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婚后公婆购房“留心眼”,离婚才知自己无份额
典型案例
2010年,王某和赵某在朋友聚会时认识。相识以后,王某和赵某觉得互相很谈得来,便开始交往。随着两人感情的一步步加深,王某和赵某都觉得彼此找到了人生中的另一半。2011年,两人打算结婚,但是因为赵某的工作不稳定,王某的父母对赵某一直不是很满意。王某的父母不想太过为难自己的儿子,便想让赵某知难而退。于是,王某的父母决定不为王某和赵某结婚出一分钱,更不打算为两人买房。没想到,赵某并不嫌弃王某什么都没有,同意裸婚,不久之后便与王某领取了结婚证。
王某及赵某结婚一段时间后,王某的父母见木已成舟,便自愿出资60万元,为两人全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供二人居住。王某父母名为给小夫妻两人购买的房产,但是在房产证上登记的仅是王某一人的名字。赵某认为,她和丈夫王某已经登记结婚,该房产又是在二人结婚之后父母给买的,无论是谁出的钱,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当然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赵某对房产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没有任何异议。
2013年,在王某和赵某结婚近两年的时候,双方的感情出现了危机,赵某偶然发现了王某有出轨行为。赵某不能原谅王某的出轨,再三考虑以后向王某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割一半的房产。丈夫王某同意离婚,但是提出房子是自己父母对自己个人的赠与,登记在他的名下,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与赵某没有关系。最终,双方对簿公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决该房产为王某的个人财产。判决书拿到手以后,赵某才知道自己以前的认识错得有多离谱。
律师分析
现如今随着房价高涨,买房几乎要动用一般家庭大部分甚至全部的财产。很多夫妻结婚之初由父母出钱买房,父母碍于情面又不好意思指明是单独赠与自己的子女,倘若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将极大地损害出资购房一方父母的利益,有失公平,也过分加重了一方的生活负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诞生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可知,婚后的房屋如果是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话,房子的产权属于该父母的子女,而不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这可以看做是父母对其子女的赠与,且该赠与仅仅针对自己的子女,所以房子的所有权是其父母的子女所有。赵某的想法显然是错误的。虽然该房屋是在二人婚后购买的,王某父母口头上说是给他们二人买的,但是登记在男方个人的名下,依据解释该房屋视为王某父母对王某个人的赠与,即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的父母都出资为子女买房子,那房子的归属权就应该是夫妻共有,且该所有权的共有应该是夫妻双方按份共有,这个份额就是当初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时的资金比例。换个形式来看本案,如果当时买房的时候,王某的父母钱不够,又找赵某的父母商量,由王某的父母出资40万,赵某的父母出资20万,共同购买了此房屋,并登记在了王某的名下。那么,对于该房屋的产权,王某和赵某就可以按照2∶1的份额来共同拥有。当然,二人也可以就如何分配或者谁拥有产权作出约定,即有约定的遵从约定。
温馨提示
房子作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由于其价值昂贵就更显珍贵。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房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双方,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房子,夫妻一方没有在房产合同中则在离婚时不能分割房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