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9.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出借人应当如何主张?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6日,高某经朋友介绍向韩某借款2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0%,如果到期不能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韩某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均由高某承担。借款到期后,高某仅支付了借款利息,并称资金周转紧张,暂时不能返还本金。经多次催讨未果后,韩某于2014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返还借款本金,按照2.0%的月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依照约定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代理费。经法庭调解,高某一次性给付借款本金和50%逾期利息,韩某放弃其他请求。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中的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返还借款而应当按照借贷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是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的主要实体义务,若其逾期不能返还借款,则违反了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严重损害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利息的支付本身即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是对出借人的合理补偿,其不以借贷双方事先是否有明确的约定为前提,这是法律赋予出借人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有限度的惩罚性,对拟违约一方具有提醒和震慑的作用,其适用以借贷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明确的预先约定为前提。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同时存在时,是否可以一并主张?在2015年9月1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司法实践中各地人民法院没有统一的裁判依据,处理不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2013年5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民间借贷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的,借款人同时请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应予支持,但二者之和不能超过四倍利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第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中除约定利率外,还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中介费、担保费等费用的,应视为对利息的约定,利息、中介费、担保费等合计以后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宁中法审委〔2010〕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向出借人释明,只能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竞合时的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一是赋予出借人选择权,在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选择其中任一部分提出请求。二是设定法定限制标准。针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市场化利率形成、传导和调控机制建立健全后不再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适用基础将不复存在等一系列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为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主张设定了一个最高数额的限制,即无论是一并主张还是主张其中一部分,总计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得出的数额,对于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中,韩某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主张逾期利息,业已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限制标准,其利息损失已经得到最高限度的弥补,因而其有关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请求难以再得到法律的支持,调解解决纠纷,不失明智。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借款人如果超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自愿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即使年利率超过24%的,借款人也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人民法院最多支持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主张。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