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产生的债务如何分配?
现实困惑
2013年11月,李某、钱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两人共同投资组建一化肥生产有限公司。后因环保设备不达标,公司工商注册不成功,未能成立。但是,在筹建过程中,李某、钱某因购买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缺乏资金,先后以设立公司为由向刘某借款58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期限截止,李某、钱某只偿还了借款利息和部分借款,剩下的借款至今未还。刘某想知道,公司未成立,产生的债务如何分配?他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钱某共同投资组建的公司因故未成立,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对外所欠的债务应由李某、钱某连带清偿。另外,该条第二、三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由此可见,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的内部责任分配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没有比例的,平均分担。部分发起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是关于公司设立失败时,设立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承担问题。未成立的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因此不能承担民事权利义务。那么,因公司设立而产生的债务自然就落到了发起人的身上。发起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