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连续工作的时间应从何时起算?
情景再现
彭某于2004年6月大学毕业,经过导师杨某介绍,2005年2月与圣元股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2015年3月的某一天,彭某参加宣传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讲座,这次讲座主要对参加讲座的人普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在讲座中,彭某得知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满十年后就可以与该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是,彭某找到单位领导,要求该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该单位领导却说,《劳动合同法》是在2007年出台的,从那时算起,彭某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因此不能办理。请问,该单位领导的说法正确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工作时间的起点是从何时开始计算的呢?
依法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由此可知,连续工作满十年中的“十年”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龄,而非自《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开始计算满十年。在本案中,彭某连续工作的时间应该从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2005年2月。因此,该用人单位领导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应当按照彭某的要求,尽快与彭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总结提示
劳动者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连续工作的时间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