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利益集团长期以来都是政治决策系统中无法被忽视的一个存在,但其在政治决策中的角色一直备受争议。这种争议通常缘于民主政治哲学的价值判断和政治实用主义对利益集团在决策参与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解读。一方面,在西方主流民主政治理论的话语体系内,只有经历了民主过程并处于充分民主监督下的行为体,才能在决策参与的合法性上受到较大的认可,所以具有较高程度的形式化特征和稳定性的代议制民主,是公共决策制度安排中颇具主流色彩的解决方案,而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由于经常游离于有形的民主过程和民主监督之外,往往成为很多传统民主理论的批判对象。另一方面,利益集团的成员也是公众的一部分,享有结社的自由并体现了不完全的民主代表性,而且由于利益集团通常更贴近经济社会的基层,可以为公共决策提供更具专业性的意见,这使任何一个民主政体都无法完全拒绝他们对决策的参与。自有关利益集团的系统研究出现以来,如何解读利益集团对决策的参与,并对其争议性角色进行评估,就是学界热烈讨论的问题。
最早对这些问题做出理论性评估的研究者是美国总统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他提出了著名的“麦迪逊悖论”,简单地说,政治制度的设计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保障公民权利,利益团体是人们自由且自愿地联合起来主张自我利益的必要手段。然而,利益集团天然的自利性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是一种固有的威胁,因为一旦某些公民在共同的利益驱使下结成团体,就有可能展开不顾他人利益的集体行动,这不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问题的困境在于,在一个纯粹的民主政体中,自由与利益集团的关系如同空气与火,没有前者,后者自然消失,但为了限制利益集团的危害而将其彻底扼杀,也就扼杀了公民的自由。麦迪逊担忧利益集团会拥有太大的政治影响,所以他认为必须对其进行控制,但同时他也意识到,自由社会必须允许人们主张自我利益。麦迪逊本人并没有给出解决这个问题的完美方案,而“麦迪逊悖论”也成为所有后续的利益集团研究者必须严肃考虑的问题。
如果说麦迪逊侧重于对利益集团决策参与的价值判断,那么美国学者奥尔森(Mancur Olson)则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对利益集团内在的运作机制及其对国家决策的影响做出了系统的评估。奥尔森的主要贡献有两个:一方面,他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对利益集团实现集体行动的条件做出了令人信服的分析。在他看来,由于“搭便车”行为难以根除,大型利益集团的集体行动能力无法得到保障,而小规模的集团则可以通过建立选择性的激励机制,实现较为有效的集体行动,总体而言,一个组织的成员越多,规模越大,其集体行动的困境也越大。另一方面,他将《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的研究发现应用于对战后西方不同国家经济增长速度差异的解释。在《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姐妹篇《国家兴衰探源——经济增长、滞涨与社会僵化》中,奥尔森提出了分利集团的概念,出于自利的考虑,分利集团具有排他性,他们会通过各种寻租活动影响政府的决策。在奥尔森看来,分利集团对决策的参与不利于国家的发展,因为他们总是倾向于改变财富的分配规则为自身谋利,而不是致力于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此外,由于分利集团之前存在利益纠纷,在影响决策的过程中,各个集团之间为解决分歧进行的争斗会严重拖慢决策的速度。通过对战后若干西方国家的观察,奥尔森认为,允许自由结社且没有经历动乱和入侵的国家,分利集团的数量越多,其对国家经济增长的阻碍和危害越大。反而是因为各种动荡削弱了分利集团的国家,在建立稳定的秩序后可以实现迅速的经济增长,英国的衰落和德国、日本的经济崛起就是上述假设的有力证据。简而言之,分利集团越少的国家,其集体行动的能力就越强。
与奥尔森对利益集团的批判立场相对应的是大卫·杜鲁门(David Truman)以多元主义范式对利益集团决策参与的解读。在《政治过程》一书中,杜鲁门继承了麦迪逊在政治哲学层面对利益集团两难角色的思考,但他没有过多地从应然的角度去评判利益集团对公共决策的影响,而是以更务实的态度,指出利益集团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联系。他认为,任何社会都是由人们之间的习惯性交往即集团所构成的。任何社会,即使其成员只使用最简单、最原始的技术,也是由大量不同类别的集团交叠构成的。而且在杜鲁门看来,技术的进步和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客观上促使利益集团的出现,“在有利的条件下,集团从那些具有共同的 ‘知识’和由这种 ‘知识’所促成的态度的人们中间形成。社会中所使用技术的性质和技术之间的互相依赖决定了集团交往的数量和种类。”杜鲁门对利益集团在公共决策中的作用持积极态度,基于对美国政治的观察,他认为,公众自由地结成利益集团之间展开竞争会形成一种多元化的格局,这一方面可以防止公权力的暴政,另一方面防止了少数集团对公共决策的垄断,多元竞争有助于公共决策中利益调和的均衡。
利益集团研究最初的繁荣,主要源于美国学者对美国政治的观察和思考,20世纪中期以后,在欧洲研究,尤其是欧洲一体化和欧盟研究领域的学者,也开始将越来越多的研究视野投向利益集团。基于欧洲政治的现实,尤其是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和欧盟的发展,学界将大量的研究精力,投向了利益集团在欧洲一体化和欧盟决策中的角色。在欧洲一体化初期,共同体的超国家公共性权威还处在形成过程中,所有相关的利益集团研究最初并不是从比较政治开始,而是从国际关系和地区一体化的视角切入,这方面的两种主流理论——新功能主义理论和政府间主义理论都对利益集团在欧洲超国家共同体框架内的活动进行了观察,但其观察的重点则是利益集团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影响。新功能主义的代表性学者哈斯(Ernst Haas)的主要关切在于“二战”以后欧洲国际关系格局的深刻变化以及在此基础上超国家组织的生成。他没有对利益集团决策参与的价值判断着墨过多,而是将重点放在利益集团的功能性作用上。他相信在一体化进程中,经济领域的功能性外溢将成为全面的地区一体化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所以他特别关注利益集团,尤其是经济利益集团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作为“外溢”的载体的角色。受到美国多元主义范式的影响,哈斯认为在发达的多元化民主国家,利益集团是政治进程的动力因素,他们总是处于呼吁公共需求得到认可的人群中的最前沿,所以如果利益集团处在一体化的进程,只要来自经济层面的功能性需求出现,利益集团就会在这种功能性需求的作用下成为能动的行为体,推动一体化的发展,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克服来自国家政府的阻碍。而支持政府间主义的学者,同样重视利益集团在欧洲一体化的作用,如莫劳夫奇克(Andrew Moravcsik)就认为在公民社会中相互作用并具有自主利益的私人和社团是政治中最基本的行为体,但与新功能主义不同的是,他们强调国家行为体是基层的经济社会力量与欧洲一体化发展之间必要的一个桥梁。在一体化的谈判中,政府的偏好决定了他们在相关政府间协商中的立场,而这种偏好是国内的各种经济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社会团体的身份,他们的各种利益的本质和他们对国内政治的影响能力,最终决定了政府在一体化进程中的政策。简单地说,利益集团表明自身的各种诉求,政府则把他们聚合起来。
新功能主义和政府间主义倾向于在欧洲一体化不断发展的动态性背景下去考察利益集团在一体化中的角色,但随着超国家机构在组织结构和政策权限上的不断发展,欧洲共同体和后来的欧盟越来越多地显示出作为公共决策权威的特征,并成为比较政治领域重要的研究对象。在这个领域,大量的研究都是经验性的,主要考察共同体和欧盟层面的利益集团如何对共同体和欧盟的决策施加影响。早期的研究以梅纳德(Jean Meynaud)和斯蒂安斯基(Dusan Sidjanski)为代表,他们对欧洲经济共同体运作过程中公共利益的调节方式以及利益集团在共同体决策中扮演的角色做出了初步的经验性描述。此后,相关的研究不断细化,部分学者将重点投向了利益集团本身,如以格林伍德(Justin Greenwood)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将活跃在欧盟的利益集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类型学描述,并对欧盟不同政策领域利益集团的历史发展和行为特点进行了归纳,也有部分学者对特定类型的利益集团展开重点研究,如科恩(David Coen)就系统地总结了欧盟商业利益集团的发展演变及其在欧盟决策系统中的运作特点;另外一些学者把目光投向了利益集团在欧盟决策参与的制度结构,如史丹勒(Rinus van Schendelen)就从欧盟的决策制度特点出发,对利益集团在欧盟决策中的运作和影响空间做出了非常详细的梳理。还有一些学者将欧盟利益集团和欧盟决策机制的特点结合起来,较为全面地分析了欧盟利益集团影响欧盟决策的过程和方式。如科恩(David Coen)和理查德森(Jeremy Richardson)就从决策机构在决策方面的“需求”和利益集团对决策的“供应”两个角度分析了利益集团和欧盟机构的互动,以及不同政策领域中利益集团对欧盟决策的影响。一些欧盟层面利益集团的从业者也在这个领域做出了贡献。古根(Daniel Guéguen)和德考克(Caroline De Cock)较为全面地整理了欧盟职业游说者在欧盟游说活动中的实务经验,并基于欧盟的决策特点总结出了系统的游说技巧,极大地丰富了学界对欧盟利益集团在欧盟日常政治决策中运作规律的理解。
在经验研究不断发展的同时,部分学者开始对相关经验研究进行提炼,尝试建立理论范式,对利益集团在欧盟的决策参与模式加以归纳。一些学者从欧洲传统的社团主义(corporatism)理论中汲取营养,将根据国家内部公共利益调节模式发展而来的理论框架复制到对超国家共同体的观察中,他们认为,作为公共性权威的超国家机构和利益集团之间可以展开合作,通过赋予利益集团在决策中正式与合法的地位、超国家公共权威和利益集团可以建立稳定的互助关系,煤钢共同体时期的咨询委员会、欧共体的经社委员会以及欧盟社会对话等一系列欧盟机制化的决策实践证明,这种“欧洲社团主义”色彩的公共利益调节机制是存在的。然而,一些受到美国多元主义理论影响的学者则对社团主义模式的解读提出质疑,一方面,他们注意到欧洲超国家共同体的多层次性和多重决策权威的特点,并认为在这种背景下,由于政策影响渠道的多样化,利益集团的行为呈现出灵活性,他们通常采取多重战略进行决策参与,并不局限于某一固化的制度性安排。另一方面,他们也注意到欧盟层面社团主义式的公共利益调节机制存在低效化的问题,并对社团主义模式在欧盟决策中的发展潜力表示怀疑。在他们看来,欧盟决策权威的分散化和多层次性鼓励利益集团以非正式的、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决策参与,这事实上创造了一种类似于美国的多元主义政治氛围。由于欧盟决策本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无论是社团主义论者还是多元主义论者,都可以从实证的研究中找到依据,所以两种观点的争论一直持续至今。
在利益集团参与欧盟决策的经验研究以及相应的参与模式的理论探讨基础上,很多欧盟的研究者开始对利益集团在欧盟层面的决策参与进行价值判断。对美国式多元主义传统持批判态度的研究者认为,利益集团天然的自利冲动会使他们在参与决策的过程中过分追求自我利益,如果他们过多地卷入共同体的决策中,可能会伤害整个共同体决策的合法性。不过,近年来,随着有关欧盟民主赤字的讨论不断出现,更多的学者开始强调利益集团的决策参与对促进欧盟民主有积极意义。这种讨论主要从民主理论的两个基本维度——输入合法性和输出合法性上展开。一方面,尽管利益集团难以作为欧盟社会整体意义上的民主代表,但其毕竟是社会中部分成员自愿结社的产物,拥有有限的民主代表性;另一方面,由于利益集团相对而言更贴近社会基层,他们的决策参与可以为公共政策的制定带来更好的专业性知识补充,提高政策讨论的水平,从而加强相关决策的输出合法性。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发挥利益集团的作用在欧盟构建新民主形式的探索开始升温,有关参与式民主的讨论正是这种探索的直接反映。这些讨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在欧盟层面利益集团的决策参与是否可以使欧盟决策的民主代表性和决策质量两个方面都得到改善?这一问题的提出,使利益集团在欧盟决策中的功能性角色及其在欧盟民主建设中的价值性角色结合起来,并催生了相关领域大量研究的出现。这方面的典型代表,就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洲学界新兴的欧盟治理(European Governance)理论。
欧盟治理理论对参与式民主提出的问题做出了热烈的回应。在大量经验研究基础上,欧盟治理理论者首先对欧盟的决策模式进行了总结:第一,共同体方式决策,即在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共同参与,并在私人团体和组织提供咨询和协助的基础上联合决策;第二,决策的多层次性,决策权力不被成员国政府所垄断,而是扩大到超国家、成员国和次成员国等多个层面,各个行为体之间相互依赖,以一种非等级制的方式共享决策权威;第三,决策的网络化,以问题为导向,对决策的权力进行重新分割和组合,按问题的功能性需求在欧盟各层级的行为体以及私人团体之间建立新的政策共同体,注重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单一行为体的利益最大化;第四,决策的低政治性,在欧盟层面,传统的政党竞争仍处在相对空洞化的状态,这使欧盟的政治化程度仍然处于较低水平,政党竞争对决策的影响仍然较小。
欧盟治理理论对欧盟决策模式特征的基本判断实际上为利益集团参与欧盟决策的合法性开辟了新的空间,因为欧盟治理理论部分打破了多元主义和社团主义对决策权力的传统思维,提出了以问题为导向,将决策权力进行功能性划分和重组,构建去等级化的决策网络的理念。在这种合作型决策中,公权力提供指导性建议并设立规则,而在规则和指导下各层级的公私行为体展开合作。决策的特点倾向于创造公共产品而不是某个单一行为体的利益最大化,而这种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思维,也使利益集团在决策中的重要性进一步上升,利益集团在决策专业知识和信息上的优势,使其成为这种决策模式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不再仅仅是一个追逐利益的场外游说者。
欧盟治理理论通过在欧盟的语境下强调利益集团对决策的积极意义,将参与式民主范式进行了系统的发展,而且其对公共决策权威的功能性划分,也在更大程度上赋予了利益集团作为欧盟决策的输出合法性提供者的地位。然而,作为民主政治话语体系下的产物,在利益集团的角色定位问题上,欧盟治理理论和其他理论一样,也需要面对一个传统的“输入合法性难题”:如何在利益集团参与决策的过程中确保广泛的民主参与和有效民主的监督?理论上看,对决策的功能性划分并引入专业能力较强的利益集团似乎可以促进欧盟决策水平的专业化,但这种“专家治国”的模式会使专业领域之外的公众对决策的民主参与和监督越发困难,而欧盟决策权的多层面和多领域分配也使其很难接受民主监督。由于欧盟还在不断的转型和发展中,且目前的经验性研究也不够全面,欧盟治理理论尚难以从输入合法性角度对利益集团在欧盟决策中的角色做出全面和系统的评估,这一问题也有待欧盟和利益集团研究领域的相关学者进行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相对于国外学者的研究,我国国内对利益集团的研究起步较晚,且相当一部分研究聚焦美国,对欧盟层面利益集团决策参与的系统研究仍然比较匮乏。较早涉及这个领域的学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的杨解朴,在她的硕士论文《欧盟层面的利益集团》中,杨解朴对欧盟的决策机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并引入了德国学者菲利普·施密特(Pillipe C. Schimitter)和沃夫冈·斯瑞克(Wolfgang Streeck)的“影响逻辑”理论和“成员逻辑”理论,对欧盟层面利益集团的类型、历史演变、活动渠道和活动方式进行了一定的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欧盟层面利益集团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了预测。河北师范大学的曾凡锋则以比特·博文(Pieter Bouwen)等学者提出的接近理论为基础,对欧盟商业利益与欧盟决策机构之间的互动做出了一定的分析。中央编译局的彭萍萍对国外有关欧盟利益集团研究的相关理论和研究做了较为全面的引介,并对利益集团与欧盟在政策制定中的互动范式,做出了较为全面的基础性分析。华东师范大学的徐静将欧盟多层治理的理论应用于对欧盟利益集团的观察,并结合欧盟决策的机制、特点和部分案例对欧盟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进行了分析。上海社会科学院的孙敬亭对国外学术界有关欧盟利益集团概念和影响力等方面的研究进行了理论性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