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自己的法律顾问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7.宝贝,职场妈妈想说生你不容易

随着二孩政策的落地,二孩话题被持续热炒。然而对于职场女性而言,职场上的生育之路又将面临多少道坎呢?也许很多职场女性都可能面临接下来案例中刘女士的遭遇。保护职场女性生育中的各项权利需要全社会各方的支持与配合,更需要每位职场妈妈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

案情回顾

案例10:劳动者未如实申报婚姻状况、怀孕、生育等事项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012年刘女士被一家私营公司录取,在填写入职登记表的时候,本已结婚的刘女士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未婚”,2013年刘女士怀孕,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公司发现其已于2011年结婚。公司认为刘女士不诚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如实告知义务,要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刘女士则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主张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在解约无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又以刘女士不适应岗位为由,将其调到一个基本工资较低的岗位,刘小姐为了顺利生产忍气吞声,休完产假回来后,本以为可以报销生育费用,不料被告知单位根本没有为其购买生育保险,刘小姐又得知该单位已经准备在其哺乳期满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再被单位为难的刘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以案说法

一、隐婚能否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用人单位主张刘小姐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主张包含了两层含意:一是劳动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婚姻状况属于如实告知的范畴。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明确了劳动者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其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也明确了劳动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那么婚姻状况是否属于如实告知的范围呢?实务中一般认为,劳动者如实告知的义务是指在涉及与工作内容相关联的经历、技能、资历等方面的陈述不得弄虚作假,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与能否胜任工作并无关联,不属于如实告知的范畴。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的主张于法无据。

二、怀孕期间能否调动岗位降低工资?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刘女士不适应岗位为由,单方面决定将其调动岗位降低工资标准,那么,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孕期职工的工作岗位呢?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在女职工怀孕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该禁止性规定。

诚然,在怀孕期内,多数女职工基于生理变化都会出现一些身体不适的反应,这些都可能会影响工作的实效,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女职工协商一致更换岗位,但是调动岗位后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在本案中,刘女士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齐调岗后的工资差额。

三、单位不购买生育保险该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在生育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女职工无法报销生育费用的,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算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赔偿。

温馨提示

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一、若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若女职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继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至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三、如果用人单位仍不履行合同,女职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7条具体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女职工不能再主张经济补偿。

当然,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的,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依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法条释义:

1.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1)告知的时间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即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不能在招用劳动者之后,或者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才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

(2)告知应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必须能够让劳动者及时知道和了解。

(3)告知的内容应包括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相关的事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1)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情况,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2)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的,其有权了解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必须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释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42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是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应按1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不超过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12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6倍的数额支付赔偿金。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