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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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终结

但时间过得很快,丈夫出狱的日子越来越近了。陈媛媛虽然沉溺在刺激的生活里,却始终没有忘记自己妻子和母亲的身份。她要为丈夫的出狱做准备了,她不可能离开丈夫,更不可能跟刘宁永远生活在一起。

该怎么办呢?左思右想,陈媛媛决定告诉刘宁实情:她是有夫之妇,丈夫因盗窃罪判刑,她们夫妻感情很好,她不可能与刘宁结婚的。希望他知难而退。

春节过后一天,刘宁来到她的住处,又一次想强行与陈媛媛发生性关系。陈媛媛断然拒绝,可是她的拒绝和抗争更激起了刘宁的征服欲,令他亢奋。刘宁卡着陈媛媛的脖子,撕扯起陈媛媛的衣裤,眼看就要如愿了,陈媛媛突然喊道:

“你放开我!我是有丈夫有女儿的,我的女儿才两岁。”

刘宁愣了。自己一直以为陈媛媛是个没结过婚的女人。怎么会是这样?

“你骗人!你的丈夫是谁?你的女儿在哪里?”

陈媛媛哭着拿出丈夫的判决书和女儿的照片,以此证明。面对判决书和照片,刘宁犹如当头一棒,他怎么也不敢相信,自以为追到手的漂亮未婚妻竟然是已婚女人,是他人妻、他人母?他不相信,也不愿相信,他根本就不愿意放手。

思考了一番后,他对陈媛媛说“我不管你有没有老公,反正我是要定你了。有老公也没有关系,可以离婚的。你一定要跟着我,否则我就杀了你的丈夫和女儿!”刘宁恼羞成怒,歇斯底里。

“不行的,我的丈夫再过三个月就要服刑期满出狱。我们两个就到此为止吧,我不想让我丈夫知道这件事,他会受不了的。我求你了,我们分手吧!”陈媛媛试图说服刘宁断绝两人的关系。她害怕自己一次次的忍让与妥协最终会彻底毁了自己的小家庭。

“我再告诉你一次,你不跟我我就杀你丈夫和女儿。”

“刘宁,我求你,你千万别伤害我女儿和丈夫。”她又一次地苦苦哀求刘宁。

“不伤害他们可以,你只要跟我就行,我实在离不开你,我爱你是真心的。再说了,你也离不开我。”刘宁表白着畸形的恋情,再一次占有了陈媛媛的身体。

看着刘宁凶神恶煞的眼神,陈媛媛知道自己是无论如何劝不了刘宁的。然而,她的家不能散,丈夫是她的靠山,女儿是她唯一。她害怕因为刘宁的存在而伤害到刚刚出狱的丈夫,让丈夫再一次地从她的生活中消失。

离丈夫出狱的日子越来越近了,刘宁不仅没有退出的意思,相反粗鲁野蛮的本性越来越明显,一次次地告诫陈媛媛必须与她丈夫离婚,和他在一起。陈媛媛每天都在盘算如何将刘宁从身边赶走。然而,她也发现,自己沉浸在变态的性爱里,有些无法自拔,虽然她越来越多地拒绝和刘宁发生关系。但每一次刘宁得手,她愈是感到刺激。

终于,两个人在又一次的宣泄之后,相拥着摊在床上。此时的刘宁,手脚还都绑在床上。突然地,一个大胆的想法涌现在陈媛媛的脑海里——这个时候,我可以轻易地杀了他!但这个念头一闪而过,她没有那个勇气。

直到离丈夫出狱,还剩最后的一星期!

是该决断的时候了。刘宁已经多次声明,如果陈媛媛抛弃他,他就杀她全家。陈媛媛面对着这个野兽一样的男人,再无任何兴趣,只想把他赶出自己的世界。那个曾经一闪而过的念头,开始反复地出现在她的脑海里。

这天晚上,刘宁休息,陈媛媛一反常态笑吟吟地打电话给刘宁,说要一起吃晚饭。刘宁听了兴奋不已、受宠若惊,还以为是自己的真情和执着打动了陈媛媛。吃完饭之后,刘宁又是迫不及待地要和陈媛媛上床,像以前一样,他们点燃了蜡烛,陈媛媛拿出了绳子,将刘宁的手脚绑住,这一次她绑得特别紧。然后蒙上刘宁的眼睛。此时的刘宁完全处于兴奋状态,毫无戒备地把这一切看作是游戏,根本没有想到死神已向他逼近。

看着身体下面曾经强奸、威逼她的男人,陈媛媛不知哪里来的力气,猛地掐住了刘宁的脖子,任刘宁在下边挣扎,她也不松手。渐渐地,刘宁的挣扎越来越微弱。不知过了多久,陈媛媛感到累了,有些体力不支了,她才松了手。刘宁却一动不动地躺在那里。陈媛媛清醒过来,意识到自己杀了人,开始感觉惊恐万分,不知怎么办才好。她连忙穿好衣服,想夺门而去。可是她刚开门,正好碰上前来商量明天一起去接她丈夫出狱的小叔子汤小兵。

汤小勇见嫂子一副惊慌失措的样子,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陈媛媛紧紧地抓住了他:“我杀人了!他要强奸我,被我杀了。”起先汤小兵还不相信,直到进了门,看见床上躺着一具赤身裸体的尸体时,才不得不相信。汤小勇不由得相信自己嫂子是被逼的。他只好和陈媛媛一起商量如何处置尸体。最后,他们决定把尸体抛到一片少有人去的小树林里,并将树叶盖在尸体上,以遮人耳目。

尘埃落定,警方并没有认可陈媛媛所谓的防卫过当的说法,而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媛媛死刑。于人而言,当生活偏于平淡,愈是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愈是刺激,越让人情不自禁,以身犯险。当游走于危险边缘的刺激,真正转化为威胁时,人们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然而,一步错往往铸成步步错。年轻漂亮的陈媛媛,在丈夫入狱的几个月中,就陷入了这样一场游戏,也最终步步走错,从而酿成了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古往今来,玩火者,必自焚。

◎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律师说法

一、陈媛媛与刘宁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认为是刘宁强奸陈媛媛?

本案中,陈媛媛在丈夫入狱期间与刘宁相识,明知刘宁主动追求自己,但陈媛媛碍于颜面,未将自己已婚且有女儿这一事实及时告知刘宁。在刘宁带有强行性的第一次与陈媛媛发生性关系之后,陈媛媛有机会向公安机关举报刘宁的“强奸”行为,但陈媛媛选择了放任,于是就有了刘宁接二连三的性要求。因此,有机会反抗而放弃反抗,又多次发生性关系,如果认定刘宁“是违背妇女意志”,值得商榷。

若在陈媛媛与刘宁之间一系列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确实是刘宁采取了严重暴力手段或以此相威胁,陈媛媛无法反抗,则应当认定刘宁有强奸陈媛媛的犯罪行为。

二、陈媛媛所称的“我是被强奸的”“我杀他是为防卫自己”是否成立?

陈媛媛杀死刘宁,是有预谋、有准备的。其采取的方式也是在并未受到严重人身威胁的情况下,主动“勾引”刘宁,使其丧失防备意识,进而杀死刘宁。之前刘宁虽有多次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亦有要杀陈媛媛丈夫、女儿的威胁言论,但这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陈媛媛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 心理咨询师心理分析

1.陈媛媛貌美年轻,自信度相对较高,从偏远山区来到大上海,被花花绿绿的世界弄得头晕目眩。贫穷又缺乏文化教育的陈媛媛,不得不屈就在火锅店里打工为生。

2.陈媛媛丈夫汤小军因盗窃罪入狱,使得陈媛媛原本拥有的自信逐渐丧失。育有一女又使其在人生道路上左顾右盼,其情感世界的空缺、无依无靠以及孤独寂寞,逐步地侵蚀她原有的生活轨迹。

3.情感世界需要填补,无依无靠的现实与她小鸟依人的憧憬产生落差时,苦闷、烦躁、不安的心理活动就开始涌动。孤独寂寞与成双成对的恋人牵手相携的欢乐喜悦又形成强烈对比,更让她内心深处的忧伤、忧虑和悲哀的感受凸现出来。

4.陈媛媛的虚荣感、所谓的“面子”,实际是其自卑感的写照。强烈的“面子”感和隐藏极深的“被判刑入狱的丈夫”和“生育子女”的现实之间,不断冲突和撞击。

5.陈媛媛作为已婚女子,在刘宁示爱示好之后,单身赴刘宁家的本身,并不能排除其心内的向往和对背叛丈夫的放任,“反抗、拒绝”、“暴力、强迫”只是在刘宁死后,陈媛媛的一方说词而已。

6.陈媛媛与刘宁之间的性爱过程,是多次发生后,其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描绘的,这其中也无法排除其畏罪和逃避罪责的心理愿望。

7.我们大胆假设如下的几种情况:

(1)陈媛媛的丈夫汤小军如果被判入狱不是1年,而是10年,那么陈媛媛与刘宁的性爱关系到底能维系多久?

(2)陈媛媛与丈夫汤小军之间,如果没有生育一女,陈媛媛与汤小军会不会离婚而与刘宁结婚?

8.汤小军的出狱在即,是陈媛媛不得不下手的诱因所在,也是其认为不能久拖不决的关键。加之刘宁再三以丈夫和孩子的生命相威胁,这又是陈媛媛动杀机的诱因。“与其被杀,不如杀人”,成为陈媛媛内心活动中的两难选择。而且在激情过后,难以脱身,自知不当又无法自行处理的情况之下,其最终的选择似乎只能是“排除障碍”。

9.这起“危险性游戏”,结果是以刘宁之死而告终,但是在其他案例中,我们也会看到是以其他方式而结束的,无论是何种结果,其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对社会关系的伤害是十分严重的。如何善待自我情感?如何善待他人的感受?如何处理自我与他人的情感感受和情感冲突?这不仅是此案给我们的警示,更是社会心理工作者的责任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