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解决社会问题的原则与方法
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是人们以主观意志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那么,只有当人的主观活动是符合客观实际时,人们提出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措施才是行之有效的。而有些对策,尽管设计的方案可能十分完美,但它可能蕴含随意性、片面性,无法解决现实中的社会问题。为了保证解决社会问题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这就需要确立解决社会问题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与基本原则。
一 解决社会问题的指导方针
1.坚持国家、社会和群众力量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政权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力量。国家通过社会管理的手段,为解决重大的社会问题提供物质保证和组织保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政府的力量来解决面广量大的社会问题。例如贫困问题,没有政府的政策倾斜、资金注入、物质帮助、技术提供、移民措施、贫困线和保障制度的保护,要使成千上万的人脱贫是不可能的,但政府又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力量。发动社会力量,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才能更加有效地解决脱贫问题,例如,动员机关、工厂、学校及各种社会组织,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力出力,有技术出技术,就能将社会资源汇集起来,形成合力,使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获得资金、物质、技术、人才各个方面的帮助。而广大人民群众也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力量,社会主义社会在以公有制为主、以其他所有制经济为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人际关系,为人民群众相互帮助建立了平等的社会关系基础。许多社会问题,可以依靠群众互助、群众监督、群众自治、群众自我教育、群众自我管理等多种形式,来预防和解决。
2.坚持物质帮助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方针
社会问题之所以产生,有的是由于物质条件不能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有的则是因为人们的精神生活和思想状态不能适应社会环境,而这两方面又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因此,在解决社会问题时,一部分社会问题主要依靠物质帮助,但也需要适当的精神支持和思想教育。例如,对落后地区的贫困者,一方面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另一方面要教育他们自力更生,开展生产自救,不要产生依赖思想。而有些社会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思想教育或心理调适。例如,解决游民问题,对流浪乞讨者要改变其不劳而获的思想与流浪的习气,辅之以解决实际的生活困难;对精神疾病、自杀者主要依靠心理疏导、心理治疗技术,而不是物质的帮助。不同社会问题解决的基础是不同的,但大多数的社会问题,往往需要两者结合,既要从物质上解决,又要从思想上、精神上解决。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物质帮助是基础,思想教育和精神支持是辅助手段,但能使物质帮助发挥更加大的价值。但在一定的条件下,针对一定的社会问题,物质帮助和思想教育的作用、功能会融合在一起,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3.坚持整体协调,综合治理的方针
很多社会问题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有些社会问题的起因比较简单,但在其发展过程中,牵涉许多方面。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全社会的发展目标、全社会的利益、全社会的功能来考虑解决,即需要统一协调,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对社会问题要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予以解决。例如,我国面临1600万精神重症者这个巨大的社会问题,精神病人不仅影响家庭亲属的工作生活,也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对精神病患者既有治疗问题,又有安置问题,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就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医疗、公安、民政、社区等部门齐心协力,依靠社会的力量,家庭积极配合,从预防、治疗、管理、安置等多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精神病人的问题,减轻精神病人的痛苦,解决全社会的精神病人问题,使社会秩序安定。
二 解决社会问题的原则
解决社会问题应该遵循以下五个准则(雷洪,1999: 109~119)。
1.社会规律性原则
社会规律性原则指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符合和遵循社会的规律性。我们肯定和承认社会存在、发展有着自身内在的规律性,肯定和坚持人类任何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都必须遵循社会的客观规律性。那么,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实践活动就要以遵循社会规律为原则。首先,规律是事物内在的属性,是事物之间固有的联系,它不是可观察、可感知的表面现象本身,而是隐藏在表面现象背后的本质,因此,把握和遵循社会规律,不是感知、观察社会现象本身,而是发现、认识社会现象内在或背后的联系。社会问题现象及与之有关的社会现象的若干规律性,有待于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实践中去不断发现和认识。其次,解决社会问题将会涉及社会问题自身的规律性、解决条件中的规律性及对策措施中的规律性,需要正确把握和运用这三个方面的规律性来确定对策。
2.社会规范性原则
社会规范性原则指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确定和遵循一定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人们全部活动的准则,没有这个准则,无法保证人们活动乃至生存的合理性和协调性;社会规范也是任何一个有序社会的重要基础,没有这个基础,社会必将陷入混乱之中。因此,社会规范也是人们解决社会问题这种特殊社会实践活动的准则,是消除不和谐现象,达到社会有秩序状态的基础。坚持这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分析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与现存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许多社会问题现象的产生、内容、表现与存在的社会规范的状况有关,认识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与有关的现存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有利于认识社会问题现象的本质,而且是研究这一社会问题解决对策的规范性的基础。第二,确定解决社会问题中的社会规范。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破除、废除、修正、调整与待解决社会问题有关的现存的那些不合理的社会规范;另一方面是制定、建立与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有关的新的社会规范,包括明确规范的内容与选择规范的形式。确定社会规范即保证了社会问题解决对策及实施对策全部活动的规则性、合理性、协调性和有效性。没有一定的社会规范,解决社会问题的活动本身必然发生混乱。第三,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规范与其他现存的规范之间的关系。任何社会中,各种内容、各类形式、各个方面的社会规范的协调,才能组成社会规范稳定的系统或体系。
3.社会公众性原则
社会公众性原则指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有利于维护和谋求社会公众的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表现为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维护和谋求社会公众的利益,指社会公众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及利益最大化。一般而言,社会问题所存在和表现的社会失调,即社会区域之间、社会群体之间、社会集团之间、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之间、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的利益矛盾。社会问题无一不包含这样或那样的利益矛盾,任何社会问题的解决对策、解决过程乃至消除方式,都会涉及一定的社会利益,都会发生各区域、各群体、各集团、各部分人、各方面社会利益的变化和调整,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一种社会利益的重新组合和分配。因此,解决社会问题的对策和过程,必须慎重考虑和研究社会利益的调整,在社会利益的调整中必须坚持以公众利益为最高和最终原则。
4.社会效益性原则
社会效益性原则指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谋求人们改造世界活动的最大或最高社会效益。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总是追求最大的社会效益与最高的社会效率。社会问题对社会的根本影响之一,是破坏和削减人们改造世界过程中的能量、效率和效益,那么解决社会问题的目的之一,就在于保护和加强人们改造世界的能量、效率和效益。坚持社会效益原则,第一是注重社会效率,即谋求解决社会问题活动中所投入的一定能量的最大效果,或者说是社会投入与产出的最大比值,以最省、最小的社会资源、社会能量、社会活动,达到最快、最彻底地解决社会问题的目的。一切解决社会问题的对策及活动,都必须谋求最高的社会效率。第二是注重整体社会效益,即谋求解决社会问题活动中促使社会各方面的平衡和发展,及公众利益的实现。这就是说,解决社会问题的对策和活动要考虑到社会各方面效益,特别是要考虑到社会事物关联和相应的两方面的效益,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经济的与非经济的、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等。因此解决社会问题的对策和活动不能单纯和片面谋求地方效益、经济效益等某方面、某部分的效益。
5.社会进步性原则
社会进步性原则指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根本目的。解决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问题,就是消除社会中的不平衡、不稳定、不和谐的社会失调现象,而达到这一目的有多种途径和可能性。例如,通过降低社会效益和社会效率,放弃社会长远目标、牺牲社会公众利益、打击和消除失调社会中新生的、积极的、进步的因素,也可能达到消除某种特定的社会失调,实现社会某方面暂时的平衡、稳定、和谐的目的。显然,迄今为止人类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那么解决社会问题的对策和活动不仅为了解决某些特定的社会失调,而且为了并最终为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解决社会问题必须遵循的原则,而不能以阻碍或延缓社会的进步来换取社会某方面的平衡、稳定、和谐。
三 解决社会问题的路径
寻求解决社会问题的对策,主要是分析诸种消除和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条件,研究和说明消除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一般社会原则,提出消除和解决社会问题的科学思路,动员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力量,研究和提供消除或解决社会问题可供选择的方案。
通常社会问题是涉及相当多的社会成员和各个阶层的利益问题。而要解决社会问题,只有全社会的管理机构——政府能够胜任。政府的许多部门,其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解决社会问题。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民政部门是解决残疾人与贫困问题的,司法部门是解决越轨与犯罪问题的。当某个社会问题较严重时,政府通常以主要的职能部门为纽带,协调相关部门,调动各种资源、力量来解决社会问题。
政府解决社会问题主要的方法之一是政策调控。宏观的政策,调节政府各个部门的管理行为,调动社会的力量,调动政府控制的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创造有利于瓦解社会问题产生的条件,创造不利于社会问题发展的环境,将社会问题逐步抑制。例如,为了解决贫困问题,党和政府制定了反贫困战略,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支持贫困地区通过政策加快推进了再就业工程,创造了更多的劳动岗位,加快建设由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共同负担失业人员的保险制度,使失业这一问题得到缓解。再比如,大量农民工子女进入城市后无法接受义务教育,各地出台了各种解决这一问题的社会政策。
第二种常用的方法是法规调控。当某种社会问题经常、重复地出现时,就要用一种制度化、程序化的方法来解决。解决社会问题是要花成本和代价的,如大量的人、财、物等。为了节省时间、人力和物力,人们找到了通过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的途径。法律规范制定了处理某一类社会问题的原则,规定了什么不能做,做了以后要承担什么惩罚后果,处理时按什么程序进行。这样大大地提高了处理社会问题的效率。例如,对于社会犯罪问题,各个国家都制定了刑法,用于处理形形色色的犯罪。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例如网络犯罪是一种新的社会问题,这就需要建立新的法律法规予以应对。
第三种方法是传播媒介的抨击。传播媒介本身并没有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在信息社会中,传播媒介主要起到引起社会重视、调动社会舆论对社会问题形成社会压力的作用。当某个社会问题严重时,传播媒介的报道会引起全社会公众的关注,起到一种聚焦效应,社会的调节机制可以对此进行干预。当失学儿童学习困难、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网络色情危害青少年时,传播媒介的呼吁,都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传播媒介对迅速抑制社会问题的扩散具有即时的作用。当然,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还需要政府出面。
第四种方法是社区基层力量的化解。社区是我国化解社会问题的具体操作层面的承担者。社区中的政府组织街道(乡政府)、群体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是落实政府政策、实施社会制度的具体单位。社区基层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调动本社区的人、财、物等资源,通过就业、扶贫、助残、矫治等各种解决社会问题的具体实施路径,将本社区中的涉及社会问题影响的对象,纳入帮助的范围。
第五种方法是专业机构的介入。社会工作机构是通过汲取社会的资源来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新的力量。针对社会问题的专业性社会工作机构开始出现,针对综合性社会问题的社会工作机构也应运而生。如不良青少年的矫治机构、弱势群体的帮助机构、农民工的支持机构等专业性的社会工作机构正在发育、壮大,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专业的力量。社会工作机构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手段,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由于社会问题危害了人们的生存环境,随着公民的自主意识与参与意识增强,公众的自愿服务意识也在增强,社会工作机构有了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某些准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公益性团体)干预社会问题的力量也在不断增强。
本章要点:
1.社会问题的基本特征
2.社会问题的类型
3.社会问题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4.解决社会问题的方针
5.解决社会问题的原则
6.解决社会问题的路径
关键术语:
社会问题的基本特征 社会问题类型 社会问题与社会学 社会问题与社会工作解决社会问题的方针 解决社会问题的原则
推荐阅读文献:
Fuller, R. C. and Myers, R. R., 1941, “Some Aspects of A Theory of Social Problem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June: 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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