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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案说民间借贷纠纷热点问题

问题1.借款人借条签名与居民身份证姓名不一致,出借人如何应对?

基本案情

2012年,鲁某借给秦某洪现金6万元,秦某洪出具借条。2013年10月,鲁某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洪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律师在审查鲁某提供的借条时,发现借款人署名为“秦某宏”,进一步询问得知借条也非借款人当面书写,认为存在相当大的风险,要求鲁某补充提供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经律师指点,鲁某将与秦某洪关于借款偿还问题的通话予以录音,并请求知情人刘某证明借款事实。经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秦某洪与鲁某达成还款协议,和平解决纠纷。

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条一般是指由借款人在出借人交付借款时书写并签字盖章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借条交由出借人持有,在借款人按照约定实际返还借款后交还借款人或者销毁。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能够有效证明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基本证据、直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即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出借人在诉讼程序中不能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通常就要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融资模式而言,民间借贷具有非官方性、非正规性,借贷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借贷行为隐蔽随意,法律保护和资金监管缺位,极易引发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在具有亲戚、朋友、同事等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非规范性尤为突出,口头借贷、借条书写随意等问题层出不穷,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当事人往往要面临提供合法、有效、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困境。

为尽可能减少争议,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无论关系亲疏都应当规范书写借条:

第一,规范书写凭证名称,即借条或借据,而不是收条或欠条。出借人凭借借条一般可以直接有效证明借贷合意的成立和借款事实的发生,借款人若无合法、充分的证据一般难以形成有效抗辩。收条可以由借款人在收到出借款项时出具,也可以由出借人在收到返还借款时出具,一般只能证明款项的实际给付,而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收条持有人若仅凭收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欠条一般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证明欠款事实和到期还款义务的书面凭证,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可以是民间借贷关系,也可以是买卖、承揽、建设工程施工、侵权损害赔偿等关系,欠条持有人凭借欠条提起诉讼的,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欠条形成的基础事实,如果举证不能就要依法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第二,借条一定要当场书写。出借人最好用自己准备好的笔和纸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尽量不要接受借款人事先写好的借条。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件案子,借款人矢口否认借款的事实,出借人申请对签有借款人姓名的借据进行司法鉴定,结论却是借据非借款人书写,诉讼请求因此被判决驳回。用“自动褪色笔”书写借条,待借条字迹消失便拒不认账的犯罪案件也屡见不鲜。凡此种种,均需要出借人提高警惕,防止被骗。

第三,审查确定借款人的身份。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在借条上注明居民身份证号码。注意审查借款人签名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否一致,防止借用同音字,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手印确认。

第四,借条内容要完备,用语要规范准确。一般情况下,借条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出借人姓名、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责任、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书写借条要表述清楚明确,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和误解的语言,力求简洁和语义单一。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