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要自觉利用价值规律
粉碎“四人帮”以来,党中央一再强调要重视价值规律,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因而有越来越多的同志重视了价值规律的研究和利用。这是一个很好的现象。
在价值规律的问题上,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就如何正确认识并自觉利用价值规律的问题,谈一些看法,以就教于同志们。
一
要利用价值规律,首先就要懂得价值规律,不懂就谈不上利用。目前,无论在理论界,或在实际工作部门,对价值规律都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讲,价值规律就是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有的同志讲,有两种价值规律,一种是资本主义的盲目自发起作用的价值规律,另一种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价值规律;有的同志则认为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规律,只有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价值规律才能起作用。
究竟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呢?我赞成后一种观点,不同意前两种观点。
关于价值规律就是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的说法,这是“四人帮”的观点。“四人帮”的舆论工具《学习与批判》1975年第4期《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通信》(续)一文中就是这样讲的:“这个价值规律,通俗地说,就是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这是“四人帮”为了否定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作用,而给价值规律强加的莫须有的罪名,在我们同志中间,也有类似的观点,有的同志讲,价值规律就是赚钱的规律,什么来钱干什么。我们认为这样表述价值规律是不妥的,至少是不科学、不准确的。
经济规律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必然性。而“有利就干,无利不干”,明显说的是人们的思想,是属于主观方面的东西,不能把主观的东西同客观的东西混为一谈。“有利就干,无利不干”这种说法的含义也不清晰。如果是说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从事正当经营,讲究经济核算,力争以最小的劳动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经济效果,这无疑是正确的,不仅不应反对,而且应当大大的提倡。
社会主义企业,绝不是不讲赢利,不讲核算。“越赔钱越好”是“四人帮”观点。通常说有利就干,无利不干,是指某些生产部门,不顾国家计划,不顾社会需要,单纯追求产值,忽视产品质量和规格等行为,这当然要加以反对。因为它和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根本不相容,但是不能把这个罪责加在价值规律的头上,这不是价值规律固有内容的必然反映。而应当说,这恰恰是违反价值规律的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对立的统一。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没有使用价值,价值就无法存在。因此,价值规律的要求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而不是两者的割裂,既不能只考虑使用价值而忽视价值,也不能只注意价值而忽视使用价值。即使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也是如此。当然,资本主义生产,首先注意的是商品的价值,因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获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但是它也要考虑商品的使用价值,如果它生产出来的商品,没有使用价值,社会上没人要,它就无法实现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更不能只追求价值,而忽视使用价值。因为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满足人们和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因此,只注意价值,而忽视使用价值,不仅违反价值规律的要求,也违反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当然,也不能反过来,只注意使用价值,而忽视商品的价值,借口社会需要,不计成本,不搞核算,不讲究经济效果,那也是不对的,也不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既有单纯追求产值,不顾产品质量的现象,也存在着不计成本,不搞核算,浪费劳动的现象,这两种情况都应当反对。但是无论哪种情况,都不能归罪于价值规律。上述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我们工作上的问题——管理方法或管理体制不当造成的,例如有的生产部门,生产出来的产品,本来不对路,不合规格,或不合乎市场的需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这种商品的价值,就不应实现,至少应该打折扣。可是,我们过去是以产定销,不管市场需要与否,只要生产部门生产出来,商业部门就得统购包销。结果就出现了一面大量积压,一面还在大量生产的奇怪现象。显然,解决这类问题,不是取消价值规律的问题,而是如何正确利用价值规律改进我们的工作,改革某些不合理的管理方法和管理体制,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于两种价值规律的说法也值得商榷。为了更好地利用价值规律,研究价值规律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所起的不同作用,这是完全必要的。可是,提出这种观点的同志,不是出于这个目的,而是为了说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价值规律必然起作用,这就值得研究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价值规律之所以必然存在,不在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特殊性质,而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存在着商品制度。有商品经济,就必然有价值规律起作用。社会主义经济的特殊性质,只能说明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作用与资本主义条件下有着不同的特点。而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存在,才是价值规律必然存在的客观基础。
另外,强调有两种价值规律,这里反映出一种观点,即强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价值规律存在着消极破坏作用。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价值规律到底起了什么作用?是好作用,还是坏作用?是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我们认为,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总的来说,是起了好的作用,不是坏的作用,起了积极作用,不是消极作用。按照传统的观点,价值规律的作用有三个方面:第一,它是生产的调节者。第二,商品生产者为了追逐超额利润,不断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第三,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引起了小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导致了资本主义不断产生和发展。
很明显,这三条作用的前两条不能认为是消极的破坏的作用,应当说是积极的好的作用。当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各部门劳动和生产资料的分配及其生产力的发展,是以社会劳动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做代价而获得的。问题是不能把这种罪过归之于价值规律,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把它加到价值规律的头上是不公正的。
第三条作用,又应当怎么看呢?应当历史地看。资本主义经济较之社会主义经济是落后的,较之封建经济来说,却是一大进步。因此,引起小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这也不能算做价值规律的一条罪状。
如果说有两种价值规律,人们就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是一个价值规律起作用呢,还是两个价值规律起作用呢?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是否还起作用呢?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价值规律,是不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新产生的特有的经济规律呢?这些问题都无法说清楚。
所以,我们说价值规律只能有一个,不能有两个,只能说,同一价值规律,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作用,不能讲有两种价值规律。说有两种价值规律,实际是否定了价值规律的共同本质,从而也就否定了价值规律本身。
那么,到底什么是价值规律呢?胡乔木同志在《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中,概括为三点:第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第二,商品按等价原则进行交换;第三,价格要以价值为基础。这三点是相互联系的,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则是最基本的要求。等价交换是实现价值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基本要求在流通领域内的延伸和表现。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必须以价值为基础。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社会主义制度下既然有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存在,价值规律就必然起作用。当然,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有计划进行的,生产的目的是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它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这种区别只能改变价值规律作用的形式和特点,不能从根本上取消价值规律。
二
在我们国家里,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将继续长期存在,并且需要大大地发展。价值规律在经济生活中仍然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我们要重视价值规律,研究价值规律,自觉地利用它来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据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利用价值规律必须在以下几个环节上狠下工夫。
首先,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时,一定要考虑价值规律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因而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国民经济成为一种客观必然性。无产阶级国家可以通过计划,在各个不同的生产部门,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这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但是,这不是说,我们的计划,只反映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而对其他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可以置之不顾。我们的计划,不但要反映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还要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价值规律的要求,以及其他经济规律的要求。过去,我们把价值规律作为计划工作的工具,即借助价值形式计算各部门之间的劳动分配,这当然是对的。但是价值的计算,不只是计划工作的一个工具,也是计划工作的重要内容。因为我们的计划,不仅要从使用价值的角度,考虑是否需要,也要从价值的角度考虑是否合算。事实上,国民经济的平衡,不但要有实物的平衡,还要有价值的平衡。这种价值的平衡与核算,就属于价值规律的要求。因此,我们可以说,价值规律是制定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次,要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作用。社会主义生产主要是靠国民经济计划来调节,同时要充分重视市场的调节作用。要扩大企业的自主权,除了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由国家统一计划,统一规定价格,统一分配外,其他产品,应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需要自行确定生产数量,允许自产自销,有的商品价格,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浮动。这种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进行的生产必须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国家要利用经济立法、经济政策和税收、信贷、价格等经济手段,对市场进行调节,使之沿着正确轨道向前发展。
再次,要搞好经济核算。毛泽东同志指出:“算账才能实行那个客观存在的价值法则,这个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否则,一切都不可能。”(《对“关于五级干部会议情况的报告”的批语》)商品的价值不是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是商品经济中的一种客观必然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自发形成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是依据这个原则自觉规定的。我们的计划价格和各项经济指标的规定,都要遵守这个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企业之间进行比较,鉴别其先进和落后;才能推动企业实行经济核算,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降低劳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后进赶先进,先进更先进。
现在,“四人帮”横行年代那种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干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混乱局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扭转。但是,一些经济部门的领导人,习惯于用行政方法管理企业,缺乏经济核算的观念,因而浪费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现象仍很严重。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最后,要合理制定价格。这是自觉利用价值规律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无论是编制国民经济计划,还是进行经济核算,都离不开价格,都必须利用价格这个经济杠杆。价格不合理,经济核算也好,等价交换也好,都难以贯彻执行。
列宁曾说:“价格是价值规律的表现,价值是价格规律即价格现象的概括表现。”在私有制条件下,价格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自发地调节着商品生产和流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价格是由党和国家有计划自觉规定的。当然,这不是说我们的计划价格,可以凭主观意志随意制定。我们的计划价格必须依据党和国家的物价政策和价值规律的要求来制定。国家的物价政策和价值规律的要求是一致的。国家的物价政策,不仅反映价值规律的要求,也要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还要考虑到党的有关方针和政策,以及供求关系等因素。但是总的说来,还是以价值规律的要求为主要依据的。计划价格要以价值为基础,这就要求:社会总产品的总计划价格,必须和总价值相一致;同一部门不同企业所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价格,不能以个别企业个别劳动量为基础,而要以社会必要劳动量为基础,就是以正常生产、合理经营情况下的中等成本作为制定价格的基础;不同部门所生产的不同产品,或同一部门内的不同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要反映它们的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合理安排各种产品之间的比价。如工农产品的比价,农业品之间的比价,以及工业品内部各种产品的比价。合理安排这些比价,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适当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降低农用工业品的销售价格,就是为了缩小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调整工农产品比价,使工农业协调发展。
价格以价值为基础,并不排斥某种商品,在一定条件下,同其实际价值有某种程度的背离。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某些商品的计划价格同它们的实际价值,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为了发展某种产品的需要,以及调整某些商品在供求平衡上的需要,国家可以有计划地使某些商品价格超过或低于它的价值。这不能视为违反价值规律的表现,而是利用价值规律的一种形式。然而这种价格与价值的背离,是有限度的,是在一定幅度内的背离,不能违背商品总量的计划价格与商品价值相一致这个大前提。
合理定价,必须正确处理稳定物价和调整物价的关系。稳定物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物价不稳定,不利于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在物价波动的情况下,也难以准确考察各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果;也不利于稳定金融、巩固币值,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但是,稳定物价,不是固定不动。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个企业部门,由于生产技术条件的变化,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其产品的价值是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我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这种变化,对我们的计划价格,有计划地进行必要的调整。当然,调整物价关系到千家万户,我们必须采取慎重的方针。但需要调整而不及时调整,对生产的发展,对人民生活的改善,也是不利的,也不利于对企业的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使后进赶先进。可见,稳定物价和调整物价是辩证的统一。既要保持物价的相对稳定,又要随着商品价值的变化,有计划地调整价格。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价格这个经济杠杆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