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社会矛盾冲突的漩涡:中国重大社会性突发事件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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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本书提出了社会性突发事件的概念。笔者梳理了紧急事件、危机、灾难、风险这些与突发事件相近的、相似的概念,提出了突发事件构成要素与一般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社会性突发事件的概念。社会性突发事件是指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发生的冲击社会秩序的一种集体行动或集体行为。社会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经济利益型(由利益受损、利益冲突引发的集体行动,如征地、拆迁、失业、环境污染等引发的集体行动)、政治抗议型(包括意识形态、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集体行动,如正向的反日、反美游行,负向的国外敌对势力挑动和组织的政治抗议、民族骚乱、宗教骚乱等)、文化激情型(由文化体育活动引发的集体行为,如大型文化集会、体育活动等引发的集体行为)、社会骚乱型(由意外事件、治安事件引起的骚乱性质的集体行为)四大类型。

本书着重研究因经济利益冲突、社会治安冲突引发的社会性突发事件。对社会性突发事件的研究是学术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这与实际的社会管理领域中对社会性突发事件的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相对应。我们应该以客观的、理性的态度正视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存在。社会性突发事件是中国社会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它的具体表现有集体上访、静坐、集会、示威游行、示威抗议、罢工、堵塞交通、封堵政府大门、冲击政府、公共混乱事件、骚乱、网络聚集、由传闻引发的集体行动等。在这多种形式中,集体行动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种等级。一种是集体抗议,如通过集会、游行示威以集体行动的方式表达一种不满意、不合作的态度。另一种是集体对抗,或者称反抗,表达的是对基层政府、制度的不满与愤怒。对我国社会性突发事件的总体基本判断:从性质判断,社会性突发事件属于刚性人民内部矛盾;从规模判断,绝大多数社会性突发事件是局部的;从强度与烈度判断,大多数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强度、烈度是有限的,少数社会性突发事件由于根源的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事件的强度与烈度增大;从趋势判断,社会性突发事件在近几年内将成为常态;从主体判断,随着公民维护权利的意识增强,社会性突发事件进入了利益保护的强烈抵抗期;从处置方法判断,对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处理由封闭转到半开放;从风险判断,社会性突发事件的产生,释放了社会中存在的矛盾与冲突所蕴藏的能量,使社会结构得以保持平衡,并可以发现并诊断出社会冲突的矛盾源,从而改进社会管理的机制,建设更加和谐的社会。社会性突发事件同时是社会矛盾累积到相当程度,又无法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宣泄、处理的一种结果,使社会发展为其付出了巨大的政治成本、经济成本与社会成本。

本书提出经济型突发事件是一种刚性人民内部矛盾的观点。当前,我国社会冲突的主要类型是经济型的直接冲突与社会型的间接冲突。经济型的直接冲突表现为利益受损群体与利益获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导致的经济型突发事件,它具有集体行动的属性。中国公民进入强烈抵抗期与要求补偿期,这是当前我国经济型集体行动的时代特征。经济型突发事件的主要矛盾源有:无序征地引发的冲突、强制拆迁引起的冲突、失业问题引起的冲突、劳务纠纷引发的冲突、企业改制引发的冲突、退休保障引发的冲突、司机负担过重引发的冲突、环境保护引发的冲突、库区移民的矛盾冲突、历史遗留矛盾引发的冲突。

经济型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利益受损——寻求补偿。发生机制产生的逻辑是:弱势群体利益严重受损,在反复博弈中强势群体不退让;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不顺畅,利益受损者缺少话语权;权力偏袒资本,政府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标靶转移效应产生,矛头由企业转向政府,由利益补偿转向追求公正;政府归因“一小撮”,采取强制力进行控制,利益受损群体的不满达到极限;导火索事件引发群众聚集反抗,重大的突发事件产生。

经济型突发事件是一种刚性人民内部矛盾,这类矛盾的起因缘于利益的纠纷。但其冲突的强度与手段的烈度比一般的人民内部矛盾更强,它的解决方式已经越出了常规的制度化渠道,是一种具有利益集团对抗性冲突的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已经具有不可调和的萌芽因素,掺杂了群体情绪,目标的合理性与手段的非理性相混合,因而这类矛盾已经由普通的利益矛盾纠纷演变成了特殊的利益对抗矛盾,需要特殊的方法予以解决。刚性人民内部矛盾从行动主体的群体特征看,具有利益受损群体的同质性、行动目标的一致性、解决问题时的挫折性境遇、非制度化的维权方式、以利益为目标的诉求等特点,在这些方面它与一般柔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均有所区别。

本书提出了结构箱的概念与理论。治安型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以治安事件为导火索,引发的大规模的具有社会骚乱性质的集体行为。这类事件具有自身的典型特征:从事件的导火索来看,治安型突发事件往往由一个偶然发生的治安事件引发,事前没有任何预兆,具有突发性。从发生的地域来看,通常是社会管理结构的薄弱地带。从参与的主体来看,治安事件的当事者(家属、亲友等)通常以悲情呼唤来获得社会的同情与支持。从行动目标来看,治安型突发事件最终都会产生标靶转移效应,即原先关注的具体事件被后来的其他目标所取代。从事件的生命周期来看,从导火索事件发生到突发事件的爆发,其间经历时间相对较短。从冲突的手段来看,往往表现为警民、干群对峙,并往往伴随着暴力性的恶意破坏行为。引发治安型突发事件的导火索主要有:流动人口与当地管理者之间的冲突;意外事件引发的冲突;交通事故引发的冲突;治安事件引发的聚众闹事;市容管理矛盾引发的冲突;群体械斗引发的冲突;警民纠纷引发的冲突;民族骚乱。治安型突发事件的产生通常是在社会管理结构的薄弱带。所谓结构箱,是指在一定的地域空间中形成的有利于治安型突发事件产生的社会条件的总和。在结构箱这一相对狭小的、相对封闭的地域空间中,各种社会矛盾紧张、社会冲突加剧,社会张力高度增加而得不到释放,产生了特殊的社会的结构性压力,使其成为整个社会管理结构中的薄弱地带。结构箱提供了一个充满怨气的相对封闭的地域环境,是现场群众情绪共振的社会心理基础;导火索事件的发生使结构箱中普遍蔓延的不满情绪一下子找到了聚焦点。围绕着对治安事件的归因与处理产生的不满情绪,与普遍蔓延在结构箱中的怨气实现了契合,从而将结构箱中的怨气聚集、强化、升级。现场少数率先冲动者的激烈表演,一下子将群众酝酿已久的情绪煽动、点燃起来,由情绪共鸣而激发冲动行动,最终实现了情绪和行动的集体共振。形成结构箱的条件越充分,结构箱中的社会不满的压力越大。结构箱中的社会不满的压力越大,社会怨气的燃点越低。结构箱中的社会怨气的燃点越低,导火索越容易引发结构箱中怨气的爆发。结构箱中的社会怨气越大,治安型突发事件爆发起来的强度越大、烈度越高。治安型突发事件与经济型突发事件在行动主体、行动目标、行动结构、行动手段以及发生机制上是不同的。

本书提出了网络助燃理论。网络是现代集体行动中的一个新的结构性要素,对于社会性突发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起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本书提出了网络助燃理论,即网民自发进行的网络人际传播对社会性突发事件有着助燃作用,这种助燃作用表现为内聚动员和外扩动员两条脉络。内聚动员(内部燃烧)是指通过网络人际传播使关于某事件的信息传递给更多的人。特别是传闻与谣言的传播鼓动,使得关注这一事件的潜在群众的情绪不断升级,态度、意见趋于一致,激起群众普遍一致的情绪,行动的目标逐渐清晰,并产生实际的动员力量,将关注事件的普通大众转化为实施集体行为的参与主体。同时,通过互联网这一信息收发平台将关注事件的群众联系起来,具体组织集体行为的实施。网络人际传播对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发生起到情绪感染和组织动员的作用:信息传递—情绪感染—联系组织—集体行动。外扩动员(外部燃烧)是指网络人际传播具有聚光灯和扩音器的作用。聚光效应之后,由于网络传播的互动性特点,迅速形成强烈的网络舆论,使事件信息放大、影响扩散,引起更多的网民关注,网民的议论迅速形成外部舆论支持,在集体行为发生中提供合理化的依据与社会舆论的支持。网络以强大的舆论压力对传播媒介的报道与政府对事件的处理产生巨大的影响。网络的这两种动员力量既为集体行为的发生提供了直接的行动者,也提供了在情绪上有着强烈共鸣的非直接行动者——大众,内聚动员过程是将集体行为发生所需要的条件、资源、心理能量集聚起来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网络人际传播最主要的动员力量体现在产生实体的行动参与者;而外扩动员过程是将事件的影响不断扩散、升级的过程,虽然动员的力量仍然停留在网络空间,但是作为一种外部支持,这些非直接行动者表现出对事件的关心、支持,在舆论上推动了集体行为的发生,并不断影响着集体行为发生后事件影响的蔓延和处理。

我国现有的社会性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存在着偏差。在思想认识上,许多基层干部将维护稳定这个手段性目标异化为至高无上的终极目标,为维护稳定而不惜打压争取维护权益的群众。部分干部往往看到的是参与者的不合法手段及对抗政府的行为,把群众的一举一动都当成“敌情”,用意识形态来解释群众维护权益的行为。在处置模式上采用封闭模式,即事件的信息不公开、处理方法不公开、处理过程不公开、处理结果不公开,其处置方法上有诸多不当。有消极被动型,逃避矛盾,逃避责任。有手段强硬型,作风粗暴,滥用警力。有自发型,无理论和科学技术指导,只依靠自己的摸索。在处理中出现了“创造”,如:用“武”的方法“摆平”,为了解决问题而采取某些非制度化的、特殊的,甚至不合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用“文”的方法,“花钱买平安”。激进主义在底层社会群体中,在其他阶层中的蔓延,是我国社会性突发事件日益增长的社会思想基础。社会安全阀制度的局限在于,首先,法律层面对上访人员权利的保护与操作层面对上访人员权利限制的矛盾,造成了信访的制度性“原罪”;其次,它形成了信权不信法的信访亚文化;再次,信访的边界模糊使信访部门承受了过重的负载。政府与群众都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使经济型集体行动有法不依。重大社会性突发事件并不在保密法规定的范围内,但保密过度使信息封闭,不利于经验教训的总结,也限制了理论研究,致使应对社会性突发事件的管理水平难以提高。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通,利益协商机制缺失,矛盾化解机制不健全,导致了社会矛盾的不断积累。我们也注意到执政者在对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反思中,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创造了不少瓦解社会性突发事件生长、控制其发展的本土化经验。

本书对治理社会性突发事件提出了源头减压的观点。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社会性突发事件,这是中国目前与未来十年中最大的社会风险。如果社会性突发事件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社会结构转型带来的震荡将会大大减少,我国就有可能平稳地度过社会转型时期。我们应以社会管理作为化解社会性突发事件的战略路径。管理理念的变化决定着矛盾化解的态度,而以人为本应是治理社会性突发事件的根本出发点。我们应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化解矛盾源、改善社会生态环境的基本落脚点。治理社会性突发事件的策略有:纳入法律轨道、积极预防为主、还旧债防新债、柔性维护稳定、采取开放处理模式。治理社会性突发事件的步骤是:科学认识社会性突发事件,调查清楚矛盾源与结构箱,分清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性突发事件,改善结构箱与基础环境,采取新的治理策略与方式。本书提出了源头减压的观点,源头减压是指从社会性突发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上着手,减少与化解社会性突发事件的矛盾源。通过利益矛盾源头减压、政府决策减压、政策减压、利益补偿减压等措施减少经济型突发事件。结构箱的减压就是瓦解形成结构箱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清除治安型突发事件产生的社会条件。通过政治减压、经济减压、社会减压、心理减压措施,减少群众的结构性怨恨与愤怒,释放社会成员心理不满,提高社会燃烧点。通过信访制度改革、保密制度改革完善处理突发事件的制度。通过激活《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开辟政治生态实验地,依法管理社会性突发事件。建立新的社会性突发事件的矛盾化解机制,即在处理社会性突发事件时,要建构一套新的处理矛盾的活动模式——它是通过建构新的制度、新的规范、新的力量、新的处理方式而形成的。通过建构利益诉求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化解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化解长期累积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而实现这些的路径就是:通过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创建服务管理体系;通过社区建设,立足基层、精细管理;通过社会组织,建立缓冲、调解矛盾。在技术手段上,培训领导干部应对社会性突发事件的能力,以科学的、专业化的手段化解社会性突发事件,提升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