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就懂的婚姻家庭法律常识(漫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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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恋爱结婚

恋爱中的花费,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情景再现

朱某与单位新来的女同事小赵很投缘,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了能尽快娶到小赵,朱某用尽了心思。平时请吃饭、看电影自然不在话下,还经常为小赵买新版的电子产品。最终,朱某赢得了小赵的芳心。两家开始商量结婚事宜,并很快确定了婚期,朱某又不失时机地为小赵买了一部上万元的高档手机。

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小赵遇到了初恋男友,两人旧情复燃,小赵与朱某的婚事告吹。朱某恼羞成怒,要求小赵归还恋爱期间的所有花费。那么,朱某的要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依法解答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结婚前男方在日常交往中给女方购买的礼品等财物,既不禁止,也不提倡,但彩礼则应另当别论。

彩礼是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之目的而依习俗给付女方的财物。彩礼有两大特征:一是依习俗给付;二是以达到与女方结婚为目的。其中,依习俗给付是彩礼与日常生活中的赠与行为的区别,以达到与女方结婚为目的是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区别。本案中,基于彩礼以上两个特征可知:恋爱期间双方实施的小额给付,如日常吃饭、看电影及双方之间购买的其他小物品,属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因其价值较小,则无须返还;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涉及非日常性必须消费且价值较高的物品,则应按彩礼的相关规定处理,比如,朱某为小赵购买的上万元的手机,是以小赵答应结婚为前提,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故属于彩礼,在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予以返还。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总结提示

从法律角度而言,彩礼应该是一种赠与,但是这种赠与有其特殊性,因为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缔结婚姻关系为附加条件。因此,判断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时,应根据具体的标准去衡量,即是否有领取结婚证;领取了结婚证后是否有共同生活;是否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