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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能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吗?

情景再现

童某与柳某于2012年外出打工时认识,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便生活在一起了。在日常生活中,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交活动,亲朋好友也都以为两人已经结婚。一年后,他们生下了儿子。为了更好地照顾儿子,柳某不再外出打工。后来,童某升职加薪,事业可谓顺风顺水。童某在工作期间认识了温柔可爱的杨某,两人很快建立了感情,并领取了结婚证。柳某知道后,以童某犯了重婚罪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法院会受理柳某的离婚诉求吗?

依法解答

童某与柳某两人这种没有经过婚姻登记就在一起生活的是同居关系,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通常定义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只是缺少了形式要件。发生纠纷时,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认定是有区别的。从1994年2月1日起,没有进行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故本案中,法院会受理柳某的诉求,但不是按离婚案件审理,而是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总结提示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可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效力,不必补办结婚登记;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生活,即使具备法定结婚要件而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仍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现实中同居的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要件后,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