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之间: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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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新集体主义和“理性整合”模式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一 个人主义与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价值取向选择

毫无疑问,以多元主义或者法团主义为规范理论的社会中介组织在价值取向上必然倾向于个人主义价值观。这自然会引发另一个问题——中国要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个人主义是否必然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呢?

我们认为,个人主义既非最优的价值观选择,也不是最适合我国的价值观。

1.个人主义并非最优价值观

凯恩斯曾说,个人主义无论在理论逻辑上还是现实发展中的确存在诸多“弊窦”。事实也是如此。

首先,从理论逻辑上看,个人主义并非最优价值观。

马克思在论及西方社会价值观的变迁时指出:“每个原理都有其出现的世纪。例如,与权威原理相适应的是11世纪,与个人主义原理相适应的是18世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13页。法国社会学家托克维尔也写道:我们的祖先“并没有‘个人主义’一词,它是我们为了自己使用而铸造出来的,因为在他们的时代,实际上并不存在不隶属于任何团体、并且能够被认为绝对独立的个人”〔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阁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第10页。。这就是说,个人主义是根据一种新的观念创造出来的新词。他分析指出,以往的贵族等级制度具有“把每个人同其他多数同胞紧密地联系起来的效果”。那时,生活在社群共同体内的个人还有明显的群落归属感,这种归属感来自政治的一统化统治、生活上必需的相互关照、道德价值上的共同信念,甚至对一些人来说还有经济上的相互依赖。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导致个人自立能力的不断增强,而“随着身份日趋平等,大量的个人主义便出现了”〔法〕托尔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625~627页。。在这个意义上,个人主义是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呈现并因民主主义而得以强化的。个人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密切联系,使其作为封建等级制的反对者而出现于历史舞台。可见,个人主义并不是西方自古就有的,它作为一种理论形态,是近代西方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

从个人主义发展演变的过程以及西方思想家对个人主义的各种解释来看,个人主义是欧洲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以来所产生的一种社会政治哲学和道德价值观,是一种抽象人性论或“抽象个人观”,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相联系的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西方近代历史上,个人主义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基督教禁欲主义的斗争中,曾经发挥过解放思想、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其历史价值是应予肯定的。对个人的尊严、自由、利益和权利的强调促进了人性的解放和个人主体地位的确立。不可否认,在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个人主义依然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仍然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个人主义道德价值观从其产生之日起即具有疏离社会人际关系的负面作用,因而不断受到人们的质疑和批判。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个人主义相对立的是以封建等级制度为内容的“冒充或虚构”的集体主义,用个人主义取代“冒充或虚构”的集体主义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然而,若用个人主义取代所有的集体主义,如真实的集体主义,却是不合理的、荒谬的。

其次,从现实发展看,个人主义也非最优价值观。

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现实生活中,个人主义的泛滥所形成的后果已经对社会肌体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最近也是最严重的表现就是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对全世界经济的沉重打击。1945~1973年,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全世界,管制的资本主义都占支配地位。这种形式的资本主义以政府对金融系统的严格管制、主动的宏观经济调控、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国家控制以及大量的社会福利政策为主要特征。然而,从20世纪70年代起,撒切尔夫人和里根总统上台后,以放松政府管制为最主要特征的新自由主义开始占据支配地位。

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家们宣称,如果没有国家的管制,金融市场会更有效率,人们就能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回报率最高的领域。但是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没有管制的市场非常容易发生危机,而且在新自由主义条件下金融危机会变得更加严重。这一点已被历史所证明。美国在19世纪实行的是比较自由的市场经济,那时大约每10年就有一次非常严重的金融危机。到1929年,自由市场经济导致了美国金融体系的崩溃。此后,美国于1945~1973年期间实行的是管制的资本主义,在此期间没有发生一次大的金融危机,也没有一家大的金融机构破产。但是自1980年以来,随着新自由主义的抬头,美国经济出现了一系列资产泡沫,并随之产生了相应的金融问题。比如,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现了一次比较大的危机,一种特别的金融机构——储蓄银行破产了,中央银行不得不耗资数千亿美元来挽救这些银行。90年代,美国股票市场又出现了一个吸引了全世界范围资金的巨型泡沫,这个泡沫在2000年破裂的时候也造成了数千亿美元的损失程恩富、〔美〕大卫·科茨:《把脉美国次贷危机》,《中国教育报》2008年10月14日,第4版。。2007年初至今,一场起始于按揭市场的次贷危机又在美国爆发,目前这场危机已经扩展到其他金融部门,并在世界范围蔓延。

此外,许多有着社会责任感的思想家、政治家都纷纷举起了反对个人主义的大旗。

托克维尔是较早意识到个人主义危害性的思想家。他认为,从现象上看,个人主义似乎只讲个人自我设计和自我发展,但在客观上必然导致对社会伦理道德的侵蚀,必然发展为自私自利,同时以一种极端的形式沉淀为社会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个人利益至上,这实际上就是利己主义和自我中心主义。

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罗伯特·尼斯(Robert Nisse)曾这样描述道:“在19世纪谈到个人主义信念,使人想到的是开发西部边疆,穷荒探险和苦心经营小农场或小商店的开拓精神。今天再重述个人主义信条,却只是使人想到形形色色在社会中被异化的人们——从孤独忧虑的老人到盗窃犯、恐怖分子的一幅幅黯淡景象……个人主义使社会组织瓦解、个体化,社会不再是人们由共同志趣、共同利益汇集凝聚成的社团,而已演化到这样一种地步:这里至多只是一个沙砾场,若从坏的方面说,则是孤单凶狠,靠掠夺为生的人们活动的热带丛莽。”转引自栗玉仕《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原则区别——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价值导向》,《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5期。

美国新闻评论家李普曼(Walter Lippmann, 1889~1974年)于1956年发表《公共哲学的复兴》一文,以当代公共生活的名义,对个人主义大加指责,指出“西方社会制度创立者所信奉的公共哲学已变得有些过时”,个人主义的泛滥甚至已使它“消失”,但社会公共生活的存在却迫切吁求新公共哲学出现,因为,“如果不承认一套超越于众多特殊利益的理性秩序及其共同法则,就根本无法管理一个庞大的多元社会”。正是“进一步多元化的不断裂变的社会,比以往任何时代更需要一种带有共同约束性准则的公共哲学”,包括重申“天命”和“为法律放弃自身的生命”,等等参见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6,第26~54页。

随着资本主义自由放任政策的不断发展和西方社会问题的日渐凸显,传统个人主义一统天下的社会格局开始动摇。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和未来学的代表人物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从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中深刻地揭示了个人主义的尴尬处境:第一,在技术—经济领域……为了获取效益,尽量把工作分解成按成本核算的最小单位。这种围绕专业和科层组织建立的轴心结构本身是一个官僚合作体系。其中的个人也必然被当成“物”,而不是“人”来看待(用社会学术语说,此处人的行为受到“角色行为”的调节),成为最大限度谋取利润的工具。一句话,个人已消失在他的功能之中。第二,官僚体制和平等之间的关系构成当今社会冲突的格局。第三,文化领域的特征是自我表现和自我满足。它是反体制的、独立无羁的、以个人兴趣为衡量尺度的……文化的民主化倾向会促使每个人去实现自己的“潜力”,因此也会造成“自我”同技术—经济秩序所需的“角色要求”不断发生冲撞〔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译,三联书店,1989,第26~27页。。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John Dewey)则更早地看到了西方世界的文化危机。他指出:“我们的物质文化正处于集体化和合作化的边缘,然而,我们的道德文化连同我们的意识形态依然充满源于前科学、前技术时代之个人主义的理想与价值。”〔美〕杜威:《新旧个人主义》,孙有中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第83页。其实,无论是丹尼尔·贝尔的“文化矛盾”还是杜威的“文化危机”,都是在表达传统个人主义的当代困境。

个人主义在大萧条中更加陷入了重重危机。杜威在1930年写成的《新旧个人主义》中甚至将大萧条的原因归结为“将自由等同于资本主义财经制度下经济领域中不加限制的个人主义行动的最大化”〔美〕杜威:《新旧个人主义》,孙有中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第33页。。个人主义的名称虽未改变,然而,它的含义开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孤立的个人开始倾向于追求共同的利益。杜威明确地指出了美国社会思想由旧个人主义向新个人主义的这一转化。杜威宣布,美国已从其早期的拓荒者的个人主义进入到一个合作占统治地位的个人主义时代。杜威认为,这种个人主义正在造成一场严重的文化分裂和社会道德危机,进行改变的方法是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创造一种新型个人——其思想与欲望的模式与他人具有持久的一致性,其社交性表现在所有常规的人类联系中的合作性”〔美〕杜威:《新旧个人主义》,孙有中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第91页。。杜威抛弃了孤立的、保守的个人观念,重视个人之间的合作与影响,强调共同的利益,主张合作的个人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达成一种对社会各种制度的认同。他进一步指出,共同利益和对它的依赖是民主的应有之义,民主的基础就是“对人性之能量的信赖,对人的理智,对集中的合作性的经验之力量的信赖”〔美〕杜威:《新旧个人主义》,孙有中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第4页。

大萧条使新个人主义者将目光更多地投向群体的目标、阶级、有组织的运动等。虽然,在对传统个人主义的批判中,学者们只是试图用改革的手段来挽救在西方文化中备受推崇的神圣个人主义,他们珍视的仍然是自由、实用和个人机会,但是,事实无可辩驳地表明,即使是在个人主义阵营内部,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这两种价值观也正在悄悄地此消彼长。其结果是,到了改革时代美国史学家霍夫施塔特将1890年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历史称为改革时代,本书使用此称呼。参见〔美〕理查德·霍夫施塔特《改革时代——美国的新崛起》,愈敏洪、包凡一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旧个人主义已逐渐发展成为新个人主义,成为新自由主义的一个基础。总之,进步运动、大萧条、“新政”、社会主义俄罗斯的胜利都对个人主义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个人主义渗入了更多的集体主义成分,形成了一种新型的价值观。在这一价值观指导下,集体的、社会的力量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

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于欧美的社群主义(communalism)则是在个人主义阵营之外集体主义茂盛滋长的最好证明。社群主义代表人物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桑德尔(Michael Sandel)、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等对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观念进行了理论上的批判在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者和社群主义者就“权利”和“普遍的善”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自由主义者所说的“权利”,主要是指个人的“私人权利”,而社群主义者所说的“普遍的善”,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的物化形式便是“公共利益”,或简称“公益”。于是,权利优先于善,还是善优先于权利的争论又引申出更具体的争论:是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还是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新自由主义者认为,正义的原则是绝对的和普遍的,因而个人权利也是绝对的和普遍的。一个公正的社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不能因为普遍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自由主义者倡导“权利政治”,他们的理论便被称为“权利的政治学”。社群主义者则相反,断定普遍的善始终优先于个人的权利,公共利益必须优先于私人利益:如果需要,国家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可以牺牲个人的私人利益,他们强调公共利益压倒一切的重要性,因此,其理论被称为“公益政治学”。。麦金太尔提出了“道德共同体”理论。他发挥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伦理学亚里士多德曾明确地指出:“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凡脱离城邦的人,“如果不是一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祇”,“不是一位懦夫,那就是一位超人”。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第7页。,认为伦理学的第一原则是道德共同体的价值高于道德个体的价值,并指出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失误在于忽视了对个人“社会构成”或社会本质的研究;泰勒根据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基本原理,反驳“原子论”的个人主义思想,主张给予人的社会历史情景以更高的理论地位;桑德尔则从后现代哲学中的“后个体主义”观念出发,认为人们的共同性、关系性和交互性优于个人的自我性和唯一性,主张共同体的“善”必须得到尊重,个人的权利必须得到限制。总之,社群主义者宣称,一个社会不只是经由契约联系在一起的个人间的结合,而应包括由具有相同的理性理念和道德追求的人群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社群。社群主义对当代哲学的走向产生了巨大影响。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就是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用麦金太尔的“道德共同体”思路整合新自由主义,形成了适应当代世界形势的“交往伦理学”。

2.个人主义与我国社会难以契合

第一,个人主义与我国社会文化传统难以契合。

与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有着相应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牢固的社会发展基础不同,个人主义价值观在我国一直缺乏相应的历史文化背景。

首先,我国的传统文化历来强调集体主义,而且蕴涵非个人主义乃至反个人主义的因素。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集体主义。例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整体;孝敬父母、悌爱兄弟是为了维护家庭整体;“天下为公,贤能与选,讲信修睦……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对人类大同世界的朴素想象,等等。还有许多至理名言,如“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等,都折射出强烈的集体主义理念。对此,梁漱溟先生写道:“假若你以‘个人主义’这句话向旧日中国人去说,可能说了半天,他还是瞠目结舌索解无从。因为他生活经验上原无此问题,在意识上自难以构想。虽经过几十年西洋近代思潮之输入,在今天百分之九十九的中国人,亦还把它当作自私自利之代名词,而不知其理。”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第45页。

中国传统文化还排斥个人主义因素。儒学用“仁”“义”“礼”“智”“孝”“忠”等一整套规范来严厉约束个人的言行,使个性不能伸张,导致同步化、一律化。它把个人视为社会关系网的一个小小环节,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社会利益。正如二程所言:“无我,则圣人也。”《二程集·河南程氏遗书》卷一一。就个人自身而言,他必须时时刻刻克己、自省、慎行、忍让。这些要求在成就了人的社会性的同时也泯灭了人的自立性、创造性等个性特征。所以说,中国传统是“无我文化”,从不认可“个人主义”。

总之,中国的传统文化坚持的是一种以社会群体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价值观,在传统的中国文化中,人都是在整体中存在的人。

第二,个人主义与我国社会主义国体难以共生。

除了传统文化外,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革命传统中的集体主义精神依然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道统”之一,它深刻影响着中国文化的构成和走向。这种集体主义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群众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过程中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与建设的伟大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的伦理思想在中国的新发展。在革命中,共同的命运将人民的切身利益统一起来;在革命后,共同占有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政权,使得广大人民结成了根本利益一致的共同体,它在调节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时,理想的境界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相互统一;调节的原则是统筹兼顾,以集体利益作为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基础,强调只有保全了集体利益,才能最有效地保护和实现个人利益。这种集体主义思想,不论在政治的层面还是在伦理道德的层面,都既是我们党的优秀的传统思想,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指导思想。它虽然还不是马克思所说的真正的集体,但却无疑是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

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由社会而非个人占有生产资料,而这个社会的主体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群众,这就决定了他们具有共同的利益要求和利害关系,因而也就要求人们去关心、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因为整体利益代表和关系到每一个个体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因此,集体主义价值观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是相吻合的。在当前,我们虽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但这种市场经济体制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这就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观除了具备市场经济价值观的一般特征之外,更应该注重社会生活中的义利统一和公平竞争,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自律、互利、公正、奉献作为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追求经济利益和利润的最大化,同时也重视经济活动的社会效益,其最终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此外,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建立在继承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继承就不会有发展,伦理道德更具有继承性。在今天我们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抛开传统的道德观念引入西方的个人主义观念。

我们认为,个人主义价值观是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相联系的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而建立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超越个人主义价值观,以集体主义价值观为导向。但是,对中国传统道德观的理解和阐述必须加以梳理、修正,用新的观念来认识和界定个人和集体、个人和社会的关系。

第三,个人主义对理性的高要求使之难以在我国生长。

从理性发展程度的角度看,个人主义在我国也缺乏相适应的土壤。个人主义价值观一个重要的前提假设就是个人理性的充分发展。这不仅仅是指个人计算能力的充分发展,还是指个人化的思维方式。而这两者在我国都缺乏相应的发展。

由于儒家文化和新中国成立后总体性社会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无法或不想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自身所面临的问题,习惯于依赖或坐等国家和集体作用的发挥,从而导致个人独立性的相对不足,理性发展偏弱。我们看到,即便是在21世纪的今天,很多国人仍然具有稳固而单一的“组织依赖”性,不能或不敢自立,总是试图把自己交给某个“单位”,把自己的命运寄寓于群体组织的施舍才放心。在这种由具有强烈的依附性、缺乏足够的自主性能力和意志、缺乏足够的社会责任感的弱者组成的社会中,个人主义是难以萌芽的。

不仅如此,长期以来的小团体文化和整体思维的方式更是使得个人主义所要求的个人化思维方式难以在我国生长。

我国传统文化虽然一直强调集体主义,但如果要准确地描述我国社会实际发挥作用的价值观,那就应该是小团体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混合体,而且,小团体主义所占的比例还要大得多。这种小团体主义是一种狭隘的“集体主义”。在这种集体中,个人的眼界和行为都非常狭隘,他们只对自己所属的小集团作出不图回报的付出,一旦超出这个边界,就一概漠然置之,对与之平等的其他集体或由这些集体共同组成的更大集体也无动于衷。对此,马克思在分析东方专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时有过较好的论述。他指出:“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作为和历史首创精神。我们不应该忘记那些不开化的人的利己主义,他们把全部注意力集中在一块小得可怜的土地上,静静地看着一个个帝国的崩溃、各种难以形容的残暴行为和大城市居民的被屠杀,就像观看自然现象那样无动于衷;至于他们自己,只要哪个侵略者肯于垂顾他们一下,他们就成为这个侵略者的驯顺的猎获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765~766页。显然,这种集体往往是自私的,在制度缺乏或制度无力的情况下,有能力的集体就会以各种可行的方式谋取自己的利益,从而“降低社会效率和总收入,并使政治生活的分歧加剧”〔美〕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吕应中等译,商务印书馆,1993,第51页。

此外,从思维方式来看,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的产生和形成秉承的是西方近代科学兴起和发展中形成的分析方法与分析主义。这种思维方式习惯于把事物整体的存在分解为要素或元素。即任何事物都是由要素或元素构成的,要素或元素是构成事物的基本单位。原子是事物整体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所以,事物的存在首先是原子的独立存在,原子是事物存在的本体,对世界及世界中万事万物的认识首先是对整体的分解和对分解后的要素或元素的分析。这种思维理论和方法无疑也为个人主义强调人的个体性、独立性、自主性和自由性提供了本体论的证明和方法论的支持。但是,这种分析的观点与方法却是中国文化长期以来所缺乏的,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方式突出地表现为整体思维和类比推理。这种综合的方法源于东方的哲学思想,无论是儒家的大一统思想,还是道家的“天地虽大,其化均也;万物虽多,其治一也”《庄子·天地篇》。,都是将宇宙当做整体,从全局观点进行综合研究。综合论者虽然也认识到整体由部分组成,但往往只着眼于各部分之间的外部联系及相互作用,很少分析其内涵。重综合轻分析主导了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也导致个人主义生长土壤的缺乏。

第四,历史上国家的积极作用和后发现代型国家的国情决定了个人主义不适合中国。

约翰·基恩在追溯个人主义反对政治专制的运动时写道:“这些运动直接反对中世纪的阶级制度和性别统治的政治形式。这种权力制度曾力求制定有机的集体主义原则,它要求具体个人的个性和活动完全纳入现有的权力之中……”并要求个人在面对群体时“经常有意识地忘掉自己”〔英〕约翰·基恩:《公共生活与晚期资本主义》,马音等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第292页。。在此意义上,个人主义是对抗专制的最佳方式。个人从独裁者那里赢回的每一个权利,都削弱了独裁者对权力的垄断;每个个人自我意识的发展,都是对犯有自大狂的独裁者的纠正。

然而,对比中世纪个人主义复兴的历史环境,我们容易发现,当前我国所面临的情况与之有着根本的区别。

首先,个人主义市民社会是反对封建专制而生的。现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个人主义诞生的前提条件。

其次,与西方历史上的封建国家更多地发挥消极作用不同的是,在我国,国家一直起着更加积极的作用。

最后,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型国家,又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也不能不重视并尽可能发挥国家的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在具体实践中,我们所否定的是极端集体主义而非全部集体主义。我们反对极端集体主义的目的是为了建构更加合理的个人与社会关系。从这层意义上讲,个人主义这个武器自身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往往容易使事情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因此也不应该成为我国的价值观取向。

二 新集体主义

由以上论述可知,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都是在个人主义价值观基础上建构起来,与个人主义价值观相匹配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因此,当我们使用这些理论作为规范模板来指导我们社会中介组织的实践时,它必然会在社会中介组织与国家、市场的关系上再生产出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并使社会中介组织表现出相应的行为方式。然而,由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个人主义价值观对于我国而言既非最佳的选择,亦非最合适的选择。所以,我们有必要先确立转型时期我国的主流价值观,然后在此基础上建构本土化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新中国成立后树立的传统集体主义价值观在初期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但是,在贯彻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过程中,我们也有过教训。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主客观的原因,我们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理解有片面化和绝对化的倾向,过分重视和强调社会利益与集体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和排斥个人正当利益,这是我们应该记取的。

我们认为,作为今天的主导价值观念,应该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物质基础的,既能够体现出以集体为本位,又能够充分尊重个人价值实现,达到个人与集体和谐发展的新型集体主义价值观念。因为社会的转型同时会释放出大量的失范现象,需要社会建立一种统一的观念进行规范和整合。所以,在社会的转型时期确立这一价值观尤其重要。这种新的价值观念对于现实生活的人们来说不仅仅是“必须”,而且更是“应当”,它能够为现实的价值提供导向意义支持。显然,它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集体主义,而是对传统集体主义的扬弃和超越,是一种更新的集体主义,也可以称为新集体主义。

新集体主义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真实”的集体利益优于个人利益。

首先,人并非抽象的“自然人”,而是具体的“社会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60页。也就是说,个人总是处于无法摆脱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诸种社会关系中。具体而复杂的客观社会关系决定了作为感性的人的具体的权利,追求其利益,实现其愿望,表达其意识,承担其责任与义务。因此,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人是不同的,人是社会存在物。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全面发展的个人,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脱离社会关系的抽象的人,先于社会生活的超验的人,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其次,个体的利益只能在集体之中实现,并且其能够实现的利益要受历史条件的制约。集体是个人必然的存在形式。在人类历史上,个体始终存在于集体之中。人的生存离不开集体,因为个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一切,只有通过社会才能取得。人的发展也同样要依赖社会。个人能力、知识和经验本身也是社会的产物,任何个人都不可能超越时代和历史的局限。每一代人都是以前人发展的终点当做自己发展的起点,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前进的。个人能动性的发挥不能超越社会客观条件所允许的范围;个人的自由发展也只能和整个社会发展同步,随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脱离社会而孤立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说,“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第84页。

集体不能还原成个体。集体利益的存在是集体存在的前提和基础。集体利益是一切利益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它必然优于个人利益,处于整个价值体系的基础地位。个人能拥有多少可实现的利益,以及利益的实现,都取决于集体的发展。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要先公后私,顾全大局,反对“个人至上”“自我中心”。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集体利益必须是“真实”的集体利益,即“真正的集体”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现实的集体利益即使不能等于“真实的集体”的利益,也至少应该是现实集体最高理性的选择,而不应该是“虚伪的集体”借以掩盖自身利益的手段。集体自身及集体中的每个成员,都要不断地为完善集体而努力,使集体公正、全面、真实地代表所有成员的利益。

第二,正当个人利益的实现既是集体发展的前提,又是集体发展的目的。

集体的发展也离不开个人的发展,离不开正当个人利益的实现。正当的个人利益是必须加以维护的客观存在,它“并不是一条道德诫命,而只是一件科学事实”《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2卷,三联书店,1961,第443页。。这是因为,首先,人是社会存在的主体。人是集体的物质基础和意识基础。没有一定数量的个体,就没有集体和社会,没有单个人的活动,就没有社会的活动,也就没有人类的历史。而社会是相互联系的有组织的个人集合体,是人与人关系的总和,是在人的创造性活动中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社会,脱离人,社会就是毫无内容和意义的概念。其次,个人的合理发展是集体发展的前提和动力。集体的发展也离不开个人,集体正是由个人所组成的,个人聪明才智和能力的充分发挥是集体前进和发展的动力与源泉。劳动者是生产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发明者、创造者,是运用生产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从而创造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主体,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是现实的、活生生的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第118页。因此,个人的发展状况影响着社会整体的发展状况,“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要实现集体的发展,就必须实现个人的合理发展。例如,具有自主支配权的劳动力个体是现代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前提。如果没有具有自主支配权的劳动力个体的出现,就不可能有现代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

同时,正当个人利益的实现是集体发展的目标。恩格斯在《在爱尔非特的演说》中强调指出:“……我们谈的是为所有的人创造生活条件,以便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发展他的人的本性。”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在回答什么是共产主义的目的时,他进一步谈道:“把社会组织成这样: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才能和力量,并且不会因此而危及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事实上,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本质差别并不在于是否承认个人利益,而在于个人利益的实现方式的不同。集体主义强调社会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得以正当实现的前提、保障和合理的形式,只有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自觉联合组成团结互助的社会共同体,才能以社会整体利益的不断增进来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央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5,第832页。意思就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以公有制和社会共同利益为基础来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公平实现。

所以,在历史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个人利益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这不仅仅是为了保障个人利益的实现,而且是为了在合理范围内为个人的发展创造条件,充分促进个人发展,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鼓励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个人的个性和才能在集体中得到充分的发展。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人的发展。所有的个人最终是集体发展的目的,而且这一目的应该随着集体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应该是等到共产主义社会再一并实现。

第三,集体与个人并非对立关系,相反,集体和个人互为手段和目的。马克思提醒世人:“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122页。

集体利益优于个体利益,个体利益在集体框架下才能得到实现。但也应当在现有条件(或发展阶段)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扩大个人利益,并通过个体利益的实现充分发挥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更好、更有效地推进集体利益。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是辩证和相互促进的,单纯强调哪一方面都会造成更大的损害。

总之,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是互为因果的。个人的发展,个人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受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支配的,而社会生活、社会关系中的一切又都是发展着的个人创造和改变的。社会的任务就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和推动个人的发展,个人最大限度地发展自己,适应、配合社会的发展,即在自由全面地发展个人的过程中发展社会,在充分发展社会的过程中发展个人,并尽可能使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协调起来,从而达到社会和个人共同发展的目的。

三 “理性整合”模式:基于新集体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在个人主义价值观下,多元主义国家和法团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都是围绕如何实现个人权利(或利益)的平衡而建构的。显然,这属于一种横向的利益平衡,国家在实现这种横向平衡中的作用有限。因此,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模式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在整体上表现为一种对立关系,通过社会对国家的制衡有效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为个人权利的自由发展争取空间。而在新集体主义价值观下,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建构则应始终围绕着如何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一核心论题而展开。这就不仅需要实现利益的横向平衡,还需要同时实现利益的纵向平衡。我们将这样一种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称为“理性整合”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合法性与重要性都得到充分承认。国家和社会都不是社会治理中唯一的理性中心,发展的动力同时存在于国家和社会两极,并且只有通过两者在相对分离基础上的密切协作,才能够实现良性、统筹兼顾的发展。其中,国家是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唯一权威,也是经济、社会生活的最后被求助者。国家不应是价值中立的消极执行者,而应是具有自身独立理性、肩负组织和整合一切资源以推进个人和社会和谐发展重任的重要组织。并且,鉴于国家在宏观领域中的相对优势和在微观领域的相对劣势,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国家应该侧重于采取积极行动来推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整体的发展。同时,国家作为总体利益的代表在尊重社会及各种组织独立性的前提下应积极介入社会生活的过程,对后者的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协调与引导并为它们创造出适宜的活动环境与条件。

在这一视角下,社会是拥有自身独立理性的私人领域。社会是多元化个人利益的实现场所和推动力。社会的主要任务是高效地推进各种各样合理的个人利益的实现,从而推动个人的合理发展。与此同时,社会也有义务协助国家推进集体利益的实现,从而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显然,仅有双方对对方利益合法性的认可和国家与社会的分工与相对分离,仍无法避免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出现矛盾,进而危及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毕竟,由于自利动机、信息不充分和理性有限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家所追求的“现实的集体”的利益存在偏离“真实的集体”的利益的可能性,从而伤害个人和集体的利益。同时,由于个人理性的局限性,个人对自身利益的无限追求同样会导致集体利益和自身利益受损。因此,一方面需要确保国家所追求的“现实的集体”的利益尽可能逼近“真实的集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也需要引导个人利益的追求,使其在符合历史条件的限度内充分发展。

所以,这一模式的关键就在于:国家和社会之间存在一批数量有限、非竞争性和作为理性中心的社会中介组织。它们构成了国家和社会都可以参与的公共领域的主要活动主体,并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认可,由国家赋予其中一部分社会中介组织在其各自代表领域内的独占代表权,在国家和这些社会中介组织之间建立起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在获得这些权利的同时,这些社会中介组织也必须肩负起对社会整体的责任,确保其始终采用理性而非情绪化的态度来对待政策议题。这样,通过社会中介组织这一理性联结系统,将已经经历了从个体理性到团体理性提升的社会理性和国家理性结合在一起,并融合成公共理性。这种融合的作用在于:一方面能够使“真实的集体”的利益确定过程拥有更加完整的信息和尽可能完全的理性,从而保证“现实的集体”的利益尽可能逼近“真实的集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双方理性的反复沟通,将帮助个体理性得到不断提高,不仅有助于个体理解自身和集体的关系,自觉避免对超出历史条件的个人利益的追求,而且拥有相当理性水平的社会能够更好且更积极地识别“真实的集体”利益和“虚幻的集体”利益,并采取更加合理的手段来制止集体利益的异化,防止国家对个人合理权利的侵犯。

综上所述,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应该是一种“理性整合”模式。即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通过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共享双方对某一政策问题的信息、知识、经验、思考方式和价值判断等理性组成元素,使国家理性和个人理性之间实现相互渗透相互交互,最终以“公共理性”的形式输出。同时,每次整合能够实现国家理性与个人理性的双向提升,为下次沟通奠定一个更坚实的基础。国家与社会之间是共生共强、互为发展的因果、互相促进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