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的内涵及评价标准
(一)各类组织机构对贸易便利化的界定及评价标准
“贸易便利化”(Trade Facilitation)一词源于20世纪上半叶,目前,全世界从事贸易便利化的机构有10余家,迄今为止,贸易便利化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类组织机构对贸易便利化有各自的界定,对贸易便利化水平的评价指标也不尽相同,但有交叉和重合(见表2-1)。
表2-1 贸易便利化内涵界定及评价标准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世界贸易组织(WTO)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指对国际贸易货物流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为、惯例及手续进行简化与协调。WTO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制定了贸易便利化自评指南(WTO Negotiations on Trade Facilitation Self Assessment Guide,以下简称“测评指南”),选用指标43项,主要包括透明度、信息公开、预裁定、申诉权、进出口货物检测、进出口环节费用、清关、边境机构工作协调、文件与程序简化、税收、中转手续、海关合作与贸易便利化委员会等。
亚太经合组织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指使用新的技术和其他措施,简化和理顺阻碍、延迟跨境货物流动的程序和行政障碍,降低货物流通成本。亚太经合组织在2007~2010年期间发表的《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第二阶段最终评估报告》选用的关键绩效指标(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 KPI)分为四大类:海关程序、标准与一致性、商务流动性和电子商务。具体指标包括进出口通关时间、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s, AEO)的数量及其所占贸易百分比、进出口海关要求文件数、进出口电子化报关和处理的比例、进口采取IECEE/CB国际标准而与国内标准不同的特定产品的百分比及其成本降低、商务旅行卡的费用、过关时间和申请等、电子商务运营与提供服务成本下降的百分比、相关数据的利益相关者可以电子化获得数据的百分比、利益相关者将电子交易纳入它们业务流程的规模等。
世界银行(WB)认为贸易便利化主要集中在减少与货物运输、国际供应链服务相关的费用上。世界银行开发的物流绩效指数(Logistics Performance Index, LPI)是衡量贸易便利化水平的主要标准,主要包括海关清关过程效率性、贸易及运输相关的基础建设质量、是否有能力安排具有价格竞争力的运输、物流公司所能提供服务与质量、并柜及追踪并柜货物的能力、货物在预计时间内准时到达的频率等核心的物流能力。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推广国际贸易便利化和标准化,制定全球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提高效率,其涵盖国际贸易程序和相关信息流,整个供应链的付款,以及产品标准和评定等境内措施,商业便利化、电子商务、贸易融资和物流服务等。到目前为止,该中心相继发布了35个建议书、2套标准和5套技术规范,形成了一整套全球统一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和国际贸易数据交换标准,其内容主要针对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手续、程序、单证以及操作的简化、协调和标准化等。
世界海关组织(WCO)认为贸易便利化主要指海关程序的简化及标准化,同时将平衡贸易便利化与贸易安全二者的关系。衡量指标主要包括海关活动的透明性和可预测性、货物申报手续与单证的简化和标准化、授权人的程序简化、信息技术使用等。世界海关组织与世界银行共同研究开发放行时长研究软件(Time of Release Study, TRS),测算货物放行所需平均时间和每一环节时长,用于评价海关便利化水平的落实情况。
(二)货物贸易便利化议题进展
贸易便利化议题最早于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被列入WTO工作日程,与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与投资和贸易与竞争政策等其他三个议题一并称为“新加坡议题”。2001年多哈部长级会议决定,贸易便利化议题的谈判将于坎昆部长会议后,在会议就谈判模式达成明确一致的基础上启动。2004年7月,总理事会通过了多哈工作计划(July Package),明确以附件D——“贸易便利化谈判模式”作为基础启动贸易便利化谈判。2004年10月贸易便利化谈判组成立,谈判正式启动。2013年12月3日至7日,世界贸易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发表了《巴厘部长宣言》,达成“巴厘一揽子协议”,《贸易便利化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是其中最重要的协议之一。
《贸易便利化协议》谈判旨在澄清和改进GATT 1994第5条(Freedom of Transit,过境自由)、第8条(Fees and Formalities Connected with Import and Export,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第10条(Public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rade Regulations,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相关内容,以期进一步加速货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包括过境货物。协定内容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贸易便利化措施、第二部分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差别待遇,以及最终条款。第一部分共13个条文,主要是海关当局对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和运输工具采取的措施,具体条文内容如表2-2所示。
表2-2 《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内容
资料来源:根据杨荣珍、王玮《〈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影响分析》(《对外经贸实务》2014年第11期)整理。
(三)本研究贸易便利化内涵及评价标准界定
各类组织机构对贸易便利化的定义有所差别,衡量的指标也不完全相同,《贸易便利化协议》也对贸易便利化提出了新的要求。综合来看,贸易便利化的内涵和外延都在拓展,评价指标越来越多,越来越细,不仅涵盖许可、检验检疫、运输仓储、电子数据传输、结算支付、保险等所有贸易流程的便利化,而且延伸到国内贸易环境的优化,主要包括立法政策透明、机构协调等软环境以及基础设施、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的提高等硬环境。本研究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指整个国际供应链措施的便利化,即最大程度简化贸易流程、增加贸易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构筑贸易的法律基础、消除贸易中的技术性和机制性障碍、完善配套服务、加速要素跨境流通、降低交易成本、减少贸易风险和不确定性、提高贸易效率和资源配置水平,最终达到贸易的自由与开放。贸易便利化具体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口岸效率和海关管理等跨国因素的便利化,另一方面是制度环境、基础设施、信息技术等国内因素的便利化(见图2-1)。评价标准概括为“八项”,即贸易流程简化、数据元标准化、信息处理无纸化、程序法治化、成本节约、机构协调、监管信息化、海关合作。
图2-1 贸易便利化涵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