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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治制度
1 政体概述
国民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是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依法众议院有议员200名,任期为4年,他们在4年一度的自由选举中产生;参议院议员只有81名,任期为6年,但每2年须改选1/3即27名,其余在任期届满后,同样是通过自由选举产生。两院的自由选举,依法应在其任期届满前30天举行,并于任期届满的当天结束,不得拖延,如果众议院解散,其选举只应在解散后的60天内进行。
共和国总统。总统是捷克共和国国家元首。他对外代表国家缔结和批准国际条约(但批准前须征得政府及其委员的同意)、签署法律、委派和召回驻外使节、宣布国民议会的选举。对内有权任命宪法法院法官、法院正副院长、最高法院正副院长、最高检察机关正副检察长、宣布大赦以及赦免和解除法院做出的判决、发布停止和阻止法庭侦讯令。有权任免政府总理和其他政府委员、批准他们的辞呈。总统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拥有任命和晋升将军的权限。有权任命捷克国家银行理事会理事。如法律有专门规定,总统还可行使宪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权。
共和国政府。共和国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它由总理、若干名副总理以及各部部长组成。政府总理由共和国总统任命,政府各部部长和其他委员由总理提名,然后由总统任命,并委派他们分别代表政府管理各个部门和其他的政府机关。
政府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其重大决定须在政府委员会中做出,并须得到全体政府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政府的日常工作由总理领导,政府的会议由总理召集并主持召开。政府会议的议程主要是负责宪法和其他法律委员会委任给政府的任务。政府总理的工作可委托某一副总理或其他政府部长或委员代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