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思想与现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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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老子》对人在宇宙中的定位

《老子》书中对“人”、“民”作了多方面的论述,其中特别将人在宇宙中的地位,给予了确切的规定。在第二十五章中,就明确地说:“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人”在王弼本中均作“王”,但其注是按“人”注解的:“天地之性人为贵,虽不职大,亦复为大。与三匹,故曰亦大也。”这是为学界所共识的注解。老子把“人”与“道、天、地”并列提出,这在中外哲学发展史上是少有数,其意义也是重大的。古希腊虽然有思想家提出“人是万物尺度”的论断,但是,他们所说的人是孤立于宇宙之外的。在黑格尔哲学中,对人和人的本质问题进行了合理的论述,但是,人在其哲学体系中,仅仅是“绝对精神”自我发展中的体现。“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经过“逻辑学”、“自然哲学”阶段之后,在进入主观精神,即“精神哲学”中才出现关于人的细论。其实,这种“人论”与古希腊的人论一样,都是不科学的。因为宇宙、万物,乃至“道、天、地”都是相对人的存在而言,没有人的存在,就无从论天说地。因此说,老子提出“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在哲学发展史上是有重大意义的。《老子》对人在宇宙中的定位,说明“以人为本”的管理之道的首要之点,就是管理者对被管理者要予以尊重,要予以作为人的应有地位和尊严的要求而待之。不过《老子》对人在宇宙中的定位,理论上涉及人与道、天、地间的有关系问题,需要作些说明:

第一,“以人为本”是老子无为而治思想中的重要之点。人在宇宙中的存在和发展,首先涉及“人”与“天道”的关系。“天道”是老子哲学思想中的最高范畴,是老子宇宙观或世界观的概述。“天道”是自然的,没有意志的,而“道”是构成宇宙万物的原始材料,是万物的本体。即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第四十二章)。“道”是精神性的还是物质性的,老子本身没有明确地深说,因而为后来研究者出现了“道无论”、“道有论”和“有无统一论”(或称道统论)。对此不是本文所要作辨的。但从《老子》有关论述看,应从当今的哲学学科分析,可以对“道”作哲学本体论的范畴理解。《老子》的首章就明确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在第六十二章还说,“道者,万物之奥”。这都表明“道”是万物的本体,这个本体自身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地发展和演进变化中的,其发展变化又是有规律的。天道既是自然、社会遵循的原则,更是人必须顺从和遵循的原则。人作为域中“四大”之一,首先要不断认识和掌握“天道”发展变化的规律,以提高顺从和遵循天道的自觉性;其次人要在遵循天道的基础上,充分实现自身的独特性、自主性。人作为域中四大之一,就表明人具有不同于天、地的独特性、自主性和主动性。人不是被动地、消极地适应“天道”的发展,否则就成为一般动物了。老子把人在宇宙中的地位,确定为“四大”之一,就深深体现了其辩证思维的哲学特性,是对人和人的本质学说的重大贡献。

第二,“人”作为域中的“四大”之一,要处理好“人法地”的本质关系。如果说,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遵循日月星辰、四季运行的天道,这里的“地”应该是指人所生存的自然环境。这里的自然是物质性的,不是“道法自然”的“自然”。从《老子》反映的政治诉求,主张“小国寡民”及其以广大小自耕农为社会基础等方面看,“人法地”就是要求人必须遵循生存的自然环境发展的规律,不要人为的破坏自然环境的规律性。或者说,人与生存的自然环境要和睦相处,人要有生态文明的意识和具体的践行作为。人与自然的关系要以和谐为主要原则,因为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是人类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和根本的外部条件。因此说,“人法地”深刻揭示了人和人生存的自然环境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本质和生命要求,说明了人与生存的自然环境是共生共荣的有机整体。这是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企业管理以及其他性质的管理,不要孤立地只看到人、看到被管理者,还要着眼于他们和他们生存环境的关系,是否有利于他们能够自由自在地持续而为的良好环境,为政者或管理者不要过多地干扰,一定要根据“人法地”的原则构筑起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三,在“人法地,地法天”中必然蕴含着人与人相互间的本质关系。在《老子》中既讲了“圣人”和“善人”,也讲了“俗人”、“众人”和“愚人”。在这些不同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应以“道”的精神而待之。按照“道”的“自然”和“无为”原则要求,对“圣人”统治者或管理者而言,要多些“无为”,少加干扰;对“众人”、“俗人”乃至“愚人”而言,要多些“自然”。这样就能构筑起不同人们之间的自由自主的和谐关系,从而就实现了“人、地、天、道”相融合的和谐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