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传统上为“一调一裁两审”框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进行自我协商,在不进行协商或协商不成后,可以申请劳动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一调一裁两审”的制度将仲裁作为诉讼的一个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上述框架作了重大变革,对涉及金额不大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使劳动纠纷终止于仲裁环节,不须再经法院诉讼程序,从而解决争议处理周期长的问题,以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一、劳动争议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充分自主协商,自愿就争议事实及处理结果达成和解的做法。协商和解是解决对立冲突双方争议的最佳方式,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协商有利于双方互相理解,消除矛盾,对争议的内容处理达成一致,对用人单位而言,也会将负面的影响降到最低,对双方而言,协商和解将有效缩短争议处理时间,为双方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
协商和解需要双方在遵行诚实信用、自愿、公平、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能利用对方的不利地位,欺诈对方,否则达成的和解亦可能无效。
二、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自愿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使劳动争议能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活动。劳动争议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达成的,不同于双方自己达成的协商和解。
1.调解组织
目前劳动调解组织主要有:一是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是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的调解组织仅限于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而现在调解组织范围得到扩大,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都可以履行劳动争议调解功能,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于企业内部,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共同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此种组成,充分保证调解的结果获得劳资双方的信赖。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依据1989年6月国务院制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设立的民间纠纷解决组织。依据该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均由群众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根据2002年9月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前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托于乡镇劳动服务站的调解组织,另一种是依托于地方工会的劳动调解组织。
2.调解的提起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的调解申请书通常应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明信息及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2)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口头申请较为方便,但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3.调解书的效力
经调解组织调解,若双方当事人能就劳动争议事项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签章,并经调解员签名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直接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保证调解的有效性,即并没有直接赋予调解协议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既然调解协议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效力,则如何理解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性质?参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对于由人民调解委员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应当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此,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可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无效或是可撤销,可以作为仲裁组织裁决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
虽然,调解协议书无法具有法院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对于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如果提不出抗辩事由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
此外,需要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一定需要事先达成调解协议。
除上述申请支付令的情况外,若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而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后,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以及时解决争议。
三、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应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使争议得以解决的争端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的仲裁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对于其中一部分争议金额较少或者违法事实简单的劳动争议,依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则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仲裁申请的提起
当事人申请是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的前提。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仲裁机构无权主动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同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一样,按照“不告不理”原则进行。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提出,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一般的其他民事争议,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范围。
(3)申请人必须是作为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劳动争议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益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必须有管辖权。只有享有法定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必须正确地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申请方可得到受理。
(5)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及明确的诉请。明确的被申请人及明确的诉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案件的前提,若当事人无法明确被申请人及诉请,仲裁无法进行。
(6)应当在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如果出现时效中止或中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明。
2.书面的仲裁申请书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提出。以书面形式进行,有利于明确表达当事人的请求及依据事实理由,同时有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是否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程序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相适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图表:1-2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样本)
(劳动者用)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副本 份;
2.物证 件;
3.书证 件。
注:1.申诉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1)属于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4)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在进行审查后,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符合上述第(1)、(2)、(3)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将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上述第(4)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则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争议的开庭审理
立案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组成人员书面通知当事人,在开庭前5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劳动争议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仲裁裁决过程中,对案件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庭裁决的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特别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仲裁委员会的开庭审理过程中,某些程序及要求可参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要求进行,在下文中还将做相应的论述。
四、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权益救济程序。
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一裁终局的裁决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可以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进行救济。本节亦一并介绍。
1.非一裁终局案件的诉讼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非一裁终局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劳动争议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二是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存在部分劳动争议非经仲裁开庭审理,当事人仍有权直接提出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
(1)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逾期(45天)未作出决定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后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1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一裁终局案件的诉讼及申请撤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原有的劳动争议做了修改,其中,对部分争议简单,争议金额小的案件做了一裁终局的安排,从而使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能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的处理时间,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适用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终局裁决的撤销
根据相关规定,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里需要注意条件限制,即对于劳动者而言,仲裁裁决是否立即生效其有选择权:如果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其可以不起诉,仲裁裁决即生效;如果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其可以提起诉讼,导致仲裁裁决不生效,当然,劳动者必须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期满不起诉的,视为放弃诉权,裁决书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对于终局裁决的案件,裁决是先生效,因劳动者的提起诉讼而失效。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实践中存在裁决书未列明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如用人单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规定人民法院负有审查义务,如审查后认为属于非终局裁决,法院应予受理;如审查后认为确属终局裁决的,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寻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上述一裁终局的案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劳动者的直接诉讼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但是区分有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种不同主体的相应情形,法律对仲裁裁决作出后的救济途径作了不同规定。
对于劳动者而言,法律规定,若劳动者对上述案件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所以如此规定,是法律对弱者保护的慎重,也是防止用人单位恶意诉讼。
对于劳动者直接诉讼,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①直接诉讼的是劳动者,而不是用人单位;②劳动者有权决定诉与不诉,如果劳动者认为仲裁结果对自己有利,可选择不诉;③提起诉讼的期间是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
(4)用人单位的撤销申请
用人单位在一裁终局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救济方法。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满足以下条件:(a)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即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b)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申请时应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有法定撤销的情形。
法定的撤销情形包括:(a)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e)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f)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若经法院审查核实满足法定的撤销情形,法院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a)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后,仲裁裁决自始无效。
3.法院审查的基本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法院,开始了诉讼,通常包括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部分案件可能会启动再审程序。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普通程序应由三名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审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可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审理期限通常要求为3个月。
一审程序通常包括以下阶段:
起诉受理阶段。
庭前准备阶段。庭前准备阶段通常包括,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告知庭审组成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等。
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查通常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笔录、法庭笔录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方当事人提起反诉,延期审理等。
撤诉和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无故未参加或未参加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可依法缺席判决。
诉讼中止和终结。在诉讼过程中因某种法定原因,诉讼可能中途停止,到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进行。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继续进行已经无必要,不得不结束已经开始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所以二审程序也叫终结程序。
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相比,通常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可以依法径行判决,不一定需要开庭,同时二审可以调解,若二审调解,一审作出的裁决将不会发生效力,由于是终审,二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一旦宣判将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审程序通常包括以下阶段:
提起上诉及受理;
上诉审理;上诉审理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开庭审理;二是径行裁判。二审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结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决、判定。
上诉案件裁判,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判;②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③原审裁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作出变更原裁定的裁定;④根据不同情况,发回重审。
(3)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为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人民检察院抗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再审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再审提出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下列几种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启动再审的原因,主要有: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相关再审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相关再审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其中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案件依照启动再审的不同原因,会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在再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