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的理论基础
一 与文化相关产业的概念辨析
在现有研究中,文化领域概念众多,内涵交叉情况普遍。与文化相关的产业除“文化产业”外,还有“版权产业”“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等多种提法,它们有时作为同义词使用,但又各有侧重。
1.版权相关产业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文简称WIPO)的界定,版权产业是指版权可发挥显著作用的产业。它不是一个新的产业部门,只是国民经济中与版权相关的诸多产业部门的集合,这些产业部门的共同特点是,以版权制度为存在基础,发展与版权保护息息相关。
当前世界各国对版权产业的分类不尽相同(见表1),但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将全部依赖版权或版权占主导地位的产业与其他依赖程度较小的产业区别开来。
表1 各国对版权产业的分类
自1990年开始研究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起,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下文简称IIPA)共发布了十四期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报告。在最近五期报告中(2004年,2006年,2003~2007年,2011年,2013年)IIPA沿用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2年对版权相关产业的定义和分类。
美国将版权相关产业定义为版权可发挥显著作用的活动或产业,可分为核心版权产业(主要目的是创造、制造、传播和展示版权内容的产业。包括:计算机软件、电子游戏、书籍、报纸、杂志期刊、电影、音乐、广播、电视等)、相互依存版权产业(制造和销售相关装备的产业,包括制造业、零售和批发电视设备、个人电脑、各类耗材等)、部分版权产业(制造的产品中只有部分可以进行版权保护的产业,包括材料、珠宝、家具、玩具、游戏等)和非专用支持产业(包括发行版权产品的一般批发与零售;一般运输产业;电话与互联网产业等)四大类。
2.创意产业
英国在世界范围最早提出“创意产业”一词,并积极发展“创意产业”。1997年英国大选之时,托尼·布莱尔以“新工党、新英国”的竞选纲领而成为新首相。为了体现“新”字,布莱尔改组了内阁,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以下简称DCMS),成立了“创意产业工作组”(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大力推进英国创意产业的发展。
英国DCMS创意产业工作组于1998年和2001年两次发布《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分析英国创意产业的现状,提出英国创意产业的发展战略。这两份文件使创意产业成为英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使各国开始关注因两个单词整合而得到大发展的创意产业。在2001年颁布的《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中创意产业被定义为“通过个人的创造力、天赋、技能,以及对知识产权进行开发等途径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而形成的产业”,主要包括广告、设计、电视广播、数码娱乐、电影与录像、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及计算机服务、艺术品、古董及文物等行业。英国对创意产业的定义隐含下面几层意思。第一,创意产业的主体是人而不是原材料或者机器,人的心智、技术、灵感是创意产业的主要资产。第二,创意产业的经济价值来自富于想象力的个人,如电影、音乐、设计、计算机软件、表演等。第三,创意产业的产成品并不完全是可见可触的实物,也包括使我们感动、娱乐或吸引我们的特定服务。第四,创意产业把知识产权与创新相结合、创意货物产品与创意服务相结合、新意与立异相结合。
英国DCMS于2014年1月最新颁布的《创意经济发展报告》(Creative Industries Economic Estimates)仍然沿用2001年的定义,但运用“创意强度”指标对创意产业的岗位和创意产业所包含的国民经济行业进行重新划分,并形成新的统计口径和数据。
3.文化及相关产业
长期以来我国对文化产业的概念与称谓莫衷一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概念相混淆的局面成为制约我国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概念混乱、界限模糊,在很长一段时期我国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体现。2004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第一次明确了我国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层次、内涵和外延,确定文化产业的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指出“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活动的集合”,包括“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等内容。2004年《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改变了文化领域概念混乱的状况,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科学可行的统计标准。
随着文化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和高新技术对生产生活影响的日益深远,我国文化产业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丰富调整之中。为适应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的新情况,使文化产业统计核算和国民经济统计核算体系相接轨,并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接轨,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在2012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见附件4),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进一步完善为“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其范围包括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活动、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其中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主体,其他三方面是补充。另外,新的国标分类所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整合“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概念,涵盖全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
4.文化创意产业
中文“文化创意产业”的提法最早来自中国台湾,2002年台湾制定《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行动方案》将其定义为“源自于创意或文化积累,透过智慧财产的形式与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提升之行业”。
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文化创意产业”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党和政府的重要文件之中。
2006年北京市统计局发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见附件5),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义为:“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范围包括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其他辅助服务九个大类。与英国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侧重于创意的分类体系不同,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概念是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的合集,涵盖面更广。
罗建幸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概念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指艺术创作、艺术作品、艺术展览和文化传播活动,这是关于文化创意产业最基本、最狭义的定义;第二,指与商业运作、听众和观众规模以及艺术作品的传播能力有关的商务活动;第三,指源于文化元素的创意和创新,经过高科技和智力的加工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形成的具有规模化生产和市场潜力的产业,突出现代科技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性,并且暗示规模化生产是该产业的重要特性。
5.内容产业
内容产业即数字内容产业(Digital Content Industry),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上,1996年《欧盟信息社会2000计划》把内容产业明确界定为“那些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企业”,涉及移动内容、互联网服务、游戏、动画、影音、数字出版和数字化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1998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把内容产业界定为以内容生产为核心,为信息和娱乐业提供服务的产业。该报告进一步把内容划分为两大类:一是传统的视听和音乐内容以一对多形式由单一生产者向众多受众传播,另一类综合了数字文本资料、视听内容等多媒体服务,通过CD播放器或因特网传送。
1997年,美国沿用多年的“标准产业分类SIC”被新的“北美产业分类标准NAICS”所替代。新分类系统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设立了一个全新的二级产业——信息业,包含出版(包括软件出版)、电影和录音、广播和传播、信息服务和数据处理服务等行业,这个代码为51的产业群,就是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y)。
20世纪后期,日本开始由“经济立国”转变为“文化立国”。进入21世纪日本文化产业依托数字化信息技术实现向现代文化产业的转型,自2001年起日本每年都要发布《数字内容产业白皮书》,该书将数字内容产业定义为“依托信息基础设施和各类信息产品行销渠道,向用户提供数字化图像、字符、影像、语音等产品与服务的新兴产业类型”,数字内容包括影像、音乐、游戏、图文等类别,流通手段包括光碟出版、发行、销售、互联网、手机等,与数字内容生产、分配和消费相关的全部产业都被称为“内容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