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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掉下地铁站台而受伤,地铁部门是否应赔偿?

情景再现

某日,胡某在地铁站等地铁时,看到了惊险的一幕。当时正值上班高峰期,某地铁站台上挤满了人,其中一名看起来三十岁左右的孕妇站在了安全线外边,也就是站台边缘。就在这个时候,这名孕妇突然晕倒并跌落站台,而恰巧列车已经驶来,结果这名孕妇的双腿被轧断,地铁工作人员闻讯后立即将这名孕妇送往医院。面对这种情况,胡某想要了解,地铁部门应当对该孕妇进行赔偿吗?

依法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使用高速运输工具属于危险作业,但受害人因此造成的伤害其经营人并不一定都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经营人可以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或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而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也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

本案中,孕妇因为突然晕倒而掉下站台,造成被列车轧断双腿的惨痛结果。孕妇的行为并无故意,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所以地铁部门不能免责。同时,由于孕妇没有遵守地铁站台关于安全线、“禁止跳下”以及《乘客须知》等安全警示的规定,自身存在过失,依法可以减轻地铁部门作为经营人的责任,由地铁部门承担部分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总结提示

使用高速运输工具属于危险作业,经营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经营人可以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或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而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因其自身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