人崇尚道德而不崇尚刑法是迂腐之言。孔子之所以不编入六经,是出于刑律历代有所变化,不足以作为经常不变的准则。这一评论显然相当切合实际。章太炎的说法说明了两点,一是《尚书》没有收录刑书;二是《周书·吕刑》是作为经典收录的。这也可以从另一角度反映出《周书·吕刑》并非刑书,而只是一篇颁布刑书的文告。而其经典的意义在于和《尚书》其他篇章有关法律文化的论述一样,成为以后数千年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基础。
(七)结语
吕侯受命于周穆王,在周穆王三十七年伐楚前后,起草赎刑的单刑法规,以周穆王的名义发布,后世称为《吕刑》。《周书·吕刑》是《吕刑》的发布文告。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质疑传统说法,分别以语言、神话和出土文物为标准,单一或多角度地论证《吕刑》为吕王之刑,顾颉刚则认为是魏王之刑。钱穆认为《周书·吕刑》是后起之书。上文对郭沫若、钱穆的春秋战国说,傅斯年、杨向奎的炎帝文明说,顾颉刚的魏刑说和刘起釪的综合说作了述评,对周穆王巡游和征伐之事作了论证,以认定《吕刑》为吕侯起草的以周穆王名义发布的刑事法规,并认定《吕刑》是规定赎刑的单行条例,《周书·吕刑》则是条例的发布文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