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基本概念阐释
本书研究的是“城市化进程中‘村改居’社区组织建设”,“村改居”社区和社区组织是研究的两个基本概念,有必要先对这两个基本概念作一阐释。
1.“村改居”社区
从严格意义上讲,“村改居”社区不是一种与农村社区、城市社区并列的社区类型,也不是农村社区在向城市社区自发演进过程中的中介形态,而是指在城乡二元体制依然存在的情况下,由政府主导和推动而成建制实施土地城市化和人口户籍“非农化”的这样一类社区。可见,“村改居”社区只具有过渡的性质。
“村改居”社区既是国家治理的单元,又保持着较为明显的生活共同体的特征,因为它的前身是村落共同体。而“一个完整的村落共同体,其实具有五种可以识别的边界:社会边界,文化边界,行政边界,自然边界和经济边界”[2]。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村改居”社区明显地区别于封闭的村落共同体,它已日趋开放。但“村改居”社区又不同于纯城市社区。因为,今天的城市社区,更多的是在法定社区的意义上理解和使用的,其社会边界和文化边界并不明显,生活共同体的色彩弱化了许多,更多情况下是作为国家治理的单元而存在的。
2.社区组织
社区组织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社区组织,在我们看来,则是指由社区及其居民组建并吸纳社区成员参与以满足居民社会性需要和维护社区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各种社会组织。狭义社区组织概念的要义在于,一是强调建立这些组织的主体是社区及其居民;二是强调其组织目标是满足本社区居民的社会性需要和维护社区公共利益;三是为了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强调这些组织要吸纳社区居民或驻社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社区成员的身份参与;四是强调其组织的性质为社会组织,而非政府组织或企业组织。可见,狭义的社区组织是从建立主体、组织目标、参与成员、组织性质等方面强调其作为居民组织的质的规定性的,因而其“社会组织”的属性更加显著。狭义的社区组织主要包括社区居(村)民、业主自治组织,在我国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商品房住宅小区的业主组织等,在国外如美国的邻里委员会、日本的町自治会、加拿大的社区董事会等;由社区居民组建的社区志愿者组织、社区老年协会等正式组织,各类兴趣团队、健身团队、邻里互助网络等“草根性”社团组织。在西方和我国港台地区,此类社区组织更多,如社区义工(志工)组织、“社区小组”、“居民组织”、“邻舍组织”等等。
而广义的社区组织可以是社区及其居民自己建立的组织,也可以是进入街道、社区开展业务活动的专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其中有的属于营利性的专业服务组织,如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处;有的则是非营利的社会服务组织,如进入街道、社区提供非营利服务的社会工作机构、老人公寓等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可以是政府面向社区及居民开展工作的派出机关,如我国的街道办事处、社区警务室,或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提供社区综合服务的机构,如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在我国,街道、社区党组织不仅属于社区组织,而且是社区组织的行政中枢。上述这些组织在组织性质、系统隶属关系、工作目标的内涵等方面存在着相当的差别,在社会转型阶段的情况尤为复杂。但是,它们又都以满足社区及其居民需要为主要职能和目标,其组织功能与现代社区息息相关。即便是街道办事处等政府的派出机关或机构,也承担着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和进行行政性管理的职责。在这个意义上,它们都属于广义社区组织的范畴。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广义的社区组织界定为:在社区地域内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工作,满足社区及其居民需要的各种组织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