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机制与重叠国际机制
第一节 机制的哲学解读
一 机制是公共政治的运行方式
当政治把关注点对准社会公众的时候,就已经演变为社会公共事务,公众通过表达意见和政治选举参与政治,成为政治生活的主体。与此同时,政治也是民众参与社会生活的规范,普通民众按照政府规范有序参与公共领域管理,维护社会稳定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自身幸福水平。因此,政治需要稳定的运行机制,机制是有序社会生活的外在约束和实现手段。
把握社会机制内涵的过程从本质上是哲学中认识活动的过程。认识论哲学揭示了人的认识包括主体、客体、本体三个部分。主客体二元结构揭示了认识活动的基本规律,即人的意识作用于认识对象,在实践中产生两次飞跃,最终形成认识的成果,即本体。主客体是认识发生的基本结构,主体以意识去接近和感知客体,客体是自在自为的客观对象,本身不因主体而发生变化。然而,在建构主义者看来,主客体是一个互动关系,客体也会因为主体认识能力、结构、经验、知识等的局限性而发生变化。建构主义的观点最终会导致不可知论和相对知识论。主体认识客体,从而产生了理性知识,这一理性知识就是认识的本体,因此本体是认识的结果。本体揭示了事物“是什么”和“怎么样”的问题,主客体结构揭示了认识是如何发生的。主体、客体、本体构成了认识论的完整哲学体系。
社会机制的结构也可以分为主体、本体、客体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构成了社会机制运行的完整体系。这一结构符合哲学认识论的逻辑体系,遵循了辩证法规律,为研究分析社会机制奠定了方法论基础。主客体结构是指机制参与者相互作用的形式,主体是指参与机制的各方力量,它们是机制的创设者和使用者,在社会机制发展历史中居于主导地位;机制的本体是指由机制的性质、结构、功能、运动等组成的原理系统;机制的客体是指机制作用的对象,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一)从主体来看,机制是由人创设的社会实践的产物
为了协调人类交往关系,人创设了社会机制,机制是人的社会实践的产物。社会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是人改造自然、创造历史、进化思维的活动。这个过程包括生产劳动、产品分配、商品交换等环节,为了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国家创设机制来保障社会实践。霍布斯、洛克、卢梭等都认为制度是人与人之间协议的产物,是人性冲突的必然结果。为了遏制人性泛滥,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社会有序运转,人们需要用协议来保证各自利益。霍布斯认为,人是一种“自然物体”,受“自然本性”支配,这种状态叫“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每个人都要去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人与人的争斗,“自然状态”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类处于“自我保存”的原初状态,需用“自然法”来约束“自然权利”,把权力交给公共机构,由公共机构制定制度,维护政治、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自由、平等的理想状态,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了交往关系。为了维护自由、平等,人们需要订立契约。卢梭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但生产和技术的发展,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和“社会状态”下的不平等,私有制产生后,国家也就出现了。国家建立公共权力和政治法律制度,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人们之间就由经济上的不平等发展为政治上的不平等,从而国家成为专制的工具。要想改变人在“社会状态”下的不平等,只有通过根据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社会才能实现人的自由平等。社会契约是人民自愿协商的产物,国家或主权建立的原则是“公意”,“公意”的运用如立法、行政、司法等就是主权,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
在国际政治领域,国家是国际行为体的基本单元,国家与国家的关系取代了国内政治人与人的关系,国际机制也是国际合作的产物。由于民族国家主权的确立,国家之间具有排他性的主权利益,导致对抗、合作、战争等状态,为了维护主权利益,国家通过外交等实践手段达成某种制度性的安排,以此来协调国际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主权国家之间的互动过程本质上也是社会实践,也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在国际层面的反映。
(二)从本体来看,机制是规范体系
机制是一系列由原则、价值、规则、规范、准则、组织、过程等形成的体系。机制源于“思想习惯”和“精神状态”等社会文化的范畴。美国制度学派的先驱凡勃伦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曾说:“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一个社会,或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诺斯说:“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的约束、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组成的。”由此可见,在诺斯看来,“制度”就是一种“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即“游戏规则”。凡勃伦和诺斯都认为,机制是源于人们思想道德观念的规范体系。
韦伯的解释是从科层制出发的。他说:“一个规范团体行为的制度,应该叫作行政管理制度。一个规范其他社会行为并保障给行为者们提供通过这种规范所开创的机会的制度,应该叫作调节制度。”在这里,规范性是制度的本质功能和属性。在解释制度的规范性的时候,韦伯着重强调了信仰、信念的作用,同时也在一定意义上承认了人们利益追求的因素。哈贝马斯对制度的解释是从对人的行为理性的分析开始的。他把人在交往过程中的行为理性分为目的理性和交往理性。“有效的行为协调不是建立在个体行为计划的目的理性基础之上的,而是建立在交往行为的理性力量基础之上;这种交往理性表现在交往共识的前提当中。”因此,制度是人们交往、互动的必然产物,是人们在追求“目的理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交往共识”的体现,这种共识需要通过规范体系来确立。罗尔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定义制度,他把机制看成一种处理人们之间关系的规范体系,“现在我要把一个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以及他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
(三)从客体来看,机制的调整对象是人与人的交往关系
从机制研究的历史进程能看出,机制是对公共政治生活的秩序进行有效安排的手段。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里描述了一个森严的等级制度,他把公民(奴隶除外,因为奴隶不被当成人看)分为三类:最高等级是监护者,又称为哲学王,是神用金子做成的,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其次是辅助者,又被称为武士,是神用银做成的,他们的使命是使用武力帮助最高统治者实行统治;最低一级是农工商人,这是一个占多数的劳动阶级,是神用铜、铁做成的。这三个等级都是按血缘关系传下来的,其种族等级和本性是不可改变的。这种稳定的社会等级关系需要机制来维持。柏拉图实际上用一种神授制度对社会公众进行了等级划分,通过等级划分分配每个人的社会角色。他主张人要隶属于一定阶级和等级制度,必须受到国家和制度的约束,只有少数人才能真正享受自由,因为他们是社会秩序和制度的制定者。可以看出,古代希腊哲学中人没有独立地位,隶属于一定的群体,而群体生活是个人得以生存的保证,群体的习俗、法律、制度等一方面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保证社会发展所必需的。
等级和秩序是规则、规范的前身,也是人与人交往的产物,通过机制化的安排又可以强化这种等级和秩序。在公共政治生活领域,制度被视为一种规则或规范,其功能是社会利益的分配。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把制度定义为“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利益关系是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核心,机制是调整人际交往关系的手段和形式。
马克思主义者从社会阶级关系来看待人与人的交往关系,马克思把人还原为现实中的人、实践中的人、社会历史发展的人,把制度机制视为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机制是经济基础的产物,实践把人与制度统一起来,制度是人的生产实践与交往实践的产物。在马克思看来,机制是对人与人交往关系调节的手段。制度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范畴,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制度本质的内容,人与人的交往关系最终取决于生产关系。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在他看来,机制是对行为进行塑造的手段。
在国际关系层面,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国际机制来调整。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国际社会缺乏中央集权的最高权威,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加不稳定,不时爆发对抗与冲突,危害世界和平与发展,损害国际社会利益。冷战时期,两极对抗,国际社会屡次濒临两大阵营相互摧毁的边缘。为了防止战争,美苏通过订立双边协议,在军备控制、核战略、裁军等方面达成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际体系的稳定。后冷战时期,合作取代了对抗,但国际局势动荡不安,热点地区冲突不断,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悬殊,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时期面临严峻的挑战。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各国发展,国际社会需要创设国际机制来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二 制度发生的路径
社会机制不是自然产物,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历史现象,它的出现标志着人类生产生活方式进入了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只有出现了私有制和私有财产,人类社会才需要机制来调整社会关系。
(一)社会机制的来源
1.社会机制源自价值意识的规范化
价值意识是社会意识中的一个普遍的基本内容,它是指人们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全部反映中有关价值内容的心理、认识思维的抽象和概括。作为一种主体性的意识,价值意识体现着主体内在尺度,其主要方式是价值判断或评价。价值意识的规范化过程就是价值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人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提升、丰富、扩大自身价值的过程,对人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从感觉、心理、情感到理性意识形成的过程,这一过程既是价值意识被规范化的过程,也是价值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
当意识是对某物的意识或意识指向自身时,意识就处在与某物或自我的相对位置中。于是,事物或自我便获得了一种秩序性的规定或源于事实关系的规范性。它使自我与事物的价值关系成为一种主体-客体结构。这种规范性,无论是人把自己物化为某种规范结构,还是把这种规范结构重新内化为一种主观状态,都是通过遵循某种规范来实现的。因为遵循某种规范秩序已经成为自我意识或价值意识的构成性因素,价值意识才能被规范化。
价值意识与其规范化是内在一致的。首先,任何规范人类行为的价值意识与规范都产生于人们的社会行动和交往关系中,交往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关系,要使这种关系保持一种稳定性和有序性,人们需要对他人的行动做出价值预期,而使预期成为可能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人们的社会行动可能因遵守某些规范而呈现重复性特征,而这些规范是某种价值意识的内在要求。其次,人们对行动规范性的意义理解是通过概念体系的建构来实现的,也就是说社会行动的规范性意义表现为一种知识结构,它是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知识来规导个人行为的。因此,知识的形式化和体系化特征使价值意识与规范可以统一起来。最后,任何价值意识概念化的生成,都包含了主客体之间的目标生成方式,这种方式从来都不是任意的,它带有人为的选择性,而这种选择性的背后就是价值意识本身的规范性要求。
人的价值意识无论作为一种自我意识还是一种类意识,在其现实性上都是一种规范意识。可以说,制度是在价值意识规范化诉求过程中建构起来的。制度是价值意识及其规范化要求所复合的规则体系。所以,制度是人们为实现自己的理想,根据某种价值意识和与之相应的规范要求制定的供一个社会群体成员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标准和尺度。社会制度正是通过具体规则来确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身份和位置,同时也确定相关地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社会机制源自社会关系
从社会关系的角度考量制度也是学界的通行视角。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不仅是世界上唯一的有意识、能思维、会创造的自生存在物,也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只有在与他人结成的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才能生存。而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表现为人们之间的合作。合作是人的本质属性,也是人类存在的基本方式。然而,合作又与制度分不开。首先,合作是以承认自由主体之间的各自独立性以及利益上的差异性、价值观上的多元性为前提的,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沟通。离开这种差异性,也就无所谓合作。罗尔斯认为,制度就是“要使社会成为自由平等的、被各自持有合理的综合性信条深刻分裂的公民间的一个公平稳定的合作体系”。罗尔斯所说的“综合性信条的分裂”,是指现代社会在世界化过程中出现的价值及信仰的多元化趋势。这种趋势的多元化是通过制度得以沟通和合作的,表现为一种合作的社会关系。不同利益、不同价值的主体之所以能进行合作,还在于他们之间有着共通性,这种共通性构成他们合作的中介和通道。这种共通性就是对物的依赖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通过对中介化的物性关系的调整,去协调相互独立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把共同依赖于物的不同主体结合起来,形成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合作是通过制定参与共同活动的人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来实现的。制度通过促进合作、化解冲突来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有序运行。
国际机制也源自国家间关系。私有制产生后,民族国家出现在世界舞台。由于国家利益的排他性和独占性,为了寻求海外利益,一些冒险者和探险家开始远涉重洋,长途跋涉,进行贸易、文化交流等国际交往。由于交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家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政治、外交、贸易、文化、民间等国际交流使得国家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相互依赖关系,国际关系合作与冲突并存,和平与战争交错,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重叠,为了维护国际社会利益,促进和平与发展,加强国际合作,国家之间通过外交等手段达成某种制度性安排,形成了国际机制。国际机制形成的国际秩序有三种:自然秩序(Pontaneous Orders)、协商秩序(Negotiated Orders)和强加秩序(Imposed Orders)。
3.社会机制源自人的交往活动
原初状态的个人,其与自然的结构关系决定了他是一个非自足系统,他必须与异他的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等交换,才能维持系统的自平衡,从而才能生存与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阶段发展,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日益复杂,任何个体的创造能力和活动范围都是有限的,而自身的需求却是无限的,个体的有限能动性与社会需求存在张力,有限与无限的矛盾单靠个体自身是不能解决的,必须借助个体之间的交往活动来解决。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指出,生产本身是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个体的目的、手段、条件等方面的多样性造成个体之间的交往陷入混乱状态,自身需求无法顺利实现。为了保障社会交往活动顺利进行,实现自身利益,个体就需要创设社会交往机制。
由于资本和市场的全球流动和组合,各国在全球化时代无法脱离他国而独自生存和发展,国家之间日益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关系。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交往频繁,但由于各国在政治体制、意识形态、经济制度、贸易规则、文化形态、民族性格等方面差异很大,国家之间交往经常受到多元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的阻碍,导致国家之间产生冲突与对立,损害了双边利益,危害了世界和平与发展。为了维护各国共同利益,促进合作与共赢,获得国际权力,国家之间在相互交往中逐渐达成了共识,制定了一些交往的原则、规则、规范等,最终形成了国际机制。
(二)制度发生的路径
在人类的思想史上,关于社会秩序(制度)发生学的研究成果为“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这一问题提供过两种答案:自发演化生成和理性创设生成。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制度发生学遵循了两条不同的理论进路:一是斯密-门格尔-哈耶克的演化生成论传统;二是康芒斯的“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制度设计论传统。演化生成论是在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原理”、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最小国家理论”、纳尔逊和温特的“经济演化理论”以及肖特、培顿·杨和宾默尔的“博弈论制度演化理论”发展中被逐渐系统化的。而后一传统的延续和发展则存在两个分支,在当代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赫维茨(Leonid Hurwicz)的“激励经济学的机制设计理论”、保罗· A.萨巴蒂尔的“政策过程理论”,以及戴维·L.韦默的“制度设计理论”那里被系统化。该传统的新近发展在布坎南和塔洛克的以“同意的计算”为核心的宪政理论,以及舒贝克这样的博弈论经济学家的“数理制度设计理论”中得以传承。韦尔斯认为,人类是创造文化的动物。社会机制是文化的产物。人通过社会实践与周围环境发生联系,不断发现新知识和技术,与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产生互动。知识经过理性升华,产生新概念、原理等,从而为创设社会机制奠定基础。他认为“人是自然物,是一种创造文化的自然物”。制度就是人创设文化的产物。
国际机制产生的路径可以分为历史演进、理性设计和建构三种,现实主义国际机制论遵循历史演化的道路,认为机制是国际体系变迁的产物;自由主义国际机制论则强调理性设计是国际机制的进路;建构主义者认为国际机制是主客体互动的产物。
在现实主义者看来,国际机制是霸权主义提供的公共产品,权力和利益决定了国际机制是霸权国家用来控制和改变附庸国的工具和手段。霸权国主导创设国际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通过国际机制来稳定国际体系,巩固霸权地位。国际机制的演变也取决于霸权国的兴衰,霸权衰落后,霸权国无法承担国际公共产品的成本,旧的国际体系崩塌,国际机制也不复存在。现实主义者认为,国际机制是权力和利益的产物,随霸权国实力变化而演变。霸权国在国际机制形成过程中承担领导任务,通过结构型领导(Structural Leadership)、事业型领导(Entrepreneurial Leadership)和知识型领导(Intellectual Leadership)在国际机制形成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现实主义追求权力和利益,崇尚国家实力,尤其是军事实力,认为安全是国家最大的利益,国际关系本质上是对抗冲突的,国际机制是实力尤其是军事实力的产物,只有通过霸权、均势、武力威胁、军事对抗、战争才能创设国际机制。由于安全依赖于各方军事力量对比的变化,受国际体系变迁影响,国际机制的发展随历史而演变。例如,在近代,欧洲大陆在均势外交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维也纳体系,暂时维持了欧洲列强之间的和平,后来由于军事力量对比变化,神圣同盟解体,克里米亚战争的爆发标志着维也纳体系的崩溃。
自由主义认为人性是向善的,并且是可以教化的;个人的自由是社会变革的动力;个人自由与福利、社会正义和安全有赖于法制;自由主义的历史观是进步的,它认为合乎理性的人类社会的规范设计是可以实现的。主权国家不再是国家社会的唯一行为体,高级政治与低级政治的分野被打破,“复合安全”取代了军事安全,国家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关系。由于国家是理性行为体,即便在无政府状态下,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国家之间依然可以合作,通过构建国际机制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机制是影响国家行为的关键。康德的“永久和平论”认为,具有民主和法制精神的共和国组成的不断扩大的共同体可以在国际法的原则下最终达到“永久和平”。因为共和政体的制约机制能阻止共和国家冒险进行战争;而非民主国家是否进行战争则全凭独裁者不受制约的意志。伍德罗·威尔逊“十四点”中提出建立一个国际组织取代均势原则的思想,以此保证世界和平与安全。他主张,各国应当放弃秘密外交、取消贸易壁垒、公海自由航行、鼓励民族自治、裁减军备等理想主义外交。自由主义者认为,通过精巧的制度设计才能实现世界和平,国际机制是理性设计的产物。机制是人造的事实,国际机制是创设的,而非发现的。
建构主义者从主客体间互动来解读认识结构,既看到了客观现实对主观意识的限制作用,又观察到人的认识结构对客观对象的再加工能力,包含了理性主义的决定论,也有反理性主义的相对论。建构主义的国际机制理论认为,国家通过历史和现实制度与国际社会共识互动,历史和社会认同等观念形态又会制约国际行为体的利益偏好结构和行为方式,而这种行为选择等客观存在又能建构新的观念意识形态。国际机制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是主客观相互建构的产物。建构的过程体现了国际行为体之间主观认同和行为方式的趋同。国际关系受到互动主体之间认知和行为的影响。在建构主义者看来,国际机制发生的路径是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互动建构观念,观念决定外交行为。外交谈判、国际论坛、民间交往等和平方式能促进行为体良性互动,武力对抗、制造危机、威慑、战争等也能产生互动,但危害了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代价巨大。文化、宗教、媒体在行为体互动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由于文化的亲缘关系和共同的宗教信仰,行为体的意识形态和道德价值观念更容易融合,行为体之间更倾向于采取和平手段解决国际冲突。媒体基于广大受众群体的认同,在引导国际舆论和表达公众观点方面能塑造行为体的国际形象,这种国际形象又影响了双方的利益目标和行为方式。例如,建构主义者在解释为什么朝鲜研制出1枚导弹比英国研制出500枚更先进的导弹对美国的威胁更大,为什么美国政府要不断地宣传伊拉克是“无赖国家”或“邪恶国家”等问题上很有说服力。
三 机制的功能
机制的功能在于规范社会公共政治生活,使社会各单元有序参与公共事务,有效地稳定各方预期,促进社会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合作,实现各自的利益诉求。机制的功能集中体现在社会治理上。
(一)主体功能
从机制主体而言,社会机制界定了主体的身份地位,为机制主体分配了角色和利益,划定了主体行动自由的范围,规范了机制主体的社会交往活动。因此,机制具有自由功能、伦理功能和秩序功能,这三种功能对机制主体具有规范、引导、塑造、限制、激励的作用。
(1)自由功能。制度为人们提供了其可以自由活动的空间,它不仅告诉人们不能、禁止做什么和如何做,同时也告诉人们能、可以自由选择地去做什么。现代制度是通过限制去界定自由的:它可以通过限制某种自由去扩展他种自由;通过限制一些人的自由去扩展另一些人的自由。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限制与保障得到了统一。机制通过宣示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保护划定人们自由的范围,这是制度的自由功能。
(2)伦理功能。机制源自人性善恶,并从道德伦理、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中获得合理性支撑,反映了人的自我意识和价值判断,具有丰富的道德伦理内涵。社会机制通过规范化的体系来引导人们的社会交往,使社会交往符合道德伦理要求。社会机制引导人的行为之善,规范人的道德之形成,激励道德正气之弘扬,以其独特的规范功能发挥对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这是制度的伦理功能。
(3)秩序功能。从社会哲学的角度看,社会机制最直接的功能是形成和塑造社会秩序。具体来说,制度的秩序功能主要表现为对社会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文化秩序三个层次的调节功能。机制之所以能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首先,机制能规范个体行为,使之符合社会交往规则,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其次,机制的规范性功能能促进社会合作,合作方在规则体系的指导下有序地开展社会合作;最后,机制通过惩罚性的规定约束社会个体的行为,使人们遵循社会合作的规则,维护稳定的社会合作关系。
(二)本体功能
从机制本体来看,机制的运行过程要经过制定目标、实施治理、效果评估三个基本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各参与者需要界定利益范围,然后通过社会机制实施治理,机制各部分协调运行,最终实现整合社会的作用。制度的功能可以概括为利益预期、引导激励、信息传递三种。
(1)利益预期。机制是稳定预期的手段。机制对主体的身份地位、功能角色、利益范围进行分配,机制参与者根据利益预期塑造身份,这是机制运行的基础阶段。规则是限制性的外在约束,制定规则的目的也在于限制,它规定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该怎样做,不该怎样做,从而划定了一条行为的边界。此功能实际上类似于前文的自由功能。制度约束人的行为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意识形态说服人们自我监督,一种是借助外部权威强制执行。但制度约束的基础是强制,不是说服。
(2)引导激励。机制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做出严格明确的定义,但机制可以根据规则对行为做出评价,通过评价引导机制主体参与社会交往活动。机制通过正面和负面的评价向主体表明它提倡什么或反对什么,鼓励什么或压抑什么,借助奖励或惩罚的强制力量得以执行。机制的引导激励能调节各方的利益偏好,影响人们的选择,改变社会运行方向。
(3)信息传递。系统理论表明,机制内部通过信息与外部世界进行能量交换,维持系统内部平衡。信息在机制各子系统内部传递,把外部能量导入机制,机制参与者根据信息并通过谈判妥协不断调整策略和行动,保证机制朝着预设的目标运行。
(三)客体功能
从机制客体而言,机制是为了实现有序化的社会交往活动,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状态,最终实现社会整合(Social Integration)。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从同质性向异质性的分化越发明显,制度的适应性增大,包容性增强,价值普遍化现象突出,分化就在系统和生活世界之间出现了。现代社会显示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各制度领域的清晰分野,市场领域和国家领域冲突加剧。随着传统规范的衰落,社会整合的挑战更大。社会整合是指基于成员广泛认同而形成社会秩序的过程及其功能机制。通过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家族/宗教制度,实现适应,达到目标,协调整体各组成部分的功能以达到整体均衡和协调一致。人的活动方式(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在社会化过程中产生或改变,而社会化是通过机制化来实现的,机制化的生活能把分散的力量汇集起来,形成社会合力,从而整合社会。
四 机制跨越国境:全球治理
从国内政治来看,机制是有序的社会公共生活的制度安排,机制在国内政治进程中承担政治平台的作用,各种政治力量和政治活动都在制度安排下有序展开,国家依靠强制力保证机制稳定预期,各级政府机构根据政治权限制定机制,下层机制按照等级机制服从上层机制的管辖,权力等级制保证社会资源在全社会有序流动,公众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社会内部各组成部分在制度体系下协调合作,平稳运行。因此,在国内政治领域,机制在政治等级权力中能起到稳定社会运行的作用。然而,在国际社会层面,由于缺乏中央权威力量,各国在对外活动中仅仅从本国利益出发,必然导致利益冲突和纠纷,尤其是在面对一些共同的问题和挑战时,无法协调立场和行动,不能开展国际合作,最终使各国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形下,各国需要协商和谈判,制定共同的对策,在一些问题领域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
(一)全球问题
经济全球化将民族国家卷入了全球体系中,民族国家之间的差距被拉大,不平等的国际秩序使得各国贫富悬殊,全球化失去了合理性基础。非传统安全问题大量涌现,恐怖主义、跨国犯罪、气候变化、能源安全、突发疫情等威胁着各国民众安全,全球性问题不断涌现。国际行为体趋于多元化,国家不再是单一的行为体,国际组织、公民社团、跨国公司等日益成为国际舞台的重要角色。主权国家基于各自利益的需求,对全球性问题各自为政,难以形成统一的集体行动。现行的国际机制未能给各国提供平等参与全球进程的发言权。
当机制跨越国境成为国际机制时,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国际机制缺乏有效的国际政府强制力,各国国力和身份地位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各国利益目标相互冲突,各国角色和定位因此变幻无常,国际机制无法在政府强制力的外在干预下得到各方遵守,必须通过平等的外交手段才能达成合作。与此同时,由于没有强制性的中央政府权力,国际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也必须通过国际机制来进行,各方在国际机制的约束下才能进行合作。因此,国际机制是国际合作的主要手段和依据。国际机制也对国家外交行为产生影响。机制成员国的民主国家更容易在国际体系中采取合作态度,而缺乏民主的国家更容易采取对抗措施。
(二)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理论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美国学者詹姆斯·罗西瑙概最先提出。在西方现代政治学中,治理的概念绝不是指那种依据国家强制性权力来维系的统治形态,而是指社会政治共同体成员,以公益为基础,以共同参与、民主协商的方式形成的决策机制、社会政治管理方式,以及由此而构成的社会政治体制。俞可平认为,全球治理是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制解决全球性的冲突、生态、人权、移民、毒品、走私等问题,以维持正常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全球治理是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各国公民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共同利益而进行的民主协商与合作,其核心内容应当是健全和发展一整套维护全人类安全、和平、发展、福利、平等和人权的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包括处理国际政治经济问题的全球规则和制度。
治理理论的另一位代表人物罗茨(R. Rhodes)认为,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以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接着,他还详细列举了六种关于治理的不同定义。这六种定义是:第一,作为最小国家的管理活动的治理,它指的是国家削减公共开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第二,作为公司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指导、控制和监督企业运行的组织体制。第三,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第四,作为善治的治理,它指的是强调效率、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第五,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它指的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第六,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它指的是建立在信任与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
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之家》的研究报告中对治理做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或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在现实主义看来,国际组织在现实世界中的作用是边缘性的。国际组织仅在主权国家有共同利益的非冲突领域能够促进合作,在国家利益多样并可能产生冲突的领域很难限制其行为。国际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作用很小。一方面,霸权国利用国际组织推动其在国际体系中的国家利益;另一方面,非霸权国也能够利用国际组织实现其目标并在现存体系中表达自己的意愿。然而,在限制国家行为方面,国际组织作用有限,一旦涉及其直接安全或重要国家利益,国家便会绕过或者忽略国际组织。霸权稳定论认为,国际关系被霸权决定和维持,国际组织是霸权国家维持其主导地位与合法性的重要工具。
新自由制度主义把国家看作社会的合法代表,接受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结构及国家之间通过国际机制进行合作的可能性。罗伯特·基欧汉借用经济学“交易成本”概念解释国际政治和全球治理。
建构主义是对国家中心理论的批判。鲁杰针对以国家为中心的方法提出三个问题:一是国家中心主义者对国际关系研究中什么是最基本的问题没有做出解答——行为体(主权国家)如何获得它们的利益和身份;二是国家的身份可以发生改变;三是有经验证据表明国家身份形成利益。建构主义对全球治理概念的解释建立在由身份和文化组成的观念体系基础上,观念因素有规范和工具的性质,可以以个人或集体形式进行表达。全球治理中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以及全球治理概念本身是国际互动的产物。全球治理结构根据法律和社会承诺建立起来,因此全球治理不是努力降低交易成本的结果,而是行为体之间持续互动的结果。全球治理结构不具有永久性,建构主义为全球治理概念提供了主体间衡量标准,并且对于国际机制如何帮助建立“行为体的利益与社会目的”提供了更加宽泛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