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就懂的劳动合同法律常识(漫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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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分公司工作是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还是与总公司签订?

情景再现

2015年12月,程某到一家大型集团公司进行应聘。经过层层面试之后,程某最终应聘成功。后来,程某被该集团告知,其工作的地点是该集团下属的一个分公司,但是需要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程某不解,便问道:“到分公司上班为什么还要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集团工作人员解释说:“分公司还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因此劳动合同必须由总公司签订。”于是,程某和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该集团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依法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本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一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本案中,程某参加工作的分公司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因此,程某应当与该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总结提示

很多集团公司都会有下属的分公司,只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公司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分公司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或者根据总公司的委托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