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国农村收入情况概览
(一)全国历年农业收入变迁
首先,了解近30年人民公社农民收入变化整体情况。相比农村改革之后的农业快速发展,人民公社时期相对缓慢,无论是粮食产量还是农民生活水平都有所体现。最能反映农民实际生活的是农村社员的实际收入(经可比价格处理)。据《全国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统计资料(1956-1980)》统计得出农村社员收入历年变化,如图2-3-1所示。
图2-3-1 人民公社时期全国农村社员收入历年变化
注:已利用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进行可比价处理(《新中国60年统计资料汇编》,2010)。
资料来源:农业部人民公社管理局《全国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统计资料(1956-1980)》,内部资料,1981,各页整理。
整体来看,1956-1980年全国农村社员人均收入在波动中向上增长。这是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成绩,虽然也伴随着各种问题。人民公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为中国的工业化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总体发展较为缓慢。具体而言,1957年社员人均收入为33.4元,20世纪60年代中期上升到38.9元(1965年),1970年上升为45.2元,1975年又上升到48.4元,1980年则上升到60.5元。人民公社末期社员人均收入达到了初期的2倍左右。当然各地情况差别较大,有的生产队变化较小,甚至到人民公社末期依然吃不饱饭(如安徽小岗生产队)。
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社员的收入和农业对工业的支持,都体现在生产队收入在国家、集体和社员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上。通常国家、集体和社员三者之间都会有较为固定的分配比例,这种比例关系体现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经济与政治关系。在1959年4月中央发布的《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中规定:在收入分配中生产费用不超过19% -24%,管理费用(包括干部补贴)2%,公积金8% -18%,公益金2%,扣去国家公粮和税收,分配给社员的为50% -60%。
图2-3-2 人民公社时期国家、集体与社员间分配比例
资料来源:农业部人民公社管理局《全国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统计资料(1956-1980)》,内部资料,1981,各页整理。
图2-3-2展示了人民公社时期国家、集体与社员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关系。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工业化发展所需原始资金主要来自农业,对农业征收农业税是提取农业剩余的主要方式,就全国而言人民公社初期国家税收占生产队全年纯收入的12%左右,随着工业自身积累能力的逐步加强和农业生产总量的增加,国家对农业的税收数量逐步下降,到1980年下降到4.6%。
集体提留中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生产费用、储备粮基金等,主要用于农业再生产和农村社会福利。集体提留所占纯收入比例在1965年前波动较大,1956年仅为4.7%, 1959年突升至17.1%, 1960年又下降到6.2%,但在1965年之后则较为稳定,在13%附近波动。社员收入比重一直比较稳定,多年维持在80%左右(除了最低的1959年69.2%以外)。
(二)省级农业收入差异
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之间自然地理条件千差万别,对人民公社的各种政策执行也不尽相同,这是导致农户收入差异的首要因素。对全国及后文会用到的河北省、山西省和江苏省的基本情况统计如表2-3-1所示。
表2-3-1 1978年全国及河北、山西、江苏省基本情况
资料来源:农业部人民公社管理局《全国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统计资料(1956-1980)》,内部资料,1981,各页整理。
简单描述一下1978年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情况。全国大约有5万多个人民公社、69万个生产大队和481万个生产队,平均每个公社有13个生产大队和91个生产队,平均每个生产大队有7个生产队小队。全国每个生产队大约由36个农户组成,该数字在河北省是42户,山西省是49户,江苏省是39户。全国每个家庭拥有4.63个人和1.77个劳动力,劳动供养比(家庭人数/家庭劳动力)约为2.62,即一个劳动力要供养2.62个人。
在省级之下与人民公社有直接领导关系的是县级,而且人民公社的各项政策均以县级为单位向下垂直传达。即使在同一个省内,各县之间也存在较大的收入差异,这也对农户收入存在影响。
表2-3-2 1978年全国及河北、山西省各县收入分组统计
注:县数中包括县、市、区和旗。
资料来源:农业部人民公社管理局《全国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统计资料(1956-1980)》,内部资料,1981,第140-145页。
全国及河北省和山西省1978年的社员人均收入分组统计情况如表2-3-2。全国及河北省和山西省社员人均收入分布集中在61-80元组。全国共有644个县,占全国总县数的27.8%;河北省共有54个县,占河北省总县数的36.5%;山西省共有37个县,占山西省总县数的33.3%,均处在该收入组中。人均收入处在150元以上和40元以下的县均较少,全国仅有5.4%的县人均收入在150元以上,仅有4.1%的县人均收入在40元以下。
对比河北省和山西人均收入状况,河北省略占优势。就极端收入而言,河北省有1.4%的县人均收入超过150元,而山西省则1个都没有;相反,人均收入低于40元的县河北省仅有1.4%,而山西省则为6.3%。在人均收入分布的次集中趋势上,河北省有26.4%的县处在81-100元组中,而山西省则有22.5%的县处在51-60元组中。所以,总体而言河北省的社员人均收入状况好于山西省。
除了人均收入,各省份的粮食分配量也存在较大差异(见图2-3-3)。1978年全国农村人均粮食分配量为463斤。分省份来看,上海市、浙江省、湖南省居前三名,人均粮食分配量分别为570斤、568斤和556斤;居后三位的是贵州省、甘肃省和青海省,人均粮食分配量分别为365斤、359斤和309斤。各省份农村人均实际分配粮食数量严重不均,实际分配最高的省份与最低的省份相比,二者相差1.8倍(约261斤)。总体而言,西部地区人均粮食分配量较低。
图2-3-3 1978年全国各省份农村实际人均粮食分配量
资料来源:农业部人民公社管理局《全国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统计资料(1956-1980)》,内部资料,1981,第116-117页。
(三)人民公社“三级”间收入差异
人民公社内部通常由“三级”组成,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通常称生产队)。公社是人民公社的一级组织也是最高权力组织机构,它通常由15000-50000人组成。在公社的下级分为几个或者几十个数量不等的生产大队,生产大队通常包括2000人左右。在生产大队内部通常会分为10个左右的生产队,生产队是具体关系到生产活动的组织单位,也是人民公社时期最基层的组织,所有的生产、分配活动都会以此为基础进行(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生产队的生产所得通常会在“三级”间展开。路东公社“政社合一”时期的结构设置如图2-3-4所示。
人民公社“三级”间分配比例通常为1∶1∶8,即公社一级占生产队总分配物的10%,生产大队占10%,生产队占80%。不同的地区,其比例呈现较大差异,社队企业多的地区,公社一级的收入比例一般较高。如路东公社1978年公社一级的收入比例较高,达40.4%,“三级”间的比例分别为40.4%、13.6%和46.0%。路东公社一级分配比例较高的原因是,该公社社办企业较多,仅1978年其社办企业工业总产值即达到13553万元。就全国来看,1978年“三级”间比例为15.7%、16.4%和67.9%(见表2-3-3)。社队企业多的地区其公社一级收入比例较高在省级层面上同样适用,如江苏省公社一级比例为27.9%,远高于社队企业较少的河北省(比例为9.6%)。
图2-3-4 路东公社“政社合一”时期机构设置
注:路东公社属浙江省黄岩县。当时整个班子共有14人组成(3人兼职)。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合作经济研究室编《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改革调查》,出版单位不详,1984,第344页。
表2-3-3 1978年全国及河北、山西、江苏省“三级”收入比例
资料来源:农业部人民公社管理局《全国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统计资料(1956-1980)》,内部资料,1981,第134-135页。
生产大队一级在人民公社时期扮演着重要角色,要理解人民公社的结构收入差距必须对公社内部的各生产大队间收入差异有所了解。不同地区的同一个公社内,各大队之间的人均收入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表2-3-4展示了两个北方(河北省)的人民公社和一个南方(广东省)的人民公社各生产大队的收入情况。五公公社属于河北省饶阳县,汤唐公社属于广东省佛冈县,大河公社属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在人民公社时期,两个北方的人民公社人均收入多数生产大队都高于南方的汤唐公社。说明不同地域间存在较大收入差距。1978年,河北五公公社人均收入最高的生产大队,其收入为188元,而广东省的汤唐公社人均收入最高的生产大队收入仅111元,二者相差77元。仅在河北省内部,不同公社间收入差异同样明显,大河公社的最高收入低于五公公社。
表2-3-4 1978年三个公社内不同生产大队间人均收入差异
注:①五公公社是当时的一个典型。
②为了与其他两个公社的编号保持一致(其他两个公社编号原则为按收入从高到低排列),大河公社也按收入从高到低排列,而并非原始数据库中的编号。大河公社各生产大队原始编号与现表中对照如下(前为表中编号,后为原始编号): 1-1/2-11/3-2/4-7/5-3/6-8/7-6/8-10/9-4/10-14/11-13/12-15/13-9/14-12/15-5/16-16。
资料来源:五公公社和汤唐公社数据来源于Keith Griffin, Ashwani Saith, Growth and Equality in Rural China(Singapore: Maruzen Asia Pte. Ltd. , 1981), p.28;大河公社数据来源于“中国农村人民公社微观数据库(CRPCMD2015)”(黄英伟,2015)中“大河公社”数据(获自Putterman, 1989)。
在公社内部不同生产大队间收入差异更为明显,如河北五公公社,虽然该公社的最高收入较高,但同时其最低收入也是这三个公社中最低的,即平均收入差距最大,最高收入的生产大队比最低收入的生产大队高111.8元,该差值在广东省的汤唐公社中仅为84元。能够反映生产大队间收入差异的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比值,河北省五公公社为2.85,而河北省大河公社仅为1.44,可见不同公社中各生产大队具有不同的收入情况。
生产大队包含多个生产小队,少到1个,多到20个。生产小队通常是由邻近的几十个邻居组成,他们很可能是同一个自然村,或者是一个大自然村的一部分。因此生产大队可能是一个自然村,也可能是几个自然村的联合体。在生产大队层面计算的收入平等性在生产小队层面不一定适用,为此需要计算生产大队内部收入差异情况。以河北省大河公社为例,其生产小队的收入分布情况如表2-3-5。
表2-3-5 1978年大河公社90个生产队收入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人民公社微观数据库(CRPCMD2015)”(黄英伟,2015)中“大河公社”数据(获自Putterman, 1989)。
河北大河公社1978年共有90个生产队,各生产小队人均收入均值为104.9元,最高人均收入为160元,最低为80元,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相差一倍。从各生产小队的收入分布看,有31个小队人均收入分布在90-100元,占总小队数量的34.4%,其次是101-110元组,有27个生产小队,占30.0%。低于人均收入90元的有7个小队,高于130元的有3个小队,合计占11.1%。由此说明,在公社内部各生产小队间仍然存在收入差异。
在同一个生产队中收入差异依然显著,有的户盈余,有的户超支。表2-3-6显示了东北里生产队不同分位的人均收入情况。发现20世纪70年代生产队内部依旧存在较大的收入差异,如1970年处在低收入的20%农户其人均收入仅46.33元,处在中间收入20%农户的人均收入为88.98元,而最高收入的20%农户其人均收入则高的172.20,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比为3.72,这是一个较大的收入差距。这也反映出“盈余户”与“超支户”之间较大的收入差异。
表2-3-6 东北里5分位人均收入
资料来源:东北里生产队档案资料,历年收入分配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