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结束语
西藏的语言政策是我国民族语言政策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和发展既与西藏自治区的社会发展和语言文字的现状有密切的联系,又与国家的民族语言政策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西藏的语言政策既有民族的特色,同时又体现了我国语言政策的上述特征。从1951年和平解放到2000年,西藏的语言政策大致经历了初创、形成和发展三个时期。各个时期虽然主要的任务和措施有所不同,但基本方针都是相同的。
西藏语言政策的初创时期从1951年和平解放到“文化大革命”开始。在语言政策上以民族平等、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为中心,而基本的任务就是执行《十七条协议》第九条“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的精神。为此,西藏在20世纪50年代创办了以藏语教学为主的现代教育,兴办了藏文报纸和藏语广播,制定了政府公文和会议用语使用藏语文的原则。这与50年代我国民族语言工作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60~70年代的西藏语言政策仍然是50年代政策的继续。1959年民主改革后,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兴办各类学校,大力培养民族干部和各类建设人才成为时代的要求。到“文化大革命”开始前,在现代教育中,从中、小学到大学课程的设置都有藏文课,藏汉族学生都要学习。各类学校从藏、汉族学生中培养了一批翻译人才,对藏语文和汉语文的沟通和翻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外,藏语文的使用也更加广泛,涉及的领域除了50年代创办的新闻和广播外,又开始在教材的编译、图书的出版、电影的译制、艺术的创造、藏文经典的整理、民间文学的收集整理等方面进行拓展,对藏语文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段时期,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当然也包括汉语文的学习和使用都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80年代是西藏语言政策的形成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重新得到重视,藏语文工作也得以恢复。1980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关于汉族干部、职工学习藏语文的意见〉的通知》,首次从语言政策的高度对在藏汉族干部和职工的藏语文学习做出了规定。1984年,第二次西藏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明确要求西藏各种行文、教学用语、文艺创作和演出都要使用藏语文。在这以后,区党委和政府又多次发出关于机关学习使用藏语文、学校使用藏语文授课、出版发行藏文刊物的指示或通知,这标志着西藏的语言政策已经由初创走向成熟。1987年,西藏自治区颁布《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8年颁布《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标志着西藏的语言政策形成了完整的体系。这两份政策法律的指导思想是:西藏自治区必须贯彻执行以藏文为主,藏、汉两种语文并用的方针。藏族公民应努力学好藏语文,藏族干部、职工在学好藏语文的同时,学习全国通用的汉语文;在区内工作的汉族和其他民族的职工,也应积极学习藏语文。主要内容包括藏语文的使用和学习两个部分:县以上机关、团体、单位的行文、会议、标记用语以藏语文为主,同时使用汉语文;在西藏逐步建立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教学体系。
80年代末和90年代是西藏语言政策的发展时期。《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发布,使西藏自治区的藏语文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新阶段,西藏的语言政策也从此走向了新的发展时期。到1999年的十多年间,西藏的语文工作获得了两个重要的发展:一是藏语文自身的发展,二是语言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从时期上看,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前5年,由于认真执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语言政策,藏语文的学习、使用都有了空前的发展。90年代的后6年,随着西藏的现代化发展,西藏的语言学习和语言使用都在发生着变化,并逐步形成了基于《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指导思想的以藏语文为主的双语政策。这个政策体现在语言的使用上是以藏语文为主,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并用;体现在教育上是逐步完善以藏语文授课体系为主的藏汉两种教学用语体系。到1999年,西藏已经建立了符合西藏自治区实际的、以藏语文为主的双语教学体系;以藏语文为主、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并用的双语政策也全面得到贯彻,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
2001年1月1日,我国政府颁布实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体现了国家新的双语政策特征:推广汉语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但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规,少数民族又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因此,按照这一法律的基本精神,西藏双语政策发展的基本方向也必须符合这种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