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存在过失,患者有权要求医院返还医药费吗?
情景再现
余颖在2015年8月学校组织的夏令营中不小心从高处摔下,摔伤了腿。在送往医院后,医生给余颖的腿部做了手术,并告诫余颖好好休养,不能乱动。但在手术做完后,余颖时常觉得腿部疼痛,她的父母觉得这家医院的治疗水平有限,还是去一家大医院进行详细的检查可靠。于是余颖的父母就带她来到了市里的大医院,结果发现,余颖的腿部留有微小的纱布残留,这才是后来引起余颖腿部疼痛的主要原因。在经过大医院治疗后,余颖逐渐康复。随后,余颖的父母将前一家医院告上法庭,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返还医药费,请问这一请求合理吗?
依法解答
首先必须明白一点: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是两个既相互区分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医疗过失不一定会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医疗事故是一定存在医疗过失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对于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是否能要求医院返还医药费就要分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如果医院的过失构成了医疗事故,那么就可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向医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须注意的是,医疗费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仅是按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是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第二种情况,医院的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常参照医疗过失参与度确定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即医疗过失与疾病共同存在,诸因素共同起作用导致某种后果时,将医疗过失在此后果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定量分配,从而明确其参与因果关系的大小,进而确定承担的责任比例或大小。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确定前一家医院在给余颖做手术时,将纱布遗留在余颖体内,医院在这一过程中存在过失,已构成医疗事故,应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余颖进行赔偿,但不包含原发病医疗费用。
条文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具费:……
(七)丧葬费:……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九)交通费:……
(十)住宿费:……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结提示
患者要求医院进行赔偿时,要确定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在确定医院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患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损失要求医院进行赔偿,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赔偿的内容和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