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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员,高温送件中暑可否申请工伤?

高温来袭,热浪灼人。为了生计,仍然有许多的劳动者在户外奔波,演绎着各自的行业故事。在户外工作的劳动者们,如快递哥、外卖哥、工地哥,他们享有怎样的特殊权利?高温之下中暑了怎么办?可以申请工伤吗?

案情回顾

案例13:高温酷暑下送快递导致中暑,用人单位应给予补偿

小赵是广东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2013年1月入职,平时的工作是骑着电动车送快递。今年6月20日,当天气温高达39℃,由于需要送达的快递太多,小赵根本没有时间休息、避暑。当天晚上,小赵身体极度不适,去医院经确诊系因中暑引起的,共支付治疗费500多元。事后,小赵认为自己是因为工作导致生病的,希望公司可以支付医疗费。但是公司认为中暑主要是因为小赵身体素质不够好,与工作无关。此外,该物流公司也没有帮小赵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小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以案说法

一、劳动者高温作业享有哪些权益?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职工在高温天气作业主要享有以下权益:

1.高温补贴。每年6~10月期间,对于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发放高温津贴。根据广东省《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反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清凉饮品。每年6~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对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提供清凉饮料的,劳动者可以向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反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特殊群体可拒绝高温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4.不得降低工资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二、中暑能否主张工伤?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本案中小赵在高温天气下进行派件工作引起中暑,可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是否为职业病,如果经过诊断属于职业病的,可以依法申请工伤。

三、中暑后应如何申请工伤?

1.需提供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诊断、鉴定职业病时,申请人必须正处于中暑期间,如果经过治疗,已经痊愈,则不能鉴定为职业病。因此,本案中小赵如果想要申请工伤的话,就必须在尚未治愈的情况下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是否属于工伤。如果小赵是在已经康复的情况下主张工伤,那么因为经过治疗,已经痊愈,则不能鉴定为职业病。

2.确诊职业病后到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具有时效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承担什么责任?

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案中物流公司没有为小赵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在此期间,若小赵发生工伤,物流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小赵支付费用。但是实际上小赵是在康复之后主张由公司承担医疗费的,由于已经康复小赵无法进行职业病的鉴定,没有职业病的认定也就无法进行工伤的申请,没有工伤的认定就无法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温馨提示

一、积极主张高温补贴

本案中小赵虽然无法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但是可以要求公司依法支付高温补贴。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由于小赵是2013年1月入职的,而其公司之前一直没有发过高温补贴,因此可以要求公司补发2013年6~10月间的高温补贴,今年的高温补贴也应正常发放。

二、谨防高温补贴变形

有些用人单位主张已在工资中包含了高温补贴,因此拒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根据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此高温补贴不包含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中。

三、高温补贴举证责任

根据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广东省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记录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相关材料保管工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高温补贴时,无须收集证据证明自己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高温补贴,则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没有从事高温作业的事实。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