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嫁入女性的地位和法律问题
李胜宇
一 绪论
自古以来,韩国作为一个单一民族的国家,对于纯血统具有强烈的自豪感,排外情绪比较强烈。但是近年来韩国男性和外国女性结婚的比率急速增长,随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各种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至20世纪90年代初为止,与外国女性结婚的韩国人以农村男性为主。可是到了90年代后半期,涉外婚姻呈现多样化,其中不乏城市的临时工、商人和个体户。
本文主要考察分析有关移民嫁入女性及其子女婚姻状况、社会地位等若干问题[1],以便帮助嫁入女性及其子女在国内能够融入到大众的生活之中,并探索如何使他们在多元文化社会中安居下来的方案。
二 与外国女性结婚的韩国男性的婚姻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1.与外国女性结婚的韩国男性的婚姻状况
(1)国际婚姻增加的背景
韩国男性与外国女性的国际婚姻背景有如下几种状况:婚姻适龄期男女比例不均衡[2],未婚人口分布区域不均衡[3],女性高学历者增加,参与的经济活动增多[4],因价值观转变导致晚婚、不结婚现象增多。在上述情况下,经济和社会地位处于劣势的农村和城市低收入阶层的未婚男性和离婚的中年男性[5]很难在国内找到合适的配偶。
在供给方面,中国、东南亚、中亚、蒙古等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中有很多女性希望能到高收入的韩国生活,以摆脱贫困[6]。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国内的需求和国外的供给产生了一致,这就使在国内找不到配偶的韩国男性通过婚姻中介人的介绍迎娶亚洲各国的女性为妻。
(2)国际婚姻的实际情况[7]
①韩国男性与外国女性的婚姻从2000年的7304对激增到2006年的30208对。
过去与韩国男性结婚的女性以中国籍的朝鲜族女性为主。近年来却以越南女性为主,其次是菲律宾、泰国等东南亚国家以及蒙古、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的女性居多,呈现了多样化的趋势(参照表1)。
②据统计,2000年加入国际婚姻行列的韩国男人中,从事农林渔业的占11.7%,2006年却高达44.1%。
③从移民嫁入女性的居住地分布情况来看,大城市占43.6%,中小城市占31.1%,农村占25.3%。[8]中国朝鲜族移民女性主要居住在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越南、菲律宾、泰国女性主要居住在农村地区。[9]朝鲜族女性容易找到工作,并能居住在大城市,这是因为她们掌握熟练的韩国语,并且对韩国文化具有极强的适应能力。
表1 与韩国男子结婚的外国女性的分布状况
④与外国籍女性结婚的韩国籍丈夫的初婚率逐渐减少,再婚率增加。
表2 与外国女性结婚的韩国男性的婚姻种类组成比例
如表3所见,90年代涉外婚姻的韩国籍丈夫的年龄以30岁出头为主,随后年龄层次逐渐变为35~40岁及以上。[10]相反外国籍女性年龄以20岁以上为主,10年间没有太大的变化。结果,由于韩国籍丈夫和外国籍妻子之间年龄的差距越来越大,导致夫妻间产生很多矛盾,并给其子女的出生及抚养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表3 夫妻平均年龄差
⑤从离婚状况得知,2006年,外国籍女性的离婚率为2.1%。按国籍顺序排列的话,中国为23%,美国为16%,日本为14%,其他(东南亚国家为主)为28%。东南亚女性离婚率较高的原因在于这些女性的肤色、文化差异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出身的偏见所致。移民嫁入女性的韩国籍丈夫大部分从事农业劳动、体力劳动,低职低薪(一部分是接受基础生活保障金者)。移民女性也大多参加体力劳动,成为今天的低收入阶层。
2.国际婚姻中移民嫁入女性问题
(1)买卖形式的婚姻移民
大部分东南亚出身的女性是通过婚姻中介移民的。[11]昂贵的婚姻中介费用由韩国男性支付,这就产生了阶级化的夫妇关系和家长制家庭的模式化。[12]国际婚姻中介组织,大多站在费用支付者的韩国男性立场上,因此向女性提供的信息贫乏而不准确。[13]比如对韩国男性的年龄、初婚还是再婚、学历、财产、收入、职业、性格、居住地、家庭状况、奉养公婆等问题,提供了很多虚假信息,而且大多不提供男性的身体状况,结果,在没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他们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14]
大部分想要和东南亚女性结婚的韩国男性,其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通常比较低,而希望嫁给韩国男性的东南亚发展中国家的女性则是想通过婚姻改变自己和家人的命运。赚取中介费用的婚姻中介业为了达到目的,通常把虚假的男性情报提供给女方。这势必会使婚后夫妇之间失去信任,甚至会使婚姻走向破裂。[15]移民嫁入女性婚后看到现实和提供的信息有如此大的差距就会觉得自己受到欺骗而十分失望,甚至会愤然离家出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妻子离家出走,男方通常使用暴力或切断妻子与外部的联系来剥夺人权,因为他们已经支付了许多礼品费和中介手续费,所以通常把配偶当成用钱买来的私有物。[16]
如上所述,随着商业化的国际婚姻不断增加,其弊病也在不断地滋长,对此很多人主张应采取措施加以适当的限制,为此韩国于2007年12月14日制定了《婚姻中介业管理的有关法律》(下文简称为《婚姻中介业法》)。
(2)语言沟通不畅
语言沟通是嫁入女性维持圆满的夫妇关系和适应韩国社会的重要条件。除了中国朝鲜族以外,其他移民嫁入女性都遇到了语言障碍,这给她们的婚姻生活带来了许多困难[17]。结婚的移民女性与韩国丈夫对话时大部分都用韩国语。[18]能使用移民女性本国语的韩国丈夫只占极少数。[19]因此政府和地方自治团体要为她们提供多种多样接受韩国语教育的机会。为此在《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第6条第1款中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给移民嫁入女性提供在韩国生活所必需的基本信息,并向她们提供社会适应能力教育和职业教育训练等方面的必要支援。在第12条第1款中规定,家庭保健福祉部长官有权指定拥有专业人员和设施的法人或团体作为支援多元文化家庭的支援中心。现已有80个团体被指定为多元文化家庭支援中心,这些中心向多元文化家庭提供韩国语教育。
(3)经济上的贫困
①据调查,移民女性家庭的收入如下:[20]城市家庭月平均收入是183万元,农村家庭月平均收入是178万元,城市比农村稍多一点。按照出身国家的类别,来自先进国家的女性家庭的月平均收入为203万元,来自菲律宾的女性家庭的月平均收入为149万元(韩国籍丈夫承诺所得为155万元)。80%以上菲律宾女性的家庭月平均收入都达不到200万元,是所有移民嫁入女性家庭中条件最差的。2006年3/4季度的全国住户(平均住户成员以3.3名为基准)的平均收入是313万元,生产职业住户(3.3名)的平均收入是273万元。可见移民嫁入女性家庭的平均月收入只有全国住户月平均收入的59%,或占全国生产职业住户月平均收入的68%。
②据调查,移民嫁入的女性和其丈夫各自的月平均收入如下[21]:妻子的月平均收入不足100万元的占73.9%,其次是100万~199万元的占19%,再次是300万元以上的占2.2%。丈夫的月平均收入100万~199万元的占50%。全国移民嫁入女性家庭月平均收入中,女方月平均收入为60万元,[22]男方为171万元。[23]按女性出身国家的类别来看,与菲律宾女性结婚的韩国籍丈夫月收入最低,约151万元;其次是与日本女性结婚的韩国籍丈夫,月收入约186万元;与其他国家女性结婚的韩国籍丈夫,月收入约206万元。
在移民嫁入女性中,就业的女性只有34%,与国内女性的就业率相比是非常低的。[24]
③贫困是现代社会的普遍问题,并不只局限于移民嫁入女性家庭之中。但是移民嫁入女性的贫困与家庭构造是有关联的。所以,应通过实际情况的调查来诊断原因,提供适当的帮助,让此类人安居下来是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4)盘剥
因语言障碍,移民嫁入女性无法与家庭成员有圆满的对话,因此,这些女性常常被看成无报酬劳动力。[25]有些男性配偶以国际婚姻过程中支付的费用为借口,强求妻子挣钱,自己却无所事事。[26]
(5)家庭暴力
①国际婚姻的买卖婚姻性质、贫困、丈夫的无经济能力和劣等感、文化差异、因语言障碍而产生的矛盾、人种歧视等因素是造成家庭不和、行使暴力的原因。酒精中毒、暴力发泄、贫困和情绪躁动等原因而无法与韩国女性结婚的男人,常常介入国际婚姻,婚后常常发生性虐待和暴力行为。
②据调查,移民女性中有17.5%的人经历了家庭暴力[27]。她们所经历的暴力行为有“侮辱或辱骂”(6.2%),“不给生活费或零花钱”(5.3%),“不准给娘家汇款”(2.8%),“身受暴力”(2.3%),“疑妻症”(2.2%),“其他的暴力行为”(4.1%)。住在城市的移民女性(18.6%)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更严重,其中菲律宾女性经受的家庭暴力更多一些,占23.3%。
在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的9.1%的女性中,只有2.3%的女性向警察报过案,6.8%的女性没向警察报过案。
她们不向警察报案有如下原因:“不知道报案方法”(2.5%),“为了维持婚姻”(18.2%),“不想让子女看到向警察报案的情景”(15.9%),“惧怕报案后,家庭暴力会加重”(11.4%),“担心即使报案也不能解决问题”(6.8%),“其他原因”(22.7%)。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女性中有86.8%的女性没有找过家庭暴力咨询服务部门,换句话说,为移民女性服务机构的利用率是非常低的,因此宣传报案方法或向嫁入女性提供保护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6)子女抚养与教育的差别
①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对于移民嫁入女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移民女性与子女对话时所使用的语言以韩国语为主,但是除了中国朝鲜族女性以外,其他移民女性常常穿插使用母语。大部分移民嫁入女性通常在学会韩国语或熟悉韩国社会文化之前生育。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母亲的韩国语能力渐渐落后于子女,而子女学习母亲所在国语言的能力也是有限度的,这就产生了无法沟通的问题。与子女无法沟通(语言)是养育子女、影响家庭关系的重要问题,其解决方法应在多角度的层面中探索。相当多的移民嫁入女性的子女因父母的低学历、低社会地位以及语言、文化、教育方式的差异而产生家庭和学校教育之间的矛盾。其表现为孩子对课程的理解能力差,导致他们产生消极心理甚至暴力行为等情绪障碍。[28]
②移民嫁入的子女因不同的肤色、相貌、外国籍的母亲、语言沟通能力差等原因常常遭到嘲讽和歧视。又因同学和老师的“区别对待”甚至“排斥”等原因,这些孩子从小饱受与社会疏离的痛苦。[29]据调查,移民嫁入女性的子女在学校最希望的是“老师和蔼、体贴和关心”(占62.2%),其次是“多元文化教育”(14.0%)和“朋友们的友爱”(11.4%)。他们的韩国爸爸们也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拥有“小朋友们的照顾和关心”(20.5%),还希望“放学后能有特别的节目”(14.1%)供孩子们享受。[30]
《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31]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为了预防对多元文化家庭的偏见和歧视,要向群众进行尊重、理解多元文化的教育(第5条)。此外,《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还规定在产前产后健康管理方面给予支援,在儿童保育、教育工作中杜绝歧视多元文化家庭的现象,为儿童教育和提高他们的韩国语能力提供必要的支援(第10条)。
三 移民嫁入女性的地位
下面阐述移民嫁入女性的成婚过程、国籍和滞留、社会福利、保健医疗、教育中的地位等问题。[32]
1.成婚过程
在前文中提到婚姻中介业的混乱状态妨碍了当事者的自由婚姻,进而导致家庭暴力和婚姻破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正在制定《婚姻中介业法》。
(1)《婚姻中介业法》概要
①欲从事国际婚姻中介业的人应具备保险保证金或储备金,中介事务所等要具备总统令中所规定的标准,应在市长、道知事处备案。
②婚姻中介业者在收取婚姻中介手续费时应签署书面的协议,并对签署人进行详细说明,使其理解协议中的内容,达成协议之后应把协议交给签署人(第10条第1款)。在协议中应写明如下的内容:关于手续费和会费的事项,解约或解除合同时的收费等返还的相关事项,婚姻中介业者的赔偿责任,婚姻中介业者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方法、期限、时间等事项(第10条第2款)。
③婚姻中介业者在进行国际婚姻中介时应遵守外国当地的法令(第11条)。
④婚姻中介业者不得提供虚假、夸大的信息,或以国家、人种、性别、年龄、职业等理由做出误导的标示和广告(第12条第1款)。[33]婚姻中介业者不得在婚姻中介过程中向当事人提供虚假的信息(第12条第2款)。
⑤从事过或正在从事婚姻中介业的人不得隐瞒当事人,将其信息提供给其他人或泄露出去,也不得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用在婚姻中介以外的事情上(第13条)。
⑥市长、郡守、区厅长有权要求婚姻中介业者依法向他们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报告,并有权让属下公务员出入中介事务所,调查运营情况、检查账簿及其他资料(第15条)。
⑦婚姻中介业者在婚姻中介过程中故意或因过失而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应进行赔偿(第25条第1款)。为此婚姻中介业者可按总统令加入保证保险或在金融机构储备公积金(第25条第2款)。
⑧婚姻中介业者如果违反《婚姻中介业法》的规定时,就会受到改正命令(第17条)、停止营业(第18条)、查封措施(第19条)、罚款(第26条)、缴纳怠慢金(第28条)等条例的处罚。
(2)《婚姻中介业法》存在的问题和改善措施
①婚姻应在当事人的自由意愿之下形成,为此应掌握双方的正确信息。靠中介业者形成的国际婚姻中,中介业者应向当事人提供必要而正确的信息。《婚姻中介业法》为此规定了婚姻中介业者不得向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第12条第2款)。同法施行令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时要提供委托人能看懂的翻译文本。《民法》第816条规定,有关婚姻的重要信息都要提供当事者能看懂的文字,为当事者双方能够互相了解提供方便(同法施行令第3条)。
但是施行令第3条只是抽象地规定,没有把提供信息义务化,只要求为此“不懈努力”。这对当事者做出自由结婚的决定没有任何帮助。为了当事者的自由婚姻和圆满的婚姻生活,《婚姻中介业法》或同法施行令应规定:中介过程中需提供对方的婚姻经历、学历、职业、财产、收入、身体障碍以及致命性病历前科等事项。[34]
②国际婚姻中介业大部分在移民女性国家,在操作过程中发生许多侵害人权的事件。《婚姻中介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国际婚姻中介业者应遵守外国当地法令。但移民嫁入女性遭受人身买卖等人权侵害事件,大部分由外国中介业者和国内中介业者在共同协作下进行,而且外国婚姻中介业缺乏规范管理,所以难以根治不法婚姻中介活动中发生的人权侵害现象。因此需要制定具体的处罚规定,[35]并强化国际合作,打击非法行为。[36]
③《婚姻中介业法》第25条规定:婚姻中介业者因故意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中介业者为保障损害赔偿,应依照总统令,参加保险或向金融机关支付预置金;第二款中提到的保险金或预置金的相关事项由总统令规定。但移民嫁入女性韩国语不熟练,不了解韩国国情,而她们的韩国籍丈夫学历低、社会经验少,在经济困窘的情况下,很难依法获取婚姻中介业者的故意伤害赔偿。因此有必要强化市民团体和法律救助团的诉讼支援。[37]
④应规定移民嫁入女性入境以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国际婚姻中介业者仍然承担服务义务,否则给予处罚。移民嫁入女性入境后,由于语言障碍和不了解韩国国情,难以处理与本国联系、办滞留手续等相关事宜,而他们的韩国籍丈夫也由于学历低、社会经验少、经济状况不佳等原因很难为妻子处理各种事宜。
2.国籍与滞留
(1)国籍
移民嫁入女性在未取得韩国国籍前,身份无保障,因而默默忍受不法待遇甚至人身侵害。如果取得国籍前离婚,她们就会被强制遣回自己的国家。要取得国籍,需要丈夫的帮助,利用这一点有些丈夫及其家人对移民女性加以控制甚至施加暴力。因此有必要制定移民女性取得国籍的相关法律。[38]
①有关国籍法令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A.依照1997年修订前的《国籍法》第3条[39]规定,外国籍女性只要与韩国籍男性结婚,就可以自动获得韩国国籍。但此法导致不少副作用,因而遭到种种批评。同时利用此条令,外国籍女性为取得韩国国籍而盛行假结婚,而且取得国籍后离家出走的现象也增多,这样的家庭解体使韩国籍男性配偶遭受的损失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因而此法于1997年被废除,[40]改为移民嫁入女性获得法务长官的许可方可简易入籍。
1997年的《国籍法》规定,除了配偶死亡或失踪以外,在没有家庭纠纷的情况下,不能维持正常的婚姻生活或抚养与配偶生下的未成年子女的移民嫁入女性,如果不符合第6条第2款第1项或第2项法律规定,也不能取得简易国籍。2002年为缓解暂住入籍又修订了《国籍法》,其法规定:与配偶已婚并住在韩国的移民女性,除其配偶死亡或失踪之外,在没有家庭纠纷的情况下,如果不能维持正常的婚姻生活[41],在抚养与配偶生下的未成年子女时,在法务部长官适当认证的情况下,有可能办理简易入籍(《国籍法》第6组第2项第3号或第4号新立)[42]。
B.法务部又为上述法令采取后续措施,大幅度修订了国籍业务处理方针。考虑到与大韩民国国民结婚后,因家庭暴力等原因离婚的外国人配偶申请加入国籍时,要求拿出诊断书、离家申请书、出国事实证明人、韩国国籍配偶的堂兄弟以内的亲属或断绝婚姻关系时的居住地负责人保证书、公认的女性团体的保证书或其他材料作为证明[43],而且需要养育未成年的移民女性,可依据韩国国籍配偶的堂兄弟以内的亲戚或居住地负责人的保证书来缓和认证方案[44],即使处在非法滞留情况下,依据《出入境管理法》不会被加以其他约束或被强制遣回本国。可依据对强制遣回本国异议申请书步骤,依照出《入境管理法》第61条规定,可申请特殊滞留许可[出入境管理施行令1的29(G—1)滞留资格]后,再决定允许入籍与否。[45]这样移民嫁入女性通过简易入籍取得国籍更加容易,使她们的人权状况有了进一步的改善。[46]
C.《国籍法》施行令第4条第4项规定,法务部令认定的人可免除笔试。《国籍法》实施规则第4条第1款第5项,依据第4条第4款具体规定,法务部长官认定的有特别缘由的人之一是移民嫁入女性。但2008年4月4日,修订国籍法施行规则第4条第1项规定,被法务部长官指定的、为韩国语及多元文化理解提供教育和情报者可免除笔试。[47]自2009年1月1日起,废除移民嫁入女性免除笔试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移民嫁入者在不进修社会综合课程的前提下,通过笔试才能允许加入国籍。[48]法务部进一步规定,2010年以后将全面废除入籍笔试考试,计划实行社会综合课程进修。[49]
(2)进修社会综合课程概要[50]
①引进背景
A.移民嫁入者,由于不懂韩国语,缺乏对韩国社会的了解,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其子女的教育、就业等都遇到困难,导致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下降。
B.一般入籍者为了取得韩国国籍,需要通过入籍笔试。简易入籍者有基本的国语能力和基本素养,而免除笔试的已婚移民者大部分不具备说韩国语和了解韩国社会的基本素养。她们结婚2年后才能取得韩国国籍,本人和子女在学业、就业等方面都遇到困难。
C.虽存在上述的问题,但是社会缺乏韩国语教育和社会基本素养教育等方面的服务项目,相关的支援政策也不完善,致使移民者不能较快地融入社会生活,情绪低落。韩国应该义务为她们服务,帮助她们提高韩国语能力,了解韩国社会、文化、制度,尽快使之融入到韩国社会之中。
②有关入籍问题
如上所述,2009年1月1日起,进修社会综合课程,就可以免除入籍的笔试,并且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全面废除入籍笔试,统一进修社会综合课程。同时对想取得永久居留证者,也要求进修一定时间的社会综合课程后才能取得入籍资格。[51]
③有关国籍的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A.《国籍法》第6条第2款第3项和第4项规定,法务部长官认定的人,可以简易入籍。但有必要删除对滞留时间的限定,对婚姻时间和在韩国居住的时间希望法务长官综合考虑。
B.《国籍法》第6条第2款第4项规定,即使没有达到必须拥有韩国住址这一条件,在移民嫁入女性抚养“婚后所生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也可以简易入籍。但对处于社会底层、经济困窘环境的移民女性来说,具备抚养子女这一条的并不多。因此需要考虑是否删去养育子女这一条,只要婚后生下子女就可以简易入籍。[52]如果因不具备抚养条件而没能取得国籍,被强制遣回本国,就会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C.申请入籍时,要求必须同韩国籍配偶一起出席,并公开证明(照片、周围人的确认书等)正在维持正常的婚姻生活,并提供本人或家庭能够独立维持生活的书面材料,这要受到韩国籍配偶的意愿和财政能力所左右,因而不够妥当。[53]
D.虽说进修社会综合课程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帮助移民者更容易适应韩国社会,但还需要再检讨以下几点:
第一,社会综合课程进修制能够增强移民嫁入者的韩国语能力,并帮助她们提高对韩国社会的了解,提高她们在韩国社会中的适应能力,但其可行性值得怀疑。大部分的移民嫁入者通常承担育儿、赡养老人等家务,并为改善贫困生活参加社会劳动。不仅如此,一些配偶和家人用多种理由[54]不积极支持移民女性参加韩国语学习。因而大部分移民嫁入女性至今因所处环境不利而不能积极参加自治团体提供的韩国语学习及韩国社会文化活动。在这种条件没有改善的情况下,即使实行社会综合课程进修制,其效果也会微乎其微。为了解决移民嫁入女性在适应韩国社会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首先需要提高社会综合课程进修制的效率,推动社会进步。但在前提条件不足的情况下,恢复笔试,施行进修社会综合课程制度,会削弱移民嫁入者的人权自由。现在虽然废除了笔试,但取得国籍需要韩国籍丈夫协助的制度,使韩国籍丈夫的优越性以及支配性地位上升。这种支配地位直接导致取得国籍前的移民嫁入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人权受到侵害。为此笔者认为,如果把笔试合格或进修社会综合课程作为取得国籍的关键,那么就会使不能参加社会综合课程进修的移民嫁入女性陷入困境。因为这种不安定的身份,造成家庭内的不平等关系,导致人权侵害行为长期不能制止。因此将其制度修订为在结婚的同时发放永久性签证,就比较稳妥。
第二,社会综合课程进修制把重点放在寻找移民嫁入女性不适应韩国社会的原因上,并把解决的方法放在民族同化上。但她们的困惑主要与丈夫、家人及全盘社会构造有关。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社会综合课程进修内容也不要强求移民嫁入女性通过韩文和文化教育同化为韩国人。要接受并尊重多元文化,丈夫及其家人要抛弃同化主义意识,理解多元文化,才能实现家庭融合,要强化这方面的教育内容。
第三,在上文中,我们考察了与婚姻移民相关的《国籍法》、《国籍法》施行令、《国籍法》施行规则和国籍处理方针。废除自动取得国籍制度法,实行简易入籍法是为了防止虚假婚姻,保护韩国籍丈夫和其家庭而设定的。因为在自动取得国籍制度下,并没有婚姻意愿,只是为了取得韩国国籍而来到韩国的外国籍女性,一旦取得了韩国国籍,就马上离家出走或离婚,使家庭遭到破坏。依照简易入籍制度,即使她们宽缓2年取得国籍,不过一开始就没有结婚意愿的外国籍女性,拿到国籍后照样可以出走或离婚。而且在2年的宽缓期间,在缺乏结婚意愿的情况下,仍然发生很多纠纷使家庭破裂。简易入籍制度只会把出走或离婚推迟2年,不能从根本上减少虚假婚姻带来的弊害[55],反而在取得国籍前,因不稳定的身份产生对移民嫁入女性的家庭暴力和人权侵害等一系列副作用。解决这些问题的最简明的方法就是回到过去的家族国籍统一主义,即结婚时就给予移民嫁入者韩国国籍[56]。其实这种方法会使移民嫁入者失去选择国籍的自由,很容易走向极端的同化主义,所以这种主张不可取[57]。从婚姻特点来看,移民嫁入女性(外国籍配偶)一结婚就已经不可避免地踏入韩国社会。作为韩国人的配偶、未来的韩国子女的母亲,她们在韩国的居住(与家人的同居)意愿不应受到阻碍。因此结婚的同时尽量能得到永住签证,且过一段时间通过简易入籍步骤取得国籍才是妥当的。这个方案可以稳定婚姻移民者的滞留身份,解决因身份不稳定而引起的问题。另一方面能保证婚姻移民者选择国籍的自由,也符合多元文化社会的理念,有必要加以慎重思考。
(2)滞留
①移民嫁入女性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应当由本人申请外国人登记、滞留许可延长滞留期变更、滞留资格等各种申请。如果本人因疾病、家务、业务等原因,无法直接申请,可由委托人代理申请。委托人可由居住在国内的亲戚、邀请人、身份保证人等承担,或一般由丈夫代理申请。
移民嫁入女性的滞留许可等(给予滞留资格、延长滞留期、变更滞留资格等)[58]需要由丈夫做担保。只有本人不在国内等特殊情况下,可由事实上的抚养者、兄弟姊妹、其他同居人等做身份担保。在婚姻同居期间,丈夫死亡或离婚等发生婚姻中断时,允许配偶的亲戚、友人、有担保能力的第三者做身份担保。如担保人撤回担保或无担保人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重选新的担保人,如不遵守可取消或变更滞留许可。
②婚姻生活美满时丈夫做担保人是没问题的,但婚姻生活不圆满时,丈夫不肯出面做担保,或单方面解除担保,这样移民嫁入女性就会成为非法滞留者。在丈夫死亡或婚姻破裂离婚等情况下,允许亲戚、友人或有担保能力的第三者做担保人。但对不了解韩国国情、举目无亲的移民嫁入女性来说,这几乎是做不到的。
考虑到以上几点,有些学者认为移民嫁入女性无端遭遇离婚,需要处理家庭事务而滞留时,依照《出入境管理法》第76条第2款规定,可认定为与难民同等待遇,允许给她们提供处理家庭事务的时间,可适用同法第61条规定的滞留许可特例,滞留期间允许就业,也允许滞留许可以外的活动。也可以受到外国人保护所和各种市民社会团体等的长期保护。[59]如果移民嫁入女性有子女时,应确保长期可以出入境,并采取免办签证手续等补充措施。[60]
现行《国籍法》规定进行国际婚姻时,可以给外国籍配偶办理签证,并允许一定期限后取得简易入籍。但对于移民嫁入女性来说,如上所述,因滞留身份的不安定遭到人为侵害,因此要给她们发放永久居留证,这样做对韩国和韩国百姓利益不会造成更大的侵害。所以可以考虑结婚的同时就颁发永久签证。
3.社会福利、保健医疗、教育
(1)社会福利
依据2005年7月修订的《国民健康保障法》规定,在职场的外国人作为自然加入者没有必要重新申请加入健康保险,但不在职场的外国人必须提出申请才能成为地域加入者,享受健康保险。[61]上班的移民女性,大部分所在的职场规模小,雇主不愿意承担保险费用,而应在地区加入健康保险的人,也因自身不懂法而未能加入健康保险。
《国民基本生活保障法》第5条第2款中规定,在国内滞留的外国人中,与大韩民国国民结婚且抚养大韩民国国籍的未成年人的女性,根据大总统令,依据同法第5条规定,可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并在一定情况下取得韩国国籍的移民女性也可得到基本社会生活保障的供给。
针对单亲家庭有如下特殊规定:即使未取得国籍的移民嫁入女性在养育大韩民国国籍的儿童时,也可成为同法的保护对象。[62]
如上所述,《国民基本生活保障法》、《国民健康保障法》、《单亲家庭支援法》等虽只限于本国国民,但根据特例条令,外国人也可享受上述法律条款。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移民女性的宣传力度。虽然法律上国籍的差别消失了,但实际上当事人不能享受其利益时,其意义会消失,所以对移民嫁入女性的宣传是非常重要的。
(2)保健医疗
根据2005年福利机构的实际调查,移民嫁入女性中有22.5%的人因不了解情况,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免费诊疗所的使用率仅在10%左右。移民嫁入女性与医生的交流也是一个问题。所以可以考虑在医院准备用多种国家语言写成的门诊表、处方、注意事项等,也可以考虑设置为市民团体提供口译服务的网络系统。
对于远离娘家且不熟悉韩国国情的移民嫁入女性来说,怀孕与生育期间会遇到很多困难。可以通过社会福利部门、护士等的访问来进行产前、产后和分娩期的健康护理,并介绍产妇和孩子的营养配备和预防接种,帮助母子维护健康,还应使她们认识到流产的危险性等道理。[63]
《急救医疗法》的第1条与同法目的一致,把保护国民的生命和健康作为国民医疗的宗旨。第3条规定国民是拥有急救医疗权利的主体,但是急救医疗事关人命,外国人也应享受此权利。
(3)教育
①对于移民女性的教育
A.除了中国朝鲜族以外的移民嫁入女性在韩国生活都有一个共同的难题,这就是语言交流有困难。他们在本国没有学习韩国语,婚后又马上入境,因此初期都不会说韩国语。由于语言交流有困难,容易发生各种问题[64],所以对移民女性的教育是迫切需要的[65]。但是大部分移民嫁入女性在时间上、金钱上都不具备到韩国语学校进行系统学习的条件,所以只能到区厅、郡厅或是市民团体提供的韩国语教育机构或在日常生活中学习韩国语。嫁入女性要尽快适应韩国社会,首先要学会韩国语。因此政府应承担对移民嫁入女性的综合性、系统性教育。
B.对于移民女性除了韩国语教育外,还应进行信息化教育和就业教育。
C.政府(保健福祉部)现在全国指定80个“多元文化家庭支援中心”,实行韩国语教育、家庭融合教育、信息化教育、职业教育等综合支援对策。针对移民嫁入女性的教材,以日常生活为中心,按阶段分各种语言类别加以普及,但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所以有必要考虑通过教育广播、韩国广播、通信大学来传播韩国语教育,[66]或组织愿意参加社会福利工作的高学历主妇和退休人员来进行访问教育。随着志愿者人数和需求者的增多,当然需要增加经费。
②子女教育
移民嫁入女性的子女由于肤色、长相与他人不同,容易遭到歧视、嘲笑、殴打等。而且移民女性韩国语水平低,对韩国文化了解不足,导致其子女对韩国语的理解、表达能力低下和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差等问题。这将成为深刻的社会问题。因此希望出台相应的对策。需要培养多文化教育专家,向幼儿园到大学的所有教育工作者进行多元文化教育。如果教育者对于多元文化缺乏正确的认识,那么,实现多文化社会是不可能的。[67]
四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考察了有关移民嫁入女性地位问题和改善方案。移民嫁入女性和其家属以少数弱者的身份出现在我们的社会,其数量将会增加。因此从多元文化主义观点出发,需要制定综合性、系统性、长期性的政策,使她们能够安居乐业,实现多元文化融合,这是我们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对移民嫁入女性的人权侵害往往发生在成婚的过程中,因此需要强化对国际婚姻中介者的管理。针对因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婚姻中介业,通过调查,掌握实情,采取有力措施,也可采取营业许可制度。
为了保障移民嫁入女性及其子女的权利,有必要在全国进行宣传教育。应从容易发生嘲笑、排斥等种族歧视的幼儿阶段开始进行人权教育,通过学校、地方自治团体、舆论等社会教育机关进行宣传[68],使人们摒弃错误的民族纯血统主义,缓和文化排斥,理解和接受多人种、多民族的社会文化,使嫁入女性和她们的子女,跨越国籍,享有普遍的人权,使社会走向和谐、融合的道路。
(朱霞 译)
[1] 《民法》虽使用“婚姻”一词,但在其他法令(《关于婚姻中介业管理的法律》、《在韩外国人的待遇基本法》、《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中使用“结婚”、“结婚移民者”等用语,社会上也多用“结婚”一词,因此本文根据语境使用“婚姻”或“结婚”一词。
[2] 韩国人初婚时普遍男方比女方大三四岁。20世纪60年代出生率开始下降,当时出生的人到了90年代达到了婚龄,其中男性人口超过了女性人口。1980年以后,随着鉴别胎儿性别技术的出现,在男尊女卑思想较严重的韩国,女婴人工堕胎率增多,因此1990年出生儿性别比例达到116.5。
[3] 1960年以来,因以轻工业为中心的产业化和服务产业的发达,女性获得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结果,年轻女子开始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的未婚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而且受到良好教育的韩国女性不愿意生活在社会经济条件相对薄弱的农村,从而导致农村男子难以娶到韩国新娘的局面。
[4] 李三植等著《国际婚姻家庭的结婚·生产·形态和政策方案》,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2007,第35页。
[5] 随着离婚率的增加,步入国际婚姻的韩国男性比例也在上升。有关国际婚姻中男性再婚比例参照后表2。
[6] 移居韩国的方法有就业、结婚等,就业移民条件苛刻,且居住时间短,因此大多愿意选择没有时间限制的婚姻渠道。
[7] 以下数字来自统计厅2006年婚姻统计结果。详细情况参照本文表格。引用其他统计时,另作标注。
[8] 薛东勋等著《结婚移民者家庭情况调查以及中长期支援政策方案研究》,《女性家庭部》2006年第12期,第11页。
[9] 薛东勋等著《前期统计调查研究》,第12~13页。
[10] 韩国丈夫的年龄变化,在国际婚姻初期以大龄青年为中心,而最近则以离婚或配偶死亡者居多。
[11] 主要移民方法有4种:①熟人介绍(中国朝鲜族及汉族女性)②直接见面(中国汉族及蒙古族女性)③宗教团体牵线(日本、菲律宾、泰国女性)④通过婚姻中介(越南、蒙古、前苏联女性)。
[12] 朴善英:《移民女性及其子女的人权》,Justice,通卷,第96号,2007,第14页。
[13] 金才莲:《通过国际婚姻的移民女性地位》,明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第12页。
[14] 2005年保健福祉部调查结果,通过中介结婚的199人当中,44%回答丈夫的信息与实际不一致,可见问题的严重性(金才莲:《通过国际婚姻的移民女性》,第12页)。通过国际婚姻中介形成的国际婚姻大多是由韩国男人访问当地,并在数十名甚至数百名女性中选择配偶。女性成为男性配偶之前,不能得到关于男性的任何信息,甚至在对方是韩国人还是台湾人也不知道的情况下相亲。女性被男性选定后才能得到男方的简单信息(婚否,年龄,学历、家庭等),但仍免不了虚假信息(金美爱:《关于管理婚姻中介的法律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制定方向》,《釜山法律条例》第25号,釜山地方律师事务所,2008,第62页)。
[15] 婚姻中介业者为希望在韩国就业的中国朝鲜族女性或东南亚女性办理伪装结婚手续。
[16] 韩国丈夫对移民女性的性虐待和暴力行为,其原因和背景与上述的买卖婚姻有关系。
[17] 依据女性家庭部(女性家庭部执行的保育政策机能,由于2008年29日政府组织法的改正归入保健福祉家庭部,同日女性家庭部改编为女性部,但本文仍按对婚姻移民者进行调差研究的当时名称——女性家庭部)的调查结果,婚姻移民者结婚后在韩国生活中最艰难的是忍受孤独(22.3%)、文化差异(14.6%)、子女问题(13.8%)、经济问题(12.1%)语言问题(11.5%)、家庭矛盾(3.5%)、来自周围的压力(3.1%)、饮食与气候带来的困难(3.0%)。女性移民者与男性移民者感到困难的问题有子女问题(各占14.7%,5.4%)、文化差异(各占15.0%,10.7%)。尤其居住在农村的女性移民认为子女问题最头疼,占18.4%;语言问题也比其他问题多,占13.5%(薛东勋等上述调查研究,第216页)。
[18] 据女性家庭部的调查,能用韩国语交流占调查对象(移民女性)的97.%,使用移民者本国语的占4.6%,几乎不交流的占1.3%。尤其是越南女性移民者“几乎与配偶不交流”的比例为4.6%,比其他移民约高4倍。其原因在于最近韩国男性和越南女性的国际婚姻激增,在国内滞留时间短的移民比例相对高。(薛东勋等:《前期统计调查研究》,第91页)。
依据女性家庭部的调查结果,菲律宾女性41.3%,越南女性30.4%,其他国家(先进国)男性26.1%,对使用韩国语感到不便(薛东勋等:《前期统计调查研究》,第94页)。
[19] 依据女性家庭部的调查,“可以用移民者的本国语构思”的韩国配偶占调查对象的13.7%,“今后想习得移民者本国语的”占54.4%,不想习得的占31.9.(薛东勋等:《前期统计调查研究》,第96页)。
[20] 薛东勋等:《前期统计调查研究》,第193~194页。
[21] 薛东勋等:《前期统计调查研究》,第193~196页。
[22] 朝鲜族和汉族女性在餐饮业打工,平均月薪为120万~150万元,菲律宾、越南女性在工厂打工,平均月薪为70万~90万元。男性移民当中朝鲜族男性月薪平均130万元,学院讲师等专业人员和其他国家男性平均月薪为250万~300万元(薛东勋等:《前期统计调查研究》,第196页)。
[23] 与移民女性结婚的韩国丈夫的职业多为体力劳动和自营业者。
[24] 薛东勋等:《前期统计调查研究》,第160页。
[25] 金才莲:《通过国际婚姻的移民女性地位》,第14~15页。
[26] 金才莲:《通过国际婚姻的移民女性地位》,第15页。
[27] 薛东勋等:《前期统计调查研究》,第105~110页、第132页。
[28] 金才莲:《通过国际婚姻的移民女性地位》,第50页。
[29] 金才莲:《通过国际婚姻的移民女性地位》,第50页。
[30] 薛东勋等:《前期统计调查研究》,第128~129页。
[31] 2008年9月22日开始实行。后文指出此法被指责为缺乏具体性和实效性。
[32] 对外国人具有基本法性质的《在韩外国人待遇基本法》于2007年5于17日制定。以此为前提,《多元文化家庭支援法》于2008年3月21日制定。这些法律对婚姻移民女性的地位、人权起到保障作用,但是适用对象仅限在合法居留者,非法局留者都被排斥在法律保护之外。这不仅不能消除社会矛盾,而且把主务部处改为法务部,使对非法居留者的保护和移民家庭的支援难以协调,具体性和实效性也差。李正民:《有关〈在韩外国人待遇基本法〉以及〈移民家庭支援法〉的研究》,《釜山法》第25号,釜山地方律师会,2008,第52~56页。
[33] 《关于婚姻中介业者的管理法律》试行规则附表1,对虚假、夸张的标示广告的范围作了以下规定:
(1)属于与事实不符、夸张的标示、广告。
甲.根据第3条、第4条,与申报或登记的事项不同的内容标示、广告。
乙.不根据客观事实,用“成婚率100%”、“优秀会员第一名”等表述迷惑消费者或具有迷惑因素的标示、广告。
(2)在召集会员、签合同等进行婚姻中介活动时,以国家、人种、性别、年龄、宗教等理由进行差别对待,或制造偏见的内容标示、广告。
甲.以出身国家、人种、肤色、性别、年龄、宗教、残疾、社会身份、未婚、离婚、丧偶、再婚、事实婚姻等与婚姻相关的事实为理由,或以怀孕、生产、性取向、学历等理由对特定的人给予优待、排斥、区别对待或待遇不平等的内容标示、广告。
乙.对容貌等身体缺陷及弱点等进行嘲笑丑化的内容标示、广告。
丙.对其他民族或其他文化等进行污蔑、嘲笑的内容标示、广告。
丁.使用社会传统观念难以容纳的俚语、隐语等内容的标示、广告。
戊.包括表现低俗、淫乱、色情或用身体部位等方法诱发性冲动的标示、广告。
[34] 白美顺:《婚姻中介业法与婚姻移民女性的人权》,第26届首尔Y学术会《诊断婚姻中介业资料集》,首尔YMCA,2008年6月16日,第10页。
[35] 金美爱:《关于管理婚姻中介的法律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制定方向》,第62页。
[36] 白美顺:《婚姻中介业法与婚姻移民女性的人权》,第12页。
[37] 金美爱:《关于管理婚姻中介的法律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制定方向》,第61页。
[38] 金美爱:《关于管理婚姻中介的法律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制定方向》,第63页。
[39] 《国籍法》第3条:没有国籍或因取得大韩民国国籍而6个月内丧失原国籍的外国人,符合下面条件之一者可取得韩国国籍:
(1)成为大韩民国国民妻子的人。
(2)成为大韩民国国民的父亲或母亲的人。
(3)归化者。
[40] 第6条(简易归化要件)②配偶是大韩民国国民的外国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具备第5条第1号的要件(一般归化要件——笔者)也可以接受归化许可。
(1)与配偶结婚的状态下,在大韩民国2年以上持续具有住所者。
(2)与配偶结婚后,维持3年以上婚姻状态,在大韩民国具有持续1年以上住所者。
[41] 国籍业务处理实际上处于协议离婚状态时,不能认为归责只在韩国配偶一方,因此原则上不允许提出简易归化(婚姻同居)申请,对证明无归责事由的外国人配偶可允许提出简易归化申请。
[42] 第6条(简易归化要件)②配偶是大韩民国国民的外国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具备第5条第1号要件(一般归化要件——笔者)也可接受归化许可。
(1)与配偶结婚的状态下,在大韩民国具有持续2年以上住所者。
(2)与配偶结婚后,维持3年以上婚姻状态,在大韩民国具有持续1年以上住所者。
(3)第1号或第2号的时间不充足,与配偶结婚的状态下在大韩民国具有住所者中,其配偶死亡、失踪或无自己归责而不能维持正常婚姻生活者,充足第1号或第2号的残余时间,并被法务部长官所认可者。
(4)第1号或第2号要件虽不充足,但养育或需养育与配偶结婚所生未成年子女者,第1号或第2号的时间充足,被法务部长官所认可者。
[43] 《国籍业务处理指南》,法务部例规第897号,2008年9月5日,第9条4,第2项。
[44] 《国籍业务处理指南》,法务部例规第897号,2008年9月5日,第9条4,第3项。
[45] 《国籍业务处理指南》,法务部例规第897号,2008年9月5日,第9条4,第4项。
[46] 婚姻移民女性不了解上述制度的情况较多,可见其制度的利用率较低,需要进行宣传,并需要市民社会团体等的支援。如一方具有真实的婚姻意图,不论解除婚姻的责任在谁,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许可简易归化。权革根:《为改善外国人配偶的生活和现实的法律研究》,《釜山法律条款》第24号,釜山地方律师会,2007,第72页。
[47] 2009年1月1日试行。
[48] 法务部出入国·外国人政策本部:《社会综合课程进修制说明会材料》(2008年3月),第6页。
[49] 法务部出入国·外国人政策本部:《社会综合课程进修制说明会材料》(2008年3月),第6页。
[50] 关于社会综合课程节目修业制概要的记述参考了法务部出入国·外国人政策本部:《社会综合课程节目进修制说明会材料》(2008年3月),第1~9页。更具体的内容参考说明会其他材料。
[51] 拥有绿卡资格者比起取得国籍,缓和的进修课程更适用。
[52] 朴善英:《移民女性及其子女的人权》,第19页。
[53] 金才莲:《通过国际婚姻的移民女性地位》,第33页。
[54] 韩国丈夫和家人有的对移民女性不能快速学会韩国语表示不满,有的认为如果韩国语说得好,她们就会离开条件差的农村到城市去,或者对目前挣钱有妨碍,因此对参与韩文教育节目持否定态度。
[55] 防止伪装婚姻需通过外国人劳动政策等来解决,这比归化要件的强化更有实效。
[56] 权革根:《为改善外国人配偶的生活和现实的法律研究》,第74页。
[57] 李成言、崔俞:《多元文化家庭带来的混血儿及移民者社会综合课程法制支援方案研究》(韩国法制研究院,2006)第83页指出需要放宽婚姻移民者的归化要件,尤其是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为了母性保护和子女的福利需要放宽条件。权革根,上述论文,第72页:“为了充分依据婚姻的简易归化要件,如与以前配偶所生子女,为了保障国家母性保护义务和子女的幸福追求权,有必要对外国女性的国籍取得要件进行简易化。”
[58] 外国人注册时须有丈夫的人身担保。
[59] 朴善英:《移民女性及其子女的人权》,第20~21页。
[60] 朴善英:《移民女性及其子女的人权》,第21页。
[61] 《国民健康保障法》第93条第2项以及同法试行令第64条。
[62] 《单亲家庭支援法》第5条2第3项及同法试行令第10条。
[63] 朴善英:《移民女性及其子女的人权》,第24页。
[64] 所谓生活不便是指对配偶及家人的依赖加深,由此产生的不平等家庭关系的形成,进而由于就业等不利,停留在社会周边、底层的可能性大等问题。
[65] 有人主张以婚姻移民为对象进行语言适应教育的义务化,但也有人主张需慎重。参见《有关亚洲女性移民政策的女性主义的迫近》,《女性家庭部研究报告书》,2007—45,第192页。
[66] 朴善英:《移民女性及其子女的人权》,第25页。
[67] 朴善英:《移民女性及其子女的人权》,第25页。移民者因语言障碍和文化理解差异等问题在子女教育问题上面临困难,对此多元文化家庭支援中心虽派专业指导人提供子女教育、咨询与教育、子女学习指导等儿童教育服务,但离需要还有不小差距。
[68] 朴善英:《移民女性及其子女的人权》,第26页。为了防止预防因性别、年龄、人种、肤色、出身民族、出生地域、残疾、身体条件、宗教、政治或因其他意见、婚姻、社会身份等理由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所有领域出现不合理差别,为了挽救因不合理差别而造成伤害,经政府与国会议员的努力作为基本法的差别禁止法方案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出笼,但因17届国会议员的任期结束被自动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