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离婚
1.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
情景再现
小花和小军大学毕业后经人介绍结了婚。可是由于两人工作都较忙,而且婚前沟通也不够充分,感情基础不好,两人也都较为强势,结婚后不久因矛盾重重,遂决定离婚。由于结婚不久,结婚也是租房住,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供分割。小花和小军认为彼此都是讲道理的人,写个协议离婚即可,不用到婚姻登记部门,更觉得没有必要去法院你告我我告你的麻烦。双方商议拟定了离婚协议书,一式两份,签字后各执一份,双方便开始了各自新的生活。
法律分析
小花和小军签署离婚协议后,并没有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效力,虽然双方各自开始了新的生活,但是双方还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据此,小花和小军虽然就离婚的事实达成了协议,但是要从法律意义上真正的离婚,双方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经审查取得离婚证以后,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离婚。
法官提示
离婚协议书是指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就离婚所涉及的各类事项,如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院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手续的男女双方必须出具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因此,离婚协议只是办理离婚登记时候需要的基础性文件之一,并非已经签署即具有法律上离婚的效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情景再现
小草和小鹏都是80后,在父母的说合下结婚。小鹏工作压力大,时常加班,小草工作也辛苦,两人脾气都不大好,工作回家后经常吵架,后逐渐升级为大打出手,小鹏是男生,每次都将小草打得浑身是伤。后小草提出离婚,小鹏不同意不说,还对小草的暴力行为变本加厉。无奈之下,小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小草不堪忍受小鹏的家庭暴力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依法会得到支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小草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依法会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因为小草是遭受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
法官提示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除家庭暴力外,若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情况下,一般都会判决准许离婚。在我国,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一般都会先经由调解程序,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才会判决准许离婚。
针对小鹏的家庭暴力行为,小草也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甚至可以向公安机关保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情况比较严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老公在外“包二奶”,向法院起诉离婚会被法院支持吗?
情景再现
李军和王丽结婚后,起初还比较美满,后李军和本单位新员工张霞通过工作协作,彼此擦出了火花,李军便背着王丽开始了与张霞的同居生活。由于李军出轨后,很少回家,引起了王丽的注意,后王丽调查确认得知李军和张霞同居的情况后,向李军提出离婚,但是李军死活不同意。无奈之下,王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准许离婚。
法律分析
李军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双方应当做到的忠实义务,王丽提出离婚请求,依法会得到支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王丽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依法会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因为李军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人民法院会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法官提示
夫妻双方应当尽到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李军在与王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霞同居,严重伤害了王丽的感情。王丽提出离婚,李军死活不同意,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依法会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除同居外,若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情况下,一般都会判决准许离婚。在我国,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一般都会先经由调解程序,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才会判决准许离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4.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另一方提出离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情景再现
小雪初与阿力相识时,觉得阿力人还不错,就征得父母同意结婚了。婚后不久,阿力本性暴露,整天好吃懒做,脾气暴躁,还动不动对小雪又打又骂。一天,家里来了不速之客讨要债务,小雪才知道阿力赌博成性而且还染上了毒瘾,小雪念及夫妻情分,原谅了阿力,便要求阿力强制戒毒,可从戒毒所出来后,阿力仍然不知悔改。小雪为此伤心不已,便提出离婚,可是阿力死活不同意。无奈之下,小雪只好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小雪提出离婚请求,依法会得到支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小雪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依法会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因为阿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人民法院会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法官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若夫妻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情况下,一般都会判决准许离婚。在我国,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一般都会先经由调解程序,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才会判决准许离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5.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情景再现
李文与阿华都是旅游爱好者,一有假期就出门旅游,他们俩也是在旅途中相识而最终走进婚姻殿堂的。一次长假,阿华公司业务较忙,需要加班,两人相约出游的计划被迫改为李文和别的同伴一起去。在这次出游过程中,李文不幸遇到暴风雨,从此下落不明。后李文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李文失踪,获得准许。为了继续更好地生活,阿华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李文的夫妻关系。
法律分析
阿华此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会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见,根据法律规定,李文已经被依法宣告失踪,阿华此时提出诉讼离婚,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支持。
法官提示
在我国,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一般都会先经由调解程序,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才会判决准许离婚。但是,本案中,因为夫妻一方的妻子李文已经依法被宣告失踪,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阿华起诉离婚会得到法院的准许。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该怎么办?
情景再现
李霞和小军结婚后,双方常常为了一些小事冷战,有时候会大吵大闹甚至发生肢体冲突。李霞觉得这样的婚姻没有什么值得留恋的,趁还没有孩子,便提出了离婚,可是小军坚决不同意。为此李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法律分析
为保证婚姻严肃性,离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才会判决准许离婚。《婚姻法》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李霞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7.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情景再现
李丹与张强各自都有过较长的恋爱经历,但是最终都未能与各自的恋人结成连理。后经共同好友介绍,两人相识,迫于家庭的压力,便快速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丹怀孕,怀孕期间,张强前女友找到张强,因为与李丹相识时间不算长,也没有太深厚的感情,反倒前女友的出现让张强内心的涟漪重起,张强便向李丹提出离婚。李丹伤心不已,但是坚决不同意,张强便将李丹告上法庭,起诉离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张强的离婚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此,李丹在怀孕期间,张强是不得提出离婚的。
法官提示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仅李丹在怀孕期间,就是李丹在生下孩子后一年内或者李丹遭遇意外中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张强都不得提出离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对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保护。在上述期间内妇女的身心都处于比较虚弱的状态,此期间内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8.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就算是自动复婚了吗?
情景再现
孙伟和周丽自打初中时就开始早恋,后经过高考,两人分别到了不同的大学上学,但是恋爱关系没有断绝。大学毕业后,两个人都回到老家工作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为各种琐事经常争吵,便离了婚。可是因为两人在一起生活多年,感情深厚,离婚不久便又重修于好,并有了孩子,但是,双方一直以来都没有办理复婚手续。
法律分析
孙伟和周丽原是合法夫妻,但是又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现两人自愿复合重新开始夫妻关系,但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他们并没有当然地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因此,孙伟和周丽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才能享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地位。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9.父母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会判给谁?
情景再现
徐丽和王建通过婚恋节目相识并结婚。婚后一年,两人的孩子出生了。孩子出生没有多久,王建受到提拔做了公司总经理助理,事情变得繁杂,工作任务也加重了。于是王建每天下班回家都对妻子不像以前那么关心呵护,甚至有的时候为了小事争执不休。徐丽提出夫妻经济生活“AA制”,也分房睡,孩子九个月左右,双方觉得这样的生活没有意思,于是协议离婚。可是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协议,遂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双方此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夫妻感情可以认定确已破裂,双方对于离婚都达成了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会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只是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本案中,孩子不满一岁,而且还在哺乳期,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将孩子判由母亲抚养。
法官提示
本案中,双方对于离婚没有任何争议,主要是孩子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休。其实,法律对于孩子判由谁抚养,都只是便于孩子成长来考虑,而父母与孩子的血缘关系和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的终结而改变。正如《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10.父母离婚时,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般会判给谁?
情景再现
李刚与妻子王芹的孩子出生没有多久,李刚就遭遇到公司裁员,不得已重新找了工作。新工作压力较大且薪酬大不如前,为此李刚经常闷闷不乐,情绪也变得暴躁起来。李刚每天下班回家都对妻子不像以前那么关心呵护,失去了耐心,时常为了小事争执不休。在孩子两岁半左右的时候,双方觉得这样的生活没有意思,于是协议离婚。可是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协议,遂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办案中,孩子已经两岁半,过了哺乳期,法院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对夫妻双方的各方面的抚养条件做综合认定分析以后,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作出判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1.父母离婚时,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带大的子女一般会判给谁?
情景再现
王畅和张洋都是名牌大学毕业,毕业后又都找到了白领阶层的工作,工作较忙。后经他人介绍,两人恋爱一段时候,决定结婚。结婚后经过多方努力,王畅终于怀孕了,孩子顺利降生,因为张洋工作非常繁忙,而王畅休完产假以后也面临着加班加点地工作,两人都无暇照顾孩子,经过两人协商将孩子送到张洋老家由孩子的爷爷奶奶代为抚养。孩子回到张洋老家后,两人工作蒸蒸日上,更是忙得不可开交,交流越来越少,矛盾也越来越多,后升级为彼此“冷暴力”。经过多番考虑双方打算协议离婚,可是对于已经5岁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争执不休,张洋认为孩子由爷爷奶奶抚养,并且爷爷奶奶也愿意和有能力抚养孩子,孩子抚养权应当归属父亲,遂诉至法院,请求裁决。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孩子已经5岁,过了哺乳期,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决。孩子自小由张洋的父母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本案中,张洋父母一直帮助抚养孩子,且表示愿意和有能力照顾孩子,法院依法会支持张洋的诉讼请求,判决孩子归其抚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2.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吗?
情景再现
小月和小阳经他人介绍,两人恋爱一段时候,决定结婚。孩子出生后,两人工作依然忙碌,都未把精力放在家庭经营上,矛盾也越来越多。经过亲朋好友多番劝说,两人还是坚决要离婚,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为都住得不算远,双方拟定了协议“轮流抚养”,即男女双方各自带一周。
法律分析
《婚姻法》没有对于夫妻“轮流抚养”孩子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13.父母离婚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该如何确定?
情景再现
小伟和小丽结婚一年后,女儿顺利降生。可是由于双方工作都较忙,而且婚前感情基础不好,结婚后不久双方就矛盾频发。最后双方协议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多次商讨以后,决定女儿归妈妈抚养,但是小伟经济条件较好,应当由小伟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抚养费的多少,双方都说不好,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4.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该怎么处理?
情景再现
张丽和李星工作都很忙,两人都无暇照顾孩子,经过协商,两人将孩子送到张丽老家由孩子的外公外婆代为抚养。随着夫妻二人交流越来越少,矛盾也日益堆积。经过多番考虑,双方打算协议离婚,可是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争执不休,遂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双方矛盾升级,甚至出现上门“抢孩子”、打电话报警等闹剧,更荒谬的是,在法院判决没有下来之前,双方为了赌气,均拒绝抚养孩子。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本案中,因为孩子一直和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法院应当会裁定孩子暂时由女方张丽抚养。
法官提示
孩子的抚养问题,是权利更是义务,这种义务不会因为夫妻双方离婚而予以免除,无论父方或者母方对孩子都有应尽的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如何处理?
情景再现
张倩和李华大学毕业后决定结婚,并在双方父母的帮助下购买了婚房,登记在两人名下。因为婚前的接触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都难以一下子适应两个人的生活,张倩一直坚持自己女强人的梦想和做法,而李华则希望能有家庭的温馨。双方经常小吵小闹,后矛盾升级,双方都各自对此段婚姻失去了信心,并都同意离婚,可是对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双方则都要求多分给自己,遂诉至法院,请求法官裁判。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有如下几种:(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该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是协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张倩和李华没有子女,故法官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会适当考虑照顾女方的权益作出财产分割判决。
法官提示
在我国,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一般都会先经由调解程序,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才会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法院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会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但是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女方经济收入及经济能力等明显高于男方,那通常的处理方式就是一人一半。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6.离婚时,一方付出较多的,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情景再现
小春和小刚虽经过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前二人相处时间较短,互相了解不深入。双方为了小事经常冷战,更有时候会大吵大闹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小春觉得这样的婚姻没有什么值得留恋的,趁还没有孩子,便提出了离婚。但是小刚则常年加班很少顾家,小春婚后照顾小刚生病的父亲尽心尽力,家里的大事小事基本都是小春帮忙处理,因此,小春认为自己尽到了更多的义务,造成离婚很大的原因是小刚不顾家所致,要求小刚予以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案中,小春确实尽到了更多义务,但是她不能当然地享有请求小刚予以补偿的权利。因为法律规定了必须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件下看,尽到较多义务的一方才有请求补偿的权利。
法官提示
《婚姻法》第四十条实际上是认可了家务劳动及照顾家庭付出的价值,从而保障了奉献方的利益。我国《婚姻法》其实是规定了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的四项原则——照顾原则、补偿原则、赔偿原则和帮助原则。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只能适用照顾、帮助或赔偿原则,即使尽到较多义务也没有请求补偿的权利,只有在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时才适用补偿原则。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17.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情景再现
宋丹与赵山在大城市相遇、相爱,不久就决定结婚了。两人虽都有工作,但是都来自农村,在大城市打拼也不容易。两人结婚举两家之力,也各自向朋友借了不少钱终于买了一套两居室。起初两人还过得比较温馨,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不和的地方越来越多,以至于大吵大闹甚至大打出手,双方冷静考虑后决定离婚。但是对于借款买的房子谁都不主张要,也不愿意承担所欠债务,为此闹到法院,请求法院裁决。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可知,由于双方为了购买房屋都有向各自朋友借款,此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第四十一条同时规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双方都不要房子,可以将房子变卖偿还债务,若还有不足以偿还的部分,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
法官提示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得知,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2)协商一致的原则。(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8.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情景再现
张贤和李菊婚后不久就想要孩子。为了能够更好地照顾家和为生孩子做准备,李菊辞掉了工作做全职太太。但是,双方还是时常为了小事经常冷战,更有时候会大吵大闹甚至发生肢体冲突。李菊觉得这样的婚姻没有什么值得留恋的,趁还没有孩子,便提出了离婚,但是她已经辞掉了工作,婚后照顾家庭也尽心尽力,因此,李菊认为张贤应当给予其适当的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李菊已经辞掉了原有的工作,其生活来源主要是依靠丈夫张贤,若离婚,李菊没有工作也失去了张贤的扶助,生活会面临较大困难,而且其另寻工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李菊请求张贤予以适当补偿的请求,双方可以协商,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依法会酌情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无条件的。但是夫妻离婚后,相关的人身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随离婚而消失,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双方之间的经济收入会有一定的差距,通常是女方收入低于男方,因此,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通常是女方。法律基于双方的收入状况,规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有利于消除经济较弱且生活困难一方在离婚问题上的顾虑,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同时也有利于防止离婚后造成不良社会后果。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9.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方在哪些情形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情景再现
春花和小军都是事业心很强的人,结婚后二人也没什么改变。小军工作压力大,时常加班,春花工作也辛苦,两人脾气都不大好,工作回家后经常吵架,后逐渐升级为大打出手,小军是男生,每次都将春花打得浑身是伤。后春花提出离婚,小军不同意不说,还对春花的暴力行为变本加厉。无奈之下,春花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小军予以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春花不堪忍受小军的家庭暴力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依法会得到支持。至于她提出来请求法院判令小军予以损害赔偿的主张,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小军对春花的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婚姻终结,春花属于无过错方,因此其主张于法有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0.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的该怎么办?
情景再现
小奇和小娟在一次学校活动中相遇结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小奇学的是金融投资与风险管理专业,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外资银行工作;小娟也找到了称心如意的工作,两人便登记结婚。小奇发挥专业所长,一直都在投资理财,收益也不错。后夫妻俩感情不和,双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奇指出,此前投资的那些钱因为投资失策全部付诸东流了,小娟也知道投资市场的风险,遂没有深究。但在两人离婚之后,小娟无意中得知,小奇其实是将投资所得隐瞒并转移到了小奇妹妹的名下,为此,小娟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对此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本案中,对于共同财产的问题,小娟出于善良,相信小奇所说该笔财产系投资风险导致的灭失,但是这并不是事实。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此,本案中法院会依法受理小娟的诉请,并依法再次分割该笔财产。
法官提示
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人们收入来源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了工资收入,还会有其他投资性收益,从而手中持有的财产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在大部分家庭中,由于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和来源各不相同,婚姻内外财产没有作出明确的分割,往往在离婚的时候会出现占绝对优势的一方故意隐瞒部分隐形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为了保护善意一方,法律做出了保护性的规定,赋予善意一方离婚后的请求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1.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当事人能要求返还吗?
情景再现
小竹与小树在外务工时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就恋爱了。后两人双方互见了家长,双方父母都比较满意,于是小树按照习俗给小竹家送去彩礼钱28000元。媒妁之言之后,两人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小树本性暴露,整天好吃懒做,脾气暴躁,还动不动对小竹又打又骂。小竹不堪折磨,一气之下重新外出打工并拒绝再与小树往来和联系。后小树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竹家返还彩礼钱28000元。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婚约财产即彩礼,即(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种应当以离婚为前提要件。据此,本案双方仅是同居生活,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第一种情形,小树主张返还彩礼钱于法有据,会得到人民法院的适当支持。
法官提示
所谓彩礼其实是婚约财产,即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交付的财产。可以看出,交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如果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或者缔结了婚姻关系并没有实际上并未共同生活,那么与当初交付彩礼的初衷背道而驰,故此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婚约财产可以予以返还。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2.无抚养权的一方探视被拒绝,该怎么办?
情景再现
小月和小阳婚后矛盾不断,不得已走到了诉讼离婚的地步。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根据综合考虑,将孩子抚养权判归母亲小月,并明确了小阳的探视权。可是离婚判决书下达以后,小月全家便带着孩子回了小月老家,并拒绝小阳探望孩子。小阳几经周折还是不能见到孩子一面,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探望子女的权利是婚姻法明确赋予的权利,另一方不能任意阻止该权利的行使。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由此可知,小阳不能探望孩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小月不能无端拒绝小阳探视孩子。
法官提示
其实,法律对于孩子判由谁抚养,都只是便于孩子成长来考虑,而父母与孩子的血缘关系和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的终结而改变。正如《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3.协议离婚后一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会如何处理?
情景再现
张倩和李华是一对结婚时间并不太长的小夫妻。婚后,张倩一直坚持自己女强人的梦想和做法,而李华则希望能有家庭的温馨。双方经常小吵小闹,后矛盾升级,双方都各自对此段婚姻失去了信心,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手续。对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张倩觉得自己不需要依靠男人而活,遂多半财产分给了男方。婚后不久,张倩工作变故,失去了稳定收入,对于离婚时财产分割方案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张倩要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才能享有诉权。但是,就此类问题,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张倩并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即便是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也会被驳回。
法官提示
婚姻其实是一件严肃的事情,结婚之前要考虑清楚,离婚之前也要思量再三。即便是夫妻感情真的确已破裂且无和好之可能,对于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等问题也要思前想后综合考虑后作出决定。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4.夫妻分居满两年,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该怎么办?
情景再现
林江与李红是大学同学,大学期间就一直是恋人关系,感情不错。大学毕业后,两人便登记结婚了。林江的公司是做工程建设的,林江因为表现优异被抽调到位于北京的总公司工作。自此,夫妻两人就过着分居两地的生活。虽然时有相聚,但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多,后来林江索性提出离婚,但是李红坚决不同意。林江便不回家,也拒绝和李红联系,时间两年有余。之后,林江再次提出离婚,李红仍然坚决不同意,后林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自己与李红离婚。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属于第四种情形,即使李红坚决不同意,法院综合考量以后,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会直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提示
在我国,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一般都会先经由调解程序,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才会判决准许离婚。但是,本案中,因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达两年以上,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林江起诉离婚会得到法院的准许。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