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婚姻家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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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妻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却不知如何举证,有苦难言

典型案例

陈某大学毕业以后,凭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应聘上了一家期货公司做业务员,而且在同一个公司里又找到了女朋友张某,恋爱不久就与张某登记结婚了。结婚前陈某向女友许诺,到国外去旅游结婚。但是最终打水漂了,婚后,他挣不到钱,对老婆的承诺也就一天又一天地往后推,好在张某对他十分理解。

陈某只能努力地工作,天道酬勤,功夫不负有心人,陈某没日没夜地工作,终于拉了几个大单子,很快他就挣得第一桶金。挣了第一笔钱以后,陈某却不愿意带老婆到国外去旅游了,他买了一套房,交了首付,夫妻俩住进了新房。随着陈某的业务越来越多,挣得钱也越来越多,他们平淡的婚姻生活也开始慢慢地发生着变化。陈某开始频繁的应酬,经常是半夜醉醺醺地回来,话都不愿意和张某多说。偶尔回来得早,也是把张某当下人一样吆五喝六。开始张某对陈某这种微小的变化并没有留意,后来有很多次,张某才发现陈某已经变了,不再是以前的小业务员了,而是“大老爷”了,张某觉得陈某已经不再在乎她了。

陈某依旧天天应酬,而张某在帮陈某洗衣服的时候,也不止一次地发现陈某的衣服上有其他女人的长头发,还有其他女人的香水味等。每次张某质问陈某,陈某都说是应酬,逢场作戏罢了,让张某不要瞎疑心。张某却做不到不猜忌,于是两人的感情多次出现危机。张某不愿意面对这样的陈某,便决定和陈某分开一段时间,各自冷静一下,陈某也同意了。两人分开以后,陈某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依然天天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张某看到这情况,伤心地离开了这个城市。

三年后,张某回来,决定结束这段婚姻。而此时,陈某却因被别人骗,已经身无分文了,不同意离婚。张某认为他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只是一直强调两人没有感情了,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而陈某坚持他们还有感情。最终,法院认定,陈某与张某之间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不准予离婚。后来,张某偶遇一名律师朋友,便将这些事告诉了他,这位朋友告诉她,如果庭审时张某能提交双方已经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以上的证据,来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结果可能就不是现在这样了。张某这才知道分居三年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现在她却只能等待第二次起诉离婚了。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基本构成要件便是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婚姻法坚持诉讼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即破裂主义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适用法律的关键。法律条款不可能穷尽列举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实际上还会存在形形色色的夫妻矛盾。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要始终坚持感情破裂原则作为裁判离婚的唯一法律标准。如果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本案中,张某因与陈某感情不和,分居已经三年多,在这三年的时间里,夫妻二人都没有试图挽回对方的感情。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分析张某与陈某的婚姻现状及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的原因,可以认为感情已无和好可能。但是因张某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导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我国法律主张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张某只能在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离婚。

温馨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因为种种矛盾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我国法律主张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离婚申请的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如果没有理由或者证据表明感情破裂,法院不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