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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会受理?

情景再现

刘某是一位60岁的农村老太,丈夫去世多年,因自己年事已高干不动农活,生活很困难,于是刘某便与70岁的退休干部董某生活在一起。一来可以照顾董某生活,二来自己生活也可以宽裕一些。但是,同居后刘某发现董某生活习惯很不好,不但不讲卫生,而且脾气特别暴躁,经常无端对自己发火。

刘某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便想结束二人的同居生活,但董某不同意,认为两人一起生活对双方都有利,自己脾气不好可以慢慢改,但刘某不想继续这样的生活。那么,在此情况下,如果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法院能否受理呢?

依法解答

刘某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

当事人申请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受理,应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对于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男女共同生活,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这是当事人自己的生活选择,法律不予干涉,这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属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当事人就此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视为重婚,法院不但应一律解除其同居关系,还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刘某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总结提示

非婚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也没有法律认可的其他身份关系,所以当事人只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