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革、结构调整与区域经济发展:陈萍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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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中型工业企业发展特点及问题剖析与李向平、王广林、李天舒等合作完成。原载《辽宁经济统计》1996年第4期。

从1994年末至今,我们对辽宁1418家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了统计表、问卷和典型调查,收到统计局提供的1418家大中型工业企业统计软盘4张,回收问卷调查表910份,其中有效问卷900份,并实地调查了40余家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

一 辽宁大中型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回顾与展望

根据调查与统计分析,我们对“八五”时期辽宁省大中型工业企业的产业结构转换能力、结构调整绩效以及“九五”时期企业的结构偏好有如下初步评价。

1.大中型工业企业结构转换力评价

评价企业结构转换能力,我们是依据管理人员的科学决策能力、创新意识、企业科技开发人员数量、科技开发投资能力、前期的科技开发绩效等多项因素进行分析的,并概括地称之为结构转换的决策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

关于决策因素。企业管理人员的年龄、文化素质对创新决策能力有重要影响。辽宁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平均年龄47岁,属于有一定创新意识、决断力较强、开始趋于守成的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管理者也许比较倾向于对产业结构做适应性的调整,而缺乏做战略性调整的偏好。从文化素质看,领导班子成员中大专以上学历者占72.8%;厂长或经理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38%,大专学历者占45%,中专学历者占9%,中学及以下学历者占8%。这种学历水平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大中型企业领导者的学历水平,与管理现代化的大中型工业企业、领导企业进行结构创新的要求不相适应。综合评价由年龄和文化素质构成的企业结构转换决策因素,结论是大体处于及格水平,但领导班子年轻化和高学历化仍是老工业基地改造的先决条件之一。

关于投入因素。由科技开发费用和科技开发人员数量构成的投入因素是决定企业结构转换力的最重要条件。1994年,辽宁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投入科技开发费220万元,占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1.34%,比发达国家大中型企业同一数值低约2个百分点;企业科技开发人员共有79773人(900家大中型工业企业),占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49%,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46%,与发达国家大型企业比较,前者趋于适度,而后者偏低。此外,可以把企业筹集资金能力视为影响科技开发费用数额的基础因素。在被调查企业1994年技改资金来源构成中,国家投资占9%,银行贷款占37.2%,外资占7.5%,自筹资金占46.3%。这种结构与前几年国家投资或政府控制的银行贷款占资金来源绝大多数的情况相比,显然意味着企业筹资搞开发与技改的能力已有大幅度的提高,但与主要靠自筹资金发展的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相比,则表明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国家控制的政府投资、银行贷款之外,筹资扩充结构调整投入的能力仍然较弱。上述情况表明,与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相比,大中型工业企业投入更新改造的费用和科技力量都不充足,特别是利用自有资金搞科技开发能力更弱,这两者成为辽宁产业结构调整的瓶颈。

关于绩效因素。这是以企业开发新产品及销售比率、获得专利和设备技术水平现状等结构调整的结果,对企业结构转换力的逆向证明。被调查的900家大中型企业“八五”前4年共开发新产品9600项,1994年产品更新率(新产品产值/企业销售额)在50%以上的企业占大中型工业企业的12%,产品更新率在20%~50%之间的企业占大中型工业企业的19%,产品更新率在20%以下的企业占大中型工业企业的69%,表明大多数大中型企业尚未进行足以改变企业结构现状的大规模调整。被调查企业共拥有专利576项,占新开发产品的6%;在新产品中,企业独立开发的占66%,省外引进国内开发的产品占18%,国外引进的占16%。这种情况表明企业独立开发新产品能力较强,但销售自己开发的新产品能力较差,引进国外技术能力也比较弱,这很不利于结构调整。从投资完成项目的技术水平看,具有20世纪90年代水平的占11%, 80年代水平的占56%, 70年代及以前水平的占33%,表明低水平的改造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具有赶超意义的项目远不足以对结构的整体水平构成影响。与这种调整水平相适应,1994年大中型工业企业中50年代设备占60%以上的企业有16家;60年代设备占60%以上的有25家;70年代设备占60%以上的有244家,表明有27%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主要以落后设备从事生产,而多数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设备以80年代为主,极少数企业主体设备达到90年代水平。从企业自身对投资效益的评价看,好的占45%,一般的占49%,不好的占6%,这也表明企业结构调整能力基本形成,但未达到理想水平。

综上所述,辽宁大中型企业具备进行跨度较小、投入水平较低,已逐渐接近现代水平为目标的适应性结构调整能力;而缺乏进行以“二高一深”为中心的、大跨度、高投入,使传统重化工业现代化的战略性结构转换能力。

2. “八五”时期产业结构调整初见成效

“八五”期间辽宁省以老企业改造为中心,逐步走上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发展道路,广泛开展了产业结构适应性调整,并培育起部分具有推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意义的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

自1980年起到1994年的15年中,被调查的900家大中型工业企业累计新建项目投资约757亿元,年均51亿元;更新改造投资累计约605亿元,年均40亿元;每户企业平均6700万元更新改造投资;在15年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更新改造投资占总投资的44.4%,从总体上看具有外延型投资为主的特点,但“八五”时期有向内涵型投资为主转化的趋势。经过15年特别是“七五”以后的连续投入,到1994年,累计完成更新改造项目9263项,全省80%的大中型企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更新改造。此外,据对丹东市的典型调查,“七五”以来全市工业企业产品更新率达70%,技术改造已经成为老工业基地抗拒结构性衰退、维持持续增长的决定性因素。

这一因素的作用集中表现在拯救老企业使之恢复生机方面。据对1994年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统计分析,20世纪50年代以前建厂的大中型工业企业总资产利润率为3.59%,高于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水平(1.84%)近1倍;销售利润率5.93%,高于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水平(3.37%)约2.6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67%,负债水平低于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负债率(69%)2个百分点。除资产负债率外,资金利润率、销售利润率不仅高于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甚至高于80年代以后建厂的新企业水平,表明经过持续更新改造,老企业已经开始焕发青春。

在老企业进行广泛的适应性结构调整的同时,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崭露头角,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产值比重达7.8%。除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逐步引进开发出一批微电子、机电一体化和新兴材料等高新技术产品外,大连等沿海地区的乡镇企业工业产值中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10%,出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趋势;大连市三资企业电子工业产值达全市电子工业总产值的75%,显示出三资企业结构升级的势头;一批科研院所主动将高新技术产业化,如大连物化所科研生产一体化已初且规模,成为新材料的重要生产基地,所开发的独创性新产品氮氢膜、空气滤膜、汽车尾气净化荆、甲氢菊酯农药系列等均已实现产业化,可望实现亿元以上产出能力。由于具备比较充分的积累能力和市场化的经营机制,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科研单位所属企业已经成为富有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增长点,并可望在“九五”时期成为辽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重要角色。

“八五”结构调整的结果使大中型工业企业市场竞争力有所增强,产销率达到90%以上的企业由1990年的534户增加到630户,增加了18%。这进一步说明“八五”结构调整对于辽宁老工业基地经济持续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3. “九五”企业结构偏好预测

“八五”时期决定大中型工业企业结构取向的更新改造投资中,国家预算内投资仅为9%,企业自筹投资(含外资)53.8%,从经济体制市场化的趋势看,“九五”时期企业自筹投资率只会提高,不会缩小,因此,企业的结构偏好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辽宁未来的产业结构走向和“二高一深”战略能否实现。

我们可以通过企业计划上马的项目预测企业结构偏好。据大中型工业企业调查表分析,被调查的900家大中型工业企业在“九五”期间拟新建项目投资约1234亿元,平均1.4亿元,拟更新改造投资610亿元,平均6800万元,年均新建项目投资247亿元,更新改造投资122亿元,分别为前15年年均投入额的4.9倍和3倍,预示着大中型工业企业投资意愿大幅膨胀,预期投资规模迅速扩大。但大中型工业企业仍然有强烈的外延扩大再生产倾向,拟议中的更新改造投资率仅为33.1%,技改意向似乎十分薄弱。这当然是主观性的意向,在实践中限于政府控制和投入能力,投资实绩可能截然不同。但是,这种分析的目的恰恰在于揭示投资主体的自主偏好,提示加强投资导向的必要性。事实上,根据我们对大连、丹东等地企业的典型调查,大部分被调查企业限于投资前景不明朗、投资项目将面对国外发达国家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垄断性竞争和政府资助力度不足,对于已拟定列为国家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开发意愿并不十分强烈,基本偏好是可以接受,但不准备全力以赴地推进,开发力度要视国家支持强度而定。这些企业更注重自行推动的适应性调整项目,这些项目技术水平不是很高,但当前市场需求旺盛。很多电子企业热衷于两头在外的劳动密集型部件或家用电器加工项目,部分机械制造企业将机动资源投入与汽车产业相关的零部件、材料开发。企业的上述结构偏好与政府制定的“二高一深”升级战略有很大差距,如何将政府支配的经济资源由生产性投入转变为导向性投入,并设法扩大调控性投入规模,将成为辽宁中长期经济发展战略能否实现的核心问题之一。当然这种现实也提醒我们,“九五”时期发展战略应坚持适应性结构调整为主,有重点地推进战略性结构调整。

二 辽宁资不抵债大中型工业企业分析和启示

根据对1993年和1994年辽宁大中型工业企业财务状况统计表的分析,我们认为,辽宁省大中型工业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大量资不抵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负债率就可相应降低。

1.辽宁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净债务负担沉重

辽宁省出现了许多账面总负债额超过了账面总资产额的资不抵债企业,1994年资不抵债企业有248户,比1993年增加了42户;占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户数的17.5%,提高了2.1个百分点,平均资产负债率为112%,与1993年基本持平。这些企业的净债务额(即总负债与总资产的差额)合计为30.5亿元,比1993年增加了32.6%;平均每户企业净债务额为1230万元,比1993年增加了10.1%。这些资不抵债企业的职工人数为35.2万人,比1993年增加了24.8%,占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职工人数的12.2%。资不抵债企业亏损额为14.1亿元,占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亏损总额的32.6%,比1993年的9.4亿元和25.1%,分别增加了50%和7.5个百分点。这些企业支出的财务费用(主要是利息)为11.5亿元,占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财务费用的10.8%,比1993年上升了1.7倍和0.8个百分点,由于债务负担过重,这些企业陷入了成本倍增的泥潭。

2.资不抵债企业分布比较集中

从资不抵债企业的产业结构看,60%以上的企业集中在纺织、化工、普通机械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其中,资不抵债企业净债务额达2亿元以上的行业有纺织、电气机械及器材、化工、非金属矿物制品、专用设备制造、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部门。

从资不抵债企业的地区分布看,主要集中在沈阳、大连、抚顺、丹东、营口、铁岭等地。其中,资不抵债企业净债务额3亿元以上地区有沈阳、铁岭、大连及营口。

从资不抵债企业的所有制类型看,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净债务额达26.6亿元;外资企业也有1.8亿元债务。这些企业主要是市属企业,净债务额为22.8亿元,占资不抵债企业净债务额总额的75%。

资不抵债的企业大多是20世纪50年代及50年代以前建厂的老企业。其中,50年代建厂的企业中,资不抵债企业净债务额为10.6亿元,占资不抵债企业净债务总额的35%; 50年代以前建厂的企业净债务达7亿元,占资不抵债企业净债务总额的23%。

这些资不抵债企业共有35万职工,也主要分布于上述行业、经济类型和地区之中。在资不抵债企业中,净债务额的61%、职工的27.6%集中在净债务额前50名的企业中。

3.资不抵债企业的债权约束软化

资不抵债企业大多是长期亏损,靠借债经营,1993年和1994年整体看都处于亏损状态。净负债额高的前50名企业中,1993年亏损企业是40个,1994年则上升为46个。虽然企业亏损和资不抵债,但企业无法通过裁减职工降低成本。1993年平均每户企业拥有职工1369人,1994年则为1419人,职工人数反而增长3.6%。在企业净债务和亏损额增长的同时,职工工资总额也增长了31.2%,人均工资增长81.3%,远远高于同期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人均工资19%的增长率。1994年资不抵债企业工资总额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由1993年的9%上升到13%,提高了4个百分点;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同一指标则由5.2%上升到8.1%,上升了2.9个百分点。这说明工资不仅侵蚀利润——所有者利益,也在侵蚀债权人利益。

另外,许多大中型工业企业不顾自身能力,靠借债上项目,由于项目投产后经济效益差,以至于累积成一身债务。1994年,资不抵债工业企业的长期负债比例比1993年提高了9个百分点,占总债务的37.5%,高于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长期债务比例约5个百分点。这说明,大中型工业企业特别是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上仍缺乏债权约束。

4.市场运行波动是造成企业资不抵债的重要因素

我国经济运行的周期特征日益明显,而辽宁省的大中型工业企业还不具备抵御市场波动的能力,经营状况随市场而波动。随着经济运行进入低谷,1994年化工行业资产利润率为-0.16%,比1993年降低0.44个百分点,由盈变亏,资不抵债大中型企业个数由1993年的17家增加到1994年的23家,增长了35%;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资产利润率由2.4%下降到-0.27%,降低3.2个百分点,资不抵债企业由13家增加到19家,增加46%;交通运输机械制造业资产利润率由2.98%下降到-0.73%,降低3.7个百分点,资不抵债企业由6户增加到10户,增加67%。这一事实充分表明一些大中型企业抗经济波动能力较差。

5.对资不抵债企业的重组与清算势在必行

面对辽宁200多家资不抵债企业、30多亿元的净债务和这些企业的持续亏损,必须尽快加以解决。解决的办法最好是由国家或社会注资,但即使让这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上升到80%,也需注入资金70多亿,这是很难做到的。如果维持现状,这些企业的净债务额按目前趋势每年将增加至少3亿元,那么,最终的受害人是最大债权人——国家银行和政府。比较现实的办法,一是对这些企业施加破产压力。首先组成破产机构,让这些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进行重组,成立托管或监管小组,监督这些企业的经营。进入破产程序一年后,企业经营状况无改善者,则进行清算。二是动用银行坏账准备金,对还债无望的企业进行清算。三是将这些企业的资产(包括土地)交由债权人接管,以企业资产抵偿债务。四是由于目前企业总资产中基本不包括土地价值,对于国有企业则可以对所占土地进行评估,以增加所有者权益,进而降低其债务余额,以增加这些企业对潜在并购者的吸引力。五是在进行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要充分利用破产清算企业的场地、设备,以节省投资土建费用,把重整、重组、清算与技术改造,新建投资和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六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个人或团体、外资购买清算企业,对于好项目,国家也可以以参股形式注入部分资金。总之,要采取各种措施特别是优惠政策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尽快解决资不抵债企业问题,为新的市场主体的形成创造条件。

6.辽宁80%的大中型工业企业账面负债率基本正常

由于大量资不抵债企业的存在,提高了辽宁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负债率。1993年,辽宁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账面负债率为67.6%, 1994年为69%,如果剔除资不抵债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辽宁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负债率则分别为64.3%和66%,大约降低3个百分点。可见,因为大量资不抵债企业的存在,提高了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平均负债率,影响了我们对大中型企业发展因素的分析和判断。

即使辽宁大中型工业企业实际负债率可能高于账面负债率,以高于10%估算,负债率为72%左右。与此对照,在日本全国交易所上市的1051家企业,1982年的负债率为72.8%;美国《幸福》杂志披露1989年美国最大工业企业500家的平均负债率为68.6%,从行业看,负债率最高的是家具行业,为85.3%,最低的是制药业,为47.5%,总资产份额最大的石油加工和汽车及零部件行业则分别为62.2%和82.8%。可见,负债率高低并不是企业经济效益的决定因素,关键是企业经营机制、经营行为和经营能力。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是搞好辽宁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根本途径。

三 辽宁大中型工业企业社会负担和经营负担透析

人们普遍认为大中型工业企业负担沉重,具体情况如何呢?我们认为,大中型工业企业畸重的负担可分为社会负担和经营负担两类,按照市场经济的逻辑,前者是社会职责企业化,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提高了企业开支水平,使之在与中小企业和外资企业竞争中处在不平等的起跑线上;后者则是一种正常的利润分割,所不同的是,在中国体制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职能和产权关系界限不清,银行拥有行政性垄断地位,利润分割难以体现利润平均化原则。从辽宁省大中型工业企业统计报表汇总结果来看,1994年平均资产利润率为1.84%,而银行对工业企业贷款的利息率则至少在10%以上。显然,由此造成的工业企业畸重的经营负担就其数额而言是不合理的。企业反映,过重的利息负担拖垮了国有企业,此话不无道理。

大中型企业社会负担主要集中在离退休人员退休费用、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住房及企业办学等方面。1994年被调查企业累计离退休人员62.3万人,平均4个在岗职工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预计1995~2000年新增离退休人员29.1万人,将使按现有职工人均负担计算的离退休人员负担增加46.7%。现有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用总额24.5亿元,人均年离退休费约3933元。上述人员1994年医疗费开支5.3亿元,人均约850元(未含未报销部分,离退休职工实际医疗费负担可能高于此数)。离退休费用和医疗费分别占当年企业利润的49.8%和10.8%,也就是说如果这两部分开支由社会负担,企业实际利润水平将提高近70%。被调查企业1985~1994年累计投入职工住宅建设资金131.9亿元,其中1994年职工住宅投资24.2亿元,占当年企业利润的49%。

被调查企业1990~1994年公费医疗开支合计约40亿元,1994年为10.6亿元(其中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开支5.3亿元), 1994年职工(在岗)公费医疗开支占当年企业利润的11%。

被调查企业1994年支出办学费用4亿元,占企业当年利润的8.2%。

上述各项社会负担合计相当于企业年利润总额的129%,假设企业负担由社会承担,相关费用从企业利润中剔除,那么企业税前利润总额应比目前水平增加1倍左右,总资产利润率将达4.3%左右。这种估计与企业活动市场化的状况大体接近,将使大中型企业与外资企业、乡镇企业处在同一竞争起跑线上。

在经营负担方面,企业贷款利息支出造成的畸形负担也是相当沉重的,1994年被调查企业利息支出74.6亿元,为企业当年利润的1.5倍,也是对企业创造增加值的巨大分割。

可见,要想搞活大中型企业,不解决其所承受的过重的社会负担和利息负担是不行的。企业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基本单位,应该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增加其在社会收入中所占比例,使企业真正具备进入市场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