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辞职回家,老板故意拖欠工资怎么办?
每年春节将至之时,部分外来务工人员想回家过年却因为行业或者企业的原因难以成行。于是他们决定辞职回家,等过完年再重新找工作。那么此时如果企业对辞职申请不予批准或者故意拖欠工资,他们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回顾
案例7:外来务工保安申请辞职,公司应当依法结算工资
小吴在广州市某公司当保安,该公司过年期间常常鼓励保安人员留守值班,适当发放加班补贴,给予的正常假期很少。为了多挣点钱,小吴每年春节都选择坚守岗位,已经连续五年没有回家过年了。眼看小吴年纪也不小了,这年春节便想带着多年的积蓄回家相亲娶媳妇。当小吴向单位提出请假要求时,公司以春节假期人手紧张为由不予批准。无奈之下,小吴便想辞职回家过年,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没想到公司却说小吴没有提前提出申请,给公司正常调度带来困难,不批准小吴辞职。小吴决意辞职,公司便拒不支付小吴剩下的工资。双方协商不成,遂起纠纷。
以案说法
一、过年想辞职回家该怎么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协商解除;二是预告解除,即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30天后即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即时解除,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当单位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面即时解除权,合同即时解除。
在本案中,小吴可以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不必提前预告,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达成一致后即可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协商不成,小吴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求助,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也可以预告解除合同,即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无须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即可正式解除合同;如果小吴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可以要求即时解除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员工辞职了,工资怎么算?
(1)辞职的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辞职的员工的结算款项包括:结算工资、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及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2)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最多11个月,因为超过1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3)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劳动者还可以依据该法第47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的问题
1.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约定服务期和保密条款的情况下,才存在违约金的规定。仅因为职工解除合同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是无效的约定。
2.做好工作交接,并主动索取离职交接单或者退工单、离职证明。
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的事项
1.明确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提前通知的时间。如果合同中有提前通知时间的约定,职工提前通知的时间就应当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而不再是30天了。
2.单方解除合同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签收。如果单位签收的话,则保留好签收件;如果单位不肯签收,建议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再向单位寄一份,保留好寄出的凭证,并在寄出凭证上一定要写清楚寄出的是什么文书。
3.通知期内须正常上班,积极办理交接。如果单位不肯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最好再向公司发一封函,告知办理交接的期限,过此期限不再承担交接不当的后果。
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要注意的要点
解除通知一定要书面化,在通知函中一定要将解除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写清楚。除了试用期内辞职外,即时解除合同情形下还可向单位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同时一定要积极与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并保留交接单。
四、注意维权时效
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商无果的可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从离职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条释义: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就是违反劳动合同,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劳动者有权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拒不依法缴纳或延迟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布的程序要合法,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虽然属于用人单位,但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因此,法律上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应当公示。职工作为规章制度的遵守者,有权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法律不要求职工遵守一个自己不知晓或无法知晓的规章制度。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况。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对已经履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兜底条款,以避免遗漏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其他情况,并采用此种方法以使该法和其他法律以及以后颁行的新法相衔接。
本条第2款规定了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当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本条中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企业强迫劳动者劳动,如把劳动者非法拘禁在特定的场所,强迫其劳动,不让他出来,是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是非法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对于用人单位不顾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动者,如采矿工人、高空作业人员等,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强令劳动者进行作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撤离作业场所,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时,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条释义:
1.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2.计算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计算基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4.计算封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做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5.督促措施: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条释义: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1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