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划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现实困惑
某女甲在1996年个人出资10万元购买一套A房,2001年甲与某男乙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居住管理A房数年。2003年双方又购买一套B房,便从A房搬入B房居住生活,将A房出租收取房租5万元。2009年A房所处的地区市政府整体开发利用,其拆迁安置方案为:按比例等面积置换到市区环线处的C房并补偿差额2万元。现双方因感情问题提出离婚,甲乙就A房及房租收益5万元、补偿差额2万元的分配出现分歧,该如何分割?
律师答疑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A房系甲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A房的出租收益应当认定为A房的孳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知,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甲的个人财产。
对于差额补偿款2万元,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因此,本案中补偿费2万元作为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差额补偿款2万元不属于孳息,也不属于自然增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荟萃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