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以为因紧急避险造成伤害也要负刑事责任,东躲西藏丢掉工作却原来不是犯罪
案例背景
宋某高中毕业后,因为高考成绩不好,没有考上理想的大学,于是宋某开始找工作。但是因为宋某学历低,也没有一技之长,工作并不好找。宋某从小就喜欢各种各样的车,于是在父母的支持下,宋某用了2个月的时间考下了驾驶执照。本来宋某考下驾照以后,准备找一份与车相关的工作,但是没想到因为驾龄短,宋某被出租车公司拒之门外。宋某的父母开着一家小超市,没有工作的宋某遂在家帮父母运送货物,宋某的驾驶技术也越来越纯熟。几经波折之后,宋某被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录用,如愿以偿地成了一名的哥。宋某工作认真负责,驾驶技术也好,做的哥这几年,未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宋某对自己的工作很满意。
一日,宋某搭载乘客王某到当地司法局,途经一路口时,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迎面而来,而人行道上有一队小学生正在穿过马路,情急之下,宋某开车撞向了那辆汽车,两车同时停在了小学生的面前,虽然车辆毁损严重,宋某和那辆汽车的司机也受了轻伤,但是乘客王某并无大碍,路过的小学生们也只是受到惊吓,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因为出租车辆几乎报废,对方司机也受到轻伤,宋某以为自己会被判刑,害怕之余选择了躲避。宋某在事故发生后,便到南方避难,不敢轻易外出。这种东躲西藏的逃亡生活不仅使宋某失去了的哥的工作,还将原本开朗活泼的小伙子变成了一个畏畏缩缩的青年。两年后,宋某厌倦了这样的生活,决定回老家自首。谁知,等宋某到了派出所才知道,他当时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宋某悔不当初。
律师分析
宋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紧急避险是国家针对公民的对个人、他人、国家及社会的利益采取保护行为的一种授权。经过这种授权,公民可以根据突发情况的紧急程度,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需要保护的利益,将损害尽量减到最小。当然这项权利的行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然而因为每个人对于情况紧急程度的判断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并且无法行之有效地统一起来,这就使对紧急避险情节的认定变得更为复杂。
本案中,宋某面对正在过马路的一队小学生马上就会被撞上的情形,及时作出了合理的反应,开车撞向了那辆急速行驶的汽车,导致两车同时停在了小学生的面前,虽然车辆毁损严重,宋某和那辆汽车的司机也受了轻伤,但是乘客王某并无大碍,路过的小学生们也只是受到惊吓,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虽然宋某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是,这是为小学生的人身安全采取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就因为宋某不懂法,以为自己要被判刑,过了两年东躲西藏的生活,工作丢了,精神也颓废了,悔之晚矣。
温馨提示
面对正在进行的危险,国家鼓励公民采取合理适当的避险行为,对此造成损害的,一般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即使紧急避险超过了一定的必要限度造成过度的损害的,法律也会减轻避险人的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