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法律手册:那些你在创业时应该知道的公司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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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在建工程可否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

杨春宝律师,您好!

一位创业者谢先生带着一个项目希望入股我们园区的B公司,B公司非常希望与谢先生合作,但是B公司还有其他投资项目,他们不希望将这些项目混在一起,而是想就谢先生的项目独立合作。考虑到B公司正在建造一幢厂房,而且实施谢先生的项目也需要厂房,于是提出B公司以其在建工程配合部分现金出资、创业者以其技术出资成立新公司的方案,不知道是否可以?如果可以的话,房产证是否可以直接由将要设立的公司办理取得呢?

顺祝

商祺!

张闯

张经理,您好!

只要双方目标一致,并且该在建工程正是将要设立的公司需要的,这个方案是可行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在建工程属于可以评估作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要求,因而可以作为B公司的出资。创业者谢先生的技术只要有具体的表现形式,能够依法转让,也是可以评估作价的,因而也可以作为其出资。在建工程和技术均为非货币财产,必须先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再作为注册资本入股。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另外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因此,以在建工程出资,需要办理相关的转让登记手续,房屋建成竣工后,由将要设立的公司直接办理取得房产证。

祝好!

杨春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