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护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有哪些区别?
情景再现
小建和小刚是邻居,两人的父母都在一个化工厂上班。两人同岁,今年都满15岁了,小建家是个大家庭,除了爸爸妈妈,还有一个姐姐一个哥哥均成年,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健在。而小刚的爸爸妈妈都是孤儿,他们家就只有一家三口。有一天,惨剧发生,化工厂发生大爆炸,死伤惨重,两人的父母均遇难。因为两人均是未成年人,后来小建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哥哥姐姐都想要担任小建的监护人,后经化工厂研究决定,由小建的爷爷奶奶担任其监护人,而小刚因为没有别的亲人,小刚父亲生前好友李叔叔主动要求担任其监护人,后经化工厂研究同意,李叔叔担任了小刚的监护人。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故小建和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他们的父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他们的父母遭遇事故身亡,经单位研究指定小建的爷爷奶奶担任其监护人,小刚父亲生前好友李叔叔担任其监护人,那么小建的爷爷奶奶是其指定监护人,李叔叔则是小刚的指定监护人。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则是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一)至(三)项所列人员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的监护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监护人主要享受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
情景再现
小军和小阳是邻居,年纪相仿,也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两个家庭也一直交好。一次长假,两家相约一起自驾游,途中突发山体滑坡,小军和小阳经过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可是双方的父母均遇难。小军的爷爷、奶奶经居委会研究同意,担任了他的监护人。小阳没有别的亲人,但是母亲生前好友王阿姨主动要求并经过居委会同意,担任了他的监护人。今后,作为监护人的小军的爷爷奶奶和王阿姨,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法律分析
作为监护人,小军的爷爷奶奶以及王阿姨今后对于小军、小阳需要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适当承担。
法官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依法享有履行监护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法律规定更多的是作为监护人的义务。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能单方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吗?
情景再现
小伟今年9岁,上小学三年级。小伟的家境不好,父亲嗜赌成性,而且还有暴力倾向,经常对小伟的妈妈实施家庭暴力,还经常体罚小伟。小伟妈妈再三考虑后,向法院起诉与小伟爸爸离婚。法院经过权衡,最终判决准许小伟爸妈离婚,并将小伟的抚养权判归妈妈。离婚后,小伟父亲有了悔改,决心戒掉赌博的恶习,经常来看小伟母子。可是小伟妈妈认为,法院既然已经判定小伟跟随母亲生活,父亲自然丧失了对小伟的监护权,拒绝父亲过问小伟的成长,也禁止父亲与小伟见面。
法律分析
小伟妈妈认为小伟爸爸的监护权已经被取消是错误的。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法律规定,小伟爸妈虽然已经离婚,可是,小伟和爸爸的父子关系并未就此割裂,因此小伟的父亲仍然享有对小伟的监护权,享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权利和职责。因此,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非法定的情形,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依法行使监护权。
法官提示
依据法律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然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是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孩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非法定的情形,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依法行使监护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孩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4.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发生侵权行为的,责任怎样分摊?
情景再现
小杰今年6岁,上学前班。一天,小杰随爸爸到二叔家做客,小叔也在二叔家。小杰自幼非常听话乖巧,小叔见到小杰后喜爱不已,一直和小杰玩游戏。后小杰要求小叔带他到二叔家附近的公园去玩,小叔在征得小杰爸爸的同意后,便带小杰到了公园。公园里面有许多小朋友,小叔刚好遇到熟人,于是小杰便与小朋友们开心地玩耍,小叔和熟人聊天。不一会儿,小杰和其中一位小朋友打斗起来,可是小叔见状并没有制止,想要锻炼一下小杰,不一会儿那位小朋友倒地而哭,头被小杰打伤了,流血不止。受伤小朋友的妈妈遂找到小叔要求赔偿,小叔辩称自己不是小杰的监护人,拒绝赔偿。
法律分析
小叔带小杰出去玩耍,征得了小杰爸爸的同意,虽然小杰爸爸才是法定监护人,但是在征得小杰爸爸同意后带小杰去公园游玩期间,小杰爸爸实际上是将小杰的监护权暂时委托给了小叔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小叔没有及时制止小朋友间的打斗,存在过错,因此对于受伤小朋友的损害赔偿,小叔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
依据法律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虽然小叔不是小杰的法定监护人,但是在带小杰出去游玩时候,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对于小杰与小朋友的打斗应当及时制止。小杰爸爸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受伤的小朋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小叔存在过错,小叔应当对受伤小朋友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5.精神病人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情景再现
李大壮今年19岁,因为婴儿时期发烧,导致其智力低于一般人,但是他并未完全丧失辨别事物的能力。鉴于现在李大壮年纪已越来越大,为方便其今后的生活,家人想要申请法院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律分析
李大壮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李大壮因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依法应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李大壮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近亲属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最好是能获得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法官提示
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精神病人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是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据其近亲属的申请来依法进行认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