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百事通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由谁来组成?拥有的职权有哪些?

现实困惑

2015年1月,李某、赵某、张某各出资30万,董某出资10万,四个人共出资100万注册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公司经过前期筹备后正式投入运营。为了维护每个股东的合法利益,使公司尽快步入正轨,李某认为应该成立股东会,明确股东职权,保证公司良性发展。李某、赵某、张某认为董某出资少不能进入股东会,赵某认为他们的做法是违法的,董某是股东就应该是股东会的成员。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谁组成?拥有哪些职权?

律师答疑

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维护每个股东的利益,也为了股东更好地管理公司,使公司持续发展,因而成立股东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本案中,四个人都出资了,都是公司的股东,只是出资额有差别,所以其他三人不能因董某出资少就不让董某加入股东会,四人应该都是股东会的成员,股东会依法行使上述职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法律解读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组成及其法律地位的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成立公司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公司存续的必要保障,也是公司成为法人主体的组织条件。股东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律相应的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则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的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意思机关,体现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因此,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一般是关系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即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计划。如发行债券,公司的人事、财务,增减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等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