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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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条文解读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长期存在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自治管理权的机构,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业主集体事务民主制度,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社会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会议选举组成,统一领导自治权限范围的物业管理各项工作,但必须对业主大会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不享有自治管理规范订立权。

❏ 应用

14.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2005年8月15日〔2005〕民立他字第8号)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15.业主委员会的诉讼权利能力范围?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权利能力只能限于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的事项范围,即有关业主共有和物业共同管理的事项,而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属于该类事项的范围。另外,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业主才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业主委员会与该合同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业主委员会无权基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而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


【以案说法6】A小区业主与B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会所和幼儿园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但时至起诉之日,小区的幼儿园未建,B公司也未能将部分会所交付业主使用,构成违约。故A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B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但A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以业主与B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其主张权利的基础,争议实质是商品房销售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此,在这个案件中,A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诉讼权利能力资格。

【以案说法7】A作为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公司虽已撤离小区,但是若在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情况,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关联参见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