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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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声

他是这个社会的一个弱者,不希望儿子再成为弱者。他对所有剥夺他们尊严的人,充满仇恨。他不想让孩子再像他一样,被人欺负……但,这次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他教唆儿子打死了人,而自己也成了帮凶。以暴制暴,从来不是明智的选择,从来都不能纠正世界的不公,只会把自己送上法庭。而自强不息,才是获得尊严的唯一方法。

◎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律师说法

1.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主人公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现已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因为属于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应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2.工商所当场搜走郑玉强150元并且连收据也不开的行为是否合法?

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而本案中,首先,工商所系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超过法定对公民不超过50元的限额,当属违法;其次,执法人员拒绝听取申辩未告知权利,并未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属违法;再次,执法人员在本案情形下,当事人不属于法定可以当场收缴的对象,工商所是无权当场收缴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是分离的,所以也是违法的。

3.本案中郑玉强有何种救济途径?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郑春刚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在先,事后的报复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事后报复不属于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必须是当场的,正在进行的。并且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的,才能算是正当防卫。

5.人是郑春刚杀的,其父郑玉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对他们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郑春刚主观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主客观一致,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郑春刚为未成年人,所以不会判死刑。且应从轻或减轻对其的处罚。

郑玉强因教唆儿子打人,并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但因其主观上只存在伤害的故意,并无杀人故意,所以在故意伤害范围内与儿子构成共犯,成立故意伤害罪,又因有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法定刑升格情节,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郑春刚和郑玉强的事后抛尸行为因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且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不以毁灭证据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