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丈夫口头威胁,妻子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情景再现
严某与丈夫赵某结婚后不久就发现丈夫性格急躁、脾气怪异。严某稍有不慎,赵某就会对她破口大骂甚至拳脚相加。严某无法忍受,便提出了离婚,却导致赵某更加残暴的殴打,因此,严某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后来,严某起诉离婚,赵某坚决不同意,并扬言:如果再提离婚,就先杀死严某然后自己再自杀。无奈,严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要求法院制止赵某的施暴行为,对自己提供人身保护,并向法院提供了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伤情照片、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等相关证明。那么,严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依法解答
严某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应依法对其提供人身安全保护。虽然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条款,但都过于笼统,缺乏可实际操作的依据,致使很多受害人遭受伤害时无法及时得到救助,《反家庭暴力法》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这一漏洞。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严某长期遭受丈夫的殴打,身心处于恐惧状态,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要件,法院应依法对其作出保护。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总结提示
人身安全保护令既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提出。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有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所以,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当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证明自己遭受了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比如受伤害的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