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研究:基于关系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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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较之于其他法学跨学科研究,法律与文学显然更多地陷于充满强烈戏剧性反差的描述与评价的漩涡之中:它时常被称为一支最令人兴奋的法学流派,产出了20世纪以来最优秀的一批法学学术作品,[1]以致寇恩斯坦(Daniel J.Kornstein)提出对法律与文学兴趣的重新燃起将有可能预示另一个类似于19世纪上半叶法律和文学相融合时期的美国法律“黄金时代”的到来;[2]不过与这种盛誉截然相反的是,在某些学者看来法律与文学根本不能使法学界兴奋,[3]无法提供更为深刻洞见,[4]也不足以与几乎同时期勃兴却已如日中天的法律与经济学相抗衡,[5]甚至在彼得斯(Julie Stone Peters)眼中将法律和文学联合起来的学术主张近乎某种犯罪意图,而被法律与文学所遮掩的“隐秘内伤”将导致其必然的死亡。[6]事实上,这种戏剧性冲突几乎伴随了法律与文学发展的整个过程;热情的支持者与冷静的反对者以及他们各自内部彼此间都始终在法律与文学所铺设的广阔战线上进行着诸多针锋相对的论争;而从某种角度来看,划定在正反双方之间的界限从来就不十分清晰,正如帕普克(David Ray Papke)所言,一项法学学术研究“不仅需要拥有创造力的领袖,也需要危险的魔鬼……(法律与文学)的负面参照物有助于其明晰方向,尤其是它的整合”。[7]法律与文学的发展轨迹表明,它似乎比其他法学跨学科研究更依赖于其严苛批评者的促进或激发。这样看来,“法律与文学参与者”比起“敌我分明的各方阵营”来是更为恰当的表述方式。

尽管法律与文学所开辟的庞杂论域容纳了各种类型的主题,但还是不难发现其中的一个主题始终占据着核心位置,而且它亦构成了法律与文学理论系谱研究一个基本问题;如果用最为简洁的方式来表达,就是:法律与文学的分裂以及对这种分裂的超越或者说整合。显然,该问题由两部分构成:“分裂”是指对法律与文学的诸亚研究领域的成立以及它们之间彼此相对隔绝或独立状态的一项基本判断,尤其在法律与文学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的重大解释学转向后,[8]更加剧了这种分裂态势,或者说有效地整合法律与文学变得愈加困难[9]。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宿命般的分裂成为法律与文学的阿喀琉斯之踵;[10]而在另一方面(同时也是该问题的另一部分),对法律与文学进行某种“整合”或者系统化建构的尝试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一直都没有停止。[11]于是,“分裂”的神话与“整合”的努力彼此交织呼应,不仅构成了理解法律与文学的一条重要线索,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引导了法律与文学的发展方向。[12]更进一步说,“分裂”的神话最终归结为或决定于法律与文学二分法即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in/as Literature)的形成与确立;而“整合”的努力则意味着对二分法的重新理解或塑造;换言之,探讨法律与文学的分裂与整合必然将围绕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这一最基本的分类法而展开。接下来,笔者将分析法律与文学二分法的基本内涵,尤其把重点放在对二分法形成与发展的考察上,整理出一条二分法从雏形到确立再到扩张的基本线索;之后,在分析并批判一种常见的法律与文学的整合模式之后,将试图超越二分法而对法律与文学进行一体化理解,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与文学的理解模型;最后的小节部分,笔者将转向中国法律与文学的理论实践并对法律与文学及其二分法进行简单的评述与总结,为后继章节的探讨做理论上的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