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Latvia)媒体伦理准则
1.大众传媒的社会角色
1.1 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是民主制的基石。自由独立的报纸、广播、电视是社会民主发展的重要保证。
1.2 大众传媒必须捍卫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不能向限制信息流通和资源使用、限制讨论对社会有影响力议题的力量屈服。
1.3 大众传媒的职责应该是保护人权。
2.正义与责任
2.1 记者的主要任务是向社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2 应清晰、客观地呈现事实,展示事物的整体状况而非进行歪曲。
2.3 新闻工作者应该对呈现的信息和其释义承担责任。
2.4 新闻工作者应该避免从事和他/她个人信仰相违背的工作。
2.5 新闻工作者必须尊重知识产权,不允许剽窃。
3.编辑责任
3.1 据新闻法规定,编辑对纸媒、广播、电视上的信息内容负有责任。他/她必须保证合适信息的自由流通和观点的自由交流。
3.2 编委会应该保持正直的品性,当有外界人士或组织对其施加压力时,可以从容自主地应对。
4.和消息来源的关系
4.1 在没有获得允许的情况下记者没有权利曝光消息来源,除非这是法院要求。
4.2 对于不能理解自己提供的信息和陈述(所带来影响、价值等)的人,新闻工作者应该给予特殊考虑。新闻工作者不能滥用人们的情感、感受,不能滥用人们的无知和较弱判断力。
5.出版物规则
5.1 新闻工作者应该对信息来源的选择持批判态度,必须检查信息以及核实引用的言论。
5.2 在出版过程中,新闻工作者必须尊重个人的私人生活、国籍、种族和宗教信仰。
5.3 在出版过程中,客观事实必须清晰而明确地和观点性评论相区分。
5.4 在广告和报道材料之间应该有严格的区分。后者不能模仿广告,否则会使公众怀疑编委会的客观性以及大众媒介的独立性。
5.5 应该特别对脱离原有语境使用图片予以重视。伪造是不允许的,因为会造成受众的错觉。蒙太奇图片应该有特殊标记或在图片上签名标注。
5.6 记者在报道庭审时必须特别注意。只有当合法的审判生效之时才能够(在报道中)对嫌疑人定罪。
5.7 当有错误的信息被出版时,必须尽快发布针对该错误的道歉声明,并将其放在显著位置。
5.8 当个人或组织在出版物中成为被攻击的对象时,应该尽快留给当事人回应的空间。
5.9 材料的原作者有权在记者对该材料编辑之后、发表之前对该材料进行审查。只有在原作者的允许下才能够发表该材料。
6.记者与社会
6.1 记者必须尊重民主制度和道德标准。
6.2 记者必须代表人类共有的价值观——和平、民主、人权以及自决的权利。
6.3 一个尊重国家价值的拉脱维亚新闻工作者,应该同样尊重拉脱维亚的历史、文化、国家形象、独立和自由。