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的形成、组织和绩效
——辽宁60户大型国有工业企业集团案例分析
一 引言
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基本原则是“抓大放小”。在改革的实践中,这个原则具体地表现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通过转制逐步地退出国有经济的范围,向非国有经济转型,而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则在国有经济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和重组。大企业调整和重组的主要方式是在政府的扶持下组建成企业集团。与其他转轨国家不同,虽然这种调整和重组也吸纳了非国有经济的资本,但从总体上来说,企业集团仍以国有经济和国有控股为主。如果说中小企业是在进行如何退出国有经济形式的改革探索,那么大企业则是在尝试如何在国有经济的范围内或在国有资本控制的范围内提高国有企业的绩效。因此,大企业以集团形式进行调整和重组的改革,是中国渐进式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特征之一。这种企业改革的尝试取得成功还是面临着失败,需要时间和经验的检验。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发表了对中国16家大型企业集团案例分析的研究报告,开始提供有关企业集团绩效的经验证明。但是这个报告受选择样本角度的限制,还不能集中地和有代表性地说明在国有经济和国有控股范围内组建的企业集团的绩效到底如何。第一,这个报告所选择的16家集团(企业)全部是绩效较优的企业,因此,我们还需要从一般意义上了解企业集团这种形式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改善企业的绩效。第二,这个报告所选择的样本企业既有民营企业,也有国有独资企业;既有上市公司,也有中外合资企业,因此,我们还需要集中地了解,一般以国有和国有控股为主的企业集团的绩效到底如何。第三,这个报告所涉及的企业有些是得到政府支持的,有些则没有,因此,我们还需要专门地了解全部由政府支持的企业集团的绩效到底如何。本文通过对辽宁60户大型国有工业企业集团的形成、组织和绩效的分析与研究,试图提供一个国有大企业组成集团后绩效到底如何的经验证明。由于这些集团全部是在政府的扶持下组建起来的,并且在各个方面得到政府的支持,因此,对这些企业集团绩效的经验证明同时也是对政府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政策效果的阶段性检验。
本文的经验研究首先提供了关于企业集团形成过程的解释。与通常的解释不同,我们认为,即使在20世纪90年代政府有意识地组建了许多集团,但它们当中的一些集团在80年代实际上已有一个“自发的”成长过程。差别在于,80年代的集团多半以契约关系为基础,而90年代的集团则主要建立在股权关系基础上。尽管政府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调动资源支持企业集团,但我们也发现了权力受到限制的实例。其次,我们研究了企业集团剥离资产和在内部构造母子公司制度问题。我们发现,资产剥离的程度并不取决于需要剥离的资产规模和员工人数,而取决于企业外部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我们并没有找到企业集团的资产规模同子公司形式(如控股、参股和全资)选择之间有规律的联系,或许这正反映了企业集团内部的制度正处于形成的过程中。最后,我们提供了60户企业集团1999年经济绩效恶化的佐证,同时我们对影响绩效的因素进行了回归分析,发现企业集团资产规模的扩大或企业人均资产规模的提高不但不会提高企业集团的资产利润率,反而会导致其下降。如果我们的分析是正确的话,那么在国有经济范围内推行大集团的战略就需要慎重地考虑和调整。
二 企业集团的形成与国有企业的重组
1. “自下而上”形成的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经常被认为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形成的。但事实上,企业集团在改革后先后经历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过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按照隶属的层次,辽宁的国有企业一部分属于中央企业,一部分属于省管企业。无论企业隶属于哪一个层次,它都要接受这一层次的某个部门的具体领导。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按照这样一个隶属关系,每个企业都接受来自上级的计划任务,完成计划指标。在这种体制下,每个企业都接受上级垂直的领导,企业与企业之间没有横向的联系,更谈不上隶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集团的形式组成什么联合体了。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沈阳冶炼厂需要在厂内铺设电缆,但它不能从与自己一墙之隔的电缆厂获得电缆,因为它们隶属于不同的上级和不同的主管部门,它们彼此之间没有市场意义上的交换关系。因此,沈阳冶炼厂必须从自己的上级主管部门获得电缆的供给。这说明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关系更为复杂的企业集团,只有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可能出现,因为它本身是国有经济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
尽管企业集团在90年代末期形成了一个较大的发展势头,但它早期的发展阶段是在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指令性计划的幅度逐渐减小,企业可支配的生产能力随之扩大。在实行“双轨制”的条件下,企业可以利用这种计划外的、可支配的生产能力去生产市场所需要的商品。
然而,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分工使某些企业有生产能力,但可能没有销售渠道;有销售渠道但没有生产能力。或者,有生产能力但自己的产品并非名牌,甚至生产能力本身也需要进一步扩大。这些因素制约企业利用自己可支配的生产能力。但企业用计划外的生产能力去生产市场需要的商品,可以从中获得可支配的收入,这促使企业与企业之间开始了“横向联合”,从而形成企业集团。
“横向联合”的含义主要是指隶属于同一部门的企业之间的联合,有的时候涉及不同部门企业之间的联合。同一部门企业之间联合的主要目的是共享名牌、销售渠道和生产条件等。不同部门企业之间的联合往往涉及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如军工生产企业与民品生产企业之间,企业、大学和研究单位之间的联合。例如,20世纪80年代,沈阳冶炼厂跨9个省区与34家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了北方有色金属黄金联营公司,形成开采、冶炼和加工配套的生产联合体。大连制冷联合制造公司和沈阳长白计算机集团与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联合,形成技术开发、科研设计、生产制造连为一体的企业集团。到1990年年末,辽宁省已经形成170个企业集团,集团的成员企业达到4100户。这些企业集团分布在不同的行业中。其中,机械行业占12.5%,化工行业占7.5%,冶金行业占6.9%,轻工行业占16.2%,纺织行业占12.5%。
这种“横向联合”形成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对计划体制下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垂直的关系,是一个相当大的冲击。因为在盈利动机的驱动下,企业根据市场竞争的需要彼此之间建立新的分工与协作的体系,会使计划体制下企业“小而全大而全”的低度分工状态,得到部分改善。企业的生产能力究竟具有多大的优势,也在这种市场意义的分工中获得重新评价。新的分工协作关系还有助于提高市场竞争的质量,而市场竞争质量的提高反过来也要求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变化。这对计划体制下的垂直领导的企业制度结构将造成进一步的冲击。
更值得注意的是,由这种“横向联合”形成的企业集团在总体上是企业“自发的”“自愿的”选择的结果。尽管在事后企业集团得到了政府的认可,但它在本质上是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利益开始它的启动过程的,因而可以说80年代辽宁企业集团的形成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是一个“市场导向”的过程。这同90年代后期政府有意识地打造“企业大船”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即使在90年代由“政府导向”形成的企业集团中,也有一些是在80年代就已经通过“横向联合”形成了企业集团,如东北输变电集团、长白计算机集团、大连制冷集团等。事实上,也正因为在80年代有这样一个自发形成的过程,辽宁省政府才有可能在90年代后半期迅速地在工业中组建起60户大型企业集团。
这种“自发”的企业集团的形成虽然对计划体制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但它自身在这一过程中也遇到了障碍。由“横向联合”形成的企业集团是建立在契约而不是股权结构基础上的。如果集团内部的某个成员企业发现与集团外部的企业进行交换更有利可图时,它继续保持与成员企业的交换关系就会面临较大的机会成本。除非这个成员企业所提供的供给(产品、技术、销售渠道等)对集团来说具有专用性,即这个供给在集团内部要比在集团外部的价值大,或者用个例子说,一个制冷设备专门的零件只在制冷设备集团内部有较高的价值,成员企业才不会或很少去选择与非成员企业进行交换。这样,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才具有稳定性。但是用契约来保证专用产品和技术的供给是很困难的,因为签约的双方都会担心对方违约。除非这种关系是建立在股权关系的基础上,可以保证成员企业在集团内部的谈判地位和分配收益的权利。更进一步的问题是,由于不是基于股权构造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就缺乏有效的权利结构的配置。而没有权利结构的配置,就不能解决集团内部的资源配置、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集团的发展战略等问题。
在当时的条件下,为了克服企业集团因缺乏股权结构基础而引起的问题,企业集团在内部成员企业之间按照契约的性质构造出一种等级结构。这个等级结构一般划分为四个层次:最上面的一层是集团的核心企业,在它下面依次是与核心企业紧密联系的企业、半紧密联系的企业和最底层的与核心企业松散联系的企业。由于组成集团的企业个数、资产规模、企业类型以及空间距离等因素在各个集团的分布是不同的,因此并不是每个集团都包含这四个层次。按照1987年对辽宁省147家企业集团的统计,紧密型的集团占2.7%,半紧密型的集团占27%,松散型的集团占13.6%,综合型的集团占56.7%。换句话说,一半以上的企业集团是包含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在内的企业集团。
尽管企业集团根据契约的性质在领导权的配置上形成了层级结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同等地位的企业组成集团可能产生的协调问题,但它仍然难以保证集团内部的稳定性。因为这种领导权结构并不是以资产的控制权结构为基础的,领导权的边界就不是很清楚,权利与责任、决策的效果与收益的分配之间就缺乏对称性。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企业“自发地”进行横向联合时,企业所使用的国有财产的管理权力仍然保留在各级政府部门手里。生产和销售活动的联合缺乏资产的联合作保证,这个集团的基础就是不牢固的。当政府承认企业集团的合法性并积极地参与企业集团的形成过程时,企业之间的联合才伴随着资产的联合。
2. “自上而下”形成的企业集团
政府积极参与企业集团的形成是在90年代后半期。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90年代以来辽宁国有工业企业的亏损日益严重,1995年达到62.1亿元,利润总额首次出现负值(11.5亿)。从国有工业大、中、小三类企业看,只有大型企业的利润是正值。这给人一个直观的感觉:国有企业的规模越大,越能远离亏损。二是市场竞争加剧,小企业受到的打击最大。特别是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之后所取得的成绩,更证实了人们对大企业竞争实力的推测,从而形成一种观念:只有大企业才具有真正的竞争力量。三是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对国有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抓大放小”,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由于这些原因,辽宁省政府决定要在全省范围内对国有经济的布局进行调整,实施国有资产向大企业集中的战略。
这个战略被称作“一二三工程”。它的含义是在90年代末期或更长一段时间内辽宁要发展出销售额100亿元的企业集团10个;销售额50亿~100亿元的企业集团20个;销售额20亿~50亿元的企业集团30个。按照这样一个战略目标,省政府选择了60户大型企业集团(企业)作为发展的对象(见表1)。1996年,这60户(实际为61户)集团(企业)的资产总额为2806亿元,占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总额的67%;所有者权益1146亿元,占国有大中型企业所有者权益的75%;销售收入1391亿元,占国有大中型企业同一指标的72%;实现利税和实现利润是164亿元和36亿元,分别占相应指标的74%和78%。因此,这些大型(企业)集团对辽宁国有经济举足轻重。有些集团经历了80年代“自下而上”的形成过程,甚至一些企业集团已经由过去以契约形式构造的集团转变为以股权形式构造的集团。换句话说,尽管90年代末期由于政府的参与,企业集团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的形成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但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以80年代和90年代上半期“自下而上”的过程为基础的。
表1 1997年辽宁省60户大型企业集团
∗销售额为1996年水平。
资料来源:辽宁省经贸委,1997年。
与80年代明显不同,90年代上半期企业集团的形成不仅仅依赖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共享名牌产品、技术优势和销售渠道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它依赖于企业与企业之间资产的重组。这种资产重组的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1)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壮大企业集团。如北方铸钢集团兼并了效益较差的鞍山市第一轧钢厂,并对后者的资产进行重组,扩大了企业集团的规模。(2)买断破产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如本溪化工厂先后买断了破产的本溪市石油化学厂、有机化学厂和化工厂的全部资产,同时又吸收了本溪市化塑总厂和化矿总厂加入集团,组成了大型的本溪化工集团。(3)与境外企业合资组成企业集团。本溪一家名为北台钢铁公司的企业,将该公司12个以炼铁为主体的生产车间进行资产评估为6亿元,然后与香港英龙公司合资组建了本溪北龙钢铁公司,港方投入9亿元控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包括境外股权在内的企业集团。(4)企业之间相互托管股权。为使两个企业不是利用契约而是利用股权关系进行有效的联合,鞍山第一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工程机械集团采取了互相托管股权的办法。“鞍钢一工”受托管理“辽工集团”在3家合资企业中的75%的股权,同时“辽工集团”接受了占“鞍钢一工”总股本31.1%的国家股的经营管理权。“鞍钢一工”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通过偿清托管企业中一定的投资额,使受托的3家合资企业成为“鞍钢一工”控股的子公司(见《辽宁统计年鉴》, 1997,第89页)。
政府“自上而下”地组建大型企业集团虽然或多或少是以业已形成的集团为基础的,但多数现有的集团规模还达不到政府要求的标准,因此,政府的工作是先把相关的企业“规划”到一起组成集团,然后协助集团构造内部的母子公司制度。尽管我们还不清楚有多少企业是通过政府直接划转资产的方式而归入到企业集团中去的,但从多数企业集团仍然在构造内部的母子公司制度来看,这种划转资产的方式并不是主要的方式。在组建大型企业集团中,政府所做的工作是设定集团的标准,规划集团的范围,帮助企业剥离不良资产,解决集团提出的问题。
我们以沈阳市政府1998年开始重点扶持的18家企业集团为例,来观察政府在组建和支持企业集团方面所起的作用。在沈阳市政府选定并支持的18家企业集团中,有12家同时也是辽宁省60家大型集团的成员,因此,观察沈阳市政府如何支持国有企业集团有一定的代表性。政府在支持国有企业集团的过程中采取了许多方式:(1)划转企业的资产并入集团或是集团脱离主管部门。如把沈阳市第五制药厂划归东药集团,扩大东药集团的规模。黎明服装集团从纺织局分离出来单列。(2)帮助集团股票上市或增发A股。如积极推荐华岳纺织集团和红梅集团股票上市。帮助已经上市的一汽金杯集团和东药集团增发A股。(3)帮助集团申请贷款、延缓还款或降息还款。如帮助输变电集团的一家企业和长白集团获得封闭贷款;帮助红梅集团解决逾期贷款转期并按新利率降息付息。(4)帮助集团企业列入国家债转股名单。有9户集团及所属16家企业在政府的积极争取下列入了国家前三批债转股推荐名单。(5)保证解决集团剥离的工人再就业和养老保险问题。如对组成长白集团和通用机械集团后而剥离的工人,政府提供再就业人员的托管指标;保证输变电集团、机床集团、通用集团和重矿集团的养老金发放问题。(6)对一些集团实行退税政策。如对长白集团改制和合资后的企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退;对东药集团主导产品的增产实行退税。(7)为集团生产的产品提供有保证的市场。如规定全市50个重点项目全部使用星光集团生产的建材,同时也试图扩大东药集团的产品在市属医院的销售额。(8)积极帮助18家集团与世界500强大企业合资合作。这些例子说明,除了规划企业集团外,政府在资产归属、贷款、减息、退税、债务重组和市场保护等方面,给予国有企业集团较大的支持。这是企业集团“自上而下”形成与发展的重要特征。然而,尽管政府尽最大的努力去支持国有企业集团,但它的权利并不是不受约束的。90年代下半期,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已在各个领域展开,在某些方面的改革甚至已经很深入了,因此,政府控制的权利和配置资源的能力也相应地受到了限制。在政府试图为国有企业集团提供特殊待遇时,市场和与市场相适应的制度规则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就充分地表现出来,因为除了上述情况外,企业集团希望政府提供给它们的一些待遇并未都得到满足。例如,华立集团所属公司希望政府协助获得封闭贷款,但因该公司资信等级较低,难以如愿,最后自己以抵押形式获得贷款;航天集团希望顺延偿还贷款本金的期限,没有得到银行的支持;东药集团试图减轻逾期贷款负担,也遇到了很大的难度;通用机械集团和重矿集团希望给予所属企业一年的税收扶持政策,尽管政府做了很大的努力,但税务部门明确表示不符合有关规定,不予支持。
总的来说,90年代下半期,辽宁省各级政府在国有大企业改革方面,选择了优势集中、壮大集团的战略,大体上各个行业的大企业成为了该行业的领头羊,绩效较好或被认为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被归入集团中。虽然许多集团是在80年代形成的,但在重新组建和形成的过程中,政府在设计和提供政策支持等方面,起了较大的作用。不过,在90年代改革比较深入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超越或违背市场竞争规则的一些努力和做法,在不同程度上也受到了限制。
三 企业集团内部重组与母子公司制度
1.内部重组过程中的资产分离
以上述方式形成企业集团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在企业集团组建过程中,企业的资产很少在事前经历过重组。这在形成后的企业集团中埋藏了一个较大的隐患。因为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部门管理和相应的分工体系,使每一个国有企业不仅拥有生产性资产,而且也拥有非生产性资产,后者包括企业办政府部分(公安保卫、消防部门等);企业办社会部分(学校、医院、退休人员管理和房产管理等);企业办福利部门(食堂、浴池、幼儿园、液化气站、自行车棚等);企业办第三产业部门(餐饮、服务部门)。在生产性资产中又分为主体生产性资产和非主体或称辅助生产性资产,后者包括企业办辅助部门(基建公司、运输公司、工具加工厂、机修厂、动力厂等);为主体生产配套部门(产品包装厂、零部件加工厂等)以及其他部门(与主体生产无关的下属小企业、集体企业等)。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受到限制,企业之间缺少横向的交易关系,因此,一个企业的非生产性资产和生产性资产中辅助部分的存在,是保证企业主体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的规模不断扩大,出现了众多提供服务的竞争性企业。即使是一些为生产提供辅助活动的领域也出现了众多的独立经营的竞争性企业。在这种条件下,国有企业内部自办社会服务部门,自办辅助生产部门,由于缺少竞争和规模经济,显然是低效率的。在每个企业自办的社会服务部门没有分离出去之前,企业之间又联合成集团,必然会增大无效率的部分。除此之外,企业一般是以某一种或某一组产品为主导组成集团的。若干个企业组成集团后按照主导产品的生产重新定位,不仅会使辅助性的部门显得过于庞大,而且还会由此派生出与主导产品的生产不相干的部门,尽管这些部门在企业集团形成前可能是某个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但现在从集团的角度看,它们是不相关的,并且是影响集团效率的。所有这些意味着若要保证集团形成后的效率,就必须把企业办政府、办社会、辅助生产和与主导生产不相干的部门和资产分离出去。
因此,在企业集团组建后,政府就着手对集团中企业办政府、办社会、办福利以及辅助部门和不相干的部门所使用的资产进行分离。按照政府在操作过程中所使用的术语,比较宽泛地把所有上述要分离的部分称作“辅线”,因此,这种分离又称作“主辅分离”。这个“分离”的内在含义包含着市场经济国家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所使用的资产“剥离”和“分立”两个概念。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资产剥离通常是指一个大公司将其一种产品、一个部门或子公司出售给第三方。这种活动与其他企业的并购活动有较多的联系。例如,一个公司作为卖方把自己的一个子公司剥离出去,另一个公司作为买方收购这个子公司。而资产的分立是指一个大公司将其拥有的子公司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地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这样,就会有两家股份比例相同的公司出现。剥离和分立的区别是,前者因公司卖出企业会有现金或等价收入流入,而后者则没有。我们的企业集团在主辅分离过程中就涉及这两种类型。如沈阳长白计算机集团对其所属的百花集团、计算机通讯设备公司和计算机外部设备公司的资产通过置换进行剥离,这就近似于资产剥离。而沈阳重矿集团将其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一分为三,分别设立了重型铸钢产业公司、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并直接隶属沈阳重矿集团,这就近似于分立。之所以说是“近似”,是因为与市场经济的做法存在一些差别。就剥离来说,企业集团剥离自己的子公司并不一定有什么企业去收购它,而可能就是划归行业的一个管理部门。如沈阳东药集团把自己所属的25家企事业单位直接划给了医药局管理。沈阳机床集团也把8家中小企业划归机械局管理。这样的操作方法一方面是因为还没有一个有规模的并购市场,另一方面是因为无论是集团本身还是被剥离出去的子公司,其股东大体上就是一个,即政府。因此,不仅企业集团的形成是由政府规划的,集团组建之后的“主辅分离”也是由政府设计和操作的。
截至1999年8月末,沈阳市18户大企业集团共分离辅线单位336户,占集团全部辅线的75.5%;分离资产35.75亿元,占辅线资产的78.9%;分离职工3.36万人,占辅线职工总数的52. l%。表2提供了沈阳市18户大型企业集团已经分离企业办社会、办三产、办福利、办辅助、办配套等部门的户数、资产和人员的情况。从各个部门的分离程度看,分离为企业生产配套部门和挂靠集团的小企业、集体企业的情况,要好于分离企业办社会、办三产、办福利和办辅助部门的情况。从分离资产和分离人员的情况看,除了企业办三产部门外,其他部门资产的分离程度要大于人员的分离程度。
表2 沈阳市18户企业集团主辅分离情况(截至1999年8月底)
注:资产价值为亿元;n. a为无可利用数据。
资料来源:根据沈阳市经贸委调查数据整理。
对此一个可能比较合理的解释是,为企业生产配套和挂靠的小企业、集体企业是距离集团主导生产部分最远的边缘部门,无论是政府还是集团本身,都会把这些部门作为最需要分离的部门。但从表2的数据看,这两部分涉及120户企业,12亿元资产,占已分离资产总额的53%。这说明,资产规模大小并不是主辅分离的主要障碍。这从各个部门资产的分离程度要大于人员的分离程度可以得到进一步证实。但是,不能由此推论出分离的障碍主要来自职工。实际上,真正阻碍分离的因素是部门之间在性质方面的差异。从表2可以看出,无论是从企业数、资产价值,还是职工人数的哪一个指标观察,大体上说,企业办社会部门(包括学校、医院、房产)的分离程度要小于其他部门的分离程度。而从企业外部看,企业办社会部门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的程度目前也要低于其他部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推论:在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主辅分离的过程中,由于政府仍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资产本身不是主辅分离的主要障碍。职工的分离要比资产的分离难一些,但职工本身也不是分离的主要障碍。真正的障碍来自企业集团要分离的各个部门之间在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上的差异性。目前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相对较低的部门,是企业集团主辅分离遇到困难最多的部门。因此,企业集团内部的重组受到来自集团外部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的制约。
2.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制度的构造
政府“自上而下”地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目的是要对国有经济的布局进行调整,通过使国有资产更加向大型企业集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从而改善国有企业的经济绩效。在最初的规划中,辽宁省政府和经贸委提出,要打破所有制的界限,集团的核心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非国有企业,鼓励集团吸收集体、民营、外资等经济成分。也就是说,大型企业集团的组建不必采取纯粹的国有制形式。按照这一原则组建起来的辽宁大型企业集团,既有以纯粹国有经济为主的形式,也有采取股份经济的形式。据统计,截至1999年,辽宁60户企业集团中有10户经济性质是股份制集团,占集团总数的16.7%。沈阳市政府组建的18家企业集团中,原有2家是非国有制集团。但最近却做了调整,将这2家归入拟组建的多种所有制企业集团中,而另组建了2家国有企业集团,与其余的16家集团组成了新的18家国有企业集团。
即使是以国有经济为主的企业集团,也试图在国有股控股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吸收非国有的股本。这些方式主要有:(1)对集团的核心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然后使公司上市。通过这种方式使股权结构多元化。例如,黎明服装集团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集团企业转制为上市公司,募集了3.56亿元社会资本,也改变了过去所有权结构单一的格局。(2)把集团企业的国有股与其他企业的法人股进行置换。例如,沈阳化工集团尝试把集团的一部分股份与非国有法人单位的股权进行置换,形成交叉持股,使股权结构多元化。(3)债转股改变单一所有权结构。例如,沈阳机床集团与华融、东方、信达和长城4家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协议,将集团所负4家银行的4.5亿元债务转为管理公司持有机床集团22.42%的股权,从而改变了机床集团国有独资的格局(《沈阳日报》2000年5月12日)。(4)员工持股和经营者的股票期权。沈阳市的18家集团正在进行这方面的试点。这种方式将从集团企业内部使股权多元化。(5)合资合作改变封闭的所有权结构。例如,沈阳化工集团所属的胶管厂和油漆厂与外商合资,成立了沈阳普利司通公司和沈阳关西涂料公司,中方分别持股35%和60%。(6)破产重组开放所有权结构。辽宁省60家集团之一东北有色集团所属的沈阳冶炼厂因资不抵债于2000年8月宣告破产,并进行资产重组公开招标。这种方式也有助于所有权结构的多元化。
尽管如此,企业集团所有权结构多元化的进展是比较缓慢的,国有经济仍然是企业集团的主体。国有企业的弊端也会在企业集团中再生出来,特别是若干企业组成集团还会增加集团的管理成本。在这种条件下,提高企业集团的效率就依赖于集团内部母子公司的制度构造。
企业集团目前正朝着在内部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方向发展。以不完全统计的样本为例,企业集团所属的公司形式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尚未转制的形式。在沈阳市18家集团145个样本公司中,47家公司是全资子公司,占32.4%; 57家是控股公司,占39.3%;参股公司的数目和比重都很小。此外,还有占24.8%的36家公司基本上属于尚未转制的企业,与集团之间的规范关系尚未形成。采取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形式的占整个样本公司的71.7%。
从理论角度讲,在内部体制构造上是采用全资子公司形式还是控股公司,涉及控制权利的不同配置结构。一般来说,采用全资形式,子公司拥有的独立决策权就会很有限;而如果采取控股形式,子公司就会拥有相对多一些独立决策权。但无论集团对自己所属的子公司采取哪一种形式,都要付出监督成本,或更一般地说都要在集团内部付出“交易成本”。究竟哪一种形式更有效,要根据集团规模的大小而定。在理论上,企业集团的规模越大,子公司采用全资形式所付出的监督成本或交易成本越大。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控股公司形式较优(Williamson.1975)。反之,企业集团规模越小,全资形式较优。从实际上看,18家集团还没有呈现出资产规模与集团子公司形式有规律的联系。资产规模最大的一汽金杯还没有形成规范的子公司体制,而资产规模最小的沈阳红梅集团的子公司几乎全部采取控股形式。多少算是有些规律性特征的是,资产规模介于这两极之间即20亿~67亿元的企业集团,其公司体制构造选择控股的形式较多。此外,如果把18家集团中更多地选择全资子公司的集团作为一类,而把更多地选择控股子公司的集团作为另一类,我们发现,尽管在两类集团的母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它们的部分子公司都存在着亏损,但从子公司亏损的个数看,子公司主要采用全资形式的集团其亏损企业要多于子公司主要采用控股形式的集团。这似乎意味着在企业集团的内部体制构造中,控股公司制度或许要优于全资子公司制度。
四 企业集团的经济绩效和对影响绩效因素的分析
1.企业集团的经济绩效
政府“自上而下”地组建60家大型企业集团,目的是要集中精力重点抓住大型国有企业,并通过提高大型企业的经济绩效,改善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从而带动整个地区工业企业的发展。表3提供了60家企业集团组建前和组建3年后经济指标变化的对比。同1996年相比较,1999年60户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在资产总额、工业增加值和销售收入的绝对量都有不同幅度的增长,但这3项指标除销售额外,其他两项占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工业企业相应指标的比重却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而从利润指标看,1999年同1996年相比,不仅绝对量下降,而且在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工业企业利润的比重也下降了,下降幅度很大。利润绝对量的变化或许可以根据1997年遭受东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得到部分解释,但60户集团各项指标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比重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尤以利润比重下降幅度最大,就不能完全依据外部的不利因素进行解释了。可能有一些因组成集团后企业规模扩大而内生出来的问题。
表3 辽宁省60户工业企业集团各项经济指标的变化(1996~1999)
资料来源:1996年数据来自辽宁省组建企业集团规划方案材料;1999年60户集团数据来自辽宁省经贸委信息中心。1999年各项比重根据《辽宁统计年鉴2000》第308~311页数据计算,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
2.对影响绩效因素的分析
为了更好地解释究竟什么因素影响企业集团绩效,我们对1999年辽宁工业企业集团的资产利润率、销售收入、资产负债率、人均资产、人均利润、销售收入增长率进行了回归分析。在这里,人均资产和人均利润都是指集团职工意义上的人均资产和人均利润。资产利润率用来衡量集团的绩效,是被解释的变量,或称因变量。其他变量是用来说明资产利润率变化的,是解释变量,或称自变量。在回归1中,我们没有设置虚拟变量。但在回归2中,我们设置了部门的虚拟变量,试图把制造业部门与其他如初级生产部门(煤炭、石油和其他矿业)和社会基础设施部门(水、电、煤气和通信等)区别开来,以便观察制造业本身可能有的影响。因为辽宁衰退的煤炭行业会对集团的整体绩效产生负面影响,而盈利的石油、电力和通信行业会对绩效产生正面的影响。在回归3中,设置了经济类型的虚拟变量,试图把企业集团中国有企业与股份制企业(更确切地说是国有控股企业)区别开来,以便观察国有企业这个经济类型对资产利润率的影响。
表4报告了统计分析结果。在4个变量(包括虚拟变量)中,只有销售收入、人均资产和人均利润3个变量的系数通过了显著性统计检验,其他如虚拟变量、资产负债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3个变量的系数则没有通过检验。在通过显著性统计检验的3个变量中,销售收入和人均资产是用来概括企业集团的规模特征。我们想要了解的是,企业规模大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绩效。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发现,销售收入作为一个规模指标对作为绩效指标的资产利润率有正面影响。人均利润对资产利润率同样具有正面影响,甚至比销售收入的作用大得多。但人均资产作为一个规模指标对集团的绩效却有负面的影响。换句话说,在这里,人均资产水平的提高不是改善而是恶化了企业的绩效。企业合并同时裁员会提高员工的人均资产,但我们的分析结果显示出,人均资产的提高并不能增加企业集团的效益。
表4 1999年辽宁60户大型企业集团影响经济绩效因素的回归分析(n=60)
∗括号内数值为t统计量。a:表示在1%水平上显著。b:表示在5%水平上显著。
在没有通过显著性统计检验的3个变量中,资产负债率的提高和销售收入的增长对企业的绩效都有正面的影响。在这里,资产负债率的正面作用值得注意,尽管这个正面作用的程度还不能在统计意义上加以肯定。资产负债率对企业绩效的正面作用说明,外部资金的注入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资产盈利率。根据我们的计算,辽宁60户企业集团1999年的负债率平均水平为70%左右。当然,资产负债率的提高还有其他方面的影响。例如,企业偿还银行债务的负担也会增大。但这是一个企业与银行或国家之间分配的问题,不是效率问题。当企业资产盈利率的提高不足以保证企业偿还银行贷款时,就会产生问题。韩国政府也许是只看到企业负债率的提高可以提高企业绩效这一点,所以就无限制地为大企业集团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一旦这种做法超过了临界点,经济就会在外部因素的作用下爆发金融危机。因此,对资产负债率的作用要有清醒的认识。
在没有通过显著性统计检验的虚拟变量中,回归2的部门虚拟变量试图捕捉制造业部门的作用。尽管结果没有通过统计检验,但其系数为正,说明在辽宁60家企业集团中,制造业部门对改善企业绩效的作用不容忽视。回归3的经济类型虚拟变量试图独立地观察当企业集团的经济类型仍然是国有经济时,仅仅是组成集团是否就会改善国有企业的绩效。尽管结果也没有通过显著性统计检验,但其系数为负,说明即便是组成企业集团,但如果仍然保持原来的国有经济类型,对企业的绩效可能只会产生负面的影响。这个虚拟变量没有通过统计检验的原因也许是因为样本太小的缘故,因为在60家集团中只有1/6的集团改造成股份制经济类型。尽管如此,我们应当意识到,提高企业集团的经济绩效可能需要加快企业集团所有权结构多元化的步伐。
企业集团在利润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仍然有较高的销售额增长幅度,这可能说明企业集团的行为动机和经营战略不是在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而是追求销售收入最大化,或者更具体地说,是在追求较大的市场份额。如果这个推断正确的话,说明在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企业的行为发生了变化,从追求短期盈利到追求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和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企业行为变化的原因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但我们推测,政府在组建集团和考核集团所采用的指标主要是销售额,因此,除了竞争因素外,政府的偏好是影响企业行为改变的重要因素。
以上分析似乎说明,在企业集团形成之后,政府应让企业自己在竞争的环境中发展。政府过多的扶持政策反而会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利于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政府应加快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社会化改革进程,为企业集团的资产重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促进集团内部的制度建设。如果企业集团的确在追求市场份额以适应竞争的环境,对大集团的评价标准就需要进行调整,以更长期指标来评价集团。在中国即将“入世”的情况下,这一点可能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