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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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1本章说明

本章共有5条,规定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本法适用范围、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请求权、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以及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这一章具有总揽全法的作用,以下各章、各条款均不得违反第1章中规定的精神。

第一条 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 解读与应用

● [立法目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条的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保护权益

对受害人给予最大程度的救济,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是侵权责任法的最主要目的。

二、预防侵权

站在追求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的立场上,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目的是,在损害实际发生之前,对可能造成损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前遏制,以避免额外成本的产生。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则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能够促使那些潜在的侵权行为人对自己有可能损害他人的行为做出恰当的成本收益分析,杜绝对自己也对他人不利的有害行为,以尽量做到社会总成本的最小化。

三、制裁侵权

侵权损害一旦发生(额外成本已经产生),侵权责任法即有相应的规定来确定事后的法律责任、赔偿数额等事宜,以对该类行为产生威慑和阻吓,提高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从而避免类似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

■ 关联参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316); 《产品质量法》(P320)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解读与应用

本条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采取了“概括+列举”的方式,对其保护对象的范围予以规定。其中,第一款将本法的保护对象概括为“民事权益”,这就把民事权益之外的其他权益排除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之外。由此,源于其他部门法上的权益受到侵害的话,应当通过其他相应的途径加以解决,而不能诉诸侵权责任法。第二款则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民事权益,使得民事权益的范围更加明确。根据第二款的规定,民事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命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维持和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其他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命权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2)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健康保持权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权。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人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之一,如果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

(3)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4)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维护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

(5)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它是身份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6)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7)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秘密、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8)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也叫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强制或干涉。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自主和离婚自主两方面。

(9)监护权。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10)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3)著作权。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14)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和独占权。

(15)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权利。

(16)发现权。发现权是指集体或者个人在探索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者规律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7)股权。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中分享相应的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18)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9)其他人身、财产权益。除了上述权利之外,还有其他民事权益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比如胎儿人格利益等。但是现实中的民事权益复杂多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肯定还会出现需要侵权责任法予以保护的新的民事权益。因此,侵权责任法没有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一一列举,而是在最后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以利于侵权责任法功能的有效发挥。

[以案说法1]大四学生小魏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过程中,邻桌小孙要求小魏向其提供某题答案,小魏不予理睬,小孙气急败坏,在即将交卷时,小孙将小魏的试卷抢走并撕毁,导致小魏该科成绩为零,丧失录取资格。小魏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孙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孙侵犯了小魏公平考试的权益,导致其丧失了读研深造的机会,这种公平考试的权益当然应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并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解读与应用

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目的便是保护被侵权人,其主要途径是赋予被侵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享有请求权。被侵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权人的侵害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侵权人行使请求权,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权利是一种请求权,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只要其民事权利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就具有被侵权人的资格。这种资格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必然联系,但是民事行为能力却决定着被侵权人是否可以自己独立行使请求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侵权人,可以独立行使请求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侵权人,不能独立行使请求权,而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请求权。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继承权利的单位有权行使请求权。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一个侵权行为有多个被侵权人的情况下,所有的被侵权人都享有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而且这些请求权相互独立,一些被侵权人不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不影响其他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 关联参见

《民法通则》第106条 [归责原则]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 解读与应用

● [法律责任的类型]

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应当承担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三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拥有相应不同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这三种法律责任分别存在,互不影响。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这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却可能因为同一法律行为而同时产生。这是因为一个行为可能既违反了民法又违反了行政法或者刑法,由此同时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优先适用]

若侵权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罚款或罚金等行政或刑事责任时,三种责任就发生了冲突,这就必然会产生哪一种责任优先适用的问题。依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当侵权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应优先承担侵权责任,即民事责任。当侵权责任人完全承担了侵权责任后,若其财产还有剩余,才可以继续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 [侵权责任优先适用的条件]

当然,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一方面,侵权责任主体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须合法有效,无论其发生的依据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还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侵权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在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以上三种责任时,才可能会出现民事责任优先的问题。

[以案说法2]李某(女)和王某(男)自2007年12月开始确立恋爱关系。后来,两人在相处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性格暴躁,生性多疑,王某对李某的父母也是非常的不友好。随着相处时间的增加,李某对王某实在是忍无可忍,最终于2008年5月向王某提出了分手。王某怀恨在心并多次纠缠李某。2008年7月某日深夜,王某饮酒后爬墙进入李某居住的房间窗户外,见其正在窗户旁边的床上睡觉,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硫酸洒向室内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因烧伤致面容毁损,构成重伤。后王某被抓获,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不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其对李某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还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解读与应用

按照法律的效力范围,法律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的范围内,对于一般的人和一般的事都有效力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在特定地区或特定时间内有效的法律或者针对特定人、特定事而有效的法律。按照我国的立法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世界上没有一部侵权责任法囊括所有民事侵权内容,一部侵权责任法也解决不了所有民事侵权问题。虽然侵权责任法本身确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以及众多具体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但是仍不能包含一切侵权行为形态。侵权责任法仅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法,而其他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法律则是特别法。如果在其他法律中有关于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并与《侵权责任法》形成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则应在《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权责任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对该特别法中的侵权责任规定予以适用。我国其他法律对此也有类似规定,例如《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