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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Belgium)新闻业准则
表达自由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民意明晰、舆论公开的一个必要条件。因其关系保护新闻的真实与自由。在1982年,比利时报纸出版商协会、比利时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全国信息通迅社联合会正式通过了以下新闻业准则。
1.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是保障表达自由的最重要的方法,没有表达自由,其他基本的公民自由也将无法得到保障。媒体必须不受妨碍地享有搜集和发布信息与评论的权利,以此来确保公共舆论的形成。
2.事实
必须不带偏见地搜集和报道事实。
3.信息与评论的区分
事实的报道与评论的区别必须清晰可见。这一原则不妨碍杂志或报纸呈现自己的意见和他人的观点。
4.尊重观点的多样性
媒体应当认识到并尊重观点的多样性,捍卫发表不同观点的自由。反对一切基于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宗教、思想、文化、阶级或信念的歧视,这一理念与基本人权不矛盾。
5.尊重人的尊严
出版机构、主编和新闻记者必须尊重他人自尊和私生活,应避免触及他人人身或精神的痛苦,除非这样的报道是新闻自由的切实需要。
6.暴力的展现
禁止美化犯罪、恐怖主义和其他残忍的和不人道的活动。
7.错误信息的校正
若事实和信息被证明是虚假的,必须无条件改正,并且不影响法律规定的答复权。
8.信息来源的保护
若无消息提供者的明确授权,秘密消息的来源不得被透露。
9.保密
法律规定,公共和私人事务的保密不得妨碍新闻自由。
10.人权
如果表达自由与其他基本权利发生冲突,由编辑(与相关记者商议后)基于自我负责的原则,决定给哪种权利以优先权。
11.独立性
报纸和新闻记者必须不屈服于任何外部压力。
12.广告
广告的呈现方式禁止与真实信息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