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法律手册:那些你在创业时应该知道的公司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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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股东能否退股以及退股协议的效力如何确认?

杨律师,您好!

C公司在吴先生退出、冯先生进入后,股东关系依然紧张。

新的小股东冯先生以个人名义租用了一处拥有极佳区位的场所供办公之用,但发生了租赁纠纷。为了便于该诉讼的进行,大股东阮先生与小股东冯先生签订协议书一份,其中规定,C公司由阮先生和冯先生合股投资,现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阮先生已于协议签订之日退股,退股后的债权债务及诉讼产生的一切责任与阮先生无关,由冯先生承担。但是此后,阮先生与冯先生在上述租赁纠纷中因诉权的行使发生股东权纠纷。交涉无果后,冯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前述协议书有效,确认阮先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即不是C公司股东,亦非C公司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请问上述请求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顺祝

商祺!

张闯

张经理,你好!

你的问题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退股以及退股协议的效力确认问题。阮先生是否仍为C公司股东,取决于退股协议是否合法有效;阮先生是否仍为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则应以前一结论为基础。若阮先生不再是C公司股东,则冯先生可以控制C公司而作出相关决议免除阮先生在C公司的职务;若阮先生仍是股东,则由于其出资比例占绝对多数,依然可以在股东会上处于优势地位从而保住职位。

对阮先生与冯先生之间的退股协议书,由于我并没有看到这份文件,只能作两种可能的理解,其一为减资协议,其二是股权转让协议。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即所谓资本维持原则,因此法律不允许股东之间仅仅通过一纸协议就作出退股安排。在本案中,阮先生与冯先生签订退股协议,可以理解为两股东作出了减资的决议,然而仅仅作出此决议还远远不够。《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此外,公司减资还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是,事实上C公司并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因此,可以合理判断,阮先生、冯先生之间所谓的退股协议并非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作出的减少注册资本的安排。

既然C公司并未减少注册资本,那么阮先生、冯先生之间所谓的退股协议则只可理解为实质上的股权转让协议。依照《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对价,并将变更后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在上述事项完成之后,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法》第32条对此也加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变动必须通过变更登记,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此外,公司股东、董事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受章程约束,同样需要经过登记公示。

根据以上分析,对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应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我们无法确认阮先生与冯先生是否实际履行了所谓的退股协议,而C公司在原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未作变更,仍为阮先生与冯先生,由此可以推知该退股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并不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当然,只要该协议具备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要素,它依然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冯先生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要求阮先生履行其相应义务,从而确认阮先生不再是C公司的股东。如果冯先生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退股协议项下的义务,向阮先生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则可补办股东名册变更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阮先生不再具有C公司的股东资格。至于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需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无须法院就此作出判决。如果所谓的退股协议只是双方为了诉讼方便而订立,并没有任何实质内容,则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

祝好!

杨春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